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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15 07:50:31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户籍证明调研报告

13秋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甘肃电大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标题:

关于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的调查报告

分校工作站 渭源电大

班 级 13秋行政管理本科

姓 名 李鹏峰 学 号 1362001257067 是否申请学位 否

指导教师 曹化清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1 调查提纲

调查目的:了解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调查对象:北寨派出所的居民

调查内容:

1.北寨派出所的基本情况。 2.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的来由。 2 3.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介绍。 4.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的不良影响。 5.对于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6.本次调查的心得体会。

调查方式:查阅资料、走访居民

调查时间:2015年4月5日-----2015年5月15日

调查过程记录

第一阶段:查阅、搜集相关的信息材料

第二阶段:整理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完成报告

关于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为了更好的了解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探究户籍改革的开发价值,特对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开展了本次全面细致的考察。现将本次调查做如下汇 3 报。

北寨派出所概况

北寨派出所包括北寨镇与秦祁乡两个乡镇,共计29000多人.分为:

北寨镇位于渭源县北部,东接大安乡和陇西德兴乡,北与秦祁乡接壤,西连新寨镇,南与路园镇毗邻,南北长17公里,东西宽15公里,总面积174.2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9590亩,平均海拔2070米, 2001年3 月撤乡建立北寨镇,镇政府辖13个村民委员会,89个村民小组,全镇共计人口18000多人,其中农业户口16000人,非农户口2000人,流动及暂住人口约500人。

秦祁乡地处甘肃省渭源县北部,西北与临洮和定西两县接壤,距渭源县城40公里,距定临公路19.8公里,定渭公路15公里。境内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多沟深,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17公里,地域面积115.9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岗家岔山顶)2585米,年平均气温5℃,年降水量420毫米,降水量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秋季,土壤瘠薄,植被稀少,林木面积仅为14228亩,水土流失严重,水质咸苦,境内有秦祁河穿过,秦祁乡以此河而得名。全乡有11个行政村,6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0586人,其中农业户口9000多人,非农户口1000多人,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多为项目工程人员不到500人。

北寨派出所户籍管理存在问题的由来

(一)户籍资料的校正时间跨度大。当前户口资料的变动主要是公安基层派出所日常办理变更手续和年终村居社区干部到所内核对。核查时间跨度较大,不易保证资料鲜活。公民户口中途发生变动后未能主动及时到所辖派出所申报变更,从而导致错误户籍资料的产生,这样可能形成连锁反应,造成系列错误。

(二)公民自主申报意识较差。目前,户口管理机关办理公民户籍变更主要采取的是公民持有效材料到户口管理机关申报,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接办。但目前公民普遍缺乏自主申报真实完整户口资料的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户口“无所谓”意识。多数公民认为没有必要办理迁移手续,主要表现在工作调动、升学就业、投资经商人群。还有部分人觉得办理迁移手续需要材料多、程序复杂。此外一些新生婴儿的父母认为暂时不入户利大于弊,并不影响以后子女入学等。二是有户“保利”意识。农村享有如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市有最低生活保 4 障等政策,部分公民发生户口变更后舍不得眼前利益而不申报变更。三是无户“无据”意识。部分新生婴儿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而刻意隐瞒不申报,认为不上户就无据可拿,管不了。

(三)户籍整顿不到位。自1998公安派出所接管户籍后经2005年、2012年两次升级公安户籍管理系统整顿户口,但由于当时接管户口资料全部要录入微机并且时间紧,工作量大,只能聘请一些懂电脑的乡镇干部或社会人士等非户籍管理专业人员进行微机录入,由于这些人对户口资料不熟,软件操作不准,加上户籍民警在进行审核时不仔细,导致部分户籍资料出现差错。近几年,尽管进行了多次户口整顿,但因一些基层民警和乡村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入户核对不到位,甚至有些村干凭主观臆想,在家闭门造车,敷衍塞责,随意更改材料。对未完善的户口资料未作认真处理,特别是因外出暂时未能核对的户口资料未再次核对。

(四)人力、财力不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每万人要配备户籍民警3.8个 。按此计算我派出所应有户籍民警12个左右。目前,我派出所户籍民警2个,正式一人,乡镇借调干部一名。按现有户籍人口2.9万人计算,平均每个户籍民警要负责1.4万人的户籍资料管理。据调查,管理人口最少的户籍民警要负责1万人以上,最多的达到2.9万人以上。同时,由于我派出所财力有限,户籍管理的经费投入不足。据正式户籍民警反映他有时核实一个户籍变更资料需要跑好几趟,其费用少则上几十元,多则上百元,但是目前一个派出所一年的工作经费才八千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沉重的经济负担。

(五)部门配合程度差。户籍资料是一个公民出生到死亡长期使用的基本信息唯一标识。在社会公共活动中很多时候都要使用户口资料,特别是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经常需要核实户口信息,比如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劳动就业、民政等,但是有少数职能部门在办理公务过程中都没有严格地要求公民提供真实准确的近期户籍资料。

户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口流动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人口大量流入经济发达区,从而日渐形成了大量的人户分离,其主要表现为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有人无户(黑户)、有户无人(空户)。户籍主管理部门也无力及时地掌握人口的变动,形成了一道管理难题。据测算,全所人户分离人口约占全所总人口的15%左右,其中因工作调动、务工经商、上学就业、移民搬迁、婚姻变动而形成的人户分离人口占人户分离总人口数的80%以上。 5篇二:户籍证明式样和户口迁移证式样

《大中专毕业生学生户籍证明》式样

《户口迁移证》式样

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式样 篇三:户籍

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

(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

《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结婚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

(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

(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篇四:个人工作调研报告

个人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11-10-07 09:09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22次

如果参加的是调研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何作个人工作报告

呢?以下的个人工作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作参考。近年来,各基层分局所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各相关科室大力配合与基层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城乡个人建房实施管理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与挑战:

一、建房审批方面

1、受理建房审批资料审查问题。

随着农村建设发展,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数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报批的项目数量也相对增加,就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出具宅基地证明,甚至还有些村干部碍于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证明,如有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的也是为了应付土地部门能方便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而做,往往这些土地来源证明并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分局所因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只要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和基本符合建房报批要求并受理审批发证,待建房户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部门以安置对象不符或不符“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退件,要求规划部门注销证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后予以办理,出现了频繁注销规划许可手续给我们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误以为我们规划部门审批太随意了,从事实来看,我们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尚还缺乏深入研究。

为杜绝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提出了如下处理建议: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请报批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宅基地安置对象名单;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单现场公布照片、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后,由村委会审查盖章; ③、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报镇(乡)政府审查后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联系单,应有土地部门对该宅基地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审查条件给出预审意见和是否属于土地利用的建设用地;

④、具备以上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报批规划手续。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落实的问题。

自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为推进城乡规划的公开化,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公示公布制度。要求每个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项目的所处位置、建筑设计方案及经济技术指标都要在规划建设局门户网站、基地现场等处进行公示,旨在扩大建设项目报建的透明度,兼顾公共利益,既广泛征求了市民意见,提高了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也使社会监督提前介入,处理项目邻里关系,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

近年来,各分局(所)能坚持把涉及个人建房审批、危房修理、灾后重建等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公示的重点来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尤其是老房拆建与危房修理这些项目,都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批前公示。建房户虽能自觉配合我局要求组织公示,但也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公示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为避免因相邻关系不和睦可能对项目公示期间的建房内容提出异议或信访投诉,在分局(所)工作人员现场张贴公告离开后自行撕下公示单资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与内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现场有公示而网站上无公示;在公示内容方面网站上虽有公示仅有文字而没有图件等资料,目前除昆阳、鳌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还尚未做到位。另外,许可决定批后公布制度方面仅有萧江所有开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实施这项批后公布制度。

处理建议:

行政许可公示公布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行为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为了规范许可公示公布制度,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前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在基地现场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结合平阳县城乡个人建房工作实际,为更好的执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各基层分局(所)按以下几点要求做好公示和公布工作: ①、在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建设用地与工程规划许可前都要进行公示,项目许可后进行公布。

