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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财产分割对策

(一)

作者:徐剑律师

2010年10月5日

一、如何确定夫妻关系

一般来说有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但是有的时候没有结婚证,也是夫妻;有时候,虽然有“结婚证”,但仍不是夫妻。

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的判断标准如下:

1、看有没有结婚证。

2、虽然没有结婚证书,但构成“事实”婚姻。

3、看你们的结婚证有没有瑕疵。现实生活中,存在买结婚证,或通过关系拿到,而男女双

方并未亲自前往办理,或冒名顶替取得,上述这些情况下, 即使结婚证是真的,但由于领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4、看你们的结婚证受不受中国法律认可。根据中国法,判断一个婚姻关系缔结与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涉外婚姻的效力首先根据婚姻登记地国法律判断是否有法律效力。另外,如要得到中国法律认可,涉外婚姻还得办理相关公证和认证。

二、婚前财产婚后演变如何认定?

婚前财产在婚后经变卖,然后转成现金,用此现金购买获得的物件,仍为婚前财产,这里采取“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当然这里必须证明其来源于婚前,否则将推定为婚内。

这里提供了一个思路,不仅限于考察财产的现有形式,而可深究其来源,或可提供一线新希望。

这里还有一点区别,购买动产和不动产会存在区别,如购买的是房子,房子上如果登记的是夫妻二人名字,则这几法律行为意味着自己有奖房产与配偶共有的合意。

三、存款、房产、股票这些名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存款、房产、股票、等仅仅是财产的表现形式,而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对于存款、房产、股票、基金、房产、保险、信托利益等财产的存在形式,如有可能,可以深究其来源来寻求突破。

四、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居: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实践持续性要求一个月以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3个月的,可视为构成同居。另外构成同居与是否婚外生育子女没有必然的联系。

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程度, 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实践中,赔偿金额可以酌情考虑结婚时间、侵权情况、损害后果、经济因素等几个方面,赔偿金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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