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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某县餐饮行业商会沟通联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与XX县餐饮行业商会沟通联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XX县餐饮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之间的沟通联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激发商会活力,逐步强化商会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功能,切实提高社会自治水平和“自组织”能力,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合作共治,逐步建立完善权力、责任、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餐饮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立合作联动机制

第三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宣传遵法守信的餐饮服务主体及从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全行业社会公德建设,巩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品牌声誉、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价值传导机制,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重点宣传市场在餐饮服务行业资源配置、行为约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培育形成更多自发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调节手段。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协助商会发展会员,开展相关活动,整合我县餐饮行业资源,弘扬优秀饮食文化,做大做强餐饮业,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协助商会结合本行业特

1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商会应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等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制止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协助商会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商会应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协助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大力挖掘地方土菜,打造餐饮名店,培育地方品牌,积极推进管理创新、营销创新、菜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商会进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产品推荐等行为。监督指导行业合理布局和市场有序准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引进、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持协助商会就本行业产品开展维权行动,借助行业力量,鼓励行业举报,配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违法加工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联合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建立征询机制

第十条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商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缓冲器和调节阀作用,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作用,在紧密

2联系各方面群众、广泛团结凝聚社会力量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涉及餐饮服务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商会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行涉及餐饮服务行业利益的听证会,应吸收商会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或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创建示范单位、示范街的评选及其他涉及餐饮服务行业的评优活动等,应积极接纳商会参与,充分听取商会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传达监管要求与信息,及时了解餐饮服务单位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困难,听取餐饮服务单位对改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建立联系人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经商会执委会指定,负责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联系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联系人的基本条件:

(一)属商会执委会委员,负责商会日常事务;

(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六条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和了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向商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转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商会会员及其他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四)及时反映商会会员及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约见。

第十七条商会应将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登记表,并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载。

第十八条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提交新的联系人登记表。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及监督管理中,可根据情况与联系人进行联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日

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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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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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某县餐饮行业商会沟通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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