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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深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9: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税体制改革

所谓财税改革应分两块:一是财政,既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财力关系,又要处理好财力分配中经济建设和民生投入的比例关系;二是税收,既要处理好国家税收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关系,又要让各行各业都有利可图,从业人员收入持续增长。

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未通过),意味着这一引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有望尽快出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将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三方面推进,推动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注定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未来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深入解读: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方面,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样容易造成“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经济下行,为完成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经济过热时,又容易收不该收的,造成“热上加

热”,不利于依法治税,也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审核预算重点应该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这是为了解决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目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7类、15项规定。农业、教育、文化、社保等挂钩支出事项,2012年占到全国支出的48%。支出挂钩机制在特定发展阶段,促进上述领域的发展,但不可避免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肢解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加大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出现部分领域财政投入与事业发展“两张皮”、“钱等项目”、“敞口花钱”等问题,也是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投入重复低效的重要原因。下一步,将对现有挂钩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清理规范挂钩机制,并不是要减少相关事业发展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把这些领域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有关事业发展的正常投入。

同时,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还要抓紧研究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逐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

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深入解读: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目标等问题。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和改革的实施效率。下大力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更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二、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

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深入解读:营改增试点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试点;随后电信行业也纳入试点。金融行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仍适用营业税体系,有待纳入试点。按照国务院规划,到2015年将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后,将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最终再对增值税进行立法。

地税局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国税局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占40%(其中入库时四分之一分给地方)。现在营改增触及了地方政府的财力格局,地税局不但失去了主体税种,由于企业的所得税也要随流转税(即营改增)征收,地税局将会失去一半左右的收入,地税局也就半失业了。因此,这次改革一定要让地税局重拾主体税种,因为地方自己收的税自己使用是最有效益的,通过转移支付环节就会损耗,甚至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寻租、腐败。所以这次改革可以考虑让地税局征收财产税和消费税。财产税主要是原由国税局征收的车船购置税和尚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消费税主要是将那些原来在工商环节征收的奢侈品消费税改为由地税局在零售环节征收。遗产税也可以考虑由地税局征收,因为地税局作为地方税务机构,土生土长便于掌握遗产信息。

公平税负,关键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总体上税收要有增有减。在增税方面,比如环境税要出台;资源税需要改革;房产税扩围也是

必然。有了增税,必然就有减税,比如在营改增之后,要降低税率;涉及房地产的10来种税收,要简化压缩;个税改革,起征点和征收方式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税收优惠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过多,有30项,同时正在申请中的项目也不少,几乎囊括了所有省(区、市)。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总体考虑,一是清理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彻底终止不再延续,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二是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是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深入解读: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是财税改革中最难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目前释放的信号来看,似乎是要先改税制,税收改革完成后,再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

现在的财税体制下我们过多地把不适合地方政府履行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比如全国性干道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边防性事务、缉毒等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就是类似的支出责任应上收中央。

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后,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税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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