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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4 08:34:06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征收调研报告

学习调研报告

城市发展离不开征地拆迁,随着我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各种征地拆迁矛盾也逐渐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将会阻碍各个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影响我区发展步伐。为了正确理解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条例,更好地执行好国家的相关规定,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做好征地拆迁这项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确保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全稳定。我区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学习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近年来征地搬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事关社会稳定。

(1)被搬迁户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对被搬迁户潜在利益损失关注不够。 (3)搬迁安置补偿款发放的不够及时。

(4)给予被搬迁户的补偿安置标准把关不严密,出现攀比现象。

(5)与被搬迁户沟通思想工作的力度不够。 (6)个别被搬迁户在拆迁补偿款上漫天要价。

二、征地搬迁领域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原因、特点及表现形式。

我区今年在征地搬迁领域未发生一起大的矛盾纠纷,但小的问题还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搬迁户对法律法规、搬迁政策理解不透,误解误读引发争吵。此类情况一般由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常常是一天半天的绕口舌,最终都能让群众满意而归。

2、极少数被搬迁户把搬迁当发财机会,提出种种要求和困难要挟政府,死缠硬磨提无理要求。我镇针对这种情况,一般由主要负责人金镇亲自进行解释、劝导,在政策范围内尽力解决被搬迁户的合理要求,对被搬迁户的过激言行进行冷处理,总体来看处理较为妥当。

3、被搬迁户容易观望、轻信他们身边的所谓“能人”的言行,总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此类情况工作比较难做,因为要搬掉被搬迁户心理上的“巨石”,工作人员常常要解释到筋疲力尽。

三、原因分析:

1、被搬迁人方面。被搬迁户素质参差不齐,理解问题见解不一;担心利益受侵犯,怕不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2、搬迁管理方面。个别工作人员对政策法规理解把握不准,解释和思想工作欠力度;工作方法简单,易引起群众不满情绪;为了项目进度满足“钉子户”不合理要求,助长“不闹不得利,小闹小得利,大闹大得利”的歪风。

3、、执行政策法规方面。同一搬迁项目因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间不同,补偿标准可能不一样的现象,被搬迁人不管项目建设时间、市场等因素,只考虑自己比别人少了而“想不通”,因而产生矛盾。

特点一,参与的拆迁工程项目多,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

特点二, 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把上访等非正常行为当做获取不法利益的手段。

特点三,调解、说服难度大。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冲突,由于当事人有不同的要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很难沟通协调。

四、化解征地搬迁矛盾的工作举措,好的做法和工作遇到的难点、薄弱环节及意见、建议。

1、建立让被搬迁户有机会、有地方说话的渠道机制。安排熟悉搬迁政策的专门人员接待被搬迁户,耐心地做解释工作。相当一部分被搬迁户道听途说一些小道消息,亲信谣言,找到相关部门指责工作人员,容易激化情绪。针对这一类被搬迁户,就是要专人负责接待解释,做通做好这项棘手的工作。

2、加大搬迁政策宣传力度,增加搬迁工作的透明度。我镇做的比较好:一是搬迁前向被搬迁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搬迁政策,还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张榜公示,并把资料装订成宣传册发放给被搬迁户,告知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告诉他们应尽的义务,要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按时完成搬迁;二是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及被搬迁人的思想工作,对一些所谓的“钉子户”要耐心解释,政府的搬迁是从公共利益考虑的,并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办事。

3、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首先安排好被搬迁人安置过渡期内生活;其次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再次是完善搬迁补偿的保障机制。如就业困难,生活补助低,拆迁时与安置时的生活水平差异,老人疾病等。

4、建立了透明的搬迁工作制度,怎样搬迁和如何补偿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向被搬迁户公示,并将搬迁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切实履行项目的审查及监督职能,依法保护被搬迁户的合法利益,使城市建设这个政府的“民心工程”,真正好事办好。

4、规范各项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从严要求廉政建设。确保搬迁实施过程规范、合法、有序,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法乱纪及有损被搬迁户利益的情况发生。

5、重视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确实耐心倾听被搬迁户的心声,符合相关政策或因工作人员工作疏漏造成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城市房屋拆迁调研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调研报告

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大武口区3.5平方公里核心区实施拆迁改造建设。经过近5年的拆迁改造,我市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保证了住宅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城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了城市的集聚效应和投资吸引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拆迁情况

2002年至2007年旧城改造拆迁共许可拆迁5158户,许可迁面积49.825万平方米。截止2007年7月10日,大部分小区已基本完成了拆迁改造任务。整体剩余户数只有101户,其中申达公司青山小区22户、宏顺公司丽景花园和永康花园38户、华远公司新世纪花园和绿城雅居17户、大隆公司红柱子街改造片区22户,大禹公司景苑小区1户、禹新花园1户;其它小区的拆迁已基本结束。经过旧城改造,现在城市区内的平房大部分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的居住小区,城市整体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自2003年以来,共实施公益事业拆迁项目22个,共拆迁2106户,总建筑面积814616.98平方米。主要实施了星海湖建设拆迁、各街路建设及山水大道、星光大道和世纪大道、大汝线、北出口等城市出入口环境整治拆迁。通过公益事业拆迁和绿化工程建设,现各城市出入口环境已一改往日烟尘滚滚、杂乱无章的状况。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开展“三大战役”以来,市城市管理局加大对各开发企业的督促力度与拆迁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旧城改造顺利实施。但是,就目前情况看,各小区所剩余的住户都是协议难度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有的甚至洽谈了两、三年,谈不下来。但经过数年的拆迁改造,在房屋拆迁方面也遗留有许多问题,如:

1、许多小区拆迁改造不彻底,仍留有部分房屋未拆迁,此种现象各个小区均有存在。甚至有个别小区对不影响施工的房屋数年不予拆迁,如景苑小区、红柱子街等。

2、已强拆的房屋不能妥善予以安置,造成经常性上访。

3、部分开发企业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土地已有数年,但仍未改造完,许多已拆迁的住户不能回迁,意见很大。《物权法》即将实施,群众的财产意识越来越强,拆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三、建议

在今年“三大战役”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各小区所剩余房屋的拆迁力度。具体从以下方面强化工作措施:

1、对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片区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成全部拆迁任务,对于申报房屋拆迁裁决的加大立案调解力度,促进旧城改造拆迁尽快结束。

2、对于已下达拆迁裁决,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工,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3、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对于无理取闹的进行曝光,努力形成良好的城市拆迁氛围。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的深入实施,大武口区各拆迁改造片区有危旧平房大部分已被拆除,新小区也逐步完善。但经过数年的拆迁改造,在房屋拆迁方面也遗留有许多问题,如:

1、许多小区拆迁改造不彻底,仍留有部分房屋未拆迁,此种现象各个小区均有存在。甚至有个别小区对不影响施工的房屋数年不予拆迁,如景苑小区、红柱子街等。

2、已强拆的房屋不能妥善予以安置,造成经常性上访。

3、部分开发企业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土地已有数年,但仍未改造完,许多已拆迁的住户不能回迁,意见很大。《物权法》即将实施,群众的财产意识越来越强,拆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和公益性拆迁现状和存在如下问题:

一、房屋拆迁管理现状:

1、由市房产管理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区依照各自职能行使管辖权。如,在大武口区,全部拆迁管理、纠纷调解、裁决等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在惠农区拆,拆迁许可的前期审查工作及纠纷调解、裁决等工作由惠农区拆迁办承担,需要行政复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平罗县,全部由平罗县建设局依法办理。

2、对于原批准改造的片区,应由土地使用权取得单位按照改造期限完成房屋拆迁任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原已批准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项目,经过数年的拆迁,大部分已拆迁改造完毕,但仍有一部分被拆迁户无理要求,致使整个片区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

二、建议

1、今后,对于新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片区申请裁决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等相关规定,必须要求已达成协议户数达到全部户数70%的方可受理裁决申请。

2、今后,对下达拆迁裁决后申请强制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对于公益性拆迁可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3、对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片区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成全部拆迁任务,对于申报房屋拆迁裁决的加大立案调解力度,促进旧城改造拆迁尽快结束。

4、为保证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对无理要求的被拆迁户应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应以调解为主,由市政府按照2006年拆迁办法,抽调相关人员尽快组织拆迁,促使旧城改造尽快完成。

5、建议对市区内的有碍市容市貌的房屋由大武区口拆除,公益事业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拆迁整治

一、拆迁整治目标任务:

(一)市区内拆迁整治

1、市区内已过期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除;

2、沿主要街、路两侧有碍市容市貌的围墙和房屋的拆除;责任单位:各辖区政府。

完成时限: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6月30日

(二)各街路建设及城市出入口环境整治拆迁

1、长庆街、永康南路建设房屋拆迁;

2、大武口北出口(工人西街)拆迁整治;

3、大汝线沿路两侧拆迁整治;

4、世纪大道东部、石嘴山宾馆门前房屋拆迁整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 完成时限: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10月31日

(三)城市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整治

市区内各小区拆迁改造范围内未拆迁完毕的危旧房屋拆迁改造。

加大政策法律宣传和拆迁协调力度,营造依法拆迁、和谐拆迁氛围。对于已下达房屋拆迁裁决后拒不搬迁、漫天要价、相互串联、恶意阻挠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司法强制拆迁。对于申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尽快办案、尽快结案、尽快执行,确保旧城改造建设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市、区两级人民法院 完成时限: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整治标准

1、对市区内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强制拆除;

2、对市区内沿街路两侧有碍市容市貌的围墙、构筑物、建筑物,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并进行环境整治;

3、城市主要出入口沿路建筑物拆除后进行环境整治;

4、对影响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加快拆迁进度,尽快完善小区建设;

5、对拆除后的沿街楼房立面进行装饰、粉刷。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的深入实施,大武口区各拆迁改造片区有危旧平房大部分已被拆除,新小区也逐步完善。但经过数年的拆迁改造,在房屋拆迁方面也遗留有许多问题,如:

1、许多小区拆迁改造不彻底,仍留有部分房屋未拆迁,此种现象各个小区均有存在。甚至有个别小区对不影响施工的房屋数年不予拆迁,如景苑小区、红柱子街等。

2、已强拆的房屋不能妥善予以安置,造成经常性上访。

3、部分开发企业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土地已有数年,但仍未改造完,许多已拆迁的住户不能回迁意见很大。

《物权法》即将实施,群众的财产意识越来越强,拆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对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问题处理建议如下:

1、对原批准拆迁许可情况及各片区拆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2、今后,对于新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片区申请裁决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等相关规定,必须要求已达成协议户数达到全部户数70%的方可受理裁决申请。

3、今后,对下达拆迁裁决后申请强制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对于公益性拆迁可采取行政强制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拆迁较妥。同时,对已前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片区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完成全部拆迁任务,对于申报房屋拆迁裁决的加大立案调解力度,促进拆迁尽快结束。