②、在村庄规划区内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及时通知建房户或采取短信告知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④、批前批后现场与规划建设局网站公告文字与图件要相结合(图文并茂),对能上网公示的内容一律都要在局域网上公示。

⑤、要建立台账,项目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制度列入年度考核并将其内容纳入审批档案中。

⑥、建议对成片开发建设地块批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工地设立规划公示牌,否则不予放样,待规划竣工验收核实合格后方可撤出,具体做法参照温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温市规〔2004〕107号)文件执行。

3、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程序问题。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报要求注销规划许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注销:独门- 独户改建为公寓式联建住宅而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②、违反按期交款原则收回建房指标:村民集资联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户未能按期交纳建房款项,违反按期交纳“安置房”建设交款原则,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本人自愿放弃继续建设收回安置指标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销申请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办理规划手续但不符合土地部门办理安置对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申请注销的;

④、出让地基后私自转让:当地镇(乡)政府出让地基业主私自转让后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来源或出让协议不严出现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申报土地手续发现规划许可户名与原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对象不符而申请要求注销的;

⑤、继承变更注销:因原建房户已故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房产手续,经各有继承权资格人之间形成协议并按法定程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⑥、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因政府安置对象有误或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事项而申请注销的。

⑦、诉讼裁决注销:经过法院判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应财产债务纠纷裁判证照转移而实施注销的;

⑧、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中建设单位名称或建房户名“音同字不

同”、地址而需要调整更正的(此项不需要注销证照,只需核对更正,盖校对章)。 从以上种种情况来看,既存在着基层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对报批资料审查不严,也有镇(乡)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历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丧失权利与行为能力等等所造成。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完善基层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许可提出几点建议:

①、申请注销必须由建房户(即被行政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注销理由与事实,分局(所)要认真审查原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证明的对象;

②、分局(所)在请示上报县局要求注销行政许可材料中,要详细说明情况、事实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给予注销的分析意见;

③、县局作出批复后,分局(所)要认真履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分局所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副本归档。

④、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原土地出让协议或政府安排地基认可对象,原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处理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⑤、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当地镇(乡)政府部门重新进行调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核实与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名称更改的须有当地镇(乡)政府地名办意见,分局(所)对所提供的材料要详细分析、说明情况,上报县局校对更正。

4、危房修理与灾后重建审批情况及表格设计规范化问题。近几年,因规划编制滞后和城乡建设发展步伐较慢,特别是几个大的乡镇建成区房屋密集、规划控制较严和老城区改造缓慢,几十年前的老房、危房众多,群众要求危房拆扩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声较高,象这些危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属于整体拆除的房屋)较多,周边环境和防灾能力差、通道较窄、房屋之间间距小。截止目前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还没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执行依据,基本上还是由当地镇(乡)政府与分局(所)自行把关,基层分局(所)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考虑到危房建筑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等问题,也只能对危房翻建以原状修建形式来严格控制审批,若按标准审批,根本无法满足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间距较小或涉及到相邻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邻意见和协议,严格现场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邻关系不和睦无法提供相邻意见而自行违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间影响相邻房屋质量安全等引发的邻里纠纷,信访投诉举报电话接连不断,类似城区范围内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积的情况普遍存在,给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受灾前房子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无法认定,建房户提供的资料不详仅凭受灾证明(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的证明)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就直接向当地分局(所)申报重建,这样往往会使一些违法违章建房户通过受灾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钻了空子,而《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制作时也没将当地镇政府的意见纳入到表格中,对今后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确权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都会推给规划部门。另外,房管部门对危房修理申请表格在适用时不适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类型提出了建议,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依法应当原拆原建,但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审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审批表,房管部门由于缺少规划建设部门的房屋拆建审批意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要求县局予以协调更改表格。

处理建议: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应遵循符合规划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对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或统一改造条件的急需拆建的单栋、单间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统一拆迁范围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见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则(即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属于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应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报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为d级鉴定报告、城乡个人危房修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建房报批联系单及危房现状照片。

⑤、批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现状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受理前须提供相邻意见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含政府部门在实施老城改造需对今后房屋执行征收安置工作,针对现有房屋现状面积、结构情况所作赔偿标准的评估报告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批前公示。

⑥、建议由县局结合公建与私建危房修理、翻建项目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如:属于d级危房的原则同意原拆原建,除d级以外的危房统一给予原状整改修理。

灾后重建部分

⑦、针对受灾灾民申请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防灾部门调查结论和县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⑧、项目批前要现场踏勘、现场拍照,提供土地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审核资料时如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如:相邻意见、原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篇五:派出所社区警务调研报告

xxx社区警务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镇自2008年来统筹规划了13个社区,社区警务室成为社区服务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2008年以前,农村地区的管理相当混乱,治安、刑事案件多发,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我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较大,群众矛盾纠纷积累较多且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办事难,很难得到有效服务等等,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二、社区警务开展情况

警务室成立以来,社区和农村警务室民警通过入户走访、组织辖区巡逻防范等日常工作共提供社区稳定信息800余条,化解集体上访等重大不稳定因素苗头30余起,提供破案信息71条,侦破刑事案件15起,抓获逃犯查处治安案件100余起。2010年年初,临近农历春节,通过社区监控我单位抓获非法买卖鞭炮等危险物质的两名嫌疑人并及时移交xx派出所捣毁了一个制售鞭炮的窝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11年07月xx村发生一起打架事件,当事双方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互不承认殴打事实,当我们的民警将来自社区监控的视频摆在嫌疑人面前时,违法嫌疑人马某、王某双双低头承认殴打事实;2012年01月我派出所通过社区警务室暂住人口管理登记协助xx市公安局查货盗窃通信电 缆的犯罪嫌疑人王xx男,彝族人,)等等。我们以xxx派出所为基础,通过社区警务室这个平台,有效整合村庄和企业等内部治保组织、治安积极分子、信息员等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建立一个“防管控”一体的治安体系,有效的对社会治安面有效防控。从实际发案量看,2008年至今,我辖区刑事、治安发案同比建立社区警务室之前下降70%,印证了我们的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正在不断发挥作用,并且将在维护稳定、压减发案上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极大提升群众治安满意度和幸福感。

社区警务室建立以来,推行的另一大项业务就是加强对群众服务,通过社区民警入户走访及时了解群众所需所想,通过乡间地头同群众恳谈,解答群众疑惑,倾听群众建议意见,提高服务意识,对不方便办理业务的群众我们登门服务,切实将派出所各项业务带入群众当中,同时增进了警民之间感情。社区民警定时在社区警务室值班,接待群众来访,承办各项基本业务大大方便人民群众。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夯实基础,推进农村警务工作新进展。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群众对治安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强,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农村地区治安防范工作,这是我们做好农村社区警务工作的有利条件。公安部大力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是农村警务工作得以全面开展的良好契机。当前农村警

务工作应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需要,把服务群众作为社区警务建设的宗旨,通过农村社区警务工作的开展,将服务延伸到社区,拓展服务的范围,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做好农村派出所队伍建设、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后勤保障工作。首先,要把“警力下沉”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和号召广大民警下基层,加强基层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民警转变观念,摆正位臵,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通过大练兵等形式切实提高民警的警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促进基层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要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只有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农村社区警务所需的办公用房、警务保障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使农村警务办公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确保“沉下去”的民警能“呆得住”,落实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以群众满意度和辖区治安情况作为衡量社区民警工作是否到位的硬指标,督促“呆得住”的民警将各自责任区的工作“做得好”。

