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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与360之战的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腾讯QQ与360之战的法律探讨

2010年下半年,我国两大占据各自领域绝对市场份额的软件公司,开始了一场我国互联网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这场战争的主角是腾讯QQ与360杀毒软件。虽然,此战已经告一段落,但是,这场特殊的“网战”不仅仅对我国互联网的运行环境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对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对我国司法的完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战”背后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同样也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我们应该全面了解一下这场互联网之战的起因、经过以及到目前为止的一个结果。在今年中秋节前后,腾讯公司选择在二三线城市推广QQ医生安全软件,市场份额近40%。360很快意识到了QQ医生的威胁。

9月27日,360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窥私软件,发布当时该软件仅支持监控QQ。腾讯对外发布声明回应,称腾讯QQ软件绝对没有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

9月28日,腾讯科技在显著位置发表文章,称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推广已被调查。360否认浏览器涉嫌色情报道,称报道“造谣”,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11日,360发布《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阐述360旗下每款软件的工作原理。腾讯公布QQ安全检查原理、机制和效果,称将对360采取法律措施。

10月12,日腾讯QQ向1亿多在线QQ用户大规模弹窗称“被某公司诬蔑窥视用户隐私”。

10月13日,360回应称QQ涉嫌扫描用户隐私是长期存在的历史问题,用户最有权监督。

10月14日,腾讯宣布正式起诉360,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360声明称腾讯起诉360是打击报复,对此360将反诉。

10月15日,金山安全和卡巴斯基参战,指责360软件存在重大安全漏洞。360董事长周鸿祎表示,360免费杀毒颠覆了传统收费杀毒,所以遭到全行业嫉恨。

10月29日,360公司宣布推出“扣扣保镖”,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腾讯声明强烈谴责“扣扣保镖”通过外挂破坏QQ功能,称将追究360法律责任。

第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所关心的是在这场“网战”的背后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这次软件之争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软件用户,即消费者的权利的侵害问题;二,一些法律术语的界定问题;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四,电脑软件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五,行业垄断的法律问题。让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这场“网战”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矛盾的焦点是360一直指责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运行的过程中,未经使用者同意,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腾讯公司应该回答,这到底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是,这究竟是出于软件运行的必要性,还是腾讯公司对于客户硬盘的好奇心?如果是前者,法律应该在不违反软件使用的情况下,对QQ的扫描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什么情况下可以扫描?扫描后客户端的信息能否进行主动收集?等等。目前这类法律规范在我国仍属于真空状态。如果是后者,法律应该立即禁止这类行为,并且就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如果360指责腾讯在即时通讯软件运行的过程中,未经使用者同意,私自自动扫描电脑终端的硬盘,以及9月28日腾讯科技在显著位置发表文章,称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推广已被调查,不是事实,双方就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诋毁商誉的行为。

(二)禁止搭售的不正当竞争

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对于360开发的QQ保镖,腾讯公司

称,只要客户使用,腾讯公司就有权停止QQ的账号。也就是说,腾讯公司认为,他们拥有绝对的QQ衍生产品开发的权利,任何公司开发此类产品,腾讯公司都不能接受。这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还是一项技术霸权?这就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

(三)法律术语的界定及企业滥用职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腾讯指责360的QQ保镖是基于自己即时通讯软件开发出来的外挂产品,对于这类衍生性产品,腾讯究竟是否拥有在知识产权上的绝对性?根据2003年12月五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指出外挂所指主要是针对互联网游戏,QQ是否是一种互联网游戏,尚需论证。扣扣保镖的主要功能与外挂应该还是有所区别的,它更应该被视为一种辅助性软件。如同我们常用的针对windows系统设计的一系列优化软件一样,该软件是以用户自主选择为前提,所有选择都做了附选,因此不存在违法一说。更为值得注意的是,360公司并未从中获益,因此,关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也值得商榷。所以如果以上所属均属事实,并且QQ就此事强行禁止网民因装有360软件而停用QQ,腾讯很显然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

(三)(四)项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就是法律上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如何界定是我们司法的一个难题。

(四)横向垄断协议

四处树敌的360日前引来对手集体围攻。10月26日下午,金山、百度、腾讯、遨游、可牛5家公司联合发布《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呼吁网络行业界一同抵制360公司以及360的产品。之后360立刻发起回击,与msn、阿里巴巴等聊天工具联合呼吁网友弃用QQ改用其他聊天工具。这一样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联合抵制交易的规定。

(五)法律上的自我救济

从一般法理看,当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时候,受害方有权在寻求法律救济(如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自我救济。但是,自我救济的一个公认前提应该是不损害其他的广大的无辜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必须是满足“必要的”与“合理的”这两个充要条件。那种“以暴易暴”乃至“睚眦必报”的思维与行为均是不足取的。就像QQ和360一样双方均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QQ以终止客户的运行来抵制360,而360则呼吁网友停用QQ来抵制QQ。但是双方的这种行为显然损害了广大网友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阻碍了广大网民的正常上网,严重损害了第三方的权利。所以,这种所谓的自我救济是不成立的。

第三,针对已经出现的这场“网战”,我们的企业应该如何在法律上给被侵害者一个交代?这是大多数网民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关切到他们自身利益的一个问题,更是对于这样一场特殊战争所必须有的一个妥善处理的结果。

(一)对于网民而言

很显然,这场特殊“网战”最大的受害者就是网民,虽然广大网民没有多少直接经济上的损失,但是严重干扰了网民的正常网络生活,360与QQ应该尽早地实现兼容以保证广大网民的正常上网工作与生活;并且,两家公司应该就此事件向广大网民道歉。

(二)对于QQ与360而言

QQ应该尽早解除对网络用户不必要的硬盘扫描,实现与所有正规软件在用户计算机上的兼容,以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而360也必须让用户自己去选择何种产品,QQ许多软件是不是侵犯了用户的权利也不应该由360来评断。两家公司都不应该越权行事,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市场。

第四,对于这场“网战”所引发的种种问题,显然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还是一个空白,那么,顺理成章地就有我们对于这场特殊战争的相关法制建设的思考。笔者认为:

(一)详细制定软件运行的相关法律

QQ与360为什么敢公然这样不顾网民的利益在网络上大肆开战?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软件运行的环境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以至于这场网战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无论是通过人大制定相关法律,还是通过国务院工信部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我们都应该尽早制定出一部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来约束相关事件的发生。否则,类似“网战”必将继续上演。

(二)明确法律责任

此次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没有一家公司声称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对类似事件制定相关法律之后,我们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即使以后还会发生类似事件,网民也就是受害者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针对此类事件制定更加完善与详细的司法认定准则与程序

虽然这场“网战”已经诉诸法律,但是,直到战争结束法律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完整的答复,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我们还不能认定出软件运行这类问题的违法性。比如:QQ与360是不是具有经营者市场的支配地位?QQ保镖是不是外挂?等等问题。

最后,在网络衍生产品日益葳蕤的时代,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是与日俱增。对网络环境地规范,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的人大、我们的国务院应该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我国庞大网络市场的秩序;同时,我们的企业也应该完善自己的企业文化,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切实维护广大网民的利益,这样才能根本杜绝类似QQ与360之间这种既损人又不利己的特殊“网战”。总之,我们应该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使法律真正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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