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一、甲方将公安县彩云星城门面(门牌号为110号王朝宾馆过去第五间门面)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为五年,其中从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前,三年房租不变。租金为每年叁万肆仟元整,三年后,甲乙双方根据一栋同面积的门面市场行情协商而定,合同期限内租金一年一交。乙方将房租必需在每年的6月30之前交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五年合同期内 拥有转让权,五年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乙方在五年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从任何理由终止或收回门面使用权。
四、合同期满期后,如乙方不再租用,需提前一个月告之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出租。
五、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切实搞好安全、防水、防盗、防火、社会治安,门前三包等方面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甲方将门面交给乙方前,保持水通、电通。
六、甲方交给乙方的卷闸门和二楼玻璃,乙方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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