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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榆电司发[2010]163号

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榆林电力分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设备的检修计划,提高供电可靠性及设备的检修质量和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依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停限电管理令》《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检修管理规定(试行)及电监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特制定《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电力分公司(印章)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电力分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设备的检修计划,提高供电可靠性及设备的检修质量和设备健康水平,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检修包含输电、变电、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小修、大修、事故抢修和技术改造;检修管理是指对检修项目的计划编报、上报、审批、实施、验收、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榆林电力分公司电网输电、变电、配电设备的检修管理,包括与上述设备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直流电源、自动化和通信等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四条 榆林电力分公司系统内各级生产管理、运行、检修及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设备维护检修范围按照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维护分界点执行,根据维护范围及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榆林电力分公司调度中心调管范围内各发电厂、大用户的设备检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检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检修管理职责分工

(一)榆林电力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榆林电力分公司设

2 备检修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月度检修计划;检查、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对重大检修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公司、调度中心、计量中心、变电处、送电处、各县(区)供电分公司、各园区供电分公司等运行管理单位是缺陷的上报及检修单位。

(三)榆林电力分公司调度中心根据检修计划安排电网的运行方式。

(四)榆林电力分公司调度中心、市场营销部、各县(区)供电分公司及各园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停电工作的对外通知。

第三章 设备的缺陷管理

第八条 各级运行单位是缺陷发现上报的主体单位,缺陷上报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准确上报,缺陷报告中要根据根据缺陷的情况,涵盖缺陷设备相关信息(设备的型号、厂家、制造日期、故障现象等),减少管理部门了解缺陷时间。

第九条 设备的缺陷分类:电气设备的缺陷分为三类

(一)紧急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这些缺陷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重大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紧急、重大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十条 缺陷上报:各单位基层班组发现缺陷并进行初步分析后,根据所发现缺陷性质进行上报;

(一)对于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巡视发现后及时上报至调度及本单位主管领导,调度及各运行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及时汇报榆林电力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及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

(二)一般缺陷,各运行班组可按月或按周上报至各运行管理单位,各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缺陷的情况,在每月例会材料中进行上报。

第十一条 缺陷处理

(一)对于紧急缺陷,由榆林电力分公司主管副总或总工根据情况安排相关部门实施处理。

(二)对于重大缺陷,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确定处理措施,安排相关单位、部门实施。

(三)对于一般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各专责根据例会材料上报的缺陷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处臵措施,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安排消缺。

(四)检修单位应按照检修计划的内容,提前安排好相关车辆、人员及材料,按时完成检修工作。调度中心及各县调根据检修计划内容提前安排相关的运行方式。

4 第十二条 消缺反馈:

(一)运行单位:基层班组在缺陷处理后,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将处理情况汇报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在每月的例会材料中上报缺陷处理情况,对于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运行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消缺情况汇报生产技术部。

(二)检修单位:检修班组应将检修情况随时反馈本部门,若缺陷未能完全消除,应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汇报生产技术部。

(三)生产技术部:应掌握消缺情况,若缺陷不能完全消除,应做好再次消缺的相关工作安排,对于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生产技术部应将缺陷处理情况汇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

第四章 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检修、预试周期、设备评级、设备缺陷以及上级电网检修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全面考虑生产、基建、调度等方面的情况,统筹安排。做到本级与上级计划相结合;常规检修与大修、技改和基建项目相结合;开关间隔设备检修与线路、变压器等元件检修相结合;母线、母联开关、分段开关检修与母线刀闸检修相结合;二次设备检修与一次设备检修相结合。

第十五条 为避免同一设备重复停电,原则上35KV及

5 以上主设备每半年只安排一次停电检修,10KV供电设备每半年只安排两次停电检修。在保证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停电检修时间,提高设备可用率和供电可靠性。

第十六条 110KV、35KV设备检修检修项目(含试验)的标准检修工期,一般按照检修项目的标准化作业指导规定执行,影响对外供电的检修项目,其检修工期严格按照批复时间执行。特殊检修项目(如特殊大修、技术改造项目等)以及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的输电线路检修工作,其检修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设备的预试、检修周期按照《送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暂行规定》(陕地电发[2008]63号)和《榆林供电局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执行规定》(榆供电发[2006]12号)及有关规程和标准执行,合理安排检修项目计划,制定检修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具备停电作业条件的工作,不安排设备带电作业。

第五章 检修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检修计划分为:

(一)年度检修计划:依据设备的预试、检修周期及产品制造要求,结合年度大修、基建、技改等计划,按照本规定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每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编制,用以指导全年检修工作的开展。

