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明公司“三期”女员工福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体现人文关怀,为“三期”的女员工提供一些适当的福利,制定了有关福利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公司全体的“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要尊重“三期”女职工的人格,尊重“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障“三期”女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
第二章
孕期管理
第四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夜间工作。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80%支付。(支付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第五条: 员工怀孕期间,共可享受11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4小时,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
第六条: 公司为孕期员工提供每月1天的产检假,孕期员工例行产检的,产检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第三章
产期管理 第七条: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增加产假15天,但两种情况不同时累计增加产假天数。
第八条:单胎顺产,享受第四条第三款产前检查假15天及产后休息83天,共计98天(产前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产后休息)
第九条: 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章
哺乳期管理
第十条: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不安排夜班。 第十一条: 女员工在小孩出生至半岁期间,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哺乳时间为可推迟1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时下班,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员工在三期内,因自身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岗位进行调整。如调整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可以与员工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第十四条: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
人力资源部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