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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4: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案例

1、某市国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大型企业存在偷税漏税情况。国税局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后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企业偷税10万元。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决定。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的决定给予强制执行。结合案例,分析问题:本案中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答:行政强制措施:国税局采用一般性强制措施,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

行政强制执行:

1、国税局采用间接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2、国税局采用直接强制执行,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 注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什么行为?

2、某直辖市的一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大批职工下岗。为了鼓励下岗职业再就业,市政府联合工商局、交通局等部门召开了办公会议。后市政府发布了一项会议纪要,规定: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市政府决定对下岗职工以外从事三轮车运载乘客的人员实施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运营许可证,而下岗职工无须取得该许可证,持下岗证明即可。 问题:(1)市政府的办公会议纪要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 (2)三轮车运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许可的范围”? 答:

1、不可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会议纪要》属于其他规定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3、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联合检查的过程中,认为A商场销售的名牌化妆品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①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②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正确。因为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想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

2、正确。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赔偿请

求人在起诉时仅提出了行政赔偿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而实际上案例中尚未确定其行为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

4、A市B区“拆迁办”经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B区某地段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B区“拆迁办”遂发布了名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认定该地段的6户居民的部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限期30日内拆除。该6户居民认为此公告违法,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

1、具体行政行为。B区拆迁办发布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只适用一次,且针对特定的该地段6户居民。(√)

2.A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我国行政法相关原理,行政主体资格确定由法律设定,或法律法规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批准。据此,B区“拆迁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人民政府临时设置、批准相关机构,视作委托;在本案中,B区“拆迁办”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关系,视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据此,行政相对人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据行政诉讼法的级别管辖的规定 ,应A市人民政府管辖。

5、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时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的,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问:①如申某与崔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 ②在行政复议中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别是什么?

答:

1、对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此,申某与崔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向乡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如果能直接准确地回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更好。)

2、申某、崔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乡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加一句: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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