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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尊敬的各位学员,各位安全管理人员大家好: 今天是公司安环部自组建以来第一次由安环部给大家做安全知识的相关培训,以后这项工作要纳入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希望大家每人准备一本培训日志本,把今后的每一讲的重点知识都认真的记下来,我们的培训将来要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学员或管理人员,公司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不及格的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希望大家有一个认真学习的态度,并学以致用。把学到的安全知识,发挥到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安全员的作用,为我公司的安全工作保驾护航。下面我们开始讲第一讲,《最新修订的安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这节课时主要掌握两个要点:

1、掌握新近制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2、理解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通知》共9部分、32条,涵盖了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导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与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有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事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事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与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督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布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下限提取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11)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责任人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规定如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新修订的各种规定的要求

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3)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单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茶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生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7)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9)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卖卖、出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是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1)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话 ②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④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于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2)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领导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矿山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和内容。

(6)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夏津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与奖励;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冒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矿山企业领导下井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9)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把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10)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11)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指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2)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13)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罚金一万元。

(1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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