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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5:4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在档案袋目录上写明各项材料名称和数量,封好归档。

3、各单位应设立档案柜,并放置合适位置。

4、个人档案按照“员工编码”顺序确定归档的具体位置。

(二)电子档案

1、根据书面档案录入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系统自动留存资料变更记录。

2、管理软件设立单项、多项及综合查询功能,检索依据可根据需要选择。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核查

(一)为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时效性要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三次自检,并保存自检记录。对相关文件、记录及时补充及延续。

(二)各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档案管理台账,以备核查及记录。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转递

(一)内部调转,员工在集团所属企业间调转。

1、调出将转递的人事档案,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明细单》。

2、封档并加盖骑缝章,随同《调转/晋降记录表》转向调入单位,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通过内部传递流程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

3、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三日内转回。原单位在档案台账上注销。

4、调出、调入单位在管理软件中同步做电子档案调转。

(二)外部调转,员工离职,原单位与新单位或与社保部门间书面档案转递。

1、调出将转递的人事档案,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明细单》。

2、封档并加盖骑缝章转交新单位或社保相关部门,或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自带档案,并在《转递人事档案材料明细单》上签收。

3、转出档案后在档案台账上注销。

第七条 人事档案使用

(一)查阅

有权限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查阅档案,查阅前要办理登记手续。

(二)出具证明材料

本人因入党、招工、出国、婚育等需要出具证明的,人力资源部根据档案内容并向被证明人核实情况后出具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人事档案保密规定及保存期限

(一)由专人负责书面人事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不得对档案删除、涂改、销毁,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二)有使用、编辑管理软件权限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密码,不能借给他人,日常要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确保信息同步准确;有审批权限的人员需要他人代理工作时需要有授权,并注意变更密码,确保授权的时效。

(三)人事档案永久保存。下属单位离职员工未转、提走的书面人事档案于次年五月一日前封档提交人力资源部存放。

(四)电子档案每年定期由信息部做拷备存档处理。

第九条 以上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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