(二)结合实际,推行农村治安防控新模式。新农村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如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农村地区,给当地治安环境带来新的变化。新的治安环境要求农村社区警务工作采取新的防控模式,一是变“线形警务”为“片形警务”,传统的农村派出所主要分内勤线和外勤线,内勤线主要负责户籍和内务,外勤线负责案件查处,这种分工难以 使警务工作真正深入群众中去,如实行“片形警务”使广大民警下社区,在社区设立治安防控第一道防线,取得更佳的效果。二是变“被动防守”为“主动防控”。通过建立情报信息网、巡防网等防控网络,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同时提高及时反应的速度,在发生警情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第三是变“专长民警”为“全能民警”,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民警不但要会做群众工作,更要懂得各类法律知识、国家政策,熟练掌握各类公安业务,要会分析治安形势,合理布臵防控力量,有的放矢地开展防范工作。

(三)积极探索,挖掘农村治安防控新力量。随着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社会治安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治安防范显得难以应付。对此,公安机关应发展更多的治安防控力量,以保证农村地区的治安环境的稳定。一方面要挖掘人的力量,也就是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防控队伍,达到最佳防控效果。目前农村地区有很多基层治保组织和人员,如村综治站、夜巡队、义务巡逻队等治安辅助力量,但这些组织和人员的工作缺少一根主线:规范统一的农村警务工作的运行机制,这导致了基层治保组织的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要解决这一难题,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基层设立警务室,对治安组织的日常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并开展警务咨询、法制宣传、受理群众报警求助等工作,切实做到警务前移。另

一方面,要充分发掘科技潜力,如监控系统的投入应用和自动报警器的推广使用。目前有条件的农村派出所已经建立了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并在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安装自动报警器,将技防和人防结合起来。实践证明,技防和人防相结合能有效提高农村派出所的战斗力。

(四)依靠群众,走出农村社区警务新天地。新农村的建设最终目标是将农村建设成一个和谐社会,这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同样,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和维持也离不开广大群众,“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群众是农村治安工作的中坚和主要力量。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公安机关在农村地区开展警务工作的工作模式,走“全民参与,共保平安”的新路子。因此,农村社区警务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警务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巡逻、邻里守望、打更护夜等不拘一格的工作模式,使派出所的整体防控能力在群众的广泛参与下得到提升。

推荐第2篇:户籍改革调研报告

户籍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特殊意义

户籍问题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核心问题,现行户籍制度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影响着外来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影响着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造成贫富差距的基本因素之一。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有利于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问题;有利于农民和其他流动打工经商者这样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融入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有利于流动人口利益诉求得到回应和保障,使他们关心所在城市的发展。

我认为改革户籍制度是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需要;是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

二、开发区人口构成现状

开发区的人口构成主要为本地户籍人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营企业人员(大部分外来流入人口)。

1、历年来流动人口情况。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3年,2003年登记流动人口数为813人,截止到目前,流入人口已达48000余人。随着开发区龙头企业的不断增多和东扩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数量将继续保持持续上升态势。

2、流入地分布情况。重庆开发区流动人口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重庆市内的人员流动,其中以本市几个县市人员居多;另一部份

主要来自全国其他省市,主要以贵州、四次湖北、安徽、河南、湖南、云南等省为主。

3、居住类型。流动人口居住主要以出租房屋、企业宿舍、工地工棚为主。

4、从事行业及生存现状。目前,重庆经济开发区内的流动人口主要以从事企业、建筑业等工作为主,承担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当然也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中层和技术、业务骨干。有相当部分外来人员是出于邻带邻、老乡带老乡出来务工的。

三、户籍制度改革人群意愿调查

通过随机调查和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外来流入人口进行了入户重庆的意愿调查,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问卷740份,将调查具体情况统计如下:接受调查人员中有361名男性、379名女性;30岁以下326人、30至40岁269人、40岁以上145人;学历在初中及以下303人、高中256人、大专及以上181人;户籍地在省内的463人、省外277人;收入情况1500元以下215人、1500元至3000元328人、3000元以上197人;农村户口526人、城镇户口214人;654人认为因户口问题带来过不便;493人认为目前的户籍制度造成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不平等待遇;708人认为目前的户籍制度造成本地户口与外来户口的不平等;689人认为目前的户籍制度户口改动很难426人认为目前的户籍制度成为工作和生活的障碍;255人愿意入户重庆,占34.5%;愿意入户重庆的人中61%的想参加城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四、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保障问题。对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些政策,中央和地方存在一些不一致,那么我们实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否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二是户籍制度革的门槛设置问题。门槛是一种事先批准的机制,它的内容包括:规定固定住房中对住房面积的要求,对住户居住年限的要求;规定稳定收入中对收入数额的要求;以及对人们的学历、技术、投资资金、纳税金额等其他方面的要求。设置门槛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城市,在人口自由流动和城市自我规划自我管理的矛盾中起到一个平衡器的作用,让城市自己表达意愿,让能在城市生存下去的人们生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降低了人口流动的风险。那么如何设置合理的门槛是我们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

三是户籍制度改革办理的责任单位与程序设置问题。户籍制度改革是项程序复杂的工作,所以户籍制度办理的责任单位的落实与程序的设置关系到户籍制度改革的成败与否。

四是城市人口增长过快问题。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一方面是城市公共资源较难承载过多口人口;另一方面,新进城的人仍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

五、兄弟省市值得学习借鉴的成功模式

一是河南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内容包括:直系亲属投靠不受年龄、婚龄限制;规划区范围内人均土地不足三分的“城中村”农民,成建

制地转为城市居民;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可自愿选择就业居住地,先落户再就业。

二是嘉兴市的“农业户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嘉兴市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三是山西省万荣县制定了《流动人口管理改革办法》,对辖区所有暂住人口实行常住化管理,废止《暂住证》,全部发放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户口本。

六、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第一,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初期,实行公民在现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在工作中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发展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二,逐步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来确定户口迁移条件。

第三,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在设置准入门槛时考虑外来人口的就业年限、社保缴费年限、住房情况、收入情况以及学历、技术、投资资金、纳税金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新生婴儿、孤儿收养、夫妻和子女投靠等相关人口的入户设置具体条件。

第四,完善与户籍制度配套的管理和服务制度,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后,在初期阶段,外来落户人员会呈现一次阶梯式的增长,迅速增加的户籍人口规模,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就业、教育和退伍安置等政策的落实都将带来现实挑战。如在计生管理方面,由于外来落户人员的基础资料难以全面掌握,过去行政性管理方式又难以奏效,管理的手段、方式都亟待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需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避免重建轻管、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事业滞后等问题。

推荐第3篇:成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成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1-01-10 16:36来源:中国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网 点击:

2010年11月9日,成都市颁布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开展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并提出到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的改革目标。为此,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针对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对成都市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

2010年11月9日,成都市颁布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开展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并提出到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的改革目标。为此,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针对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对成都市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成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成都市已经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但是各部门的配套落实政策还在制定之中,实施细则暂未出台。从已经推出的各项具体政策来看,成都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针对成都市域范围内现有户籍居民开展的一项改革,对成都市域内的外来人口涉及较少;这项改革寄希望通过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手段,达到统一城乡户籍的目标。成都市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成都户籍制度改革文件中提出建立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居民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居民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并且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集居住、婚育、就业、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人口相关基本信息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改革,户籍成为居住登记管理的一种手段,城乡居民可以根据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时不但购房可以落户,而且租房同样可以落户,早在2008年4月成都市就已提出租住私人住房也可实现落户。这样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在城镇购房或者租房的方式落户城镇,同样城镇居民也可以迁徙到农村。户口也随着居民的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实现了居住和户口登记一元化管理的目标。

2、统一了部分城乡公共服务政策。成都户籍制度改革文件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并提出统一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所有户籍学生统一助学标准。要求各区(市)县对城乡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并要求各区县首先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对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要求在2015年之前实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进行了较大地改进,将已有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统一了部分城乡管理措施。成都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在计划生育、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政治权利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措施。在计划生育方面,实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城乡全覆盖;要求各区县实现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紧政策,并对入伍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政策;并提出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

