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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建议

姓名:夏文萍 班级:11商81 学号:11088046 摘要:通货膨胀压力日益增大背景下的我国,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我国进一步走出危机,恢复国民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中集中体现独立性的银行与政府关系方面出发,对我国中央银行目前的独立性状况作出评价,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提出增强和完善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价;建议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定义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及相关机构之间能否保持一定的距离和自由度。具体来说,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享有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且不受或者基本上不受政府千预的能力。中央银行独立性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相对于本国政府的独立性

1.职能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否具有货币政策决定权。

2.组织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其内外组织机构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联程度,中央银行的主要领导人的任期、任命、组成及罢免是否由政府批准和决定,有无政府人员的兼职和渗透。当然,在人事任命上要将政府完全排除在外是不现实的。

3.经济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拥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源,政府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以融通政府支出的能力。

(二)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中央银行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控金融。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受到来自金融市场和参与者的影响。中央银行必须保持客观中立,按照经济金融发展本身的规律来制定政策和开展业务,而不能过多受到上述机构影响。

(三)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这是因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的全球化,中央银行在新的国内、国外金融环境中保持独立性变得更不容易。所以,在新的形势下,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分析不仅要考虑它相对政府的独立性,还要考虑它相对国内金融创新和对外开放的金融环境的独立性。一国中央银行必须在考虑本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水平的基础上制定货币政策,能够在日益开放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维护本国金融稳定。

因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所以本文主要探讨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原因

首先,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一定程序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必须保持一定程序的独立性。

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这恰恰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而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简言之,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表现在《人行法》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不允许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不允许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得以专门履行货币政策职能,决定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央行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我国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导致了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很不充分。

(一)组织独立性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直属部级机构,在组织上享有与国务院其他直属政府部门平行的地位。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也相应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是货币政策委员会并不是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他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这种关系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统一及衔接。但实际上对人民银行完成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并不利,相对独立性大大受限。

(二)职能独立性方面

职能独立性标准,体现在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能否独立进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使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所以很难说我国中央银行是独立于政府的,至少从立法上看,在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方面它是从属于国务院的。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上报国务院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可方案,使得其在技术上难以被否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足,因此央行实际上拥有决策和执行上的自主权。

(三)经济独立性方面

现阶段我国有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这三项货币政策工具,然而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而言,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所以工具的运用打了折扣。虽然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府当然也不能接受融资。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由财政支出负担的项,如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样的赤字货币化使得货币政策服务于政策,中央银行缺乏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控制权。

四、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 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性不断增强。主要体现是:成立银监会,央行独立于财政部和其他政府部门,支行按经济区域设立等。但是,央行独立性仍然不强。

(一)职能独立性欠缺

第一,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没有货币政策决策权。这是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性欠缺的最主要表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这说明央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重大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央行只有执行权和一般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央行在货币政策上是明显缺权的。

第二,中央银行的目标具有双重性,影响稳定币值这一目标的实现。《人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使央行的目标是两个,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这二者从长期看是一致的,但短期有出现矛盾的可能。而且,似乎稳定币值只是手段,经济增长才是最终目标,在我国央行缺乏经济和政治独立性的情况下,政府一旦存在经济增长压力,仍有可能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头号目标来进行调控。这会影响央行稳定币值。

(二)政治独立性欠缺

第一,组织独立性欠缺。首先,央行法律地位较低,隶属于国务院。其次,央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货币政策委员会被规定为“制定货币政策咨询议事机构”。通常,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央行的内设机构,但有较高独立性,是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在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制定货币政策的议事咨询机构”,重大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务院,这对央行独立性大有影响。我国央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合议负责制。把制定货币政策,稳定币值的艰巨任务压在一个人肩上,怎堪重负?这会削弱央行的独立性,使其更加依附于政府。同时,这也不利于央行内部分工制衡。

第二,人事独立性欠缺。首先,国务院总理对行长有提名权,对副行长有任命权。而且《人行法》对央行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和被解除职务的条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三)经济独立性欠缺

我国央行不能完全抵御不当融资要求。《人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首先规定了央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书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央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为财政变相向央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五、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 从组织和人事、制定和执行政策、业务、经济各方面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减少政府机构对中央银行的干预。赋予中央银行超然的地位,超脱于中央政府和各大金融机构之外,使其成为一个只负责经济调节与控制的机构,摆脱一切行政色彩和利益追逐色彩。

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央行更多的自由,提升央行的政治地位。让央行独立于国务院,使其对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负责。这样有助于更好的提升央行的独立性,把央行和政府分离开来。是央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并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

其次,要加强中央银行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在法律确立了央行经济独立的地位之后还要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例。使得央行和政府的财政更进一步的分离。另外,国家要加大经济建设,使我国金融处于稳定健康地发展状态,给央行经济独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再次,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我国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据不够完整和及时,缺少对未来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预测分析。由于政策披露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公众对央行政策缺乏信任,这不利于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提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及时公布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最终效果的有关信息。通过外部力量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权限,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干预;

最后,要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只有部分决策权,一般事项自行决定,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批准。货币政策委员会仅是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目前,解决货币政策决策权一个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是,对已存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进行调整,重新界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能,赋予其货币政策决策权。

中央银行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中央银行在实际运作中不仅是独立性方面,在别的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政府必须对中央银行在运作中的问题给与足够重视,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央银行能够切实发挥其职能,更好的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广谦《中央银行学》 2011.8 [2]李霜.《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浅析及政策建议》2009.8 [3]《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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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1期 [5]彭朗琼.《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研究》 中国水运

2007年10月 第07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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