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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与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遵守《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主管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用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订、人事档案的管理,以及处理和解决有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一、公司遵循合法、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招聘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公司员工所签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主体为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三、试用期内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待转正式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提供与原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社保关系转移相关材料或在入职前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签订劳务协议,并按公司要求出具书面声明。

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在合同、协议中具体规定。

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2年,视公司具体情况而定;重要岗位及公司出资培训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为2至5年。

七、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协议关系。

八、公司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

九、对集团派驻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人员,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第五条合同或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1页,共5页

一、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发生变化;依据的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等)或符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条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内容或解除关系。

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关系须在符合合同或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和解除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关系;员工也可要求解除劳务协议关系,但须提前7天提出,以便办理相应的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

四、员工转正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四)无法胜任现任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五)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原合同、协议的;

(七)公司经营状况、经营方向或内部机构、编制等发生变化,经协商对方不同意变更部分合同、协议内容并拒绝接受合理安排的;

(八)其他法定事由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六条合同或协议的终止

一、合同或协议期满或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关系自然终止。

二、合同或协议期满须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于合同或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签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或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第七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友好协商、及

时处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及劳务纠纷处理的具体事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八条注意事项

一、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应针对重要岗位、机密岗位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加签保密条款。

二、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条款的规定,禁止泄露或非法使用与公司有关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三、员工因违反合同或协议中保密条款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全部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九条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

一、管理范围:本公司所有员工(含临时用工)。

二、管理职责:

(一)收集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二)办理员工档案的查询、借阅和流转手续。

(三)为相关部门提供员工个人基本信息。

(四)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保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分类及内容

一、人事档案的分类

一类为:招聘录用员工人事资料档案。

二类为:招聘录用员工个人永久性人事档案。

二、人事资料档案

(一)员工人事资料档案包括:

1.个人简历、照片、学历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招聘面试表、体检表、转正考核审批表等。

3.职务任免及岗位调迁等文件资料。

4.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担保书、个人参加社保相关资料。

5.其他存档的资料。

(二)个人永久性人事档案:是指由员工在原单位或人才中心存放,可转入公司集体存档户委托存档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的保管

一、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一)认真鉴别存档的材料的真伪,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三)按照安全、保密原则,对人事档案进行严格保管,谨防遗失、泄密。

二、人事档案的收存

(一)员工人事资料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存。

(二)公司依据自愿原则,办理员工个人永久性人事档案转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个人永久性人事档案存入公司在北京人才开立的集体户头,统一办理存档手续,并交纳管理费用。

三、人事档案的查询

(一)在未经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员工无权查询本人或他人档案。

(二)因工作需要须查询员工档案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询员工档案。

(三)部门经理仅限于查询本部门员工的人事资料档案;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仅限于借阅、查询分管部门员工的人事资料档案;总经理可随时借阅、查询公司所属员工的人事资料档案。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核实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由人力资源部查询本人档案,

1.子女升学、参军、参加工作等须了解其父母情况提供政审材料的;

2.参加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级和其他专业考试等,需提供本人材料的;

3.其他需提供本人证明材料的特殊事项。

(五)查询员工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处分。

(六)查询人事档案者,应确保档案完好,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一经

发现严肃处理。

(七)严格履行查询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的转移

(一)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需转移的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期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进行登记。

(二)员工调离、辞职、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期限办理调出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公司将其档案退回街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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