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2-0330002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鲁工商企规字[2012]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林权出资登记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林权出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 林权 出资登记 通知
本局:局领导,企业处、外资处、个体处、法规处、办公室,存档。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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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林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抵押或被依法冻结的;
(二)属于集体林权,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林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全体股东以林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以林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 以林权出资的,不得分期缴纳。
第七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林权出资的,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且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林权转让过户手续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半年内不能实际缴纳的,应改为其他出资方式或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林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办理林权转让过户手续,并取得由林地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过户到公司名下的林权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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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出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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