拆迁科

2007年4月10日

石嘴山市房屋拆迁情况汇报

一、房屋拆迁基本情况

2004年,大武口区内因土地使用权挂牌和拍卖,涉及拆迁10个片区,拆迁户数2480户,拆迁面积23万平方米,2004年这10个片区计划拆迁678户,拆迁面积6.68万平方米。除了以上2480户拆迁户,2004年以前未拆迁完毕及2004年其他涉及被拆迁户885户,2004年年内,大武口区总涉及拆迁3365户。通过2004年11月初对大武口区全部拆迁项目调查,总涉及的3365户被拆迁户。在调查时达成协议拆迁的不足300户。已拆迁比例不到总拆迁户数的10%和计划拆迁户数的20%。

二、造成拆迁难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造成拆迁难有国家政策调控、我市拆迁政策、开发商等多方面原因。

(一)国家政策调控是造成此次拆迁难度加大的主因。自2003年以来,拆迁问题再次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焦点问题,为此,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份以来,先后针对拆迁发出[2003]42号和[2004]46号文件,要求控制拆迁规模,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部也针对性地下发多个文件,对拆迁进行调控。同时,各方面媒体也有倾向性地对拆迁进行报道,使一些被拆迁人有意识地曲解国家拆迁政策,在拆迁中狮子大张口,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双方不能达成拆迁协议。

(二)大武口区现状和政府拆迁政策原因。

1、历史原因。大武口旧城改造开始于上世纪90年末,在开始改造时,开发商主要将开发重点放在沿街营业房的改造开发,去年以来,沿街及能作营业用途的地块越来越少,导致许多地块都是“包饺子”工程,即外围已改造成新楼房,里面却是危旧房屋。而现在未改造的旧房,大部分住房拥挤,家庭收入低,拆迁中许多家庭拿不出钱补安置房差价。

2、宣传不到位。2004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办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我市84号文件有一些不一致。个别人乘机散布“国务院发文不准强制拆迁”、“84号文件要作废了”等谣言,导致拆迁双方在执行84号文件时出现矛盾,协商进行不下去。

3、有关部门没有深入实际调研,对广大群众民情民意了解不够,在拆迁中不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致使无理要求过高的人在拆迁中“以闹取胜”,非法目的得到了实现,形成越不讲理补偿的越多的局面,从而使拆迁工作整个陷入困境。

4、我市[2003]84号文件与目前拆迁工作实际发展不相适应,不能用以指导拆迁具体工作。

5、相关政策配套不到位。下岗、失业、低保、困难户的优惠政策在拆迁中没有;对开发商在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没有兑现。

6、大武口区地理现状的制约。大武口区内及周边存量空闲土地资源匮乏,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只能拆旧建新,拆迁使开发成本增大,导致新房房价不断攀升,被拆迁户在购新房时经济压力大。

(三)开发商拆迁工作的不规范也是拆迁难的原因

1、开发商社会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态度生硬,方式方法欠妥,没有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感,在拆迁同时,产生不稳定因素。

2、开发公司拆迁工作人员配备不齐,业务素质不高。在2004年进行调查的十一家开发公司中,总共只有63位洽谈拆迁工作人员,而且大部分是非专业拆迁工作人员,未受过专门的岗位培训,对法规及政策掌握的不透彻,更缺乏谈判技巧。

3、由于成本增大利润降低,大部分开发商在拆迁中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或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乱涨价,乱许愿,蒙蔽被拆迁人。个别公司在拆迁中公开擅自提高拆迁补偿价格,扰乱了我市的拆迁市场,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被拆迁人要求更高,使拆迁难度增大。

5、房屋拆除工程不规范,拆除施工队伍政策水平不高,常因被拆迁人不文明实施拆除房屋,导致拆迁双方冲突。开发公司一般都是签订拆迁一份协议后立即拆除一户,根本不考虑以人为本和相邻关系,影响了未拆迁户的生活,同时深化了双方矛盾。

三、我们工作情况及困难

针对2004年以来的拆迁难,我局从2004年6月,起就开始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寻求解决的办法。通过2004年6月和11月两次大范围的调查和多次组织座谈,反映问题基本和2005年8月4日房地产认座谈会上的一致。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做了以下工作:

1、修改我市拆迁政策。新政策取消了拆迁补偿基准价,代之以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经2004年10月至11月份多次座谈修改,新政策2004年12月定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审阅,2005年3月,市法制办返回我局,我局在石嘴山日报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4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形成了正式稿,经市法制办再次审阅,2005年4月底报市政府发布,2005年7月底,市法制办再次进行了修改,于2005年8月2日报市政府。存在困难:新政策从2004年12月提交正式稿,至今8个月没有结果,一方面时间太长,另一方面由于多次经市法制办删改,现在报市政府的正式稿基本只是国务院拆迁条例和自治区办法的混合体,适合本市特色的东西已没有多少,不能解决现在和以后的一些拆迁矛盾和拆迁难题。

2、举办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办。2005年4月,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举办了培训,邀请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法制办及相关专业人员对100余名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3、成立了机构,但人员不足。2004年11月,根据我市实际,在机构改革中,批复我局成立拆迁管理科,有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拆迁管理工作。存在困难:虽然成立了机构,但由于人员少,开展工作困难。2002年6月,为了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拆迁协调办公室,开始时从各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最多时有20多位,最少时也有

8、9位。但成立拆迁管理科后,原抽调人员都回了原单位。现只有1人专门负责拆迁管理工作,也主要以政府公益建设为主,对开发商的拆迁项目基本顾及不上。

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九、房屋拆迁情况汇报

(一) 房屋拆迁基本情况

2004年,大武口区因土地使用权挂牌和拍卖,10个片区,涉及拆迁2480户,拆迁面积23万平方米。2004年计划拆迁678户,拆迁面积6.68万平方米。2005年,计划拆迁999户,拆迁面积9.15万平方米。通过一年多的拆迁,已拆迁约730余户,约占43%。2005年1至7月,大武口区新批拆迁项目10个,涉及拆迁户429户,截止目前已拆迁370余户,约占86%。

(二)造成拆迁难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造成拆迁难有国家政策调控、我市拆迁政策、开发商等多方面原因。

1、国家政策调控是造成此次拆迁难度加大的主因。自2003年以来,拆迁问题再次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焦点问题,为此,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份以来,先后针对拆迁发出[2003]42号和[2004]46号文件,要求控制拆迁规模,维护社会稳定。建设部也针对性地下发多个文件,对拆迁进行调控。同时,各方面媒体也有倾向性地对拆迁进行报道,使一些被拆迁人有意识地曲解国家拆迁政策,在拆迁中狮子大张口,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双方不能达成拆迁协议。

建议: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国家的拆迁法规和政策,充分认识旧城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人民法院、公安等部要正确履行职责,对合法的强制拆迁要提供法律支持。

2、我市拆迁政策原因。

我市[2003]84号文件与目前拆迁工作实际发展不相适应,不能用以指导拆迁具体工作。特别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上涨过快,基准价与市场价存在一定差距。2004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办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我市84号文件有一些不一致。个别人乘机散布“国务院发文不准强制拆迁”、“84号文件要作废了”等谣言,导致拆迁双方在执行84号文件时出现矛盾,协商进行不下去。政府相关政策对下岗、失业、低保、困难户的优惠政策在拆迁中没有,对开发商在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没有。

建议:修改我市拆迁政策。经2004年10月至11月份多次座谈修改,新政策2004年12月定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审阅,新政策取消了拆迁补偿基准价,代之以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2005年3月,市法制办返回我局,我局在石嘴山日报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4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形成了正式稿,经市法制办再次审阅,2005年4月底报市政府发布,2005年7月底,市法制办再次进行了修改,于2005年8月2日报市政府,请市政府尽快讨论发布。

3、开发商拆迁工作的不规范也是拆迁难的原因 开发商社会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态度生硬,方式方法欠妥,拆迁工作人员配备不齐,业务素质不高。个别公司乱涨价,乱许愿,在拆迁中公开擅自提高拆迁补偿价格,扰乱了我市的拆迁市场,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被拆迁人要求更高,使拆迁难度增大。

建议:

1、加强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办。2005年4月,我局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举办了培训,邀请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法制办及相关专业人员对100余名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

2、充实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加强监管。

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拆迁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决策下,我市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保证了住宅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城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了城市的集聚效应和投资吸引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拆迁科的基本情况

2002年初,市委、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对大武口区3.5平方公里核心区实施拆迁改造建设。为解决拆迁难等问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了负责拆迁协调与监管的专门机构——拆迁协调办公室,从相关执法部门抽调6名同志共同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做好大武口区城市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方面的监管、裁决、申请、组织强制拆迁等工作,对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方案,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重点建设项目等涉及拆迁的工作的协调、调研等工作,为城市改造建设的顺利展开打好了基础。2004年拆迁协调办公室因机构调整划为市城市(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改名称为房屋拆迁管理科。

二、拆迁科的职责

一是拆迁监管,包括房屋拆迁公司初审、拆迁许可证发放、拆迁公告发布的审查及查处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双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并做好裁决后的申请强制执行及涉及诉讼等;三是做好拆迁工作中的调研、统计以及指导下级拆迁部门工作;四是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三、近年来拆迁工作情况

2002年接待来访群众200余人,来访、来信89件,协调38件,裁决1件,强制执行1件。来人做到热情接待,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提前超额完成2002年度拆迁任务。

2003年全年办理拆迁许可证42件,共涉及拆迁总户数1829户,建筑面积244803.47平方米,占地面积764762.68平方米,当年共受理申请裁决案件共108件。同时根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派对星海湖湿地综合整治一期实施拆迁,仅用20多天,拆迁工厂和住户35户,占地面积28220.05平方米,拆除地上物7518.36平方米。03年至04年对星海湖(西域)湿地综合整治实施拆迁,共拆迁307户,拆迁共涉及土地面积197647平方米,建筑物面积62365.86平方米,补偿金额6378.52万元。

2004年全年共办理拆迁许可证申请23件,颁发拆迁许可证23件,并对一起未办理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的项目及时发出停止拆迁通知书。全年共受理申请裁决案件49件,接待来访群众720余人(次),书面正式答复各类信访56次。完成了对星海湖(中域)房屋、居民构成等情况的调查,中域涉及已批准使用土地 167.1万平方米涉及建筑物面积19.42万平方米。涉及单位、住户共759个,人口3750人。先后两次深入大武口区范围内的11个拆迁片区,对3365户被拆迁户实施了问卷调查,为我市拆迁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

