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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寿光市教育局文件 寿教字„2011‟47号

寿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市直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局局班子成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寿光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寿光市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观念,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点和出发点,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与发展。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切实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把“四个优先”的理念融合到学校工作各个方面,促进教育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

第二章 机制制度建设

第五条 市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对学校安全

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检查、评估、奖惩和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协调指导处理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市教育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包靠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镇(街道)教办、市直学校要成立教办主任、市直学校校长任组长,吸收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职主抓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学校安全人人有责任、人人有目标、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处处有规范,努力构建起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校内伤害零死亡、在校学生零犯罪”。

第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三)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四)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五)门卫管理制度;

(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七)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八)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

(十三)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十五)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制度; (十六)突发应急事件预警应对制度; (十七)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常规管理

第十条 市教育局包靠科室每月对所包靠学校检查一次,发现隐患,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学校整改完成后,向市教育局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一条 镇(街道)教办组织人员每周对辖区内学校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应责成隐患学校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要求,

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校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或安全形势研判分析会),通报安全情况,研究部署下段安全工作。每天组织责任人排查各责任区的隐患,并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按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紧急事故疏散预案、消防应急预案、学生大型集体活动预案、宿舍管理应急预案、教学和实验活动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校舍倒塌应急预案、地震和汛期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因组织活动需调休的,要提前一天通知学生监护人;某处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告知学生不得擅入;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完善新生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要建立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学生的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并告知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请示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提前排查不安定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演出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要设安全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归档本校当月安全工作中的大事、要事、先进经验等典型事迹并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包靠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学校发生师生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市教育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并在2小时内分别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按照市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标准配齐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械,使其能防偷、防盗,并具备一定的防暴、抗暴能力。安全保卫干部要积极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安保人员参加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三至九年级间周一课时、高中学校要根据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要求,配齐配足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安全教育课教师。专兼职教师要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第五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保安人员对出入人员要严格询问并登记;上课期间学生出校必须由教师陪同至大门,否则不准出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必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单。非本校学生和其他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做好完备的登记手续,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校内人员领入;无证人员严禁入校。

(二)保安人员对进入学校的车辆要严格审查登记,一般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要求其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保安人员坚决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如有发现,立即收缴。

第二十三条 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并配备对讲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按规定在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同时,要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集中在楼房教学或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等)的中小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课或放学、入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进行值守,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必须执行持证接送幼儿制度。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保安人员代管,更不得将幼儿交给陌生人员。

第二十六条 教学用危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橱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器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教学用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对教室、运动场地、教学实验用器材及教学场地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等必须进行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严防发生事故。凡经市以上教育、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凡未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幼儿园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要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体育器械、设备要牢固安全,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要有防护设施。体育运动教学、比赛必须加强安全保护,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要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并予以劝阻,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应予以关照。要根据女生生理特点,在体力劳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予以关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准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

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准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

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

(一)学生宿舍必须由专人负责,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统一拉闸断电、锁死门窗等。学生宿舍要符合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二)宿舍内不私接电线,不使用电器、燃油炉、煤气罐、蜡烛等明火,不带入、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对于违规使用、存放的上述物品,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部门,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三)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女生宿舍管理员、值班人员必须安排女性。

(四)学校要加强对住校教职工宿舍特别是女教职工宿舍的安全管理。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食堂管理。

(一)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出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二)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饭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要由专人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

(三)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竭力遏制事态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主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并保留现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医务人员,配齐常用和急救药品器材,保障对常见病的治疗、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救助。

第三十四条 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由专人负责,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员进行日检查,不得使用超期报废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组织学生外出租用的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许可,并按规定路线运行;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要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各有关综合治理部门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要主动联系公安部门落实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中毒安全教育、防踩踏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防暴力侵害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提出的预防和应对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结合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要选定省编教材或组织编写满足学生教育需求的教材,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确保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知识。要建立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制度,每周利用课间操或课外活动时间组织一次以防火、防震、防暴力伤害等为主要内容的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同时,每次演练前要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演练方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抓住放假前、开学初、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消防日等安全教育重要时段,充分利用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等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帮助师生解决心理问题;对师生中重点人群落实帮教措施;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师生法制与道德教育,开展预防在校生犯罪工作。要与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并以团队和少先队活动、班会、课堂等多种形式,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培养爱心;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保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辅导报告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教育,纠正师生不良的上网习惯,强化教育和严密监控有“网瘾”的学生,培养健全人格。

第七章 问 责

第四十二条 根据《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确定如下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督导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免职。

第四十三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镇街道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 13

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镇街道扣分。

第四十四条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学校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学校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寿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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