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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收管理考试

名词解释:

1、税收管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活动。

2、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3、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4、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5、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6、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7、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

9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分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必经复议: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生气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1、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店新增烟酒批发和零售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税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你认为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经营范围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因此,该服装店改变经营范围,属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即使店名没有改变,也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2004年11月,某县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组织收入―百日攻坚战―活动中,发现县供电公司累计拖欠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便多次用电话通知供电公司缴纳所欠税款,但供电公司以资金紧张、不到位等为由拖欠税款。为此,县地方税务局改用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供电公司,迫于税务机关压力,供电公司分两次只缴纳了35万元,其余130万元税款仍然以各种理由拖欠。12月2日县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配合下,冻结了供电公司 4个存款账户。随后县地方税务局又向供电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供电公司在12月9日又凑齐100万元缴纳所欠税款,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由县地方税务局冻结。2005年5月25日至29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下属单位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发现县地方税务局对欠税企业供电公司采取了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对某县地方税务局下发2005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时,某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对欠税管理不能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而是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某县地方税务局及时整改和纠正。

(1)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清理欠税 ?

(2)应如何正确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3)法律是否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追缴欠税的权力 ?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总局令第9号) 观点二: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冻结措施清理欠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既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也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3、某个人独资企业从2002年6月至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企业都因银行帐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派人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负责人告知税务人员:―企业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该企业银行帐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该企业投资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值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交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该企业会计。 此后,地税局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在近2个月内拒绝退还拍卖轿车的剩余款项。

(1)地税局扣押该企业投资人的私人轿车是否合法?

(2)该企业欠税11.79万元,地税局整体扣押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是否合法? (3) 地税局能否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用以抵缴尚未决定的罚款?

(4)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

二、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三、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

四、地税局依法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将余款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地税局未及时对该企业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所以不能对该公司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厂今年2月,在纳税期内应申报缴纳11万元税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没有缴纳,形成了欠税。当月,税务机关责令在2月20日以前缴清全部所欠税款、滞纳金,同时下达了催缴欠税通知书,如果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查封厂里的财物。2月21日,由于欠税仍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了我们厂一辆小轿车。由于企业困难,税务机关把缴纳期限再次延续到月底,说如果仍不缴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为筹款方便,税务机关同意在查封期间小车可以继续使用。2月25日被查封的小轿车就被盗了。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车辆是在税务机关查封期间被盗的,损失是否就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赔偿。或者被盗的物品是否可以列入企业财产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按照税法规定,因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查封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首先,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

其次,企业应承担查封物品被盗责任.

5、A公司是某县王某经营的一家造纸企业,该企业欠缴税款70万元,2009年4月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准备出国,但不能在出国前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税款担保,A公司承诺在2009年5月25日结清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提出了由B公司担任保证人,至2009年5月25日A公司仍无力清缴税款,便申请宽限限缴期,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009年8月20日之前还清,到8月20日,A公司仍无力还款,此时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缴纳70万元税款及滞纳金,请问: (1)能否对A公司进行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3)除了B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A公司还能采取哪几种方式进行纳税担保? (4)如果B公司自身有欠税行为,还能作为保证人吗? (5)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代偿的行为正确吗?

6、某县重晶石粉体厂(集体企业;下称粉体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其供货商张某(个体采矿户,不在本地居住)的应纳税款提供的纳税担保。担保合同书写明:―粉体厂愿为张某的9.5万元应纳税款提供担保。若张某于2003年1月10日前不能缴清税款,则由粉体厂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张某逾期未缴应纳税款。1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张某的情况下,责令粉体厂于2003年1月15日前履行保证责任。 当天粉体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的司机将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内的信息,要求税务机关扣押。1月16日,因粉体厂逾期未履行纳税担保责任,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粉体厂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9.5万元及滞纳金。粉体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厂诉称:粉体厂在纳税担保书中已明确仅为张某的应纳税款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同时,粉体厂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尚有轿车可以扣押的信息(有张某的司机在宾馆住宿及停车发票为证),税务机关不执行。因此,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粉体厂为张某提供的纳税担保为一般保证。粉体厂的担保责任范围为张某应纳税款扣除桑塔纳轿车实际价值(5万元)以外的部分。

税务机关仅能对粉体厂强制执行其为张某担保的税款扣除轿车价值以外的部分。

(1)、没有采用规范格式的纳税担保书,《担保合同》的内容也不完整

(2)、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注意到担保方式变化,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怠于行使权力,致使税款难以及时征收到位。