今年我办从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着手,加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规范拆迁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监督管理,并辅之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拆迁工作,使辖区的拆迁不断地规范。全年共办理拆迁许可证19件,涉及拆迁总户数1060户、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已完成628户12万平方米,受理裁决87件、强制执行12件;主要工作有:一是举办了房屋拆迁人员培训班,共有102人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了石嘴山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合格证和上岗证,此次培训班是我市乃至全区也是首次举办。二是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三是认真做好拆迁中各项数字的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每周、每季度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四是对南环路及白银南路延伸段56户15810平方米的违章、突击建房进行了强行拆除。五是组织人员对白银路、南环路和山水大道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了摸底调查、统计和资金的评估测算工作。并对白银路、南环路262户拆迁户(其中白银路涉及建筑面积28000㎡,土地面积108000㎡;南环路涉及建筑面积55000㎡,土地面积330000㎡),以及山水大道山水大道的137户拆迁户(占地面积181346.29㎡,总建筑面积42586.6)实施了拆迁,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六是大胆创新,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和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和各类文书样本进行了修改和规范,并且已全部应用于工作实际,并在依法拆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2006年的工作打算

(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我市市区内拆迁片区的拆迁裁决受理工作,保证裁决工作从审查材料到受理、调查、听证协调、下发裁决书在一个月内完成,做到不违规、不拖拉、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加快我市的旧城改造进程做点工作。

(二)加强我市“新办法”的落实、宣传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上街宣传和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工作;二是通过制作电视节目和报纸专栏进行播放和刊登,由此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制作法律法规汇编的小册子,编定我市新的拆迁办法的释义;四是做好各类新法规的上墙工作,从而为群众提供多渠道了解拆迁法律、法规。

(三)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诉和信访记录。针对今年出现的多起开发公司违规拆迁、不文明拆迁、野蛮拆迁的问题,设计并建立一套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加强对各开发公司的监督管理的力度。做好信访记录,并实地调查核实后再进行答复,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对于信访投诉,实行谁接待、谁调查、谁答复,做到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四)同大武口城市房屋拆迁协调办公室,一起做好大武口区范围内各开发片区的拆迁协调、宣传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

(五)做好裁判员一手托两家,维护好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期深入到拆迁区域对被拆迁户,开发企业的拆迁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开发企业即时予以查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漫天要价、企图以闹取胜的被拆迁户,坚决予以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决不姑息。

(六)抓落实、想措施,主动解决拆迁安置中的问题,创新工作手段,通过不断完善信访工作答复制度,定期汇总信访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产生信访事项的原因,做好保稳定的硬性工作。二是点面结合,针对各项重点工作着力抓好对内和对外宣传工作,实行相关宣传,信息报送一条线制度,形成环环相通的良好运作态势,做到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准确报送。三是做好档案实体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对新兴的声像资料加以保护,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利用方便。

房屋拆迁管理科 2005年12月19日

大武口旧城改造情况报告

石嘴山市拆迁协调办公室

从2002年至2006年,大武口区旧城改造项目主要集中在15个片区,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涉及被拆迁户2800户,因种种原因有的小区已延续5年难以改造,部分居民要求的补偿标准很高,达不到满意就拒绝搬迁,已搬迁的居民长期得不到回迁安臵,拆迁矛盾突出,拆迁难度很大,2004年以来拆迁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在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在市直有关部门和大武口区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市拆迁协调办公室成立以来,认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抽调近30名拆迁工作人员深入被拆迁户家中,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怕吃闭门羹,不怕冷面孔,尽力统一拆迁补偿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行为,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止4月初,15个片区累计完成拆迁18.6万平方米,1620户,其中拆迁协调办公室4个月协助完成拆迁任务10万平方米820户,极大地推动了旧城改造,确保了12个片区的项目开工建设,开工总建筑面积达37万平方米。目前部分小区仍有200余户被拆迁户未拆迁,拆迁协调办将加大拆迁协调力度,尽快促其拆迁,确保5月底以前要开工的项目都能顺利开工建设。

一、各小区基本情况

1、恒源水岸。位于游艺西街北,由宁夏恒产建设发展公司开发,总拆迁户188户,2.2万平方米,已拆除182户2万平方米,剩6户1750平方米沿街二层楼和3层楼尚在调解之中。已建成3万平方米,今年已开工3.2万平方米。

2、新世纪家园。位于鸣沙路西,由石嘴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共分三期工程,总拆迁户数830户,面积8.5万平方米。一期完成拆迁1.5万平方米10户(单位1户),已竣工2.2万平方米。二期工程预计2006年完成,已完成拆迁户277户3万平方米,还有31户未拆,已开工15栋8万平方米。

3、锦绣园。位于绿园北侧,由石嘴山市新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拆迁总面积1500平方米18户。住宅平房已全部拆完,因煤炭总医院的太平间难以拆除,无法开工。

4、青山小区。位于青山北路西,裕民北路东侧,由石嘴山市申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总拆迁户512户约5万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计划建成,一期拆迁户320户,已拆除314户3.5万平方米,尚有6户拟进行强制拆迁,目前已开工22栋约6.6万平方米。二期目前已拆迁90户。

5、中心商贸区。由石嘴山市大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总拆迁面积2800平方米,已拆除住宅31户2324平方米,剩宁夏煤炭基建公司19套476平方米商业房未拆。开工2.5万平方米。

6、禹新小区。由大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从2001年开始拆迁改造,总拆迁户307户,已完成拆迁306户,其中2006年完成23户0.3万平方米,建成房屋2.6万平方米。剩1户未拆,今年开工1.7万平方米。

7、红柱子东改造区。由宁夏大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从2002年开始改造,总拆迁户383户,已完成拆迁344户,其中2006年完成13户0.2万平方米,已建成商业房3.5万平方米,住房2.2万平方米,剩39户住房未拆。

8、浪潮酒店扩建项目。总拆迁户21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18户0.15万平方米,剩2户商户和1户住户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9、鑫源小区。位于永康北路东、游艺西街南侧,由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总拆迁户40户,完成30户0.4万平方米,剩10户住宅房未拆,已开工1万平方米。

10、永康花园。位于永康南路东侧,由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总拆迁户195户,3.2万平方米,已完成拆迁139户2.2万平方米,二期工程计划建设3.5万平方米2006年完工,剩余20户未拆,影响工程开工。

11、友谊小区。位于前进北路东。由宏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总拆迁170户,1.6万平方米;已拆除119户1.0万平方米,剩51户未拆,其中影响今年开工的15户,目前已开工6万平方米。

12、绿城雅居。位于解放东街北侧。由石嘴山市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总拆迁292户2.3万平方米,一期工程预计2006年完工,已完成拆迁180户1.5万平方米,尚有1户未拆迁,已开工3万平方米。

13、万盛二期。由石嘴山市众鑫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总拆迁户195户2.2万平方米,已完成拆迁177户1.8万平方米,已建成2万平方米,剩18户住户未拆迁, 2006年开工2万多平方米。

14、太西迁居工程三区。由宁夏太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总拆迁户21户1.2万平方米,已完成拆迁20户1.1万平方米,剩1户未拆迁,已开工1.5万平方米。

15、青山小区(南片)两栋综合楼。恒产公司和新业公司各建一栋,已完成拆迁53户,0.4万平方米,开工面积1.5万平方米。

二、存在问题

1、拆迁协调办成立后,大部分开发企业拆迁工作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没有摆正与拆迁协调办的关系,对拆迁协调办过于依赖。

2、开发企业的拆迁安臵方案缺乏人性化,存在不合理现象,安臵房的户型、面积、楼层等让被拆迁人无法选择。

3、开发企业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沟通不够,存在的不注意方式方法、工作中生冷硬横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4、个别开发企业存在拆迁协议和回迁安臵情况不公开、不公平现象。

5、个别开发企业消极对待拆迁,特别是对不影响施工的被拆迁户不认真协商,存在故意压低补偿标准、故意刁难被拆迁户等现象。

6、个别企业拆迁、建设进展缓慢,周期长,像大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红柱子街拆迁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长达五年,现在还有近四十户未签订协议,许多2003年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户,现在还未返迁。

三、进一步做好拆迁工作的措施

1、严格统一拆迁补偿安臵标准,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杜绝在拆迁补偿标准上的高低不

一、暗箱操作等现象。

2、理顺拆迁协调办与各开发企业的关系。拆迁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进行拆迁法规和政策宣传、统一拆迁市场、加强拆迁管理的,不是开发企业的拆迁工作人员。对于开发企业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拆迁协调办工作人员可给出主意,想办法,找对策。但真正拆迁的具体商谈,协议的签订等,还是要靠开发企业的拆迁工作人员。

3、认真审核各企业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对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不合适的,要尽快进行调整,多想办法,方案要体现人性化,对家中有老年人的生活困难的,在安臵房楼层上要予以考虑低楼层,对几代人同住一户的,安臵房面积、户型等到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居住需要。

4、监督开发企业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决杜绝生、冷、硬、横等现象。

5、适时采取强制拆迁手段,促进拆迁进度。对一些无理取闹的被拆迁人,经多次做工作无效的,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强制拆迁予以支持和配合。

6、督促各开发企业加快拆迁和建设速度,对故意延缓拆迁,不及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臵的,或者违反拆迁条例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偷拆房屋的,将依法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不再批新项目。对因安臵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住户多次上访或者群体上访的,降低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

推荐第3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

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

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

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

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规范,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规范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推荐第4篇: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

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平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房屋租赁税收涉及税种众多,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操作上极不方便,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推荐第5篇:缙云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研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关系到城市形象,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缙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发展,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明显加大,2002年5月14日县人民政府出台《缙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来,先后实施了县城二期、大桥南路改造、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程、新建镇中心街改造等项目的房屋拆迁,共拆迁房屋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被拆迁户数837户。在拆迁工作中,我县做到了依法拆迁,公开运作,市场接轨,建立了“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使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确保了房屋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了城市建设,改善了居住环境,同时也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在几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我们逐渐发现原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拆房屋手续不齐全。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但现已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被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的比例很少,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房屋拆迁项目被拆迁723户中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52户,占48.69%,有房屋所有权证的177户仅占24.48%。大量的被拆迁房屋仅持有规划、土地、乡镇政府等简单审批证件或罚款、罚没款的票据。由于被拆房屋“两证”不全,给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带来了较大难度,容易造成补偿安置不公正,容易产生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权益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与此同时,也造成国家大量的审批、办证费用的流失。

2、安置土地用量偏大。根据《办法》规定,农业人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异地建房三种形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补偿安置,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中,农业人口被拆迁人全部选择异地建房安置。原被拆迁范围建筑密度大,而安置建房间距达到1:1,致使房屋拆迁置换的可供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很少,而安置用地大,相对而言,房屋拆迁的成本也较大。如县城一期房屋拆迁中,拆迁房屋占地面积7959平方米,而实际用于安置的土地26103平方米,是拆迁占地的3.2倍。

