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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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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

第一条评奖宗旨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检阅1999年至2003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学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全面总结1999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的工作成就,检阅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营造重视和开展教育科研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教育科学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坚持质量第

一、宁缺勿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教育学科、心理学科)与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实行统一评审。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第四条参评成果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五条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共设奖项300项,其中:

1.一等奖:30项(含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5项)

2.二等奖:90项(含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1项)

3.三等奖:180项(含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项)

第六条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基本条件是:

1.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标准: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社会标准: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和改革方案,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

4.以反映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第七条 评审组织

1.教育部成立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职责,最终审定获奖成果。

2.评奖委员会聘请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项工作。

5.教育部各司局的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司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办公室直接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由其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军队院校由全军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申报办法

1.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课题组)参评成果只限一项。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内重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省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的各级课题成果,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部门按系统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未列入规划的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负责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择优推荐的成果汇总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6份(申报评审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匿名活页评审材料,参评成果6份)。

3.直接报送的课题成果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成果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参评成果的申报。

第九条申报要求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

2.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3.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第十条评审规则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处理后,分送各评审组。同时由评奖委员会向各学科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2.评审工作分成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史、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心理、德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信息技术、比较教育、体育卫生美育、民族教育等十三个学科组进行。每个学科评审组由5—15位专家组成,采取会议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3.评奖委员会最终批准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的质量,自觉维护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奖项的权威和教育科学工作者的声誉。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

3.凡有成果报奖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能够保证工作时间。

4.宁缺毋滥,确保质量。各学科评审的获奖数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指标,在上一等级节约的名额可计入下一等级。

5.严格评审程序。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人选,不得与其他专家讨论;会议评审应当以独立评审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

6.整个评审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

7.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8.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否则,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解放军系统参照该办法自行组织评审,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

解放军系统按照比例评审出的拟获奖成果不占本次评奖设置的奖项,但需报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获奖结果

1.获奖成果名单由教育部予以公布,教育系统的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2.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学科、心理学科)的高校系统获奖者,与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并公布,奖金按照同一奖励标准发放。

3.解放军系统的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由解放军总参军训部颁发奖金。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1.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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