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需外出时,必须经领班及主管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工厂另行安排。节日休假由工厂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生产主管批准;2天以内的(含2天),由生产主管及副厂长批准;3天及以上的,先由生产主管及副厂长批准,再报厂长批准。主管请假,由厂长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请假必须以请假条形式,提前报请批准。不得电话请假、代人请假及事后请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
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者,扣发绩效工资100元;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200元;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基
本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4天基本工资及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及全部绩效工资,并予以辞退。
八、参加工厂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无法参加的,须提前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九、如领班及主管发生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情况,出现误记、漏记出勤情况,或故意瞒报、误报缺勤情况者,予以加倍处罚。
十、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太原市精益机械加工厂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