3、农业人口异地建房安置地块缺乏统筹安排。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改善城市居民环境,促进城市功能合理布局,确保城市有序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房屋拆迁安置又重新出现了“城中新村”,且“城中新村”有的规划在城市中心区,在布局上规模偏少,布点分散,有的安排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有碍城市景观,同时也导致城市功能上的不合理。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放宽现象。根据《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形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办法》在前两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置用地形式,在我县房屋拆迁放宽安置的前提下,个别房屋拆迁项目,已出现安置用地扩大标准安置和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算安置用地而改用建筑占地面积拆算安置用地倾向,背离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时对违法建筑补偿也存在由无到有,打折的办法给予了补偿,背离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另外,营业用房的认定上也存在放宽现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拆迁前仍继续经营的,可以按底层临街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增加了拆迁的成本。

5、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滞后,存在后续处理问题。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可实行现房或期房,但我县自开展大规模房屋拆迁以来,均实行期房安置,由于期房安置均以设计图纸计算建筑面积,建成后存在着建筑面积或大或小问题,与已签订协议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相符,在安置房交付时需进行安置面积重新测量和差价重新结算,势必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出现新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拆迁安置的顺利落

实,会增加新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因目前安置用房规模偏小,没有配置物业管理,也没有缴付专项维修基金,这也给今后的管理留下了隐患。

6、房屋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空白。由于我县房屋拆迁没有中介服务机构,已实施的拆迁项目均由带有政府某些职能的城市开发公司负责拆迁,通过组织拆迁临时机构具体实施,这一方面因机构的临时性势必造成拆迁专业性不强,对拆迁政策的正确把握性不够,致使政策执行走样,同一时期拆迁执行的政策不一,易造成拆迁项目之间和被拆迁户之间的相互比较,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因组建机构大量从相关行政单位抽调人手,也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日常办公。

7、拆迁补偿机制不完善。根据《办法》规定我县每年确定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拆迁地段等级划分,被拆迁房屋的贷币补偿区位补偿款由该房屋所处的地段级别决定,这种划线定级的办法有时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房屋所在区位的真正价值,在同一项目中很可能出现两处相邻且市场收益相近房屋补偿款悬殊很大的情况,使补偿较低的被拆迁人很难接受,影响了拆迁工作的正常进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对策及途径

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的工作。近年来,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经历了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完善方面及问题,要使拆迁工作达到“拆迁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目的,坚持依法拆迁是前提,制订合理政策是基础,改进工作方法是关键。针对目前我县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其解决的对策及途径有:

(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拆迁《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及新兴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出现了一些原拆迁法规政策难以规范或没有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群众性很广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搞好拆迁工作的根本。结合本县现有《办法》及已实施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取消异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对城区中的农业人口房屋拆迁,有条件的实行幢式产权调换。二是增加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形式的激励机制条款,解决异地建房安置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利益倒挂问题,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三是增加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条款确保被拆迁房屋价格的公开、透明运作。在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形式要与《条例》接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构筑现代城市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作用。规划要力求超前性、先导性和体现新时代要求。一要统筹安排房屋拆迁安置地块,相对集中,定向安置,立足可持续发展,留足发展空间,重视整体性,力免点多分散布局。二要从推进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角度合理布局安置地块,力免城市主要道路两沿安排异地建房用地。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注重居民生活空间的营造出发,探索建设农民公寓,着力改善地方人居环境,以建设生态、环保居住空间为目标,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满足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环境性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居住区。

(三)健全机构,依法行政,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房屋拆迁管理的前提,依法行政是房屋拆迁管理的关键。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广泛参与,需要建立强而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借鉴外地的经验,在县一级,建立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对房屋拆迁工作实行领导和综合协调。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设置具体办事和管理的内设机构,如拆迁科、拆迁办,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能。

(四)综合清理,规范房屋,确保合法房屋进行拆迁

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老城区内存在着大量擅自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无合法权源、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载明房屋功能与现状使用功能不符等房屋较多,使拆迁补偿安置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也是产生拆迁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一要对老城区的房屋开展综合清理,规划、土地部门及乡镇政府要采取联合行动,从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解决的原则,着手解决违法建筑问题,对照《城市规划法》,该拆的坚决拆除,该罚款的予以处罚,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予以补办。二要加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力度,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未办证房屋的排查工作,采取督促或上门服务方式给予办理“两证”。三要根据《缙云县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管理办法》,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要求尽快办理房屋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拆前建房,及时安置,推行房屋拆迁现房安置

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补偿与安置,其中安置地点、安置房标准、安置时间、安置房环境,被拆迁人十分关注,实行现房安置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减少因安置房建造时间带来的过渡矛盾、面积矛盾及环境条件不明的矛盾。异地建房安置实行现房安置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安置新村的整体形象,可避免因农民自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问题,以及自建房屋标准不一问题。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安置的管理,要把房屋拆迁现房安置逐步纳入拆迁的正常管理轨道。

(六)积极培育,大力扶持,逐步实行专业队伍负责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拆迁政策执行的紧与松,准确与偏差情况,关系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房屋拆迁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在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公正、公平运作。要积极培育房屋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性的房屋拆迁工作队伍,以适应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房屋拆迁人员的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加强拆迁工作方式、方法与经验的交流,提高解决房屋拆迁错综复杂问题的实际解决能力,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推荐第6篇: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调研时间:2011年2月23日

调研地点:***市

调研目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为深化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农民的固有资产,加强农村固有资产的流转力度,将农村固有资产有效地纳入市场流通,进一步完善农村抵押信贷的产权认证工作,为农村产业发展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解决产业调整和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达到农民脱贫致富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我县将启动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入认识和了解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对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决定对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先行先试的***市进行调研,以总结经验,为我县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调研内容: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如何有效开展及工作开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对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加快了农民致富步伐,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使农村资产变资金、死钱变活钱,从而盘活全县农村经 1

济,实行农村产业化发展,改变农村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打开农村致富之门的一把钥匙。

但要使城乡房屋产权“同证同权”成为现实,激活农村房

产这一沉寂而又庞大的生产要素,使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得到进一步挖掘、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将是一个无比艰巨复杂的工作。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认真对待,要结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实际,认真细致的加以考证,在改革中摸索的同时,也不能盲目地开展,必须要有一定的长远规划,要有指导性的工作文件。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要涉及所有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全县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工作复杂、千头万绪。

一、要有组织保障

县要成立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组织机构,房产、土管、规划等部门要作为组织机构的主要成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调度,新农办具体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负责调度本乡工作的开展。

组织保障是工作开展的重要保证。作为一项具有历史性的改革,县委、县政府必须站在发展的高度,以历史和全局的眼光看待问题,掌握工作开展的大方向,统筹全局,出台相关的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指导工作的开展。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许多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参与和实际实施,并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作细致的考证和对照,以《土地法》《物权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作为工作的指引。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才能整合人力资源,统一对工作进行调度。

二、要有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繁重的工作,必须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要有人力保障

农村房屋确权颁证工作,需要十分庞大的人力物力。根据工作流程,土管局要测量土地基础,规划局绘图,房产局测量房屋面积和图样。按照工作量计算,一栋房屋的测绘和相关表格资料的完善以及最后的审核发证工作,以一人一日作为1个工作单位计算,至少需要1个工作单位才能完成,要完成全县200

9、2010年两年中按“***居民”建造的15424栋房屋(生态文明家园、危改)的确权颁证工作,需要15424个工作单位,组建一支20人的专业工作队伍,至少需要750天才能完成工作,其中还需要大量的后勤人员和物资作为保障。

四、要有规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农村房屋的确权颁证工作,涉及很多专业的技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必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指导工作的开展。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专业法律人士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关于工作开展中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的工作流程,可采取反流程做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即:先由房产部门介入,列出所需材料清单,然后再由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完善相关资料。

2、关于公示时间问题的处理。

一是采取先完成一个点,即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另一个点,统筹工作时间,使公示与工作同步进行;二是相关审核单位派员组队到一线进行审核,减少资料在流转中的时间损耗。

3、对于户籍不在建房所在地的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女方有户籍的,以女方的户籍办理;二是可户主自己协调,用其亲朋好友的名字办理;三是可办理两证,但只发放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暂由乡镇统一保管。

4、对权属不清的情况处理

对于在测绘时四至界线无法取证的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通知产权人及时回住地明确四至界线;二是如果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其父母兄弟代为办理。对界线模糊不清,有争议的,由村两委协调解决。

5、对共用房屋的情况处理

如两家有共用房屋(如堂屋)。非共用部分明确产权所属,共用部分明确为双方共同使用。

6、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的处理。

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集体所有制,将其建房用地明确产权所属,作为户主的宅基地,可能与《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如何处理这一矛盾,需要谨慎的考虑。

一是如果其宅基地使用时间在规定年限以上,则自然作为其宅基地办理产权证。

二是如果其使用年限不满规定年限,作为放宽政策给予办理土地证,遗留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7、对于有两栋房屋的农户如何解决“一户一宅”的矛盾

可采用相对分户的办法处理,办理为两户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

8、如何集中力量推进工作

可采用集中突击的方式,即一个片的土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可集中使用,突击工作任务重和时间要求紧的点。

9、办公模式

采取县委、县政府总体调度,县新村办调度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分散办公,充分使用各部门的资源。

10、乡镇配合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此项工作,负责调度本乡镇的工作调度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11、对于户型过大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是放宽政策,对于凡是按“***民居”修建的都给予办理“两证”;二是可采用适当分户的方式解决。

12、对于住宅用房和附属用房的性质界定

由房产、国土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界定。

13、建议对农户除收取每个证件5元共20元的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推荐第7篇:某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研报告

XXX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XXX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房屋拆迁工作量明显增大。一方面,由于坚持依法拆迁,广大拆迁户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确保了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但另一方面,由于拆迁政策的不完善,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切实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在总结和分析XXX房屋拆迁和安置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调查报告。

一、主要做法

通过分析XXX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做法,其成功实践主要是建立了以保证拆迁政策到位为基础、保障措施到位为根本、保证被拆迁户利益为核心的“三保三到位”模式,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以保证拆迁政策到位为基础

1.严格依法办事。拆迁政策依据和实施操作环节合法化是房屋拆迁的核心,通过制定符合武定实际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到拆迁政策与上位法相衔接,充分体现了城市拆迁与保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2.加大舆论宣传。为缓解拆迁矛盾,让拆迁政策深入人心,为广大拆迁户所接受,为社会各界所理解,使拆迁项目顺利完成,我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的覆盖面、广泛性和时效性开展拆迁政策、拆迁许可、拆迁工程动态、拆迁听证、强制拆迁、拆迁执法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了良好的拆迁舆论氛围。

