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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新机制。

第二章 内容、方式、实施周期和学分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结合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继续教育可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3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在同一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公修课程的学习,公修课程的内容、时间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第十条 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计算,参加其他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二)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三)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该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 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著;

3.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获得第二学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项和县级科技进步

三、四等奖项(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市级3篇、县级4篇)论文;

3.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的。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由单位根据学习内容、难易程度等折算学分,但不得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分计算由市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定期选送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

1 员参加培训。除符合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者外,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并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局从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门培训机构中评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公修课程的培训,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公益性讲座等。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从实际出发,面向社会,按需施教,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市人事局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按规定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科技、经济、教育和其他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逐步形成梯队结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外地或境外专家、学者来通讲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2%,并做到逐年有所提高。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以下统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开展高质量的示范培训活动。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行业部门、大、中型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在国内外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或半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的,应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聘用合同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向其他单位流动的,应按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交纳培训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验证。验证采用周期验证和晋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周期验证是指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结束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所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验证。周期验证主要查验:

(一)本周期内所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本周期内参加的公修课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晋升验证是指对下一年度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的验证。晋升验证主要查验:

(一)聘任期内每年平均继续教育学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本周期内参加的公修课经考试(考核)是否合格。

周期验证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验证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晋升验证以及对周期验证进行抽查,行业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周期验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继续教育统计制度。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制度。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活动过程、内容及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施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通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制订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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