二、对成都户改的几点思考

1、成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积极地探索。成都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进城落户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的土地权利。成都市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明确提出农民进城落户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它土地资产。自2008年初开始,成都市就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基本确权到户。农户的土地权利也不会随着居住地的迁徙和就业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农民在城镇所享受的诸多基本公共服务,也不以放弃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作为基本前提。二是全面放开了本地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改革后,成都市户籍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已经基本取消,居住地登记将会取代户籍管理。

当然改革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突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解决外来人口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从调研了解情况来看,成都市户籍并未对外来人口放开,相关落户政策并未提出,各部门也未就放开外来人口落户问题做出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对大量举家迁徙的外来人口没有提出针对性政策。二是改革没有完全摆脱对农村土地的依赖关系。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失业保险等方面,还是根据居民是否拥有农村土地进行了区别对待:比如居民如果在农村仍然拥有宅基地和相应的房产,那么在城镇就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居民在农村仍然拥有承包地和林地,就不能享受到基本的失业保险。

2、户籍制度改革不会带来农民大规模进城落户。放开户籍制度会不会引起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从而造成城市政府公共服务的巨大压力,一直以来这是城市政府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顾虑。成都的经验显示,农民做出离开农村落户城市的决定必然是理性的,他们不仅需要考虑在城市的就业和生活等多方面的实际问题,还需要对城市生活的成本和原来的状态进行仔细对比,才会有做出自已的决择。例如,2003-2009年,成都市温江区开展了一项农民以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换取城镇户籍、住房和公共服务的一项改革探索,在这项改革中,第一批自愿报名参加的农户多达4300户,但经过反复比较,很多农户还是选择了退出,到最终实施时,参与的农户仅有257户。另据成都市的调查,不愿放弃农村资产移居城镇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分别占到了总数的65.99%和64.15%。

城市生活成本也是影响农民工做出落户城镇选择的重要因素。数据显示,离城市主城区越近,生活成本也越高。以住房为例,成都市一圈层的购房平均价格约为8000元/米2,租房价格为500-600元/间•月,而在二圈层分别约为5000元/米2,200-300元/间•月,在三圈层价格又进一步下降约为3000元/米2,100-200元/间•月。在城市主城区较高的生活消费、居住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将直接降低农民工落户的意愿。综上所述,放开户籍制度限制,并不会引发大量农民涌入城镇的现象。即使农民愿意进城,他们也会选择生活成本较低的城镇,据成都市调查,在愿意移居城镇的农民和农民工中,58.02%的选择愿意移居到小城镇。

3、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前提。成都市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探索,“三农”投入资金逐年递加。2009年市县两级财政对“三农”投入达192.3亿元,较2002年增长了26倍,6年来累计投入达594.8亿元。随着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在逐渐拉平。一是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比如成都市率先在全国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合为一体,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推动城乡教师、医务人员互动交流,促进优质教育、卫生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二是促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建设。成都市实施了410所农村中小学、223个乡镇卫生院、2396个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信息网络“校校通”工程和乡镇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构建了覆盖城乡的文化设施网络。三是建立村级公共服务管理的财政保障机制。成都市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每个村年均不少于20万元水平拨付,形成了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随着对“三农”投入的增多,农村发展速度增快,农民收入增长开始快于农村,城乡收入差距开始慢慢缩小,已经从2002年的2.66:1变为2009年的2.62:1,这为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4、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积极稳妥。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如何从实际层面推进户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总量已达1.45亿,如何更好帮助这些外来人口融入城镇,事关整个国民经济的基本面的改善;另外,随着“民工荒”的出现也迫使城市政府重新审视农民工问题,因此当前推行户籍制度改革符合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难度相对要更大一些,因此在成都这样一个特大城市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对全国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成都市在当前阶段提出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方式还具有不少理想主义的色彩,改革中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比如,如何妥善解决外来农民工融入成都市的问题还需要有前瞻性的考虑。目前成都市有150万左右外来人口,根据成都市有关部门的测算,城镇人口增加所带来的社保成本是0.84万元/人•年,如果全部解决外来人口的问题,需要政府每年需要增加投入126亿元,这无疑会给成都市政府带来较大财政压力。再比如,如何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的后续问题也必须慎之又慎,一旦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统一了城乡户籍,那么农村集体以何种形式存在,农村土地归哪一级集体所有等问题都需要进行仔细地研究。因此,当前阶段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必须稳妥有序,切忌盲目冒进。

三、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1、允许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实验。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长期二元分割累积利益矛盾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类型地区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一致,需要分类解决。当前宜于允许各地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针对户籍制度进行探索实验,不断总结各地改革中的经验,逐步规范,最终上升为指导性的政策意见。

2、要把举家迁徙农民工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大量举家迁徙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一般具有稳定的就业,已经具备了城市生活的能力,成为了城市人口的有机组成部分。放开他们的落户限制,对城市的冲击很小,甚至不会带来任何冲击。然而目前各地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并没有明确针对举家迁徙农民工的专门政策,建议当前各类城市在户籍制度改革时,应该明确针对举家迁徙农民工制定专门政策,全面放开举家迁徙农民工的落户限制。

3、放开大城市周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虽然大城市在吸纳就业、集聚经济方面具有优势,承担了解决农村人口进城就业的重要职能,但是生活成本也更高,农村人口难以完全融入其中。而且大城市中心城区人口集聚的增多,也带了交通拥挤、房价高企等“城市病”,然而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周边的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不存在这些问题,要创造条件促进大城市周边城镇产业的发展,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分流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人口。

4、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政府主要是为农民进城落户提供条件,绝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来转变农民户口,避免通过行政性“村改居”等手段实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要保护农民的基本土地财产权益,在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如何退出的问题上一定要谨慎。

5、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规范。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应该在于逐步消除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差距,各类城镇要放宽对自愿进城落户农民的限制,降低农民落户门槛,而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进城就业的本地农民,需要完全放开对他们的落户限制;二是举家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外来农民工,需要中央和省政府负责解决其落户的问题。

推荐第4篇:户籍民警服务 调研

关于提升户籍民警服务水平的调研报告

——基于大庆龙凤公安局“四零承诺服务”的分析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行政服务流程”,为公安户籍管理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户籍管理是公安系统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实现对辖区人口数量、结构、流动等情况的掌握,确保情况清、底数明。尤其是随着当前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加之人民群众对优质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公安户籍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和挑战。全国各地、各省市也在此方面展开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创设出先进的经验和典型做法,比如大庆市通过推行“四零承诺服务”,实现“全城户籍通办”,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先行试点意义。但是这一先进做法在落实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户籍民警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鲜明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价值。

一、大庆市“四零承诺服务”开展情况

大庆市推出的“四零承诺服务”是指: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通过承诺服务,并将其作为刚性的工作标准,以此引导户籍民警增强服务意识和主动性,通过优化户籍办理流程,从而打造出户籍窗口的良好形象。

围绕着“四零承诺服务”,大庆市公安系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全力确保此项服务落地转化。一是开展流程再造。对以往的办事流程、标准和工作职责进行充分梳理和划分,进一步界定户籍民警的行政审批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标准,实现流程再造。二是推出“户籍通办”。围绕近年来大庆市流动人口增加的现状,探索形成跨地区、跨区域的户口迁出和迁入办理模式,即群众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办理大庆市的户口迁移,而且市民可以就近办理涉及户口主体的新生儿出生落户、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服兵役等十余项服务,极大的减少了群众办理的程序。

二、进一步提升“四零承诺服务”的对策、建议

“四零承诺服务”自推出以来,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的欢迎,其高效的服务质量、规范化的流程服务、便捷的服务方式,极大的降低了群众的时间成本。但是从实际来看,工作中依然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质量。

增强服务受理主动性,杜绝推诿扯皮。要进一步改变以往被动服务的模式,主动去服务群众,体现在服务受理环节,就是要积极主动的去询问群众的利益诉求。比如在户籍办理大厅,第一时间接待群众,耐心热心的询问所要办理事项的内容,认真核查其所携带的申请材料。对于群众所携带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备、完善,应该当场予以办理,不推诿不拖延;如果不够齐备,耐心的一次性告知,并建议其下次办理之前,提前电话咨询,避免跑冤枉路;对于没有受理权的,应该仔细向群众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告知其有受理权的单位。

