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吕国友
乙方:(承租人):延边韩亚水产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卧龙屯厂房租给乙方使用。 租期为伍年(2009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如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二、厂房费为每年18,000元,一年一交房租费。
三、场地面积1,200平方米,厂房面积1,100平方米,厂房租金每两年递增5%。
四、乙方所租厂房内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合法经营活动,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按政府有关要求,清扫门前直至路中心积雪,抓好门前三包。
五、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厂房结构,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产生的电费、水费、卫生费、税金等各种费用归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相关费用和相关经营连带责任。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9年11月16日
《房屋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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