- 1庭状况、弄清思想状态、弄清住房情况、弄清人际关系,采取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方法、定时限的办法,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以点促面的工作思路,选准突破口,稳步推进,确保和谐拆迁。

3.明确职责,坚持“三不准”“两公示”。“三不准”即:用地手续、规划手续等没有办全的不准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准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方案中对被拆迁的困难群体,其保障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两公示”即在拆迁项目许可、裁决前进行听证公示,邀请人大、政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及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由拆迁人进行申请拆迁许可陈述,公布拆迁计划和方案,公开接受社会各界质询,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拆迁工作“阳光操作”、深入人心。

(三)以保护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为核心

1.直接性经济补偿到位。一是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账;二是应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必须全额到位;三是确保最低补偿总额得到保障,保证拆迁困难户“居者有其屋”;四是抓好与拆迁规模、拆迁户需求相适应的拆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拆迁户的“后顾之忧”。

2.过渡费用安排到位。针对县城老城区现有存量闲置房源日趋紧张,无法满足被拆迁户租房过渡需求的实际,XXX及时调整拆迁户安置期间临时过渡费用。拆迁户临时过渡费调整为每月每

- 3由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时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房屋所在区位的真正价值,使补偿较低的被拆迁人很难接受,影响了拆迁工作的正常进展,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对策和建议

房屋拆迁是一项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的工作。要使房屋拆迁达到“拆迁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目的,坚持依法拆迁是前提,制订合理政策是基础,改进工作方法是关键。针对目前XXX城市房屋拆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拆迁补偿相关政策,坚持依法拆迁 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针对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对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通过制定货币补偿和安置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每年定期公布城市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类型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条款,确保被拆迁房屋价格公开、透明运作;三是在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后,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形式要与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政策接轨。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确保安置及时合理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力求做到超前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时代需求。一是统筹安排房屋拆迁安置地块,相对集中,定向安置,留足发展空间,重视整体性,避免分散布局,立足可持续发展;二是从推进城市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角度合理布局安置地块,

- 5人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一是积极培育房屋拆迁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性的房屋拆迁工作队伍,以适应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二是加强房屋拆迁人员的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拆迁工作方式、方法与经验的交流,提高解决房屋拆迁错综复杂问题的实际解决能力,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切实解决好城市拆迁安置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采取以上措施虽然并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可以化解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许多矛盾和纠纷。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确保拆迁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拆迁户关心、关注的,切实保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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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农村土改房屋是指在1951年依照《中国土地改革法》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此类房屋虽建成年代久远,房屋本身的价值有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房屋大都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拆迁政策的优惠条件使得房屋具有了大幅升值的空间,导致了此类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日益增加。由于农村土改房屋的权属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案件所必要的原始资料又因历史原因欠缺不齐,造成在认定农村土改房屋权利归属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屋权属争议案件,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对XX年一XX年10月以来审理的78件因拆迁引起的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案件的特点

1、房屋年代久远。土改房屋大都建成于建国前、建国初期。多数房屋的自然状况及其管理、使用情况、权属更迭情况变迁很大。房屋的书证资料有不少已经遗失湮灭,了解房屋权属状况的证人大都已故或年高体弱无法出庭作证。因此土改房屋权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

2、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大部分案件均是房屋产权、继承、析产等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通常还涉及过去法律、法规不健全年代的一些不规范的审批行为,大大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

3、涉及当事人众多。土改房屋权属纠纷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亲戚朋友之间。因过去年代的家庭人口一般较多,加之涉及继承,造成可能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众多,且直系、旁系、血亲、姻亲等关系混杂在一起。在起诉时,部分权利人并未参加诉讼,造成案件通常需要追加多个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审理案件所需的周期较长。

二、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所涉及的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一)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法律效力问题。

土改房屋确权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当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土改房屋权属争议的诉讼中,因颁证年代久远,当事人大都无法提供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原件,用以证明土地房产权属的都是在档案管理部门查档调取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复印件。由于1951年的房产档案管理中尚无注销的制度,争议房屋的权属如果发生合法的变更登记,在原存根证上是没有注销记录的。因此,我们认为,此类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不能当然作为房产权属的凭证,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其效力。

1、争议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记后未再换领产权证,房屋权属应以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的登记为准。土改确权一般以登记为准,因此一般应确认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争议房屋由部分共有人进行了未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翻、改建,但未经过相关批准,部分共有人对争议房屋的翻、改建可视为对原房屋的修缮。房屋权属仍应以土改登记为准。翻、改建的费用可由全体权利人分担。如果争议房屋由部分共有人进行翻、改建,并经过相关批准,领取了私房建筑执照并取得房屋的房产、土地证,则应当认为原房屋已经灭失,原宅基地已经批准用于新建房屋。在其它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翻建人是代表全体权利人进行新建房屋的情形下,原1951年的土地房产证存根不再具有效力,房屋权属归在1951年之后颁发的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所有。

2、争议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记后又换领与土改登记相冲突的产权证时,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效力问题。

无锡市在1989年左右对全市的农村宅基地房屋重新进行了普查与登记,并换发了相应的房产、土地证。由于1989年登记的权利人与土改登记的权利人往往是不一致的,如何正确认识两种权利凭证是审判实践中最感到困惑的问题。

1951年的土地改革是我国对农村房屋进行的首次分配登记,房屋权属一般应以土改登记为准。1989年进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属于换证行为,其确认新的权利人应当经过合法程序。

(1)1989年换证时,如果是以原土地房产证记载的所有共有人的分家析产协议为依据,对房屋进行权利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人应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土地房产证已被合法变更登记。

(2)1989年换证时,仅以祖遗房屋为由部分共有权人或其它亲属领取房产证,应认为是部分共有权人代表全体权利人领取房产证或侵权行为,争议房屋权属仍应以土改登记为确权依据。

(3)争议房屋已经经过土改确认的共有权人的分家析产,但在1989年换证时未按析产协议领证,仍由部分共有人领取产权证。我们认为,如果分家析产协议已实际履行,即支付了归并款、分割了房屋、交付了房屋等,分家析产协议仍应是有效协议。部分共有人领取产权证,不是对分家析产协议的否认,而应视为代表其他权利人领取产权证。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传统风俗和习惯,分家析产协议往往欠缺家庭成员中女儿的签名。这种协议是否因为欠缺共有人签名而导致无效,应慎重对待。在分家析产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当事人也能举证证明未签名的共有权人知晓分家一事而未表示异议的情形下,应认为未签名的共有权人对分家析产默示同意,维持协议的效力。

(二)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共有权人的认定问题。

1950年11月25日中央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6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是合于现在农村经济情况的。但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人姓名,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因此,土改时,在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有姓名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只登记户主姓名但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都是房屋的共有人。

土改至今已有五十多年历史,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无法提供记载有家庭成员姓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当事人提交的存根件上仅记载有户主姓名和家庭人口数。如何确认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也是此类诉讼中的难点。

我国在1951年尚未实行户籍登记制度,现存有据可查的户籍资料是1955年登记档案。如果教条地要求当事人提供1951年的户籍资料来说明土改时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是不尊重历史事实的。在审判实践中,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认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及姓名。如双方无异议的家庭成员出生年代均在1951年之前,当事人可以提供的1955年户籍登记情况又与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无矛盾之处,则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家庭成员作为争议房屋的共有权人。如双方当事人无法确认相一致的在数之内的家庭成员,则可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对各自的主张举证。法官可根据其它旁证材料,以当事人主张的家庭成员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风俗习惯为标准,判断当事人主张在数之内家庭成员的合理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数之外的家庭成员也存在可被酌情认定对土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他字第6号《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精神,土改后不久出生的子女或养子女,长期管理、居住使用土改前祖遗房产,且无其他住处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享有产权并参加析产。最高院的批复对“土改后不久”时间段未有明确规定,依照省高院1994年《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土改后不久”时间段应掌握在五年之内。

(三)涉及拆迁的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标的物的确认问题。

房屋权属纠纷的确权标的当然是争议房屋,但涉及拆迁的房屋权属纠纷的特殊之外在于有些争议房屋已经被有关部门拆除,有些房屋虽未拆除,但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后,当事人往往以房屋尚未确权,阻挠拆迁,甚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房屋、暂缓拆迁。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对拆迁进展的负面影响,应正确认识涉及拆迁的房屋权属纠纷的标的物性质。

我们认为,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是合法行为,争议房屋被拆除并不代表房屋的毁损、灭失,争议房屋的权利依然存在。因争议房屋的权属纠纷与争议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确认争议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

1、争议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但尚未拆除的,尚未签订安置协议的,确权标的当然是房屋。由于房屋是否拆除,并不影响此类房屋权利归属的确认,考虑到权属纠纷诉讼周期较长,而拆迁工作也有较强的紧迫性,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有关拆迁部门暂缓拆除房屋的,一般不应予以准许。是否拆除房屋由拆迁部门按照相关拆迁政决定。对当事人申请暂缓安置房屋的分配、交付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以避免错误安置带来新的纠纷。

2、争议房屋已被拆除,拆迁人已经与名义权利人签订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具体安置房屋的。因无明确、具体的安置房屋,确权的标的仍应是被拆除的房屋。房屋的不存在,不影响确认之诉的进行,当事人仍享有以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身份向有关部门主张安置的权利。

3、争议房屋已被拆除,拆迁人与名义权利人签订安置协议,且也交付具体安置房屋的。这是在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种情形。有观点认为,争议房屋已被拆除,且亦交付了明确、具体的安置房屋,原房屋的一切权利均不存在,应当直接以安置房屋作为确权标的。对此,我们持有不同意见。

首先,房屋权属关系与拆迁补偿安置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直接以安置房屋作为确权标的,必然涉及对安置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如果确权结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则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已经存有疑义,直接对安置房屋确权失去了法律基础。

其次,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原房屋与安置房并不是简单的一等一的置换关系或赔偿关系。依照拆迁政策,当事人对安置方式有多种选择,当事人也可放弃部分安置权利。同时,依照拆迁政策,在增加共有权人或权利人变更的情形下,拆迁人也可能存在应增加安置房屋的义务。由于原安置协议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以安置房屋为确权标的,则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再次,拆迁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就是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依据,在该协议未经正当程序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法院可否直接变更安置房的权利人,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认为,在安置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形下,如果发生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安置协议无争议,同意接受安置方案的,法院可以依照被拆迁房屋的权利归属直接对安置房屋进行确权。如果发生权属争议的当事人,不接受安置协议,仅要求对原房屋确权的,法院仍应以原房屋为确权标的,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判决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向拆迁人主张权利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当然,拆迁人如果是善意、有偿与原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一般应当维持原安置协议的效力,以维护拆迁工作的严肃和有序。至于真正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可以通过要求擅自处分他人或共有人财产的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救济。

(四)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中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及解除