凸显服务方式便民性,提高服务效率。高效便民的服务可以有效的拉近党群、干群关系,而这种便民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服务的距离上,如果这种服务是高高在上的,必然在群众内心中形成隔膜。因此,户籍管理服务要以便民性为核心,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构建、服务平台构建等,体现出这种便民性。比如在户籍办理大厅可以设立身份证自主辅助领取,这样可以减少群众排队的次数,并且没有降低服务的标准,如此一来,能够密切党群干群的关系,更能获得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认同感。同时,这种便民性还体现在优质的服务态度,户籍民警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难免会产生浮躁情绪、消极态度,给群众带来负面结果。因此,要开展承诺亮出来,态度摆出来,主动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通过严格的监督,对户籍民警的办事能力和态度进行约束,实现工作作风的持续改良。

坚持服务质量标准化,全力确保零差错。效率是服务的基础,精准则是服务的目的,户籍办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但是由于户籍办理所涉及的信息、材料非常之多,加之基层派出所的户籍民警人数不足,因此很容易出现差错。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要将零差错作为工作的最终奋斗目标,坚持标准化服务,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始终坚持既定工作标准,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还应该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和追责制度,对出现工作失误或是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及时予以惩处,倒逼服务标准化的提升,杜绝服务失误的出现。

健全监督建立机制,确保服务结果零投诉。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是确保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在户籍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指引作用,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和标准,对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办理、遵规守纪、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定期对民警的履职效果进行评价,奖优罚劣,激励后进,在队伍中营造出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同时,可以尝试开展末尾淘汰制,更好的激励民警在本职岗位上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以优良的作风、精湛的业务、高效的服务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赢得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推荐第5篇: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预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XXX主任为组长,XX、X、X、X、X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调研组,于2011年3月24日至3月25日深入到X街道、X镇、X镇、X镇、X乡、X乡、区发改委等乡镇和部门对我区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于下:

一、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基本情况

自《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X府发〔2010〕78号)出台后,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跟进,于2010年8月15日,举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仪式宣传活动,2010年9月17日,我区在全市率先出台了《XX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X府发〔2010〕64号)、《XX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XX府发〔2010〕232号)以及宅基地、承包地退出、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相关实施细则等我区特有的“1+5”政策体系及推进措施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流程清晰、操作有据、配套推进。

截止2012年3月23日,我区共转户X户、X人,在全市X个区区排位X位,在31个远郊区区中排名第X位。

(一)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继区政府举行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仪式宣传活动之后,全区各乡镇(街道)积极响应,及时召开镇、村、组三级干部会议,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市、区会议及文件精神,进行系统业务培训。在充分领会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内涵和精神的基

1础上,统一思想,广泛向辖区群众宣传,在醒目位置挂横幅和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向农户发放宣传资料。通过各种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了关心户改、支持户改、参与户改的良好氛围,为该项政策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成立机构,强化领导。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会后,区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X为组长、副区长X和X为副组长,区府办、发改委、公安局、国土房管局、人力社保局、教委等21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协调、户口迁移、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宣传引导、检查督导6个工作组组成,组长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全区各乡镇(街道)随后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层层落实,强化了领导,明确了责任。

(三)健全制度,有序推进。区政府出台了《XX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联席会议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召开,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汇报户改工作进展,共同研究解决户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我区还建立了定期信息上报制度和定期的督察考核制度,及时掌握政策推进情况,发现问题,积极认真调研分析,对出现的偏差及时加以督导纠正。各乡镇(街道)会同国土所、公安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等单位,各司其责,协调配套推进辖区户改工作,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注重合力,务求实效。

二、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

我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积极稳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对户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群众盲目转户现象较为突出。市政府出台户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工、开发区居民、区城所在地居民转户,但在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和宣传上出现偏差,片面追求转户数量而忽视了转户质量,导致群众盲目转户现象较为突出。整户转户率偏低;在年龄结构上老年人转户较多(约占转户总人数的X%-X%);对土地依赖性不强的农户未大量转,相反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户转的较多,违背了政策初衷。

(二)兑现资金缺口较大,后续工作难以到位。一是退地资金短缺。XX区符合转户条件的农民达到X万人,按照2010—2011年全区完成X万农民转户任务计算,共计 X万户,需要退地资金X亿元。经了解现在已转户有退地意愿的占转户总数的X%,也需要资金X亿元。二是历年未批准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参保费用区区承担部分资金缺口较大。XX区国土房管局和人力社保局对2010年8月后实施下达农转非指标人员X人、原X水库农转城安置移民X人,共计X人,应缴费总额X万元,其中需区级财政补助X万元。三是农村低保户转户新增支出较大。区民政局对农村低保户农转城后每年新增支出做了测算,共计X万元。其中:

1、全区现有农村低保人员X人,保障标准提高需新增支出X万元;

2、分类救助金保障标准提高需新增支出X万元;

3、全区约有X农村人转为城镇人后符合城镇低保标准,按市、区户改政策同样应该享受低保待

遇,需新增支出X万元。上述实际和预计需要资金缺口较大,都直接导致后续工作难以推进,老百姓迟迟看不到“真金白银”,情绪激动,对政府意见较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三)由户改衍生出的次生问题,如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一是部分盲目转户的农民,原低质、简陋房子不符退出条件,得不到补偿,心理上有抵触情绪,现在要求转回农业户口。二是已经转户退地的农民,耕地一直都未详加过问,荒废搁置,而政府迟迟未兑现,这部分农民强烈要求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偿欠收。三是部分转户的农户,房屋系连体建筑,客观上无法垦复,补偿也无法兑现。四是整户转出的农户,自愿将耕地退出,但这部分耕地将脱离集体使用,客观上影响到了其他农户的利益,老百姓意见较大。五是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户,丧失了原对农民的优惠政策,如家电下乡,还有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村干部,已经脱离了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从管理和服务上自身有担忧。上述问题虽然都是些具体问题,但因为牵涉面广,如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针对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入宣传解释户改政策,稳步推进户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老百姓有盲目转户的现象,下一阶段应走村入户进行再宣传,让老百姓吃透政策,不再盲从,充分尊重群众自愿选择,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居民转户和退地,对不符合转户条件申请转户的农民,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二)加强协作,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转户农民各方面的权益。对于转户农民,各部门一定要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各种后续工作,以此让群众无后顾之忧,充分保障转户农民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编制退地工作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尽快启动XX区户改退地试点工作,让已办理完转户手续并有退地意愿的老百姓早日看到“真金白银”,及时兑付退地补偿款。相关部门要确保“五件衣服”一步到位,将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让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成果。

(三)应及时梳理和深入研究各种问题,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安定民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一定要坚决把这件好事办好,遇到难事不怕难,本着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各种具体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把户改工作做成一项人民满意的工程。对于目前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充分调研,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找准依据,积极寻求和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对于一些典型案例,应编印成册,方便基层工作人员参照操作,针对各种问题应早发现,找对症结所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安定民心,维护稳定。

(四)立足长远,巩固成果,让转户农民“转得出、安得稳”。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向城市转移,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由农民转变成市民,绝不能单单停留在身份的转变上,必须要搞好配套服务,不断提高转户农民素质,尤其要加大技能培训,使其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真正

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大量新生市民的融入,政府应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大社会管理力度。

推荐第6篇: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一、重庆市户籍改革实施情况

这次社会实践的实践为40天,参加队员有4名。在这段时间里,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走访了解,以下是本次实践的具体内容:据网络资料显示,我市统筹城乡制度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12月底,我市新增城镇居民已突破320万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实践证明,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对于解决民生问题,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是有效地解决了“三农”问题;二是推动了城镇化健康发展;三是扩大了内需;四是加快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是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改革实际情况及分析

为了尽快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进展,我们以此为主题走访了农村地区了解情况,与村民进行了座谈,形式很简单,但内容却很充实。