(二)月度检修计划:依据年度检修计划,结合上级电网检修计划及设备运行状况按月制定下达的检修计划。

(三)周检修计划:根据输变设备缺陷状况和生产改造、基建等检修计划中待定项目的需求,提前一周安排的检修计划。

(四)临时检修计划:对于紧急缺陷,安排的临时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上报检修计划,上报具体时间规定如下:

(一)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各单位全年检修计划。

(二)每月生产例会,报送各单位下月度检修计划。

(三)生产更改或基建待定计划,提前7天申请周检修计划。

(四)紧急事故、障碍检修,根据停电检修报批规定及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停电检修报批制度:110KV设备的停电检修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35KV输变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工由榆林电力分公司审批;榆林地调调管的10KV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工作由榆林电力分公司审批;其他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停电检修工作由各县分公司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临时检修必须严格控制。除紧急缺陷安排临时检修外,其余缺陷处理统一纳入月度计划检修或周检

7 修计划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榆林电力分公司审批范围内的临时停电检修工作需经生产技术部主任审核,主管副总或总工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停(限)电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停(限)电信息发布要求:年度、月度计划检修停电,必须提前7天通知电力客户;周检修计划停电,必须提前3天通知电力客户;紧急缺陷检修(临时检修计划)停电,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电力客户;限电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电力客户;故障停(限)电,必须同时通知重要客户。停(限)电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停(限)电范围、停(限)电时间,停(限)电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 停(限)电信息的发布方式:对于公网电力客户,可通过9678

9、电视、报纸、公告等形式发布停(限)电信息;对于其他重要电力客户,要通过书面或电话通知。紧急检修及故障停(限)电,必须电话或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停(限)电信息发布流程:检修计划编制完后,生产技术部将检修计划(临时)发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各县(区)供电分公司及各园区供电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检修计划(临检)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通知所管用户。

第二十七条 停(限)电工作变更信息通知:停电检修

8 计划中的停电工作因故需变更时间,需征得榆林电力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同意,停电工作的变更信息由生产技术部通知相关协作单位及调度中心、客服中心、县(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由各单位通知所管用户。限电信息变更由客户调管及管理单位负责通知。

第七章 检修工作的安全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检修单位要充分重视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性,加强检修基础管理工作,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电网设备安全检修工作始终处于可控、在控、能控状态。

第二十九条 设备检修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现场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和检修、试验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措施

(一)检修开工前应做好危险点分析和危险点预控。

(二)检修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三)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其他各项安全工规程及规定(如动火、取用临时电源等规定)。

(四)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 第三十一条 质量控制和监督

(一)检修项目完成后,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检修项目和内容已全部完成。

2、检修质量达到检修标准。

3、检修记录、试验报告完备,签章手续齐全。

(二)设备的预试及检修维护工作的质量验收实行2级验收制,大修、技改工作质量验收实行3级验收制。检修单位自验为1级验收,运行单位验收为2级验收,公司组织的验收为3级验收。验收完毕应在检修记录中填写相关验收结论。

(三)所有项目验收均应实行(现场)签字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

(四)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处理不了,检修及运行单位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检修工作的统计、分析、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检修单位每月对检修工作进行统计,按要求在每月的例会材料中上报各单位的检修工作分析材料。生产技术部形成月度的检修工作分析材料。

第三十三条 检修公司应对每年的预试工作进行统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生产技术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预试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处臵意见,安排处臵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检修单位每年形成年度检修工作总结,上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对各单位检修工作总结进行分析,形成榆林电力分公司的年度检修总结。

10 第三十五条 统计指标执行完毕的检修项目为原始考核依据,以年、月度为统计周期,以各县分公司和检修部门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统计指标

(一)计划变更率指标:考核期内,非电网原因(指非考核单位原因导致的改期或取消),造成实际检修时间与计划时间差一天以上的。计划变更率=实际变更项目数/计划检修项目数×100%。

(二)计划检修率指标:考核期内计划检修的项目占考核期检修工作的比例。计划检修率=计划检修项目数/(计划检修项目数+非计划检修项目数)×100%。

(三)检修按时完工率指标:

检修按时完工率=(0.4×按期完工项目数/所有检修项目数+0.6×∑超期完工项目批准期/∑超期完工项目实际执行工期)×100%。

说明:按期完工,指实际检修工期小于等于批准检修工期;超期完工,是指实际检修工期大于检修工期;检修工期是指检修完工时间-检修开工时间,不含停送电时间。

第三十七条 指标由生产技术部下达,检修单位每年的一月底前完成统计上报。统计上报结果作为榆林电力分公司检修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榆林电力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就不断完善

11 检修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检修工作管理的办法,并逐步形成考核机制,对各检修单位进行考核,使得检修工作得到合理安排,高效高质量完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榆林电力分公司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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