认定问题。

土改房屋权属纠纷通常是与继承纠纷并存的,其中涉及的收养关系多数是在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及解除,也是此类纠纷中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作出的《关于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中指出“一九三七年王青芸两岁时被其伯父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二十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以认定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未事实解除为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即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发生抚养或赡养的生活关系。具体可表现为当事人相互间都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或子女随父母姓氏,或有收养文书、或申报户口登记等。一般应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确认事实收养的依据。

2、须有群众和亲友的公认。即群众和亲友公认当事人之间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最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的就是当事人的亲友和乡邻,他们的看法对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性质的重要证据之一。

3、须有基层组织的承认。基层组织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负责当地群众的日常事务管理,对当事人间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基层组织的承认是确定当事人间关系性质的主要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在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又因各种原因,做出一些行为,如将双方户籍分开、养子女迁回亲生父母处居住、双方在各自档案中不再填写收养关系等。是否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行为表明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可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也可因双方的协议而解除。1992年实施的收养法的规定也强调了收养关系的协议性质。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两种方式,一是依当事人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以诉讼方式解除。可见立法所强调的是收养关系因协议产生,也因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须以诉讼方式解除。不认可所谓的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某些行为而事实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在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双方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参照现行立法的精神及收养的实质,强调以当事人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形式公开解除为标准。

(五)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农村土改房屋权属纠纷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情况:

1、1989年换证时的公告时间是否应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1989年对土改房屋进行换证时,通常是经过了公告程序的,被告因此抗辩原告应当在公告之时知道权利被侵害,原告迟至现在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我们认为,颁发房屋产权证之前的公告,是颁证机关为保证颁证的正确性,对拟颁证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的异议、意见的行为。这种公告不具有已将房屋产权情况告知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效力。简单地将公告时间认定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应证明原告知晓公告且无异议。

2、关于继承的诉讼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对象问题。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者规定的差异之处在于两种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继承的20年时效是自继承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是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生效的,《民法通则》是1987年施行的。对《民法通则》颁布生效后怎么适用这两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作出了司法解释:“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上述司法解释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包括明确表示继承和视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所有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第二,在继承权被侵害时提起继承诉讼时,应适用《继承法》第8条关于2年或20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土改房屋权属纠纷中遇到的继承大都属于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接受继承但遗产未分割之情形,有关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过特别的情形,即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分割遗产,但遗产已被非继承人占有取得(侵权未超过二十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之日)二十年之后,才提起确权诉讼。这种纠纷是属于继承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适用何种诉讼时效规定,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继承权纠纷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纠纷的一种类型,《继承法》与《民法通则》对这种侵权纠纷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混乱。从法理角度来讲,《继承法》是民法中的单行法,不得违背基本法,同时,《民法通则》颁布生效在《继承法》之后,其基本原则应视为对前法与之矛盾之处的修正。从实践角度来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二十年才知道权利被他人侵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实际上剥夺了房屋继承权人法定的、正当的、合理的权利。

推荐第9篇:房屋维修报告

关于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9栋1单元1103室

存在严重房屋质量问题的报告

致芜湖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我是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9栋1单元1103室业主,自取年10月份该房交付后,本人于二00九年11月份对此房进行装潢,发现该房存在以下房屋工程质量问题:

1、卧室、主卧室的四扇窗户,均出现渗水现象。

2、主卧室西侧山墙渗水。

3、楼梯梁砖混结合处渗水。

4、室内净高不足,且屋面倾斜,两端高低差4cm。

5、电线管渗水渗到了用电总控制箱上,造成很大安全隐患经常无故跳闸。

6、跃层西侧山墙渗水。

7、跃层书房窗户严重渗水。

8、跃层平台玻璃顶渗水。

上述问题经物业管理公司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察看后确认为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开发公司组织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维修,并承诺全部返修合格,但待装潢好本人搬进去住后,上述有些问题并未维修好,陆陆续续前后进行了五次维修,但均未维修到位。本人入住后花大量时间、人力投入开发公司无休止的维修当中。同样的问题一次、两次。均未看见维修效果,未给本人解决根本问题。

本次下雨后有又出现下述问题

1、跃层平台玻璃顶渗水渗到了地板上,造成了木地板的大面积起鼓。

2、跃层阳台顶棚玻璃渗水造成卧室地板出现大面积起鼓。

3、跃层书房窗户渗水,导致以装饰好的墙纸大面积发霉。

4、主卧室凸窗渗水,导致以装潢好的窗户木包边发霉、起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规定,本人要求:

1、开发公司必须尽快组织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维修,并明确一次性维修到位,并承

诺维修时采取措施对家具和其他装饰成品的进行保护。

2、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因房屋维修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费100000.00元(含多次维修过程

中对家具、地板、地砖等的返工费、误工费、卫生保洁费、无法入住产生的房租费)。

望质检站领导百忙之中抽点时间主持公道解决上述问题,为感!

柏庄春暖花开19栋1单元1103室业主:(鲁晶晶)

2010年7月13日

推荐第10篇:房屋修缮报告

房屋修缮报告

尊敬的社区领导:

我叫xxx,身份证号码为:430xxxxxxxxxxxxx,家里7口人,家住xxxxxxxx1组16号,土砖房于1980年建造,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建造质量差,又年久未修,房砖房墙体裂缝,出现严重安全隐患,因此,我要求重新修缮该土砖房,敬请审批,万分感谢! 特此报告 敬礼!

申请人:xxx

2017年11月14日

第11篇:房屋漏雨报告

关于解决多层部分房屋漏雨问题的报告

××物业管理处:

惠民物业服务中心在物业费收缴过程中,遇到多层楼部分阁楼漏雨,多次协调,项目经理联系不上,或是不能及时维修,漏水问题仍未解决,业主反映强烈,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重点是:6号楼3单元501, 7号楼3单元501,7号楼2单元502(要求赔偿), 22号楼2单元阁楼平台上方。

其次是:32号楼2单元、3单元阁楼上方平面,项目经理联系不上。33号楼2单元502阁楼外多次未修理好,致使我们收费工作难度增大,严重降低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特此报告

ΧΧ花园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9月30日

第12篇:房屋拆除报告

夹铁乡中心校

关于申请对学校危房拆除的请示报告

普格县教育局:

现有我校位于学校大门左侧的一幢平房,始建于1970年,砖木结构,160平方米,主要用途为教师宿舍,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属危房,为全校师生的安全,需拆除此幢平房。

以上请示妥否,敬请批复!

夹铁乡中心校 2013年7月17日

第13篇: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

第一部分 摘要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有限公司位于xxxxxx市x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xxx层xxx平方米非住宿房屋的使用权抵押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方:Xxxxxxxxx

三、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对估价对象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 Xxxx年xx月XX日。

五、估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土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本次评估的价格是指宗地于估价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在下列五项估价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1、设定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实际用途为非住宅;

2、三层房屋批准房屋使用期限均为到XXXX年XX月XX日止,自估价基准日起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XX年;

3、于估价基准日时,估价对象三层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本次估价结果未圲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对评估值的影响。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估价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估价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于估价基准日的抵押价格为:

房屋1和房屋2及房屋3土地总面积XXXX平方米,总地价为XXXXX元。

广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14篇:房屋评估报告

房屋评估报告

本公司对张瑜(身份证:342422198506277596)所持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嘉陵江路与庐州大道交口万达揽湖苑10栋1902室房屋进行房屋评估。以下评估内容均已经过房产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实

1.建筑面积:101.74平方

2.房屋用途:住宅

3.房屋结构:钢混

4.不动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01101087)

5.房屋抵押情况: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处查询,该房屋在6月15号抵押给厚泽金融抵押房贷处总额共计:132万元整(壹佰叁拾贰万元整)借款周期为6年零2个月。

日期:2017年9月10号

第15篇:房屋改建报告

危房改建申请报告书

村委会、及乡镇领导:

本人家住孤山镇联华村老庄头,有两间正房一间偏房,原房建于1980年,

原房采用黄石基础、土墩及空斗墙砌筑、芦苇、望砖、小瓦做顶。原正屋东立面亦因当时经济条件实在困难,未曾粉刷。房屋至今已经历了32年,结构严重老化,质量太差,和现代框架、砖混的建筑结构不可同日而语,有天差地别。又因风凋雨淋,年久失修,日益破败濒临倒塌的危险!现将具体情况阐述并附实体照片如下:

一 :正门门墩已欲倒塌,故用水泥板顶住。屋顶已漏通,濒临倒塌,故用木棍撑

住。原漏通部分用一块彩板及布袋盖住,其余部分下雨时,确实是外面下一滴里面漏三滴!实际情况看照片:

二 :四周墙身多处欲倒,故用木板两面夹住。再由于临近建筑地基较高,我家老

屋地基较低。而原来基础本就黄石所砌筑,常年雨水侵蚀造成基础不稳。实际情况看照片:

根据原房屋现实情况,故提请乡镇及村委会领导同意,在原有房屋基础之上进行

重新翻建,并附房屋草图如下:

申请人:谢金宝

日 期:2011-2-25

第16篇:房屋鉴定报告

关于要求做房屋鉴定的报告

余江县房管局:

我是邓埠镇府北巷76号的居民。因为地势低洼,排水渠道又年久失修,堵塞不通,每到雨季,造成内涝,我家住房常常被水淹浸,墙脚等风化严重,石墙块块脱落,屋面裂缝四布,漏水难治,椽木断折,倒壁塌落,阳台栏杆破烂不堪,特别是东面阳台向下倾塌,仅靠三根木头支撑,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极大地危害到来往行人及我们的人身安全。鉴于此,我特向贵局要求做危房鉴定,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请批准为盼。

特此报告

报告人:

2013年2月1日

第17篇: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城建环保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社科院城市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的有关同志先后到建设部拜会了***副部长,到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就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考察学习,了解了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特报告如下。

一、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的意见

***副部长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谈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国家十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准备拟定《拆迁法》,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目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对城市城乡结合部的拆迁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安臵的标准应当一致。

(四)拆迁评估应以即时市场价为准,要建立和完善最低单价和最低安臵面积的保障制度。

(五)单纯依靠货币化安臵不能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现行的国务院拆迁法规对保障制度没能有效规范,在今后具体管 1

理工作和立法工作中要切实予以解决。

(六)应当减少行政强制拆迁,采用司法强制拆迁为宜。

(七)拆迁许可权力不宜下放到市辖区一级,最好按照国务院拆迁法规的规定,由市或县统一管理。

***副部长强调,应当树立正确的拆迁指导思想,要切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有关拆迁条例、办法规范的重点是约束政府的拆迁行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安臵问题。要注意减少政府形象工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一)关于拆迁保障制度

