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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级安全责任考核,确保公司2011年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对2011年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安全考核控制指标

1、公司及各矿消灭死亡事故;

2、富邻煤矿重伤控制指标控制在2人/年内,轻伤指标控制在2人/月内;

3、富邦煤矿重伤控制指标控制在1人/年内,轻伤指标控制在2人/月内;

4、双龙煤矿重伤控制指标控制在1人/年内,轻伤指标控制在2人/月内;

5、天成煤矿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指标控制在2人/月内;

6、田湾煤矿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轻伤指标控制在2人/月内;

二、安全奖励及考核规定

(一)安全目标奖励与考核

全年实现消灭死亡事故目标,奖励公司机关5万元、富邦煤矿5万元、富邻煤矿10万元、双龙煤矿5万元、天成煤矿4万元、田湾煤矿4万元。发生死亡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奖励资格,公司按事故单位个数比例考核,每发生一个事故单位,取消1/5。

(二)矿井安全生产创水平奖励

矿井连续安全生产两周年,对单位按200元/人奖励;安全生产1000天,对单位按 300元/人奖励;安全生产1500天以上,对单位按400元/人奖励;公司人员按每实现一个矿安全生产目标,按矿标准的1/2进行奖励。

计算时间:生产矿井从验收投产之日计,每年一计。基建(改扩建)矿井从开工建设之日到验收投产之日止,每年一计。

(三)安全绩效工资制度 按公司2011年薪酬制度执行。

(四)安全业绩奖励与考核

对各单位实行季度安全业绩考核。季度内,矿井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对取得前

一、二名的矿井分别奖励 10000元和5000元;主要用于奖励安全有功人员(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与考核

对各单位实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季度类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或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出现滑坡的,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考核;年度考核总评比,安全质量标准化每提升(降低)一个等级,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奖励(考核);生产矿井年度考核评比达到二级以上(原来是一级降低到二级的,不予奖励),基建矿井年度考核评比达到一级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考核未达要求等级对矿长考核10000元,副矿级考核8000元(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六)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制度

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总工办及各矿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七)安全活动奖励与考核

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奖励与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八)“三违”举报奖励

对以各种形式举报并经安监部门查实处理的“三违”或事故,由各单位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自定,奖励费用在本单位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九)安全有功人员奖励

对因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重大安全隐患,从而避免事故发生或因在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避免事故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自定,奖励费用在本单位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三、安全问责及安全责任处罚规定

(一) 安全问责规定

1、安全问责包括全公司通报批评和免职两种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 (1)发生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的;

(2)发生瓦斯突出或其它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3)发生民爆物品丢失(盗窃)事故(案件)的; (4)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重复出现的。

2、发生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理按照《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3、发生死亡1人事故的区队,给予区(队)长、跟班队长免职处理;发生一次两人或两次一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矿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分。

(二)安全防控预警机制考核规定

主要对公司五对矿井日常安全状况实施监控和考核。具体监控和考核办法按《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奖惩办法》规定执行。

(三)安全责任处罚规定:

1、按照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落实安全“一岗双责”的责任规定,凡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矿级领导罚款1~2万元,其中矿长承担20%,安全副矿长承担20%。

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

(1)不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2)对重大隐患未挂牌督办和未按“六定”要求落实整改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3)对安全生产或处理重大隐患所需人、财、物未给予保障落实造成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检查次。

(4)对外委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实施安全监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检查次。

(5)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出现重大灾害未及时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的,对分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措施针对性不强,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给予分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6)对工作面开工、停工、复工未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和验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对工作面初采、收尾、巷道贯通以及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未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造成现场失控而发生事故的,对分管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对外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分管业务领导罚款2000元/次。

(7)对井下和地面大型机电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环节、供电及排水系统未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和巡回安全检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分管机电业务的领导和技术领导罚款2000元/次。

(8)对瓦斯预处理、瓦斯抽放、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给予罚款1000元/次。

(9)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罚款2000元/次。

四、事故处罚规定

(一)矿井发生死亡1人事故,对单位按人均200元罚款;发生死亡2人事故,按人均400元罚款。罚款由公司在事故单位当月应结算工资总额中扣除。

(二)矿井每发生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井下火灾和瓦斯超限作业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民爆物品事故、地面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事故罚款由公司在事故单位当月应结算工资总额中扣除。

五、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规定

1、各类安全罚款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2、在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不足时,由公司补足。

(二)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规定

1、每月由安全监察部统计、制表,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予财务部门建账。

2、列入的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统一保管。

3、公司对矿安全罚款归公司统一支配使用,矿对所属部门、个人安全罚款归矿统一支配使用。

4、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涉及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安全奖励。

5、安全奖励基金发放流程

(1)矿安全奖励基金发放流程:部门(个人)申请→矿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签字→矿长审核签字→安全监察部审核签字→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发→财务审核发放。

(2)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发放流程:单位(部门、个人)申请→安全监察部审核签字→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核签 5

发→财务审核发放。

(3)其他安全奖励由公司领导研究制定方案发放。

(三)安全奖励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矿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奖励基金不合理的提取和使用有权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实施处罚意见。

2、公司财务部门对安全奖励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对使用安全奖励基金过程中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且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处罚意见。

3、各矿、各部门不得滥用安全奖励基金,申报安全奖励基金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处,取消安全奖励基金发放,同时按申报金额对矿进行处罚,另处罚分管安全领导和矿长各3000元。

4、集体发放安全奖励基金必须有组织方案和实施结果,部门和个人发放必须有安全生产相关业绩,否则不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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