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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策划顾问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xxxxxxxxxxx项目 前期策划顾问合同

甲方(委托方):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

乙方(受托方):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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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提交成果及工作时间

6.1

一、二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项目物业发展建议》报告 报告, 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该阶段首期顾问咨询费有效付款凭证三日后起计个日历天内完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2第三阶段乙方提供规划跟踪服务。由甲方负责召开甲方、规划设计单位、乙方的三方沟通会议,乙方从专业角度提出调整建议与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书。本服务周期为个月,乙方在此期间为甲方提供共计次三方(甲方、设计单位、乙方)沟通会议。

6.3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

第七条:顾问咨询费及支付方式

7.1 顾问咨询费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7.2 第一阶段顾问咨询费:人民币整(小写:¥元)。

7.2.1第一阶段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一阶段4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乙方启动项目服务的费用(包含项目团队组建、市场调研方向内部讨论、项目前期调研等服务)。

7.2.2第一阶段中期款:乙方向甲方进行中期汇报并提交报告初稿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一阶段4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小写:¥元)。

7.2.3 第一阶段终期款:乙方向甲方进行终稿汇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书面认可签收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一阶段其余2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7.3第二阶段顾问咨询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7.3.1 第二阶段首期款:自甲方下达书面任务书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二阶段5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乙方开展此阶段工作的前期费用。

7.3.2 第二阶段终期款:乙方向甲方进行终稿汇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书面认可签收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一阶段其余5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7.4 第三阶段顾问咨询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7.4.1 乙方将参加6次由甲方组织的规划设计沟通会或政府汇报会并提供书面建议。

7.4.1 第三阶段首期款:自甲方下达书面任务书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第三阶段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作为乙方开展此阶段工作的前期费用。

7.4.2 第三阶段终期款:乙方参加完第3次规划跟进三方沟通会议后三天内即支付乙方第三阶段其余顾问咨

- 3 - 询费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乙方将参加余下3次由甲方组织的规划设计沟通会或政府汇报会并提供书面建议。

7.4.3 在乙方完成本阶段全部工作内容后半年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规划方案评审或项目发展会议,则由甲方出具参会邀请函(内附会议议题)并承担乙方与会议有关人员的交通、食宿安排,乙方在收到参会邀请函后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相关项目经理级别人员参会并提供专业建议,乙方该项服务频次不超过1次/月、每次不超过2天。

7.5 在履行顾问咨询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甲方应按照本条第款所规定的时间表,将每期应付的顾问咨询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帐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

公司全称:

银行账号:

汇入地点:

开户银行:

7.7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期顾问咨询费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司法机关强制,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8.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七个工作日,则乙方可单方中止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在此条件下乙方不免除提交相应工作成果的义务。 10.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七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若乙方延迟十五个工作日仍未能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则甲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咨询费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收,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咨询费余款中扣除。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1.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1.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12.2 甲方如与乙方就乙方提供的上述第六条所载明的报告成果达不成共识,经过乙方修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之日起计七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送达乙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如甲方在收到报告初稿或报告终稿七个日历天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乙方,则视为甲方接受该报告成果,甲方应支付相应服务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3.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市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13.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通知

14.1 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传真、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封面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传真。

14.2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3在本条前两款规限下,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收妥时,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正式送达:

14.3.1 以专人送交,以抵达本条第1款、第2款注明的地址或乙方项目代表签收为准;

14.3.2 以传真发出,传真件进入收件人的传真系统时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国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管辖。

第十六条:附件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1 附件一:《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项目物业发展建议》报告大纲、规划跟进服务内容(待定)

16.2 附件二:世联地产本项目顾问专案团队成员简介(待定)

第十七条:合同转让

1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7.2 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受让方说明顾问咨询合同,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后续权益

18.1 若甲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服务满意,则甲方在选择后续营销策划代理服务合作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第十九条:合同条款

1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9.3 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房地产前期策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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