天津市实行“评估+补贴”的补偿方式,重点强化房屋安臵,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一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双困”家庭,由政府新建一批户型小但环境好、功能全的廉租房,由这部分居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承租;二是对于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但家庭年收入低于1.8万元且住房或生活困难的被拆迁居民实行“经济租赁房”制度,由其按市场价租赁房屋,政府补贴50%的房租;三是对于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拆迁补偿所得低于10万元的被拆迁居民,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约为当地商品房价格的2/3。

南京市全面推行“市场+保障”的拆迁政策,重点推进“三个转变”,即推进拆迁补偿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拆迁行为由政府直接抓向中介机构规范服务的转变,拆迁弱势群体从 2

买房难向政府托底、综合保障的转变。在补偿水平上,实行拆迁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两条保障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最低单价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单价进行计算;被拆迁居民所得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低总额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总额补偿,使拆迁群众买得起房、租得起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大大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最低单价根据各类区二手房交易价格确定,最低总额保障线根据年度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以确保居民拆迁后能够得到安臵。与此同时,南京市建立了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体系: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500元至1800元,不到当地商品房价格的二分之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政府负责土地划拨,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房屋建设由开发单位代建);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被拆迁居民,可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每平方米2600元至3200元)。

扬州市在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全面推行 “831”工程,即每年递增建设一定数量的解困定销房,用于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300元、持有市区户口10年以上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住得下、分得开、人均一间房的要求,房型设计为

52、6

5、75平方米三种。首批定销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790元。其基本特征是“三定一不”,即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定点建设和不能上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安臵,2人户可购买52平方 3

米的户型,3人户可购买65平方米的户型,4人户可购买75平方米的户型。扬州市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来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臵问题。

(二)关于拆迁评估体系建设

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均对拆迁评估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其中尤以南京市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南京市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了完备的拆迁评估体系:

1.评估机构选定的市场化。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双方选择。当事人双方就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以抽签方式确定。

2.评估价格的市场化与监管的公开化、科学化。南京市不仅对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评估工作准则、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评估资料的存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还结合当地实际,对评估的各种参数作了具体的设定,既充分体现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又以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监管措施的到位。

3.评估争议的解决。南京市制定了拆迁评估鉴定制度:由持有争议的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超出允许的范围的,由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组建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人以上成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为减少政府干预色彩,专家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社会人士担任,避免政府与群众的矛盾。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

(三)关于强制拆迁程序

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对于强制拆迁特别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态度均比较慎重,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均与被拆迁居民充分协商,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对于市重点工程项目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南京市自今年2月1日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实际行政强制拆迁的仅有3户,扬州市近两年来未实施任何强制拆迁。三市认为,强制拆迁的关键在于一是要依法进行,尤其要组织听证和进行公证,扬州市制定了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南京市在必要时还邀请新闻媒体参与,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补偿到位,天津的同志甚至认为强制拆迁必须以房屋安臵为基础;三是要有选择性,南京市仅针对重点工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非重点工程中的强制拆迁均通过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实施。

(四)关于拆迁管理体制

天津市实行二级拆迁管理体制,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审批,市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核准以及政策的制定。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理由是天津城市大、人口多、情况复杂,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更加了解情况;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区县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便于把工作做细,而且便于拆迁行政裁决;缺点在于一是难于全市统一(补贴标准),二是区县拆迁管理行为因干预较多而不尽规范。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已经大大减少,日渐规范。

南京市和扬州市均同我市一样实行一级拆迁管理体制。

(五)关于新老法规衔接

天津市在新的拆迁补偿安臵机制实施后,对于那些按老办法 5

实施补偿但仍未得到妥善安臵的居民,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为被拆迁人提供价格适宜的住房,“在操作中解决,不在立法中解决”。

南京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公布后实施的拆迁项目均属重点工程,对于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有关单位在不改变政策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增加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但目前适用老办法拆迁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有2000户,解决难度较大。

三、工作建议

我市实施新的拆迁条例的前两年,由于立法思路新、补偿价位得当,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一二年来,由于补偿价位与市场价位差距越来越大,拆迁中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导致一系列群体上访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如不及时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因此,我市拆迁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学习外地的经验,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通过调研,我们深切体会到,兄弟城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之所以能够开展得相对顺利,主要是因为他们抓住了“两个核心”和“两个优先”,即以最低保障制度作为拆迁补偿政策的核心,以政府标准作为最低保障制度的核心;优先安臵被拆迁居民和优先安臵住房与生活“双困”户。要解决当前我市的拆迁难问题,必须改变思路,使行政干预退出拆迁一线,实现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回归,政府不再作为拆迁主体,真正成为市场的调控者、管理者,通过合理控制拆迁规模、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建立分 6

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房屋安置,完善拆迁保障机制

过分倾向于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居民的经济状况不加区分,必然会给部分困难拆迁家庭造成安臵难问题。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同时又不至于矫枉过正,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在解决拆迁难问题时,均充分考虑到了房源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房屋安臵,突出房屋安臵的作用,既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又便于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我市现有制度基础上,强化房屋安臵,建立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机制。一是对于拆迁后无力购房并且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按照规定通过廉租房确保其得到安臵;二是优先保障被拆迁居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为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买得起、住得下”,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通过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划拨,招标确定开发主体,实行开发企业代建制,严格控制土地成本,统一定价,政府指定管理机构统一销售,禁止企业自行销售,以切实解决拆迁中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体系

南京市的拆迁评估体系,不仅充分利用了市场的专业化资源,而且实现了政府的有效监管,突出体现了科学原则和公正原则;尤其赋予被拆迁居民选定评估机构时的参与权和对评估结果的认 7

可权,又重点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建议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建立与上位法相衔接、以市场评估的即时价格为准的拆迁补偿方式,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制度。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过程的监管和评估争议的解决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设定,落实拆迁评估的公示制度、当事人平等参与制度、评估鉴定制度,既要遵重市场规律,又不能放松监管,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保障性突出、权利义务关系平衡的完善体系。

(三)慎用强制拆迁

建议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予以严格限制,原则上应通过司法程序实施强制拆迁。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要对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补偿安臵问题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市重点工程慎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对于商业开发项目禁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进行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听证,并进行公证,确保程序合法;凡进行行政裁决并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实行房屋安臵。要杜绝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过滥、操作不规范、补偿安臵不落实等现象。

(四)在拆迁中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

建议此次法规修订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拆迁开发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便于执法操作。可将国办发„2004‟46号文中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8

项目”等列为重要的公益项目。

(五)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建议尽快处理拆迁遗留问题,争取在明年法规修订工作完成之前全部清理完毕。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对个案进行“一户一策”式的特别处理,以确保新老法规的顺利衔接。建议法规修订后的新规定和做法不溯及既往,以免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特此报告。

第18篇:调研报告

2019年调研报告范例-范文汇编

2016调研报告范例一:

一、现状

当前我县妇女思想状况总体良好,对党和国家思想上比较认同,支持党和政府,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比较满意。

妇女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有网络、电视、咨询相关部门等;获取支持和帮助的主要渠道有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到相关政府部门、到基层妇联寻求帮助等。

妇女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元化,无不影响着她们的思想和生活,一方面,实现经济独立的妇女越来越多,思想独立,在工作中独挡一面,在家庭中具有话语权;另一方面,部分妇女,尤其是留守妇女,安于现状,少数沉迷于牌桌。

有困难找妇联深入妇女群众内心,甚至有的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也认为只要是妇女遇到的困难,统统找妇联。

妇女群众对妇联组织还是比较信赖的,对妇联的工作比较满意,但由于妇联本身工作权限的局限,更多的是倾听、协调、呼吁,很多时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妇女群众的问题,妇女群众难免有一些失望。

妇女群众在权益维护、就业发展等方面对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有所期待,希望妇联能很好的帮助处理解决家庭矛盾,提高就业技能帮助解决就业,帮助她们得到妇女创业就业的政策帮扶,家庭贫困的、患病的妇女还希望妇联帮助她们获得经济上的救济。

二、在工作中的实践

意识决定行动,妇女思想引领工作是妇女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应该摆在妇联工作全局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如东县妇联在引领妇女思想方面,重点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选树妇女典型。积极选树家庭美德、教子有方、创业就业等女性典型,联合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利用如东女性网进行宣传展示。 二是持续开展最美家庭寻访活动。2014年启动最美家庭寻访工作至今,先后开展最美家庭微镜头、家风故事、家规家训、与最美家庭同行妇联干部心得体会征集活动,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我与父母共创作、同遵守家规家训活动。去年组建最美家庭事迹报告团赴全县15个镇(区)进行巡回演讲,共巡讲15场,受到了各地群众的热烈欢迎。先后表彰最美家庭116户和慈母之星、贤妻之星、孝女之星、善邻之星等家庭美德之星74位。我县沈亚秋家庭在今年6月当选为全国最美家庭、全国五好文明家庭。

三是推进无微不至巾帼情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工作,在城乡大力招募巾帼志愿者,召开巾帼志愿服务现场推进会,开展志愿服务培训,表彰优秀巾帼志愿服务典型。在马塘、双甸开展夕阳关爱小老人结对关爱老老人志愿服务,每年都从有限的部门专项中给予经费支持。开展县巾帼志愿者协会换届工作,招募协会个人会员,优化协会会员结构,提名优秀的江海义工为会长建议人选,注重从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中提名理事建议人选,建立县巾帼志愿者协会微信群,发布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活动志愿者,搭建巾帼志愿者沟通交流平台。

三、建议

新形势新任务对妇女思想引领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新挑战和新要求,妇女的人群划分更加复杂,妇女的思想更加多元,妇联组织应积极应对,根据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妇联开展妇女思想引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存在一些问题,如直接和妇女群众联系的镇村妇联干部身兼数职,与妇女群众的连接不够,对妇女思想动态掌握不够充分;妇女儿童活动阵地不足,妇女儿童之家建设管理缺人、缺钱。

在引领不同群体妇女听党话、跟党走方面,妇联组织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人员难组织,现在村合并后每个村范围比较大,人们居住得比较分散,基层妇联干部1人还兼职,组织人参加学习活动有困难;妇女参与的热情不高,有的已经参加了本单位党组织开展的听党话、跟党走活动,觉得没必要再参加妇联组织的,有的知识文化水平低不愿意学。

对于妇联组织引领妇女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对策建议:

一是积极实施妇联组织改革。根据各地实际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加强妇女代表联系制度,更好地联系妇女、服务妇女。

二是落实基层妇联组织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加强督导,将中央、省市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确保基层妇联,尤其是镇村妇联有人做事,有钱做事。

三是建好妇女儿童之家。建好妇女儿童活动阵地,组织妇女群众集中学习,发布就业资讯,举办各类培训,开展维权工作,帮助妇女解决困难和问题。

2016调研报告范例二:

