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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件标题:消防管理办法 所属类别:综合管理 归口单位:保障服务部 发布时间: 具体内容:

第一章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防火责任制、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教育制度、火灾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所内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防火责任制

1.所级防火负责人职责

(1)成立所级防火委员会,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规定,把防火安全工作和科研、生产结合起来,并做到“五同时”

(2)经常对干部和职工进行防火教育。 (3) 制定与组织落实各项防火制度。 (4)组织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5)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6)根据实际需要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7)组织职工群众扑救火灾,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2.各单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规定,把防火安全工作和科研、生产结合起来。

(2)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部门的重点部位、岗位的防

1 火管理。

(3)积极开展防火宣传,依靠群众做好经常性的火灾预防工作,消除不安全的因素。

(4)定期向所防火委员会汇报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违犯防火规章制度者,要及时劝阻或报告领导。

(5)经常教育本部门职工爱护消防器材,并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6)定期检查本部门防火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报告领导,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7)发生火情,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3.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火指示、规定。

(2)组织职工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并会使用消防器材设施。 (3)发现火险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每日上岗和下岗前,对本部位进行防火检查,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

(5)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清原因。 4.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 (2)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爆物品的管理。

(3)发现故障及其它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2 确保科研、生产安全,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负责维护和会使用本岗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 (5)发现火情要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 5.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法规。 (2)开展防火宣传,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3)熟悉和会用消防器材设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4)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5)发现火情要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6.专职消防干部职责

(1)制订防火工作计划,灭火作战计划,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档案。

(2)开展防火宣传,进行灭火训练,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员。 (3)建立消防责任制,进行防火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险隐患。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及时设置、更新、维修、保养消防器材。 (5)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迅速采取扑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部门。

(6)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7)定期向单位防火负责人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第三章

防火管理制度

7.电源防火管理制度

(1)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操作。

(2)严禁使用代用装置,一切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

3 应立即排除,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

(3)在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撞击、砸碰和车轮辗压。

(4)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及私自装置电加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熨斗、电暖气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行政管理部、保障服务部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5)任何灯具不准用纸、布及其它可燃物品作灯罩,灯泡应距可燃物0.5米以上,不准乱拉临时线接灯。

(6)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严禁往电器设备及线路上泼水或乱扔杂物,以防短路,造成火灾。

(7)变电所严禁外人进入,有参观者,必须经行政管理部、保障服务部有关领导同意,有专人陪同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8)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变电所、厂房、料库、油库、试验大楼等)要设置避雷装置,每年在雷雨季节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测试,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以保持完好。 8.火源管理制度

(1)严禁在所区内放烟火、爆竹和信号弹。

(2)任何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主管提出报安委会、保障服务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选择离一切可燃物体10米以外的下风头场地进行,由专人监护。

(3)严禁在仓库、油库、仪表库、档案库、危险品库等重点岗位使用明火和使用电热设备取暖,严禁带火种进入和在以上库区吸烟。

(4)使用电气焊作业,要严格依照“电气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严禁

4 非工种人员操作。

(5)如需要在可燃物周围进行电气焊接操作时,需经行政管理部、保障服务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防火措施,专人负责,方可进行。

(6)使用氧气和乙炔时,氧气瓶与乙炔罐间隔在10米以上,并设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7)各试验室的烘干箱、烤箱与易燃物品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使用时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8)凡与我所有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队或包工组在签订合同中,要有防火协议,由主管发包部门负责,并由保卫部门监督执行。

(9)需使用取暖火炉的单位,要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安装取暖火炉批准书,并张贴在使用地点,以备检查。

(10)安装取暖火炉的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到“四定”,即火炉定点、定专人管、定措施、定时灭火、及时消除炉碴,防止复燃。

(11)安装火炉,必须选择安全地点,靠近地板时,须用耐火的不燃材料与地面隔开,金属烟筒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小于70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小于10厘米,高出屋檐30厘米,烟筒穿过可燃墙窗时,须在周围用绝燃材料隔开。

(12)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1米以内不准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

(13)各种物资仓库和重要部位,一律不准安装火炉。

(14)批准安装的火炉,不准私自移动位置,确因需要,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移动。

(15)使用火炉时间按冬季采暖规定时间(当年12月1日至下年3月

5 1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使用时,亦需经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9.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防火管理制度

(1)严禁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化学危险品库要有良好的通风、降温、防雨、防晒和避雷装置,包装容器要严密封闭,取用危险品时,必须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3)化学危险品要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类储存,并留有通道,严禁混库、混运。桶装的化学品严禁双层存放。

(4)化学危险品库周围10米以内严禁烟火和可能引起火险的作业,库内的照明装置要用防爆器材,灯泡不得超过60W,不准铺设明件,开关要设在库外,工作结束,立即切断电源。

(5)装运化学危险品时,装卸人员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振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倒置,随车人员不准吸烟。

(6)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物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要严格执行随领随用的规定,多余部份要及时退库。

(7)剧毒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入库要严格检查铅封和包装,碎包及时整理封好,地面清扫出的垃圾,要在指定地点埋掉。 10.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备、工具等系灭火专用设施,全所职工必须爱护,确保完整好用。

(2)消防器材、设施,严禁移动位置,不得损坏,更不准挪作它用。 (3)配备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

6 要有防潮、防晒、防冻等措施,要定期检查和保养,并按规定时间更换。

(4)消防器材、设施的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和挂放其它物品,更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消防池和堵塞消防通道,要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通道畅通。

(5)机动车配备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拆卸或转让。 (6)对于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和损坏、丢失消防器材的要追究责任,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7)配备给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单位防火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保养和擦试,以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整好用。 11.防火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规定,切实做好防火检查(专检每月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确保科研、生产安全。

(2)除上述检查外,特别是在较大节日前(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等)保卫部牵头进行全面防火大检查,以确保节日安全。同时还根据气候季节的变化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3)对查出的火险隐患,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由保卫部门进行复查,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责任部门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到人。

(4)各单位要根据保卫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在认真进行整改的同时,要上报所保障服务部。

(5)各班、组要按照有关防火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明确职责,

7 落实到人。

第四章

防火教育制度

12.坚持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教育,采用讲课、学习上级颁发的防火文件、火灾案例、消防通报、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 13.坚持每1次义务消防员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进行灭火技术的训练,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14.对各重点部位的人员结合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战灭火演练。 15.对每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进所的新工人,配合人教部门进行新入所防火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工作。

第五章

火灾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6.一旦发生火灾,各单位应立即组织职工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报警,并指定专人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17.火灾发生后,除及时扑救和迅速报警外,要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处理,单位主管不得隐瞒并在48小时之内写报告,上报保卫部。

18.火灾发生后,保卫部门专职消防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研究,分析火灾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并提书面报告,上报分管领导及上级消防部门(并详细填写记录、立案备案)。

19.火警、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做到“三不放过”(即:火警、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与群众没有受到教训不放过;没有制订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20.对违犯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了火警、火灾事故,根据情节、态度、责任,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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