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的规定,为了表彰我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开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研究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参评的成果形式包括:公开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译著、工具书、考古发掘报告、古籍整理等,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按所奖励项目的学术水平、对推动本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作用的大小、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0元一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1000元二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元

第六条 评审标准:

特等奖:对解决较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创造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重大推动作用,产生较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二等奖: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科研开发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成果,均可申报。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初评后,由院(部)填写初评意见及初评等级,汇总后报科研开发科,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学校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宁缺毋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凡申请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应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并附有下列有关文件或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论文、译著、工具书、考古发掘报告、古籍整理等,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2.同行专家(两位)评审意见;

3.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证明;

4.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或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说明计算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所用计算指标的依据。

5.成果被引用转载情况证明和社会评价证明。

全套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校档案室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申报的有关规定

1.凡申报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本校的单位或个人。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在我校申报奖励后,不得再申报其他同级奖励。

3.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规定如下:

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7名,如确系项目重大,合作单位和参加人员较多,需增加主要完成人时,申报者可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开发处,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5名。

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3名。

4.凡申报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在课题结题后申报。同一课题的成果不得分别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成果形式为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2.阶段性成果,需继续列题研究的;

3.著作权存在争议,尚未妥当处理的;

4.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定论的。

5.已获同级及其以上奖励的;

6.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无有关部门采纳证明的;

7.未经本人授权提出申请的成果。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拟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如有异议,由该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开发处呈校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决。如申报单位或成果完成人因奖励等级偏低而不愿受奖者,允许撤回其申报项目,以后如无新的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获得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获得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天津市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总结

山西省第六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首届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