按照镇党委走访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执政为民的观念,积极参与助秋收、促销售、解民忧、帮民富活动,我对xxxx镇盖冶村20余家农户进行了走访,包括低保户10户,普通农户11户,其中党员户3户。走访活动采取了实地查看、入户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宣传了党的方针政策,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针对群众提出的建议、疑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现将走访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盖冶村现有村民534户,1630口人,村两委成员4人,其中党员76人。总面积2.5平方公里,现有可耕地近2000亩,其中林果面积1200亩,年人均收入15000余元。

二、征求群众反映收集的意见建议

1、镇村干部工作作风方面

通过走访来看,群众对村干部、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工作比较认可。村干部团结务实,为民服务意识强,不计较个人得失,群众比较拥护。新一届盖冶村两委成员4人。干部对村民事务代办、党员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低保等重大项目,能够及时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落实、办事民主公开。盖冶村是邮储银行淄博市分行帮扶单位,第一书记江涛的帮扶工作也得到了村两委和群众认可,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新两委干部换届以来,镇村干部工作作风优良,不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公款吃喝、作风蛮横等问题。

2、社会治安方面

近年来,盖冶村村风民风比较好,刑事案件多年没有,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也基本没有,村民对社会治安方面很满意。

3、农村文化生活方面

村里的喇叭经常宣传上级的工作、政策法规,让村民及时了解上级的政策;镇文化站多次组织果香艺术团、春晚百姓海选剧组到盖冶盛全农庄进行节目演出。同时,村里的广场舞队伍比较活跃,年轻妇女聚在一起跳广场舞。基本上都有电视,年轻人通上了网络,村头建起了文化小广场,场地宽广、健身器材齐全,镇工会、团委、妇联多次组织机关干部、学校老师和企业职工组织篮球赛等文体活动。

4、医疗卫生方面

村内有1处卫生室,能满足基本的头疼感冒咳嗽等小病需求。有的村民认为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用较高,年年要交,特别是年轻人基本没有什么大病,门诊也不报销,觉着划不来,不想年年参保,需要做解释工作。住过院的、老年人参加过报销的体会到了报销的实惠,认识比较到位。

5、村内环境卫生情况

通过城乡环卫一体化和沂河河道治理工程,三面环水的盖冶村村内环境更加优美。xxxx镇党委政府在盛全农庄承办的第五届沂源苹果文化节之美丽沂源乡村行xxxx采摘游活动使得盖冶村名声响外。但是,由于村民居住分散,垃圾桶的配备数量还不足,居住比较偏远的群众反应垃圾桶不够用。6名村保洁员工作认真负责,村民基本上能够按有求倾倒垃圾,垃圾清运及时彻底,村内道路环境有大幅改善。

6、农村教育方面。

盖冶的小学生在中心小学就读。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学习条件大有改善,幼儿园和小学生上学有班车接送。初中一般选择到xxxx中学就读,可以住宿。由于享受到国家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得到普及。

7、果品采收、存储、销售情况

目前,村内苹果已经全部采收完成。今年为苹果生产大年,每亩苹果较去年增收20%左右,主要存贮在xxxx、韩庄的冷库。现在村内客户较少,一般苹果每斤价格2元左右,因增产及经济形势影响群众对于苹果销售价格、销售形势有比较理性的认识。群众也认识只有控制产量,提高果品质量,提高包装档次,走精品化发展的路子才能增加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

8、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村民程元洪、刘德富反映村干部无工作能力不敢得罪人,造成村内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个别地方阻碍交通。

村民张士波反映沂河南岸草莓蔬菜项目电力工程一直未配套、新农合收费过高,报销不及时。

村民张士来反映村级土地分配不均、承包费不征收,新农合收费高。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村村响、入户走访、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等形势,将村民关注关心的低保、合作医疗保险、新农保等惠农政策宣传解释到位。

2、镇村干部要及时解决群众的诉求。群众有问题找镇村干部反映,即时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也是我们的工作职责,要分门别类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办理的解释说明,打消群众疑惑,只有干部的辛苦指数,才能换来群众的幸福指数。

3、推广应用新的管理技术,提高果品质量。充分利用农业局、农广校在盛全农庄进行相关果树技术知识培训的机会,鼓励并带动果农参加培训班,发动村民积极对老果园进行密闭园改造,对新果园实施精细化管理。同时,继续做好盖冶草莓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把盖冶草莓的品牌打响。

4、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帮扶。结合镇村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开展村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和政策学习,镇党委政府要对各村重点工作项目和村干部权力使用加强监督,不能忽略对村干部和党员的提醒教育。

第19篇: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档案室成立于1984年4月。拥有库房面积345.3平方米,发展之今拥有档案11542卷,录像带、照片、底图2万余件。在2011年利用档案人次:1289次,卷次:2974次,件次:2974次。为我矿各基层单位、个人准确、方便、快捷的提供各类信息和依据。

档案是依据、是资源、是财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档案管理,准确系统的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特成立林盛煤矿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1、组长:副组长:

成员:

档案员:你

2、岗位职责:

(1)、组长:主管全矿档案工作,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部署、检查、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2)、副组长:负责分管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按归档范围要求积累和妥善保管归档资料,并按期监督资料的归档情况。对分管的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图文材料督促及时归档。

(3)、成员:负责本专业、本单位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检查、指导各类要求归档资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及时归档工作,并定期与分管领导沟通,避免其它应归档资料的遗失。

(4)、档案室:负责全矿的文书、技术、财会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负责编制检索工作,对全矿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做好业务指导;保守机密,负责保管档案的安全和利用;经常向领导汇报和反映档案工作情况。

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情况

能够认真严格按照上级档案馆的要求,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如:保管制度、借阅制度、保密制度、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等。并能够较好的执行和落实所制定的制度。

三、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规范情况

档案的储量为11542卷,其中文书档案3586卷,技术档案3049卷,财务档案4907卷,

四、档案管理工作的设施设备情况

由于档案逐年增多,档案柜老化,矿在09年特配备档案柜50组,以充实档案室设备不足。同时粉刷了档案室的墙壁、做了防水,投入资金数万元。

五、对于目前林盛煤矿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对公司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以下几点:

1、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对档案知识方面还存在不足,有井底之蛙的感觉,建议领导多给提供一些学习参观的机会。

2、完善设施加强硬件上的建设,由于我们处于的地理环境风大灰尘大,干燥所以要相应的配备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吸尘器,、加湿计、防盗门窗和窗帘等。

3、由于从档案保密角度来说,保正档案的绝对保密与安全,以确保档案不离开档案室,档案室应配备复印机一台。

第20篇:调研报告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蠡县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反腐倡廉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形成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许多新情况需要研究、新问题需要解决、新领域需要探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继承已有好传统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个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

(一)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工作理念思路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在观念上有新的转变,思路上有新的突破。要坚持用全面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分析形势,正确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任务、新部署、新要求,着力在创新理念和思路上下功夫。一是要强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中心意识、服务意识,及时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找准党风廉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从党委、政府工作全局上来谋划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解决党性党风、廉政勤政方面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始终做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哪里,党风廉政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二)强化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理念。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更好地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要求,准确恰当地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注意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强化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理念。着眼于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和基本要求,把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始终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自觉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一手抓教育制度监督和改革、有效预防腐败,注意防止和克服在处理惩治和预防关系上的片面性,坚持在惩之于已然的同时,更加注重防之于未然,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四)强化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理念。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要着眼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坚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更好地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

和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使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系统推进、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推进监督工作创新,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反腐倡廉建设要实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坚持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高度重视信访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正确把握党委、政府、纪委和各职能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责任,妥善处理认真履行纪委职责与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各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运行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平台,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引导和督促各部门结合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政策措施。健全保障群众民主权利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工作机制。把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齐抓共管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养。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与时俱进地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教育和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需要、工作责任和精神追求,大力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本领,切实增强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崇高使命。

我局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环保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健全了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照广大群众对我们的期望和寄托,我们的工作在许多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现将一些主要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分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在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的过程中存在时紧时松现象,对坚持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环境管理中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按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而专业知识精、业务水平高是做好环保工作的重要条件。回顾我们的学习情况,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待学习的认识和态度有所欠缺。虽然制定了学习制度,定于每周5为集体学习日,但由于业务性工作多,便产生了以干代学的思想,总以工作忙、任务重、压力大为由,没有把学习摆到重要的位置,认为学习是为工作服

务的,只要工作搞好了,学习并不重要,缺乏持之以恒。二是学习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平时的学习中,看“快餐式”的报刊书籍较多,看政治理论方面的书籍较少;看消息新闻类的书籍较多,看环保业务方面的书籍较少。学习了一些,但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缺乏,对思想和灵魂的触动不够。三是学习的方法和效果上有所欠缺。只停留在一般的读报、读文章的形式,没有创新学习方法和学习形式,大部分是走走过场,没有进行学习后检查和“回头看”。通过学习来指导实践不够,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不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切入点,把握不住发展的必须规律。

(二)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方法不太灵活,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涉及面广、投入大、任务重,各种难点热点问题较为突出,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在工作方法上有时候存在着急功近利,工作方法粗放,不作长远规划。对于污染企业重治轻管;对于环保设施的管理要求的多,不注重抓落实;在执法力度上仍有不足,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水平低,少数企业还存在环保设施无故闲置、偷排等现象,对违法违规现象打击力度不大。

(三)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过程中存在差距,勤政廉政有待进一步落实。对照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谦虚谨慎的作风坚持不够一贯。个别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认识不到位,总认为做得不错,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以致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时碍于情面,没有拒绝请吃、请喝。二是艰苦奋斗的意识逐步淡化。随着整体经济状况的好转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勤俭节约的精神少了,贪图享受的欲望多了。做工作讲价钱,与基层群众艰苦的生活有距离。三是对公务活动中的吃喝不严谨。有时候在思想上错误地认为吃喝是交流感情的手段,是争取项目、争取资金的有效方法。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进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努力做到把传统精神教育与时代要求刻苦求知结合起来,把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作风飘浮等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求真务实、廉洁高效、作风过硬、群众满意的环保执法队伍。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以制度促事的局面,使机关形成爱学习、勤工作、求上进的良好氛围。特别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努力做到“大事共同决策,小事相互通气,出了问题自己负责,解决问题齐心协力”,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果断地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带着课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由简到繁,由浅入深,边整边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四是坚持抓好落实。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端正党风,端正学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始终保持一种团结向上的精神状态,使环保政策变成具体的实践行为,实现“上情”和“下情”的统一,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从广大干部反映的突出问题抓起,既要严防腐败,又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从思想上、体制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综合治理,减少和消除党性不纯、党风不正的根源。

五是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成为上级领导关心的重点,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成为我们反腐倡廉工作的切入点,我们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切实结合环保部门的实际,深入推进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防各种腐败案件的发生。

房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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