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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例题1-1·单选题】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执业中是否(C)。

A.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报

B.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误、舞弊和违反法律法规

C.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D.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例题1-2·单选题】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损失

【例题1-3·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因为以下(ABD)原因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A.重大过失

B.欺诈

C.行政责任

D.违约

【例题2-1·多选题】根据《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ABC)特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合理信赖或使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

B.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相关交易活动

C.在交易或交易活动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D.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合同

【例题2-2·多选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BD),同时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该审计业务报告将会被认定为不实报告。

A.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B.审计准则

C.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D.诚信原则

【例题2-3·单选题】以下事项中,属于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最关键因素的是(D)。

A.利害关系人起诉了有过失的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的报告

C.利害关系人遭受了重大的投资损失

D.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是因为信赖了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

【例题2-4·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即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是(A)。(第五条)

A.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B.被审计单位示意注册会计师做出不实报告却不予拒绝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却不予指明

D.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却不予指明

【例题2-5·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出具了不实报告,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下列( ABCD )情形之一时,则很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A.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C.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D.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但出资者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或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例题2-6·多选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活动中出现以下( BD)情形,人民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其存在过失。

A.审计项目合伙人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B.未遵循审计准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C.对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力时寻求了专家意见

D.审计计划中没有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判断

【例题2-7·多选题】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时,以下有关诉讼当事人列置的陈述中,恰当的有(ABD)。

A.如果利害关系人仅起诉出具不实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拒绝起诉被审计单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被起诉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将 该分支机构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出资不足,但该出资人事后已补足了出资时的不足出资额,人民法院不应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例题2-8·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中出具了不实报告,该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很可能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除非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失(BD)。

A.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B.审计工作底稿

C.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D.执业准则

【例题2-9·多选题】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陈述中,不恰当的有(BCD)。

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利害关系人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应受理此案

D.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例题2-10·简答题】D注册会计师负责对上市公司丁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8年,丁公司管理层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虚构了一笔大额营业收入。D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向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后,认为丁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丁公司20×8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公布后,股民甲购入了丁公司股票。随后,丁公司财务舞弊案件曝光,并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为此,股民甲向法院起诉D注册会计师,要求其赔偿损失。D注册会计师以其与股民甲未构成合约关系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

(1)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股民甲应当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指出D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3)在哪些情形下,D注册会计师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考题)

【例题2-11·简答题】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戊供应商可以对哪些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

(2)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3)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2010年考题)

题: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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