有村民说到:“我是农村户籍人员,至今没有把农村户口转出,近两年重庆市搞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制度,公司要求重庆市农村户口员工必须转为城市户口,否则就会强制解除就业合同。这下我就很犯愁了!”我是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学生这次下乡的目的有一个就是调查一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状况。但当我问到这个问题时,该村民说的很直接:“我参加工作时,公司是按照城镇5险1金给我买的保险,如今公司叫我们农转城,转了户口后才能享受到5险1金的待遇。”我当时真的很惊讶,问他为什么没有办理转户,要知道5险1金是很多应聘者的求职标准。他是这么回答的:“我老家这里处于开发阶段,政策说的有3年过渡期,能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五年之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 1

前继续享受各项支农补贴。这句话听着诱惑很大,但有一点不清楚的就是‘在五年之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享受各项支农补贴。’意思是说我转为城市户口后,再结婚、生子,那么妻子和孩子也依然能得到相应补偿是这样吗?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都能得到吗?如果我不转户,那以前所缴纳的5险1金又该如何处理呢?很纠结呢!”面对他的一大串疑问,我还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正在我对他的问题感到困惑时,另一个村民开口说:“要我说,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是对‘中央’和‘农民’的双重欺骗。”对这位村民的话我是更加震惊和疑惑,我不知道他为何会有这样的看法。他告诉我们说:“所谓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以‘自愿’欺骗中央,以有‘偿欺’欺骗农民。但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骗局。所谓‘保留土地三年’更是对农民彻头彻尾的欺骗。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因此与农民的户籍是一个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一旦农民的户籍迁到城市,就完全失去了对集体土地的任何权益。至于政府宣称的‘可以保留土地三年’的规定,是违背土地管理法,因此是非法和无效的。这并非重庆市政府不懂法,而是故意给农民留下的陷阱,因为三年过后可以再宣布这个规定违法,到那时,那些手里‘保留’着土地并进入了城市户籍的‘农民’们必须无偿放弃土地„„”当他说到这里时,我对这位村民是越来越好奇,便打断了他的话:“为什么从你口中说出的话给人感觉条条是道?”“村长已经多次劝我转户了,经常劝就把我劝烦了,我就了解了些这方面的政策,你先别慌,听我慢慢跟你说。”他这么一说我也不好意思再打断他,只有继续听他说。“重庆市政府这种行为的动机来源于城市规划从现有的1000万平方公里左右大规模扩张到3000万平方公里之后,而且绝大多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样,需要的农村征集地需用将是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按照即使现有的价格计算,这笔征地费用也将达1万亿元之巨,而通过这些欺骗农民进城的方式,他们自己也说了,最多不过3000 亿就可以搞定。这就是重庆市政府这种不可理喻行为的根本所在。所以,我坚决没有转户。”这时,周围的村民也跟着起哄。我想村民们是有自己

的想法的,也许他们就是这么认识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来调查的,短时间里,我们也不可能改变他们的思想,就没有再往下追问。

于是我就转移了话题,说:“重庆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一年多以来,难道村里就没有一个人转户进城么?”村干部想了想说:“哎!转户的那几户都是吃低保的,政府分配名额下来,但是村里没有人愿意转户进城,就把吃低保的几户人的宅基地规划了,对构筑物、附着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进行了补助,把他们转为了城市户口。”那我个人认为,如果村里真的没有自愿转户进城的人,那政府也不应该强制转户。

座谈大概持续了两三个小时,我们对重庆市户籍改革制度的实施情况有了些了解,但光依照一个村的情况来看是绝对不能完全说明事实的,所以我们决定再到其他村社去看看。为了节约时间,我们制定了十六字的访问过程,即“赠送资料、说明来意、了解情况、记录问题。”有了明确的过程,我们访问起来越来越得心应手了。

接下来,我们又走访了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村社。在这个村中,给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是以种植大棚蔬菜为主的种植户张先生,他家种植大棚蔬菜的规模是全村最大的,有36亩半地,是因为他贷了20万元的款,也是全村贷款金额最多的。 他告诉我们:“虽然我也向往大城市,但是过日子嘛,肯定要算账。”由于经营管理得当,这几年也挣了点儿钱,去年4月张先生一家都转户到镇上了。他说:“我家一年收入10余万,家里在镇上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不到30万块钱,勉强可以承受。我家的土地距镇上不到一公里,虽然转了户,但平时任可以回去种菜、种粮,基本口粮不愁。如果转户到县城居住,单是买个七八十平方米的房子就要三四十万,日常生活开资大,而且也人生地不熟的。”“这么说,你们村里的都是这样的吗?”我们中有人问到。“差不多转户的都是转入小城镇的,转入县城的只有一两个。主要是镇上居住成本低,购房压力不大,而且没有门槛限制。”他答道。“我们转户也是为了孩子上学,幼儿园还好说,进步了公立的也能进私立的。但到了义务教育阶段,想进好的学校就要受很大的限制。因为现在

都是按户口来分片入学的。”

就这样,我们走访了十几家,本次调查近45%的受访者表示“愿意选择在城市入住”,但这种愿意前提是不一牺牲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权为代价,可平等享受城里的教育、住房、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待遇为条件的。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不愿转户的还有很多原因。有的是转户以后想“非转农”难,有的考虑到城市的生活成本高,还有的是因为转户后国家的惠农政策将不再享受,也有的是因为城市没有固定工作。眼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经济活跃,在我市农村尤其是城市了周边的农村,昔日的农村户口反倒成了香馍馍。“非转农”反倒成了时下的热门话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实施任重而道远,在户改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应切实把做好政策落地作为工作的核心,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各项待遇落实到位。一是明确工作要求。坚持落实户籍改革工作推进中提出的以农民工为主、以主城和区县城为主、以开发区为主的“三为主”要求和不许下达指标任务、不许转户与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等“五个不许”的工作准则,并对转户居民应享受的各项权益进行全面明确,防止侵害群众利益。二是细化工作措施,针对户口迁移、宅基地处置、养老保险参保等户改关键环节出台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放宽准入条件等具体措施,方便、快捷地为转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务。三是分片区深入区县对户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土地处置利用方面。现在有的农民还处在犹豫中,是退地还是不退地,退地之后这个钱怎么办。我们尊重转户居民的选择,他们愿意退就退,不愿意退也不引导甚至强迫他们退,使他们能够自己权衡自己的收益,把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够变成他们的财产和资本金。只要农民有退地的要求,我们坚决予以保证。

2、就业方面。开展转户居民就业创业培训,推荐就业;积极扶持转户居民自主

创业,为自主创业转户居民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安排转户退役士兵就业,办理转户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住房方面。加强公租房和廉租房规划建设,满足转户居民住房需求。

4、教育方面。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转户居民子女应纳入划片就近入学安排,使转户居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积极引导鼓励转户居民参保,使转户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结论

推荐第7篇:关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司委课题组

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4月11日至15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率领下,市人大内司委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内司委咨询专家,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全面汇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等职能部门的补充汇报,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的意见,以及江北、南岸、北碚等11个区县政府的汇报,并分赴涪陵区、南岸区、璧山县等地实地考察部分企业、街道、农村、学校,与部分已转户、未转户的农民工、农民、学生代表座谈。通过多层面、多角度深入细致地调研,调研组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并与市户改办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显著 我市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11年4月30日,全市农转城共1914173人,平均每天转户7391人,完成摸底转户目标人数的57%。其工作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确立了正确的户改方向和路径。在中央和市委的领导下,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发展之路,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突破口,深入调研,精心设计,确立了改革的正确思路和基本政策。一是将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要素流动与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劳动生产率,缩小三大差距相结合,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作为户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设置户改的战略目标,保障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确立以人为本、综合配套、自愿有偿“三个核心理念”作为户改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三项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户改。三是科学评估城市的综合承载力,合理确定转户目标人群和主城区、县城、乡镇人口梯次分布,确定不同梯次地域的转户标准,探索了一条符合我市城镇化发展客观规律的户籍改革路径。四是着眼于对城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但各项保障待遇却较低的农民工,将其作为户改的重点目标人群,通过转户进城使他们及其家庭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创造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新的实现方式。

