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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利于员工身心健康,规范出勤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及独立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元”)和三级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三级公司”)。二级单元及三级公司合称“下属公司”,股份公司与下属公司合称“公司”。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及销售一线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休息休假

2.1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1.1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提前安排好生产计划,对客户做必要通知。

2.1.2 因特殊原因节假日安排生产的,公司负责人需提前三日填报《员工节假日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待遇。

2.2 事假

2.2.1 每次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员工本人应填请假单。 2.2.2 事假期间无薪酬福利待遇。

2.2.3 未履行事假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论。 2.3 病假

2.3.1病假需填写病假单;病假2天及以上的,提交有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3.2 因急诊不能填病假单,应电话向主管请假,并在24小时内由本人或他人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2.3.3 未履行病假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3.4 事假和病假审批权限:

①请假≤3天,报直接上级批准,HRBP备案; ②请假﹥3天≤7天的,报单位负责人、HRBP审批;

③请假﹥7天≤30天的,除按上款审批外,还需二级单元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请假﹥30天的,除按上款审批外,还需人力资源部及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 以上适用于二级单元及分子公司员工,总部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批。 2.4 婚假

2.4.1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假3天;晚婚的,按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2.4.2 婚假应在结婚证书签发后12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完,超过时限不再享受该假期。 2.5 产假

2.5.1 产检假:女员工怀孕第1-8个月内,每月可享受半天假期;怀孕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产检假凭医院证明,工资福利不变。

2.5.2 女员工合法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经出具医院证明,难产(剖腹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的,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5.3 女员工流产的,若妊娠三个月内的,可休15天;3-4个月的,可休30天;4个月以上的,可休42天。

2.5.4公司男性员工在配偶生产时可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天数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护理假工资福利照发。

2.5.5 女员工哺乳期为产后一年,每个工作日哺乳时间为1小时。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5.6 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并需一次性休完。

2.5.7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工资。已享受的应交回公司。

2.5.8 员工休产假可向直接主管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人员休产假还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6 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享受5天带薪丧假,其他近亲属去世可享受1天带薪丧假,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7 探亲假

2.7.1 异地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春节期间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限相距500公里以上),可按“员工差旅费管理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2.7.2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探亲政策另行制定。 2.8 带薪年休假

2.8.1 带薪年休假天数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1年≤工龄<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②10年≤工龄<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③工龄≥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2.8.2下列三种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8.3带薪年休假由直接主管审批;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予以安排,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由HRBP、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级单元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部、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总部人员带薪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批。

2.8.4 带薪年休假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员工本人不申请年休假的,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在特定期间内休假。

2.8.5 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应向主管书面提出放弃不休年假待遇。不休年假人员应报各人力资源机构备案;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9 换休假

2.9.1 员工加班后,附《加班申请表》可按加班时间等量换休。 2.9.2 换休时间以半日为计算单位,不足半日以半日计。

2.9.3 换休假期间享受全薪。

2.9.4 换休假需在加班后1个季度内换休完,如遇特殊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延长至1年内休完。

第三章

考勤

3.1 各级人力资源结构负责员工考勤监督。考勤应严谨准确,考勤结果是工资发放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3.2考勤应记载每日员工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每月填报《月度考勤汇总表》,报表列明出勤、请假、加班、节假日、旷工等信息。

3.3 公司实行职务代理制: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休息休假应安排职务代理人,报上一级负责人和相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二级单元、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须报股份公司总裁批准。

3.4 规定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岗为早退。 3.5旷工指下列行为之一:

①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②迟到或者早退超过2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 ③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 ④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 ⑤假期逾期不归,且无续假手续;

⑥用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⑦因违纪、违规造成的缺勤; ⑧未办完离职手续擅自离岗。

3.6 下属公司可自行制定迟到、早退、旷工处理办法。 3.7 出差

3.7.1 员工出差应办理审批手续,返回后向审批人报告,到期不能返回需申请延期,否则视为缺勤。无审批的《出差申请表》视为旷工。

3.7.2出差审批权限:

①二级单元负责人出差超过1天,由片联总裁或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报总部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②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出差超过1天,报二级单元负责人批准,报二级单元人力资源机构备案。

③财务经理以上人员出差超过1天,由二级单元财务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 ④部门经理、一般管理及后勤人员出差超过1天的报主管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需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

⑤联产计酬的一线生产人员,出差由其主管作出安排,《出差申请表》留本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其他

4.1 本规定解释权、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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