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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知识问答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怎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6、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什么样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0、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1、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枝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枝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每月多给劳动者几百元工资,让劳动者自行去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

15、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答: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16、在哪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7、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答: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19、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劳务派遣一般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2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什么标准处以罚款?

答: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2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5、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7、《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如何执行?

答: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者应当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答: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的调解单位有哪些?

答:(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劳动争议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

答:(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区域?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答:一年。

8、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准备的材料?

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9、仲裁程序有哪些?

答:(1)五日内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2)受理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若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3)组织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送达仲裁裁决书。

1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间是多长?

答: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1、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有几类? 答: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12、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有?

答:(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3、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终局裁决的证据和理由?

答:(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1、《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4、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条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8、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10、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1、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12、《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3、《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实行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作了哪些规定?

答:《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14、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5、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哪些职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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