(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户改基本政策原则的指导下,市政府坚持改革与规范同步、创新与法制并举,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较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我市实际、较为科学完备的户改政策体系。目前市级层面共计出台27个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文件。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进行了政策设计和制度规范:一是由制度的顶层设计切入,打造户改制度的宏观框架体系。出台了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定的《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1+3”文件。二是由分类指导切入,建立户改分类实施配套政策体系。政府办公厅及市级相关部门为细化和规范农民转户后的土地处置、落户管理、权益保障等而制定了19个相关配套文件。三是由操作层面切入,建立户改工作一线具体操作的制度体系。市级部门针对户改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特殊重点群体转户工作等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四是各区县在市政府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户改工作中的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有区域特点、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性政策措施。总体上看,这个整体统

一、层次分明、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对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起到了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三)组织领导有力,统筹协调有效,工作推进比较顺利。市政府大力加强对户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了强有力的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综合协调机构,很快形成了上下一体、高效联动的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决策、执行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户改工作不断发展。市政府户改综合协调机构积极开展各项政策的调查研究、学习宣传,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形成了工作合力和强大推动力。各有关市级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积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增强户改工作的操作性,并积极组织指导实施。如市公安局建成户改信息数据交汇中心,在全市设立807个转户办理平台,落实2427名工作人员,创设了便民“一袋清”办理方式。各区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的主战场,组织了有力的工作队伍,宣传发动群众,创新工作方式,扎实推进户籍改革。如涪陵区将户改与引进优质人力资源相结合,计划每年吸引10000名各类人才落户涪陵;江津区以确权颁证的方式给农民吃转户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关系不变的“定心丸”,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减少了改革阻力;璧山县将城镇规划建设与当前推进户改工作有机结合,加快了户改进度;万州区、合川区结合实例对转户前后政策进行对比宣传,大大调动了群众的转户积极性。

(四)阶段性成果明显,群众拥护支持,社会反映良好。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惠及民生、设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举措,实施8个多月来,已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也为全国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初步趟出一条可行之路,凸显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阶段性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户数量大。短短8个月时间,计划两年转户目标人群338万已完成过半。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1997年直辖时的19.5%上升到2009年户改前的29%,用了十年时间增长了9.5个百分点,户改后仅用了8个月时间就上升了5个百分点。二是转户人口在主城、县城、乡镇的分布比例较为合理,其比例基本为14:18:68。目前这种结构比较符合我市城镇化发展水平,也有利于有梯次、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人口向我市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三是及时集中解决了历年积累的失地农民农转非、城中村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以及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等遗留问题。截止2011年4月30日,历史遗留问题类农转城27.75万人,占调研摸底数44.7万的62%,有利于较快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四是我市户改的实践和成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各级领导、思想理论界和中外媒体的肯定。我们调研所接触的群众普遍认为户改是为民办实事,是个好政策。吴邦国委员长来渝考察时指出“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效促进了城乡一体化,找到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两个抓手‟,一是土地进入市场;二是以户籍改革实现人口、土地和资本统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还存在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调研和群众反映,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一)重点目标人群转户不够理想。从目前掌握的统计数据看,全市转户人群类别比例与改革预期未完全吻合,突出反映在:1.农民工转户比例较低。摸底计划转户的338.8万目标人群中,农民工及新生代农民294.1万,占86.8%,是户改政策设计之初最大的目标人群。而截止2011年4月30日,已转户88.88万人,占摸底目标数的30%,与摸底计划数差距较大。在已转户的191.42万中仅占47%,与转户总数已完成56.5%的进度相比,也不够同步。2.部分农民,特别是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部分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符合转户条件的农民,目前转户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国家的各项惠农、征地补偿等政策优惠幅度较大,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对征地预期收益较高,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户改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二是农村未来的承包地政策国家可能进行调整,群众仍在观望;三是转户政策兑现落地有个过程,还有因政策宣传解释不够造成的误解和疑虑,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到部分农民的转户积极性。

(二)各项户改优惠政策急需进一步落实。一是已转户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较低。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转户居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本意在较大幅度提高转户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但是截止2011年4月30日,已转户人员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合计130万人,但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仅24万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3.7万人,分别占参保人数的18.5%和2.8%。数据还显示,同期转户的劳动年龄段人口共99.47万人,占转户总数52%,与上述参保比例相比,说明有大量符合条件的人员仍未从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中有的可能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调研中发现原因很多,部分用人单位不愿为转户农民工买保险、部分转户人员不愿或不能增加个人保费支出、政府相关组织工作没有跟上、等是重要因素。同样,转户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也较低。截止2011年4月30日,全市转户居民共计参加各类医疗保险合计178万人,其中约160万占总数的90%仍是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够条件的转户人员大多数尚未享受待遇更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存在隐忧。调研发现,原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员一般均符合城市低保的条件,但是目前原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民,转户后大多数尚未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截止2011年4月30日,转户人员中有5740人已开始享受城市低保,仅占总转户人数0.3%,大大低于目前全市城市低保平均6.38%的比例。其原因是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的核定、发放程序及时间有差异,转户后如何衔接尚未制定办法,加上有的地方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存在保障脱节的可能性。

三是转户居民申请公租房的比例较低。在今年3月第一批公租房摇号配租投放的15281套房源中,虽然有201户转户居民成功申请到公租房,占转户居民申请公租房人数的66.6%,但是提出申请的转户居民仅有302户,占房源总数的1.98%,数量显然偏低。目前公租房未发挥出将转户进城人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功能,其原因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

四是与户改有关的配套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户改的不断推进,一些农村转户居民较为集中的乡镇,在学校、医院、交通、能源、排污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相对滞后。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近10万居民,规划的社区医院仅有200个床位,辖区小学一个班学生达到70-90人。另一方面是软件建设,包括教师、医生的配备,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服务质量的提高等跟不上。

(三)转户农民退出宅基地相关工作有待完善和加强。目前提出宅基地退出申请的较少,已办理手续和补偿的更少。调研了解到,目前转户人员中对退出宅基地的疑虑还较多,其中有农民深厚的传统土地观念,有现实困难,也有对补偿政策的不解和观望。从工作上看,有的区县政府对补偿和处置工作还准备不足,希望对退出的零散宅基地如何整治利用研究办法。

(四)户改工作推进上还不够平衡。一是区县之间发展不够平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配合,部门与地方纵向协调指导仍有不足。二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足,少数领导干部和户改工作人员没有完全吃透政策,政策宣传不够到位。三是现行统计项目体系对转户人群的转户原因、就业状况、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等重要信息掌握不足,不利于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三、有关工作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积极稳步有序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和我市的改革方案及政策,始终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把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下去。要进一步总结前期工作经验,严格坚持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的“三个必须”原则。要针对前期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完善政策,加强工作,有针对性地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村人口参与户改。同时防止出现不顾城市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盲目扩大转户条件、政策执行偏差等问题。

(二)抓紧落实已转户人员的“五件衣服”,保证各项承诺兑现。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已转户人群落实城市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保障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针对不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加强对政策兑现的监督检查,尤其对于城乡社会保障的转接、退地补偿的到位、各类企业落实职工保险的情况,对于民政、就业、教育、卫生、房管等部门落实政策的情况要重点督导;对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切实保证转户居民真正实现由身份之变到生活之变。

(三)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进一步提高户改工作效率和质量。一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户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干部及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和执行户改政策。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户改工作的宣传,尤其是加大对三个重点转户目标群体的宣传引导力度。宣传要注意内容全面准确,工作要注意点面结合,协调配套,用兑现政策的事实说话。

