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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8: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再审申请书

字号:小中大发布: 2008-10-12 16:54:32查看( 1602 ) / 评分( 0 / 0 ) / 我要评论(2)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茂良,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 ,户籍地 浙江省文成县双桂乡桂西村,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西山西路484弄7-2号,联系电话:81298713,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310294819。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YBSLPJ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WZ市WT大道===号,负责人:SMB,联系电话:8676====。

再审申请人对(2008)O民初字第===号有奖销售纠纷一案的原判决不服,经上诉后对(2008)W民二终字第===号买卖合同纠纷原案维持原判仍然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审判决与终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申请人上诉后(2008)W民二终字第===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于2008年7月=日在WZ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见庭审笔录),而(2008)W民二终字第===号内却以“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为由“现已审理终结”进行判决。

二、2008年7月=日本案的庭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1、在开庭伊始再审申请人即一再表示抗议,向法官YYL要求应该与合议庭其他成员(MQ、FFC)共同组成合议庭再开庭审理,但YYL法官一意孤行,执意要独自一人开庭审理本案。

2、此后再审申请人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求复制总共7页庭审笔录,YYL法官不知何故扣留了第1页,YYL法官不惜以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隐瞒第1页庭审笔录的原因不明。庭审笔录中“疏漏”了开庭伊始再审申请人的抗议,但在笔录最后再审申请人注明了“2008年7月1日,出庭审理法官YYL,上诉人未见到其他法官”。

3、依据开庭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庭审笔录均可认定2008年7月=日为开庭审理本案,根据庭审笔录的内容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应认为2008年7月=日为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连最基本的开庭程序都不规范的法官不能保证本案能公正的审理与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四)款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两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本案一审立案时间是2008年3月=日,仅以再审被申请人2008年3月8日才在《温州晚报》刊登延期兑奖的启事声明作为认定再审被申请人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匪夷所思,因为再审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远发生在2008年3月8日之前,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3月7日,即在原兑奖截止至启事发布之前,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举证其曾经明确地公布活动延期,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

交12瓶未启封的啤酒为再审被申请人2008年1月9日生产的同批次产品,再审被申请人违背了自然规律及定理,在里面故意设臵“活动兑奖截止日期07.12.30”的兑奖障碍,构成了民事欺诈的主观及客观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以上的4个日期的时间差完全可以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是在搞虚假的有奖销售。

3、二审判决以事实认定不清的一审作出判决:首先,(2008)瓯民初字第===号的案由为“有奖销售纠纷”,而二审案由却是“买卖合同纠纷”;其次,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而二审判决却由再审被申请人负担6元案件受理费,连立案案由和案件受理费都无法泾渭分明的一审认定岂能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

四、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提供的证据应认定为新证据:

1、《兑奖日期早于生产日期 SL啤酒有奖销售摆乌龙》和《今年生产的啤酒兑奖期截止去年?》是再审申请人4月8日夜里在浏览网页时发现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采纳。

2、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就已经提供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这些报道中的具体事项,二审法院应该向瑞安市工商部门作全面地、客观地调查,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再审被申请人不同意质证或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没有尽到审查证据真实性的职责,违反了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五、为避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再审请求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回避本案,请根据相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开庭审理时违规,判决实质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关注民生、推进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拨乱反正,依法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茂良

2008年8月7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

2、(2008)O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书;

3、(2008)W民二终字第===号二审判决书;

4、庭审笔录2-7页(恳请贵院责令WZ市中级人民法院补齐第1页);

5、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

6、再审被申请人工商查询资料;

7、其他相关证据请贵院调阅下级法院的本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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