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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1: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结算和工程款付款支付工作,确保结算、付款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联酋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结算支付原则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完工工作量、合同协议书、施工设计图或变更设计图及其他有关文件、指令。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是根据双方确认结算的工程进度,前期工程款支付金额,以及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等内容。

第四条

工程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一) 工程结算以及工程款支付必须遵守合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二) 工程施工达到涉及图纸要求并经检验合格且资料齐全,才能给予结算,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有质量缺陷或隐患的工程,均不能办理结算。

(三) 实事求是,既不超计,也不漏记,严格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办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结算。

(四) 对分包单位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图)范围和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五) 满足结算条件的工程还必须按照业主、监理和项目部的规定及时编制完成质检资料,并逐级签审完毕。

(六) 整体分包工程款支付进度不能超过公司的实际收款进度,分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不能超过该分项工程的完工进度。

第五条

通过结算并不改变分包商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结算的对象是合格品,但若事后发现已结算的工程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而有缺陷,仍不能免除分包单位无偿返工的责任,与此同时,公司有权扣回已结算支付的工程款项。

第三章 结算支付具体规定

第六条

分包单位在结算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工程结算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各项具体要求进行。

(二) 所有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的计算与汇总,必须正确无误,价款明确,其中工程结算单必须有分包单位署名盖章。

(三) 数据精度要求:土石方工程以 m³结算,钢材以Kg结算,数值取整;混凝土、砌体工程以m³结算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他以m³和m为单位结算的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2位;单价保留两位小数,金额以迪拉姆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货币计量;对须填写百分比的,百分数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 公司有权对以前签认过的结算支付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分包单位也有义务和责任提出更改或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下期结算。

(五) 各项资料、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每项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及监理认可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证明资料与结算部位相符,计算方法符合设计与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无误方可结算。结算的数量不得超出设计与变更增减量的总和。

第七条

土石方结算(请工程部补充)

第八条

防水、防火等有特殊要求的结算(请工程部补充)

第九条

工程部可根据需要补充

第四章 报送程序与结算审查

第十条

工程结算的提出

(一) 正在施工的分包项目及保修项目,由项目部组织分包商提出结算申请,并递交工程部进行审核;

(二) 整体分包及已完工交付项目, 由工程部负责后期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的资料的准备

(一) 分项分包工程的结算由项目部组织准备结算相关资料,然后提交工程部进行审核确认当期各分包单位具体施工进度和工程结算款项。

(二) 对于整体分包单位,由工程部收集项目施工进度资料,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计划先行垫付,待项目完工交付后统一结算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核职责

(一) 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审查结算工程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并检验合格,是否达到业主及监理认可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工程结算数量是否准确。

(二) 项目部经理审查工程结算申请表,复核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的审查结果,并在工程结算单指定位置签名确认。

(三) 工程部负责审查分包结算内容是否按要求完成并合格、工程数量是否准确,质检资料是否已上报,是否完整和真实,并由工程部负责人在指定位置签名确认。

(四)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分包工程款支付是否超付、超支,分包累计付款进度是否超过公司实际收款进度。

(五) 总经理根据项目整体施工情况及未来施工计划,审批或调整结算具体付款额。

第十三条

有关工程结算支付的审查规定

(一) 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送。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写出书面意见后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并复查无误后方可上报。

(二) 工程部应建立分包结算支付电子文档台帐,并及时与财务账面数字进行核对。

(三) 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名原则上均不能代签和用章代替,如有特殊情况,应附授权书面文件。

(四) 工程结算付款申请书填写必须清晰明确,字迹公正,大小写准确,粘贴整齐,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接收。

第五章 工程结算和工程支付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工程结算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分包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总经理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审批签字。

(二)分包工程款支付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分包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 ---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支付。

(三)若工程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一并执行,可将以上审批程序合并执行。

第六章 工程款的支付与扣回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的各种工程付款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支付:

(一) 所有的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在工程结算申请表及相关原始资料审核合格后,结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完成后进行申请。

(二)工程款支付申请需要后附分包单位支票、最近一期结算资料等资料,明示支付申请时已结算的尚未支付分包款项的金额(扣除保留金等款项后)。

(三)分包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填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四) 分包单位有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时,公司有权暂缓工程款的支付。

第十六条

各类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和扣回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质量保证金和留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在先期结算支付中每期扣留当期结算额的10%,扣足限额为止。在业主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竣工文件全部交齐并提交维修保函或者维修保证文件后可以返还已扣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0%;剩余保留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在次期间因工程存在缺陷进行修复的费用,应从质量保留金中扣减,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 垫付款项的扣回。分包工程款支付时,公司有权无条件扣回前期垫支款项。

(三) 违约金的扣除与返还。分包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应依据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未包含的有关结算支付问题将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阿联酋公司财务部及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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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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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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