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一、全日制本科生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学术水平方面
(1)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本科生
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所选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选全部课程学分)≥1.7。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
①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②在学期间学分≥165,平均学分绩≥1.7,或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山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青岛市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4)全日制高职类本科生 ①在校期间学习课程补考门次≤7。
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方面
(1)严重违犯校纪(包括考试作弊),在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已经毕业的学生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2、学术水平方面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的专业学术要求者(具体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生
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的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四、学士学位证书不补发。
五、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1、我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部)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
2、教务处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汇总后,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经全体委员投票,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学生在毕业时因课程不及格没有获得学位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如普通本科生从入学开始六学年内,专升本学生从入学开始四学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允许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学习和考核,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