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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药业集团法务监察部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龙药业集团法务监察部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外风险控制,提高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务监察部内控作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法务监察部是公司处理法律事务,引导、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的参谋部、督查部,“法务部”的律师或法律工作人员就是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长、经理们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务监察部对内协助经理们(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带领、教育公司员工遵纪守法、严格依法、依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和运作,苦练“内功”;对外敦促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协助经理们掌控企业经营风险,使之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法务监察部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并在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安排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法务监察部由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般处理法律事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熟悉本集团公司业务、初步懂得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主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法务工作。法务监察部设部长一名(或称首席法律顾问),部长助理一名,文员一名。工作人员暂定不少于7人(其中3人在集团总部办公)。按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分派到各子、

分公司蹲点,常驻开展日常具体法务、督查工作。

第三章 法务管理

第六条: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对各子、分公司管理层领导采取巡回方式分别上一堂法制或规范管理课。

第七条:草拟集团公司统一适用的药品采购、销售、运输等合同文本,尽量做到与客户协商一致能采用该合同文本。实在难以完全采用也应基本上以该合同文本作参考。涉及到重要权、责、义条款的,各子、分公司须主动征求法务监察部人员的意见。对送审的合同或其他业务方面的文件,应把好法律关,凡属法务监察部相关人员签署了意见的一切文件,法务监察部相关经办人必须承担责任,未采纳者除外。

第八条: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经营运作和管理的行为或文件,法务监察部有权利也有责任和义务出具法务建议书,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择善而从之,对确属合法、中肯、适宜的建议或意见必须采纳。否则,带来不利后果,造成损失,集团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因怠于(明知不作为)或草率匆忙擅自出具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宜的建议和意见,造成被动局面甚至经济损失,由法务监察部责任人承担责任,凡属以法务监察部名义(即加盖了印章)的,法务监察部部长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标的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比较复杂,具有一定风险的各类合同,法务部工作人员必须介入,包括考察、论证、谈判、修改、审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最后报批。凡未经法务工作人员参与、审查,擅作决策,所实施的民商事合同行为或虽经法务人员审查但未采纳法务人员的中肯建议、意见造成不利

后果者,由具体经办人和决策人承担责任。

虽听取、采纳了法务人员的建议、意见,但因该建议、意见明显地违法、违规,或者因对事实材料的不了解,未深入调查,未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盲目建议导致不利后果甚至造成经济损失者,由法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涉讼案件一律交由法务监察部承办。各相关部门和经办人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应对诉讼(指提供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有利的,不利的,必要时须出庭作证)。

诉讼虽是发生纠纷后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合法有效途径,但是诉讼不是唯一最佳、最高境界的有效途径。公司上下应增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平素不规范经营,出了纰漏靠诉讼的观念,盲目地依赖于法务部——“包揽诉讼”,试图通过打官司解决一切的陈腐观念应一一剔除。更新“法务部是打官司部、收款部”的陈旧观念。树立法务部应是企业规范经营监督管理部、合法经营参谋部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通过诉讼,已经证明属本公司相关人员失误造成不利结局(主要指经济损失),责任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确需追究,先由法务部根据案件的真相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中肯建议,报告于公司总经理审批落实,责任到人,无论涉及到谁,“问责”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章 法务督查

第十一条:法务督查是指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涉嫌刑事犯罪等等由法务部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草拟调查结果,出具

初步处理意见、建议,供公司领导参考,由公司最终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法务监察部出具的意见、建议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有法律法规或党

纪政纪依据,必须客观公正,必须中肯,必须考虑公司的根本利益,必须兼顾公司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绝不能以个人好恶、凭个人感情用事,误导公司决策层,导致错误处分相关人和事的后果,否则由法务监察部负责。

第十二条:法务监察部在各子、分公司设置“举报箱”,,除向法务监察部当面反映或递交书面检举、举报材料外,鼓励全公司工作人员对所了解、所知悉线索(切忌捕风捉影)的涉嫌违纪、违规、违法及刑事犯罪的一切人和事投递到“举报箱”。法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开箱收集、并调查。

第十三条:为了使法务监察部及早发现违纪违法违规犯罪等行为事实,防患于未然,法务监察部有权主动向采购、销售、运输、仓储、财务等部门调查、收集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利益的慎之又慎,严禁泄密、有保密义务)。提出整改意见,对于正确合法中肯、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有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必须采纳,否则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务监察部出具的一切相关文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复

印件备档。

本规范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和法务监察部。

本规范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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