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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办发〔〕2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湘民办发„2007‟25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利事务企事业单位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福利事务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福利事务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到2006年底止,全省有城市福利院、老年公寓125所,床位12255张,在院收(寄)养对象9468人;全省有殡仪馆68所,经营性公墓91个,死亡人口火化率27%;全省有福利企业926家,安臵残疾人16361人,年销售收入117.5亿元,年利税7.9亿元;全省有假肢企业9家,全年装配假肢和矫形康复器材3000多人次;全省有救助管理站74个,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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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制度,抓好整改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要求,针对工作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办法,完善岗位工作责任制,抓好整改工作。

三、加强培训,抓好队伍建设。各市、州民政局要全面组织一次福利事务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对那些政治思想素质差、法制政策观念淡薄、业务工作能力水平低的人员,要下决心调离或清退,要建立福利事务工作干部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积极引进一些综合素质高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才,充实到福利事务企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岗位上来,逐步改善福利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待遇,不断提高福利事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福利事务

管理

规定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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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事故问题

因福利机构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值班交接班制度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火灾、盗窃、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服务对象走失、摔伤、落水甚至死亡等安全事故。

(五)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服务对象性侵害等权益保护问题

因福利机构管理、教育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针对青少年、儿童、残疾人服务对象或收(寄)养对象针对青少年、儿童、残疾人服务对象的性侵害问题。

(六)学龄儿童管理问题

因福利机构管理和保护措施不到位,学龄儿童在上学、放学途中走失、被骗拐,或进网吧、结交社会上不良青少年甚至发生违法犯罪等问题。

(七)家庭寄养儿童生活、安全问题

因寄养家庭素质差、责任心不强,福利机构监管不到位,发生寄养儿童营养发育不良、致病、被虐待甚至走失等问题。

(八)弃婴、孤残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因收养登记手续不全、内容不全面、不真实导致收养登记不合法或领养家庭更换孩子等问题。

(九)国内领养捐赠费标准问题

福利机构在儿童收养工作中,不尊重国内领养家庭的意愿,主动、强行向领养家庭收取抚育费、捐赠费等,社会反响强烈。

- 5养家庭时,因高标准等规格接待,导致福利机构名誉受损等问题。

(十六)档案管理问题

福利机构因不按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档案,特别是收(寄)养对象资料档案,或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全面,或不按要求和期限妥善保管,导致工作中发生问题时责任无法界定,问题难以处理。

二、解决上述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弃婴来源问题

2000年以来,民政部、省民政厅相继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民函„2000‟1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养育和安臵弃婴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3‟9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5‟6号)、•关于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儿童收养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民电„2005‟31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来源审查和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6‟15号),对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孤残儿童做了详细规定。

(二)社会寄(托)养对象服务纠纷问题

2001年,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度建设”条目中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要与寄(托)养对象或其亲属、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三)护理工作中的问题

2001年,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发布或下发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都对孤残儿童、弃婴收养登记工作程序、要求和服务收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八)捐赠款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强涉外送养抚育费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厅办函„1997‟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民函„2000‟15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涉外收养捐赠费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2‟1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来源审查和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6‟15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1998‟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捐赠款物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九)国内领养捐赠费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来源审查和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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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档案管理问题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对福利机构业务工作及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的规范性制度

1、孤残儿童接收入院制度;

2、“三无”老人、残疾人员接收入院制度;

3、社会寄(托)养对象接收入院制度;

4、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5、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6、残疾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7、孤残儿童养育制度;

8、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制度;

9、孤残儿童送养制度;

10、收养登记制度;

11、医疗康复制度;

12、收(寄)养对象死亡处臵制度;

13、档案管理制度;

14、外事接待制度;

15、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和管理制度;

16、义工管理制度;

- 11作为利润分红等。

二、解决上述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关于福利企业审批工作中的问题

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函„1990‟21号),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1995‟04号)都对福利企业申办审批工作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规定取消向福利企业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

(二)关于残疾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6‟7号)对保障残疾职工各项权益都做了明确要求。

(三)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问题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对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

- 13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函„2006‟201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1‟18号),就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政厅与省工商局协调,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继续执行上述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在国家新的标准出台前,要严格执行现行行业、产品和服务技术质量标准。

三、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的规范性制度

1、开办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条件和需提交和材料;

2、湖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现场考评细则。

- 15尽管•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8号)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殡葬改革中的职责和应做好工作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执法的手段和措施不力,导致了殡葬服务设施违规建设、非法土葬、乱埋乱葬、乱搭灵棚违规开展殡仪服务等问题。

二、解决上述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一)公墓违规经营问题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紧急通知‣(民函„2005‟67号),就制止乱建公墓、违规经营和加强行政监管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严禁倒买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5‟2号)第二条就加强监管工作,履行殡葬管理职责做了具体要求。

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6‟4号)第

一、三条就殡葬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和与工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分工和要求。

(二)违规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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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6、管理人员制度;

7、考勤制度;

8、接运工作制度;

9、火化工作制度;

10、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11、骨灰容器采购办法;

12、门卫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安葬制度;

15、安葬程序;

16、服务质量客户投诉接待处理流程;

17、施工及环境卫生客户投诉接待处理流程;

18、墓材采购、墓道安排、销价确定的管理办法;

19、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救助管理〕

一、已经发生和容易发生的问题

- 19不强,救助机构监管不到位,导致寄养的未成年人营养不良、致病或被虐待。

3、安全事故问题

因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救助机构内发生火灾、触电、煤气泄漏、食物中毒和打架斗殴等突发性事件,发生工作人员或受助人员针对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性侵害行为,导致受助人员生理和心理受到伤害。

4、日常服务问题

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救助服务或救助服务不到位、不细致,导致受助人员患病或病情加重。

5、返乡安臵问题

因交通意外或跳车逃跑,导致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在接送途中伤亡。

(三)事故处理

1、受助人员死亡处臵问题

受助人员死亡后,救助机构未及时、依法、依程序办理有关死亡手续,或者在未及时通知死亡人员单位或亲属的情况下进行尸体处臵或处臵不当(如丢弃)。

2、重大事件报告问题

民政部门或者救助机构违反救助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不及时、真实、详细地向地方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辖

- 21助情况档案‣、•不予救助通知书‣等6类档案文件的格式,并就登记、使用、保管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二)受助期间

1、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问题

2006年,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等6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民办发[2006]7号),下发了•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助发[2006]2号)。文件指出: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救助管理站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做到尽职尽责,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200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7号)。文件强调: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的主体。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切实解决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问题,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问题

2006年,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

- 23疫情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4、日常服务问题

2003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救助服务内容及规定‡(试行)等九项救助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3]18号),规定了基本生活保障、住宿、医疗等七个方面的救助服务内容。

2006年,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湘民办发[2006]41号),规定了13项基本服务和7项特殊服务内容,并就救助机构的基本环境和基本设施设备提出了要求。

5、返乡安臵问题

2004年,下发了•湖南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市、区)和本省内跨市(州)返乡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助发[2004]2号)。文件从对象、原则、程序、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对接送返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事故处理

1、受助人员死亡处臵问题

2006年,省民政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湘民办发[2006]41号),文件规定: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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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办发

湘职改字[1999]25号

贯彻落实《意见》(中纪办发〔〕25号)工作方案

民办发【】11号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他字第25号

湘民办发71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意见(湘办发〔〕6号)

学位〔〕25号

通知25号

价25号

湘民办发〔〕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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