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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 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 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

第七条 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 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入、归集征管资料,保证各种表、证、单、书和原始资料准确齐全、录入及时。

第十条 征管资料的采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始资料的,应当复印或抄录原始资料。对复印或抄录的资料,经办人员应签名备注。

第十一条 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 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

第五章 征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征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征管档案的保管按照征管业务工作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县以上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归集的征管档案,除属于单位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外,自行负责管理。

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库房等其他客观原因档案室暂时无法保管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后,也可由征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征管档案的保管、查阅工作。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的征管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柜架,对不同内容、类别的征管档案按编号顺序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 征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规定为10年,保存期满的档案需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清点、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一、税务登记类

分类编号 名 称

DJ00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DJ002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DJ003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DJ004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

DJ005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DJ006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DJ00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DJ008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DJ009 税务变更登记表

DJ010 停歇(复)业申请审批表

DJ01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2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DJ012-1 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J013 非正常户认定书

DJ014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

DJ0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批表

DJ016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二、发票管理类

FP001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FP002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FP003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FP004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FP005 发票缴销登记表

FP006 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FP007 发票核销审批表

FP008 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FP009 发票保证金收据

FP010 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

FP011 发票注销、购领及票款结报表

FP012 发票交叉传递卡

FP013 发票违章处理通知

FP014 发票质量情况报告表

FP015 发票检查原始记录

三、税务文书类

JM00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JM002 高新技术减免申请审批表

JM003 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JM004 1993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季度表

JM0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申批表

JM006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JM007 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

JM008 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通知

JM009 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通知书

JM010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JM011 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JM01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JM013 出口卷烟免税证明

HD001 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

HD002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HD003 纳税户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

HD004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HD005 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

HD00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HD007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

HD008 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

HD008-1 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

WS001 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

WS002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WS003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WS004 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WS005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WS006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明细表

WS007 税务文书传递卡

WS008 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WS009 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四、纳税申报类

SB00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SB00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SB003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SB004 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SB005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SB00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SB00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SB00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SB009 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SB009-1 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SB010 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五、税款征收类

JK001 税收缴款书(通用)

JK002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JK003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JK004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JK005 通用税收完税证

JK006 税收定额完税证

JK007 税收罚款收据

JK008 税收收入退还书

JK009 小额税额退税凭证

JK010 纳税保证金收据

JK011 催缴税款通知书

JK012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JK013 扣缴税款通知书

JK014 限期改正通知书

JK015 应纳税款核定书

JK016 预缴税款通知书

JK017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六、税务稽查类

BQ001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BQ002 纳税人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BQ003 纳税担保书

BQ004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BQ005 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BQ006 查封(扣押)证

BQ007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08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BQ009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BQ010 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1 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2 扣缴税款通知书

BQ013 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

BQ014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BQ015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16 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JC001 立案审批表

JC002 税务稽查通知书

JC003 询问通知书

JC004 询问(调查)笔录

JC005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JC006 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JC007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JC008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JC009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JC010 税务稽查底稿

JC011 税务稽查结论

JC012 税务稽查报告

JC013 审理报告

JC014 税务处理决定书

JC015 税务案件移送书

JC016 执行报告

JC017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JC018 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

FY001 复议申请书

FY002 受理复议通知书

FY003 不予受理裁决书

FY004 答辩书

FY005 限期补正通知书

FY006 停止复议通知书

FY007 复议决定书

FY008 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FY009 强制执行申请书

FY010 强制执行决定书

FY011 送达回证

FY012 答辩状

FY013 证据保全申请书

FY014 延期开庭申请书

FY015 强制执行申请书

FY016 行政上诉状

FY017 申诉书

FY018 赔偿申请书

FY019 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FY020 不予受理通知书

FY021 限期补正通知书

FY022 受理通知书

FY023 赔偿决定书

FY024 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

FY025 共同赔偿追偿通知书

八、其它类

(一)财务报表

CB001 资产负债表

CB002 损益表

CB003 利润分配表

CB004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CB005 财务状况变动表

CB006 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CB007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二)财务分析

(三)其它报表

TB001 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表1)(表2)

TB002 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

TB003 应税消费品税收及经营情况明细台帐

TB004 主要材料购进耗用及主要应税消费品单位成本明细台帐

(四)其它外部信息资料

附件: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有权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但查核纳税人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有关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二、关于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问题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实施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的开户金融机构送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关于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问题

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通知书\"后,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应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扣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各单位协调与配合问题

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金融机构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执行通知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程序和手续不合法的,有关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协助执行。出现争议应当由双方上级单位协商解决。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无故拒绝协助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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