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
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详见附件)先后经我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并由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2009年4月29日修正案)第四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公约”已生效。现正式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妥善做好“公约”执行的各项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请各会员单位立即组织所辖分支机构及业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掌握“公约”内容和实施要点,确保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按“公约”规定规范业务操作。
二、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公约”中有关“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的要求,做好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的服务工作,按需配备人员,避免因业务流程的变化,引发客户投诉。
三、各会员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执行“公约”系行业的自律行为,按照我会《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2005年全体会员单位签字生效)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妥善把握新闻宣传口径,确定专人受理媒体采访事宜。如遇问题,可向我会咨询。
四、建议各会员单位在今年年末至明年一季度开展个人直客式按揭贷款业务的宣传,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以服务、产品、真诚赢得客户。
五、本通知下发后,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与我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如发现其他会员单位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会举报。
公会联系人:姚丽文 联系电话:616568
15、1390199138
5e-mail:yaolw@sbacn.org
黄海博 联系电话:61656811,13818175676
e-mail:hanghb@sbacn.org
沈剑颖 联系电话:61656808,13817000506
e-mail: shenjy@sbacn.org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促进上海地区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上海银行业反商业贿赂公约》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承诺:本行办理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个人房屋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个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相关财务安排;对本行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
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居间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担保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同业公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同业公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采用实名方式。
同业公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同业公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同业公会信贷风险专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
(四)、
(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
(四)、
(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违约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同业公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同业公会将根据本公约
第八条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十条 对索取或收取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同业公会将记入不良中介名单,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受理列入不良中介名单的房地产中介机
构提交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同业公会取消其不良记录时止。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同业公会举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并申请将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列入不良中介名单,同业公会个人信贷维权小组按不良中介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