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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与休假制度(上海)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休息与休假制度知

为规范公司假期管理,保证员工公平的休息与休假权利,特制定假期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内容如下: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均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均享有以下11天带薪假日:

2.1 元旦1天(公历1月1日)

2.2 春节3天(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2.3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2.4 “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公历5月1日)

2.5 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2.6 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2.7 国庆节3天(公历10月1日至10月3日)

3.婚假

3.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其中3天法定婚假,7天晚婚假)。

3.3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4 婚假包括休息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5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用掉,可分两次申请。

3.6 请婚假者应提交结婚证,否则视为无效。

4.计划生育假

4.1 产假

4.1.1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情况享有:

4.1.1.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

4.1.1.2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4.1.1.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1.2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适当延

长产假,其超过正常产假期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超产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4.1.3 请产假者应提供准生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难产、自然流产

证明等)。

4.1.4 产假期结束以后该员工的工作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

4.2 晚育假

4.2.1 已婚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为晚育。

4.2.2 晚育者可享有晚育假30天,并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4.2.3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3 晚育护理假

4.3.1 男员工配偶属晚育者,男员工本人享有3天晚育护理假。

4.3.2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4.3.3 请晚育护理假应提供准生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4.4 产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包括休息日但

不包括法定假日。

4.5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者,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

5.病假

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条,否则以事假计。

5.2 病假期间,公司依法给予医疗期,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该员工正常情

况下实得收入的70%为基数,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5.3 员工申请病假时,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符合实际的医院诊断书。否则一经查实,

公司将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4 员工病假实际休假日数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6.丧假

6.1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

6.2 丧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7.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专业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批准的,可按上班计发薪资。

9.年休假

9.1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从第二年起,普通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假7

天,部门经理为10天;以后每满一年递增一天,但最多不超过15天。

9.2 凡申请休年假者,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并应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批准后

方可休假。

9.3 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半天。

9.4 当年年假应在日历年度内申请休完,过期作废。

9.5 员工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9.6 劳动合同终止、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未

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9.7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年假。

9.8 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10.请假流程

10.1 员工申请病假或事假,原则上应当提前7天填写申请表。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

不及请假者,应当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告知直接上司和行政人员,并于上班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10.2 员工申请婚假、产假、晚育假、公假及年休假时,应提前7天填写申请单,报

直接上司、总经理批准。申请丧假或者其他休假应及时通知直接主管和行政人员,并填写请假单。

10.3 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请部门经理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总经理或其

授权人批准。所有业务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10.4

10.5 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核准后,请假单送行政人员留存备案。

11.附加说明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更新。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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