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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向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原则: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中医与西医并重,兼顾专科与特色,注重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降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效率。

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㈢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㈣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㈤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成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具备资格并愿意承担新农合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相应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㈠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㈢主要部门、科室及医疗项目;

㈣大型仪器设备清单;

㈤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医疗费用、出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医疗费用、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用);

㈥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服务范围面向全省的省(部)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大企业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机构及专科等医疗机构的申请。服务范围面向一定区域的省(部)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大企业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机构及跨行政区划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向所服务区域的市或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服务范围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市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范围面向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的申请。

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服务范围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县、乡、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范围面向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的申请。

第八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医疗、管理、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定点资格评审。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审定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确定为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协议执行情况确定继续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第十条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已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加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一条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参合农民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后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参合农民因急诊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可先就医,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实施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或功能不完善、条件不具备的,县域内可暂不实施逐级转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督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在醒目位置明确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在诊室桌面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成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本院有关新农合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㈡审查本院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㈢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管理;

㈣负责核实参合农民就诊、住院治疗时身份证件和新农合证件,并在参合农民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农合”戳记;

㈤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定期与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的结算;

㈥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提供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㈦管理新农合有关票据、就诊档案等;

㈧接受参合农民政策咨询;

㈨完成新农合管理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补偿比例和程序、医护人员职责及应注意事项等,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价格合理、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对参合农民就医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治疗时使用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新农合管理机构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使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诊疗项目时,应在处方或化验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尚未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试点县(市、区)要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诊疗项目,在未制定之前,可暂按新农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的加成率应不高于本地区规定的药品加成率,零售价应不高于本地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供应,或利用农村药品供应网配送,确保参合农民用上安全廉价有效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新农合制度,按规定比例及时付给参合患者补偿资金,不得拖欠。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补偿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合理补偿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进行公示,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每月进行一次公示。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纠正。逐步实施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农民检查、用药、治

疗费用等情况实时监控。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对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可实行两年一考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根据参合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新农合制度的行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省卫生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新农合

江西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书(样本)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建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新农合知识竞赛定点医疗机构

太和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意见书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制度

铜仁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管理制度

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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