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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三星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5: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鼓区三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地址

第一条 本社由、、、、5人发起,于2011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二条 本社名称:石鼓区三星蔬菜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三星村村部。邮政编码:421001。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的蔬菜、组织采购本社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增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

1 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分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2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生和生产经营活动,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条 本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一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3 第十二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债务及已订立的业务合同。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四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4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六条 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社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推举一名社员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社员表决。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社设理事会,由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五)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定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本社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 本社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分红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制度管理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每月28日为财务定期公开日。支出凭证须有三个理事签字方可入帐。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二十六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8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理事会评估作价,并与以货币出资的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条 本社向社员颁发社员证书,并载明社员的出资额。社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社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9 为保证社员利益,本社采用“双分红制”,即按社员入股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红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将可分配余额60%按5万元一股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发放给社员。本社接受国家财政补贴和捐赠形成的财产,按社员股份量化到社员,并记载于社员个人帐户中。可分配余额40%,用于合作社知识教育、社员技术培训、福利事业和亏损弥补。社员可优先使用本社各项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四条 本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与其他合作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10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三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公布清算情况。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剩余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社员交易欠款;

(二)员工工资

(三)税款

(四)债务

(五)社员出资、公积金。

有剩余财产按清算方案实施。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黑板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1年11月15日

合作社成员签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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