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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城防洪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湖市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平政发〔2010〕108号 2010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防洪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防洪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城市防洪工程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工程,是指为防御本市中心城区洪涝灾害,利用“堤、闸、泵站”等工程措施,所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其包围圈范围为:东以环城东路、宝塔路、东湖西岸(北至宝塔路、南至南市路)、南市路为界,南到曹兑路,西靠平湖大道,北至昌盛路、福臻路,面积13.60平方公里。工程设施包括:防洪堤线总长16.90公里(其中14.98公里以路为堤,1.92公里为新建防洪堤),沿堤各河口节制闸17座、泵站7座(与闸结合),以及包围圈内的河道、截水管、水文监测设施等辅助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不得侵占、损毁防洪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妨碍行洪排涝的阻水障碍物、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废弃物和其他杂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取土、垦植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岸线之间的水域、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保护范围为嘉兴市级以上河道(嘉兴塘)堤防或岸线外宽20米地带,本市市级以上河道(嘉善塘、曹兑港)堤防或岸线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或岸线外宽5米地带。

(二)防洪堤:包括新建防洪堤和以路代堤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10米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10米内的地带。

(三)水闸及闸站:管理范围为各水闸、闸站,上、下游河道各1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0米、闸站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3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第六条 市水利局是城市防洪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根据雨情、水情和指挥部指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防洪工程的运行;公安、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广电、港航、供电、通信、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工程所在地当湖街道、钟埭街道及相关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防洪工程的运行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是城市防洪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防汛防洪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广大市民保护防洪工程的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明确职责,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防洪工程运行调度方案;

(三)掌握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有关资料,定期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监测、养护、维修,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建立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接受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防汛办指令,实施城市防洪工程运行;

(五)及时掌握及上报雨情、水情,做好工程运行情况的记录、汇总和上报,参与工程抢险等;

(六)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科学调度、全力抢险”的原则,由市防汛办统一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服从指挥、各司其职。

第九条 工程运行分为准备运行、实施运行、退出运行,运行指令由市防汛办 1 负责发布。

(一)准备运行

城市防洪工程设置预警水位,当水位达到预警水位并呈上涨趋势时,防洪工程进入准备运行状态。

1.由市防汛办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防洪工程运行预备通知。

2.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进入准备状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观测并记录水位、雨量等情况;检查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做好运行准备;做好关闸排水的准备工作,对非航道上的水闸可提前关闭。

3.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发布禁航预警通告,通知船户做好停航准备。

4.市气象部门及时将最新天气变化情况,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及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水文部门做好水情预测及上报工作,及时提供水情信息。

5.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闸站附近河道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河面上的垃圾、水草等漂浮物。

(二)实施运行

城市防洪工程设置起排水位,当平湖站水位达到起排水位并有持续上涨趋势时,市防汛办发布实施运行指令,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即实施工程运行,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1.发布指令。市防汛办发布实施运行指令,市港航管理部门随即发布禁航通告。 2.关闭闸门。接到运行实施指令后,城市防洪工程各河口的所有闸门应迅速关闭。闸门启闭时要密切关注上下游来往船只,确保运行安全。

3.开泵排水。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视降雨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水泵启用台数,启动水泵向外河排水。

4.运行检查。工程运行期间,做好防洪堤、水泵、闸门等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泵站落实专人做好水位变化情况和相关运行参数、运行情况的记录。

5.部门配合。供电部门应加强电力设施检查,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广电部门应及时排除通讯设施故障,确保远程操作正常运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程运行工作。

(三)退出运行

城市防洪工程设置退出运行水位,当外河水位降至退出运行水位,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由市防汛办发布退出运行指令。工程停止运行后,应及时开闸通航,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发布取消禁航通告。开闸复航时,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和水上警察大队负责维护通航秩序和安全。

当外河水位超过防洪工程设计水位2.62米,如再运行将影响防洪工程安全时,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达退出运行指令。

第十条 根据当前地面高程、水位等情况,现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的水位控制参数暂定如下:预警水位为1.40米(黄海高程,下同);起排水位为1.50米;正常退出水位为1.30米、超标准洪水退出水位为2.62米;运行时,内河最低水位控制在1.20米以上、内外河水位差控制在1.20米以内;开闸时,内外河水位差一般在0.05米以下。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的水位控制参数,由市防汛办视地面高程、水位情况等变化,负责修订及发布。如遇特殊情况,市防汛办可视情作出特殊运行指令。

第十二条 工程应急抢险

(一)小范围险情

当防洪工程出现小范围险情时,由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上报市水利局,及时组织抢险、排除险情。

(二)大范围险情

当出现较大范围险情时,立即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建议启动各类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抢险。

(三)超标准洪水

当外河水位超过防洪工程设计水位2.62米时,立即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防洪工程为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其运行、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应加强财务管理,并适时向发改、财政等部门报告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情况,提供 3 财政支付依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损毁,妨碍防洪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工程安全或防洪事故,并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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