7、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地税申报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某县地税局一分局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县地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而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是由法院处理?为什么

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2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8、2007年5月8日,某市地税局接人民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通知》称该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4月15日受理了某市地税局辖区内某电子仪器厂的破产申请,限市地税局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债权。某电子仪器厂现有货币资产10万元;清算收入400万元(拍卖房产收入,相关税收尚未支付,假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2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需支付清算费用10万元、职工的工资110万元、社会保险费用160万元、2006年7月20日用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90万元、无担保债务150万元。 该市地税局接到法院通知后,经清理核实,该电子仪器厂2005年8月10日所申报的30万元税款以及所欠涉税罚款10万元至今均未缴纳(该市地税局已经于2006年5月10日在报刊上进行欠税公告)。

1、能否运用税收优先权主张债权

2、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合同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为无担保债权。首先,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在订立形成有关合同时,并未就该债务的形成设置任何的担保。该合同的债权人因此

其次,特定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

第三,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税收优先于人民法院处以的罚金、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四个方面是对税收优先权的原则规定,该市地税局首先应当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破产企业欠税的债权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税收债权 如上所述,某电子仪器厂的410万元的资产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32万元(包含拍卖房产应纳的22万元税款)、职工的工资110万元、社会保险费用160万元、欠税30万元以及所欠税滞纳金91950元、剩余为银行抵押贷款。

9、2003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厂须在2003年6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PC电缆5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将电缆款150万元全部付清。2003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2003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03年上半年的增值税73万元,翔山区国税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150万元电缆款的情况,并说:―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2003年12月12日,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翔山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2003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2003年12月30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问:

1、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时,应该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3、翔山区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

2.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具备。 3.翔山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4.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2年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8000元税款。2003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华某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能不能无偿转让其拥有的铝合金装潢门店? 税务机关应如何正确执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11、某基层税务所2005年6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型加工厂2005年1-5月份存在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嫌疑。6月22日,税务所派人对该厂进行了日常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偷税2100元的事实存在。6月26日,税务所向该厂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该厂加收滞纳金。

(2)、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税务所对加工厂因偷税罚款21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2、小赵是×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9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15816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一)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度终了,小赵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小赵应在2010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额,看是否达到12万元(即年所得≥120000元,下同),进而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 =(860000-700000-43000)+60000 =117000+60000=177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6)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

综上:

2007年小赵的年所得=158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

=451860>120000元

故小赵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1、申报地点: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3、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其他:小赵补缴税款以后,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小赵开具完税凭证。

12、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B区一家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9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9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 则小李该如何申报?

(一)日常收入的申报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小李应将两个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2000×12 =(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2000×12=123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123000×35%-6750=3630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 36300-3910-25000=7390元

(2)申报地点的选择: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3)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2、劳务报酬所得

小李设计服装取得的设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款由M服装厂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对小李而言,全年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所以,年所得计算方法如下:

年所得=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7800元 年劳务报酬所得=3800+28000+63000=94800元

综上,2007年小李的年所得=127800+94800=222600>120000 所以,小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申报时,小李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其他事项。

3、申报地点: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13、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06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8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9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14、钱总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于北京海淀区的中国M公司。2009年,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500元,每月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750元;

(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500元。

答:

(一)工薪收入的申报

由于钱总每月取得工薪收入时,已由公司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钱总个人无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境外所得的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钱总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从A、B两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在2009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税款的计算

(1)A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10000×(1-20%)×20%=1600元

B.可抵扣限额=1600元

C.应补税额

钱总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1600-1500)。

则钱总年度终了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2)B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

B.取得B国股票转让所得,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100000×20%=20000元

C.钱总在B国取得收入可抵扣限额20000元

由于钱总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钱总当年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另外,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0元(500+24500-20000),可在以后5年内从B国取得的所得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再补扣。

2.申报内容

申报时,钱总应填写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时间:2010年1月1日—1月31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A.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钱总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工薪所得-―三费一金‖

=(25000-2500)×12=270000元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

C.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收入=2000元

D.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年财产转让所得=100000元

所以,

2007年钱总的年所得=270000+10000+2000+100000=382000>120000元 因此,2007年度终了后,钱总除了要进行上述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外,还应该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申报时,钱总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表6)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申报地点:海淀区M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15、2009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9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9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9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6、2009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9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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