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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全面加强各部门、车间废旧物资的管理力度,完善废旧物资的收集、移交、接收、保管、处置等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的业务程序,确保各类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妥善保管、杜绝流失、合理利用和变现增值。

第三条 废旧物资指各部门、车间在生产运营、大修技改、日常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无法继续使用、具有一定销售价值的废弃物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及各类报废设备(主体设备与附属设备、仪器仪表、电缆电器、液压车、联动线等)以及公司不可再用的车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器具器材、管理用具、铁皮柜等,具体如下:

(一)回收的废旧包装物:各种废旧编织袋、包装箱、废原辅料包装袋、废原辅料包装袋、塑料绳、废塑料桶、废铁桶、废红桶等。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塑瓶、废软袋、炉渣灰、塑料薄膜、废纸箱等。

(三)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淘汰、报废的废弃物:废旧钢材、设备更换下来报废的配件、技改撤除的不能再利用的废旧材料等。

(四)大修技改、日常维修产生的各种报废设备、配件、材料、废品等。

(五)报废的各种车辆及汽车配件。

(六)不能继续使用的空调、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配件等。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食堂用具等。 第四条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由综合部具体负责,行政废旧物资由综合部物业管理员负责回收、保管工作。车间废旧物资由生产部指定专人负责回收、保管工作。管理人员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并及时更新,以便备查。

第五条 废旧物资日常管理

(一)废旧物资一律要求进行实物登记,移交部门需要填写废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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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入库单,与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建立废旧物质台帐,并将入库单财务联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入账、备查。

(二)属于固定资产的废旧物资,各子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冲减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在大修技改拆卸的设备及配件、废钢材等,经现场技术鉴定后有使用价值的,按设备备件名称做好记录和评估表,以备使用部门领用,无利用价值的清点登表造册,由使用部门办理正式报废手续,移交废旧物资管理部门指定存放地点。

(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回收的废旧包装物等,同各部门、车间负责回收并定期移交废旧物资管理部门指定存放地点。

第六条 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的各类废旧物资进行实物计量、登记,并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七条 废旧物资销售由综合部统一负责。为了保证废旧物资销售过程及销售价格的合理、公开、透明,综合部对一性出售一万元以上的大宗废旧物资和长期处置的废旧物资,应按不同品种,采取公开招标,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客户和销售价格。

(一)废旧包装物(废塑料绳、塑料薄膜、废纸箱等)、生产废弃物(废塑瓶、废软袋、炉渣灰等)因其量较大而且稳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的方式确定客户和销售价格。

(二)生产、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废铁、废旧设备、铝盖、塑料盖、废桶等)及待处理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运输工具等,量少且不稳定,集中后一次性进行销售处理,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来确定客户和销售价格。(待处理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在处理前必须有相关专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三)废旧杂物(废缠绕塑料膜、废编织袋等),价值较低,与客户洽谈后,采取挂牌销售的方式来确定客户和销售价格。

第八条 各类废旧物资在销售前,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要进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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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调查,以充分了解市场价格。

(一)根据所要销售的废旧物资种类的不同,登录不同的物资网站和该种物资的废旧物资网站,了解新材料的市场价格、废旧物资的收购价格等。

(二)调查周边地区物资回收价格,联系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进行洽谈,了解对方购买后的用途或加工处理该种废旧物资的成本。

(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废旧物资的综合信息,制订初步的销售价格,为确定招标底价提供依据。

第九条 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处置招标的具体工作流程。

(一)依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各类废旧物资出售的招标底价,报公司总经理审准。

(二)制订招标文件,提出招标申请,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招标工作。

(三)通知在档客户,张贴招标公告或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负责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售物资的相关资料并负责组织现场招标会议。现场招标工作原则上由分管副总主持招标,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总授权人主持招标。

(五)邀请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废旧物资招标竞价结束后,销售价格由参加招标工作的相关领导现场确认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标准合同文本与客户签 订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所有废品销售在履约期间,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关注市场信息,如遇到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时,及时调整销售价格或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销售买卖活动须有到少2人参加,可以转账的严禁采取现金形式收受货款,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所得款项须直接交物资所有财务部门。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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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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