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科技行政部门领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厅以下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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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五、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的程序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厅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立(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文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宗旨、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办资金的来源、发起人的情况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章程草案;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表 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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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成立(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
文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宗旨、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办资金的来源、发起人的情况等,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据的证明材料);
4、章程草案;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
表 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成立(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文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宗旨、业务范围、申请理由、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办资金的来源、发起人的情况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章程草案;
6、验资报告。
表 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所需表格可以从“石家庄民政信息网”二级网站“石家庄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直接下载。
网上办事流程:
筹备组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在“石家庄民政信息网”提交电子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将纸质材料交石家庄市民政局
1、登录石家庄民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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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录网上办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入口;
3、在线申报用户注册 ;
4、在线申报用户登录;
5、填报提交材料
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办电话:86687376 8668852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变更名称前应先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对新名称进行审核)
2、(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名称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名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新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5)新章程;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编号:2105;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编号:2106)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并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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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厅局章);
(4)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4);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住所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住所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住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注册资金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注册资金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注册资金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业务范围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业务范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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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主体资格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主体资格的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主体资格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厅局印章);
(3)决定变更主体资格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4)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5)新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变更登记所需表格均可以从“石家庄民政信息网”二级网站“石家庄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直接下载。
网上办事程序: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在“石家庄民政信息网”提交电子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将纸质材料交石家庄市民政局
1、登录石家庄民政信息网;
2、登录网上办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入口;
3、在线申报用户注册 ;
4、在线申报用户登录;
5、填报提交材料
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办电话:86687376 86688527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厅局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 理注销公告。
所需表格可以从“石家庄民政信息网”二级网站“石家庄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直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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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流程:
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在“石家庄民政信息网”提交电子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后,将纸质材料交石家庄市民政局
1、登录石家庄民政信息网;
2、登录网上办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入口;
3、在线申报用户注册 ;
4、在线申报用户登录;
5、填报提交材料
石家庄市民政局民间办电话:86687376 86688527
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所有文字材料和表格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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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一次告知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石家庄社会组织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