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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讲第01章 会计法律制度3、4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5: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2.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该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3.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

5.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二、会计凭证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2.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会计账簿

1.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3.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5.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

2.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相关规定

1.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2.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3.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知识点: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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