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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文书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财务文书写作与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细则 ◎财务收支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2.总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3.本制度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总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办事处及有相对独立的分公司。

4.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总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 (不含分公司)可以根据需 322

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2.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其他监督机构合设,也可以分设。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确认的内部审计任职资格。

(2)熟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规定不同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任职条件。

4.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而且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5.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应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内部规章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后续教育。

三、审计工作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6)本单位投资预算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 (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8)董事会、总经理(总裁)或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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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工作职责

1.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修订总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业务上指导、监督和检查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对总公司机关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4)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例行内部审计或股东审计。

(5)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对总公司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7)对总公司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8)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9)必要时,可以抽调所属单位内审人员协助总公司审计;也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需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审核,并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10)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11)负责总公司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12)向总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提交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2.总公司所属单位内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订与修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本单位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非控股公司进行股东审计。

(6)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7)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把审计报告报送总 324

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监察部。

(8)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9)负责本单位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

(10)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及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3.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其职责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4.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是:

(1)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3)指定审计联络员并为审计组工作提供方便。

(4)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审计部门。

五、审计机构权限

1.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应该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审定公布后执行。

2.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报送与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关的文件、资料,审计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3.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本公司和审计监督对象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计算机管理和核算系统以及所反映的信息资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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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6)根据授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8)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权限。

5.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内部审计机构在履使职责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六、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研究已有审计档案资料,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4.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审计事项的名称。 (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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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7)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8)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6.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 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7.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8.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9.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协调。其主管机构或领导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计建议,并报送董事会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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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总裁),抄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11.内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细则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公司所属各部门、直属办事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细则接受审查、监督。

二、内部控制审查的范围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及沟通、监督五要素,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构成了内部控制审计审查的范围。

1.控制环境审查。

(1)所属单位的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 (2)所属单位的诚信原则和道德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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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3)所属单位组织结构、职责划分的合理性以及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等。

(4)所属单位员工能力、各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与技能、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匹配程度以及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

(5)所属单位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的有效性。

(6)所属单位员工对企业文化内容的理解和认同程度。 2.控制活动审查。

(1)货币资金控制:不相容职务是否相分离、对货币资金的收、管、支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是否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授权制度及其有效性以及会计控制方法的有效性。

(2)实物资产控制:实物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关键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是否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无权领发货物等一系列控制方法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因控制实效发生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3)销售与收款控制:客户管理、广告投放、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制约机制以及减少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采购与付款控制:采购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为导致本单位资金流失或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控制的有效性,对采购决策权有无制约机制,实施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否得到保障。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是否进行目标或计划成本管理控制、考核、奖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程度。

(6)预算管理控制:是否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指标审定、执行、考核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是否存在失控现象。

(7)工程项目控制: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及合同外的工程、费用等关键环节是否做到有效控制。

(8)投资控制:投资的决策制约机制和程序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集体审议联签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权威的投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效益论证,是否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估计。

(9)产品研发控制:研发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对研发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有效控制。

(10)筹资控制:筹资活动控制是否有效,控制体系是否能保障降低筹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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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筹资风险。

(11)担保控制:对外担保业务、减少担保损失的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和有效,是否有效地规避担保损失风险。

3.风险评估审查。

(1)评估分析所属单位抗风险的能力、风险管理方法的有效性。

(2)评估分析所属单位是否存在片面追求财务杠杆的运用,忽视了经营风险或对市场分析不充分,影响了经营战略的制订和及时调整等。

4.监督审查。

(1)所属单位是否通过设立内部审核稽查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证、检查和评价而实施再控制。

(2)所属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系统并有效运行,并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范围的内部控制业务实施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可对所属单位的整体内部控制要素实施审计评价,也可对部分内部控制要素或控制载体实施审查评价。

三、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和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1.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

通过检查所属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各项业务系统应设置的控制环节和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措施是否严密完整。各个控制环节的控制功能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计要求,是否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相应的业务活动能否起到相应的控制作用,能否保证整个业务处理系统控制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

在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基础上,测试所属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评价各控制措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履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部门和个人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业务,是否存在不遵循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而处理业务的重大事项,有无因制度失控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严重流失等事项。

3.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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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控制的有效性、适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的总体评价。

4.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为了检查所属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相关资料的实证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1.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公司的《审计制度》,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包括调查内部控制和描述内部控制,并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

2.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及初步评价 (1)调查内部控制

实施审计前或进驻所属单位后,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查阅组织系统图,收集、审阅和分析本单位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分工、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文件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应当考虑本单位业务规模、复杂程序、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本单位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2)描述内部控制

将所属单位或所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通过文字叙述或流程图等书面形式加以记录、描述,以供测试和评价;

根据现有内部控制描述有关业务的运行流程和控制点,再根据理想模式和专业判断,着重描述应设立的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的设立情况;

内部控制描述方法:

文字叙述法:即用文字说明内部控制。

调查问卷:即根据需要调查项目的内容,列出提纲,编制内部控制审计调查表,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按规定程序形成书面记录,或将调查表发给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由他们填写后审查核实;

流程图法:在深入调查测试的基础上,内部审计人员以图解形式,根据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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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运用符号反映和描述内部控制。

(3)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健全性应考虑的因素: 控制措施存在与否;

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准备执行,有无可操作性; 是否存在失控环节; 失控的性质和原因; 失控对控制系统的影响; 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3.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 (1)测试程序

业务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在确定审计的业务系统中,选择若干笔业务,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穿行测试,观察、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即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穿行测试:既可采取顺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点是检查在这些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功能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选取若干笔业务,检查各项控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2)测试方法

证据检查法:通过对所属单位会计凭证、通知单、报告、申请书、批准书以及能反映控制措施的文件进行检查,看规定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复检法:部分或全部重复所属单位业务人员所采用的同样的工作程序,以确认这一程序能否发挥控制作用,所有控制措施能否得到切实遵循。

实地观察法:到工作现场观察某些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检查有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执行。

分析性复核:通过研究、比较所获资料间的关联性,如所属单位资料与同业趋势比较分析、以前年度与预计结果比较分析,利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作为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的基础资料。

4.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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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2)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弊端。 (3)易于发生错误的业务环节,存在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高的业务。 (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5.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所属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实证性审核,检查业务活动是否合规合法,记录是否正确、真实可靠。

6.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

(1)评价内部控制的适用性、科学性,即所属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单位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有利于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各项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控制点的影响及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揭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性、牵制性、协调性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价。

五、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集团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收支审计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3.本制度所称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4.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本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当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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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5.审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1.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3)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4)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2.对企业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科目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3)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3.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企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并为企业实际拥有;

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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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2)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实际拥有;

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3)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实际拥有; 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4)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实际拥有;

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5)对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5.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应交税费是否足额及时上缴,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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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规;

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2)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长期负债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6.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1)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2)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3)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4)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7.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入账是否及时;

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2)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336

第二十八章

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3)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8.其他审计事项。

(1)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部门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3)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金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4)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1.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2)年度财务计划。 (3)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5)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6)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2.报送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注意事项

1.审计部门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

337 ■ 财务文书写作与管理制度范本

检查。

2.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3.审计部门对与企业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8

审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作业管理制度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

审计财务工作总结

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财务审计年终总结

财务审计自查报告

财务文书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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