(四)要把户籍制度改革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的其他工作更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继续抓好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使那些尚不符合转户条件或不愿转户的农民能够通过新农村建设,通过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在生产、生活方面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要维持对未转户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现有社会保障力度,不能因为户籍制度改革而放松弱化。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出台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时,要尽可能减少附加在城乡户籍上的利益差别。

(五)进一步加强户籍改革的政策和理论研究。一是转户农民承包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国家政策容许转户农民不退出承包地,但是如何解决承包地的撂荒,实现规模化利用,从政策上需进一步加强研究。二是进一步研究户改政策与新农村建设、三峡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的衔接配套,使各项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能形成优势互补的政策体系,发挥出更大的综合效益。三是进一步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深层次、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例如如何实现农民转户后户籍身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分离,如何在保障转户人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业生产效益,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均需进一步研究。

(执笔人:吴凯)

推荐第8篇: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初稿)

户籍制度的农村与城镇的划分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得到暴露,已上升到统筹城乡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国民权益公平的障碍因素之一,现已引起了各级党政、民众的关注,我乡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调研的通知》的调研工作安排,在2010年6月14日至22日,组织乡级九个部门在户籍制度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因素导致的差异信息进行收集,对农民和已转户籍户进行走访。现将调研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现行户籍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因素引起的经济、政治权益差异太大。

农村户籍人大代表的比例大幅度小于城镇户口;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高于农村户口的5倍左右,农村养老保险收缴费的比例低,农村户参加个人灵活医疗保险,失业险自己开支付费用,而城镇户籍参加医疗、养老、失业险财政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且险额的支付比例差别很大,农民工和城镇户口在工伤补偿标准的计算不等同,获得的救济额度悬殊;农村户口复退军人不予安臵,只能享受因病、伤残、参战退伍有待遇,而城镇人口享受货币安臵或就业安臵;农村户口的收入计算值接近GDP,而城镇户口的收入核算扣除成本因素。

(二)农村转户门槛高。

据现行农村转户政策是:一是住房型农转非,必须要有场镇住房和房屋产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经济收入证明;二是投靠型农转非, 1

如是父母投靠子女,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如子女投靠父或母,子女的年龄在18岁以下,并且是在校学生。没有其他转户的渠道。

(三)近年来农民转户进入城镇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进入我乡农民转户主要是双兴村明家场镇的农户,现有48人,自己有耕地、林地和住房,符合低保条件的已享受到城镇户口的低标额度待遇。现无其他 类型农民转户入驻乡场。

(四)农民转户我乡意愿、要求和问题。

我乡对农民转户持欢迊态度,减少农民,推进场镇繁荣是政府经济结构的战略举措之一。但是对接纳农民转户建议提供以下条件:一是住房及产业活动用地指标要按入驻场镇的转户人口匹配;二是对从经营活动提提供税费减免,融资方便;三是提供技能培训,制定系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四是转户农民不变现有林地、耕地、宅基地使用公和收益权,增加经济支撑源;五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入驻的环境品质;六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三产,为转户农民提供就业保障,实现入驻场镇安稳。

(五)对城乡居民实现迁徙自由有那些建议和要求。

制定城乡居民自己迁徙必备条件指南;享受迁入地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的权益。

二、对户籍改革的迫切性及问题的探研。

户籍农村、城镇划分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的将改革成果,资源分配不能实现公平化,户籍改革的步伐应提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先全面取销户籍划分,逐步把具备条件的农户入驻城

镇;对农民入驻城镇的农民制定一系列发展的扶持政策。

推荐第9篇:关于深化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深化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举措,对逐步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了解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调研组,于2006年和2007年先后赴河北、北京、陕西、四川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全国政协副主席李兆焯参加了河北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在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基础之上形成的,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特殊经济、政治条件的产物,从上世纪50年代形成后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在当时社会主义制度初步确立、财富尚不充裕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户籍制度在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现行户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现实的要求,其所体现的城乡居民二元管理、区别对待的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相脱节,与我国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道路背道而驰,人为制造了公民在法律地位和现实利益方面的不平等,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成为我国实现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有序的制度性障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各界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力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务院连续发布多个意见或方案,指导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并提出了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目标,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从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来看,在中央层面,公安部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近年来逐渐加快了步伐。在连续派出工作组赴各地进行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已形成了深化改革的初步方案,同时还在抓紧新户籍立法的准备工作。在地方层面,大部分省市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有充分认识,但各地改革力度和步伐却很不一致。截至2006年底,

已有河北、山东、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取消了二元户口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准备在近期取消二元户口划分;也有少数地方,考虑到各种现实情况的制约,改革步伐较为谨慎。以调研组先后考察的河北、北京、陕西、四川四省市为例,河北和四川省步伐较快,已经基本取消二元户口划分,实现了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陕西省计划从2005年起用五年时间逐步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而北京市作为有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型城市,考虑到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承载能力和特殊的政治因素,在户籍改革方面较为稳妥,改革方案和措施还在积极酝酿阶段。

从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当前的重点在于改革户籍登记制度和迁移制度。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统称为居民户口,一些省区市目前已经完成了这一转变。在户口迁移制度方面,一些地方逐步放宽了居民由农村迁往城镇以及由小城镇迁往大中城市的条件,不少地方取消了“农转非”以及户口迁移的计划指标,规定凡是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就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户口;一些地方还放宽了亲属投靠及大中专毕业生、有关技术人才在当地落户的条件。也有一些地方,如北京这样的特大型城市,由于顾及到城市的承受能力,在户口迁移方面仍然较为谨慎,从严控制外来人员取得本市户口的条件。总体来看,户籍登记制度改革要比户籍迁移制度改革顺利一些,而在户籍迁移制度改革方面,小城镇、中小城市的改革要比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改革顺利一些。

二、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总体上在平稳推进,但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思想认识不统一。大多数地方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都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于如何改革却有不同看法。有的地方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看不到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已经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瓶颈,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对解决现实问题没有什么意义;也有的地方对户籍制度改革有畏难和观望情绪,想等待中央明确的政策出台以后,或者等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着手进行改革;还有的地方在工作中有简单冒进的倾向,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试点实践的情况下,就盲目地加以快速推进。

第二,立法滞后。至今我国户籍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登记条例》,而这一条例在很多方面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已经相差甚远。事实上,这一条例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亟需废止并重新立法。

第三,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项社会管理政策太多,是当前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所在。在现行户籍制度之下,人民在教育、医疗、计生、土地占用等诸多方面享有的福利待遇都简单地以户籍性质为依据进行差别性的分配,甚至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户籍性质不同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数额都有极大差别。这不但人为制造了城乡居民之间法律地位和社会待遇的不平等,而且也使户籍制度承担了许多本来不应该承担的社会功能,增加了改革的难度。不少地方反映,户口迁移条件放松之后,城镇户籍人口逐渐增多,使得原本就有限的城镇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资源更趋紧张,难以承受;另一方面,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居民在土地、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福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城镇居民,一部分在改革开放初期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居民,现在又希望重新获得农村户口,享受农村福利待遇,这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新的压力。

第四,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合力。户籍制度改革牵涉城乡居民多方面利益,与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绝不是仅仅从名义上取消城乡居民户口的差别,还要逐渐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主要由公安部门推进,在公安部门采取取消城乡二元户口、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等改革措施的同时,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同步进行配套改革,不仅造成各项政策之间的不衔接,而且使得户籍制度改革流于形式,无法收到实质性的成效,广大人民难以实际享受到户籍制度改革的好处。

第五,户籍登记及管理手段落后。调研中了解到,各地普遍存在着一部分居民无户口、重复户口、空挂户口、人户分离等现象;居民更改姓名和出生日期的管理不够严格,流动人口和婴儿出生的登记和管理不够规范;在信息统计方面,各职能部门都掌握着一部分人口统计数据,但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且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各项数据之间出现不一致。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口信息的准确性,既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也不利于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和依据。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意义。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劳动力资源,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户籍制度改革是打破城乡二元对立的突破口,实现城乡居民在法律制度上的形式平等,会为将来经济高度发达、物质资料高度丰富条件下实现城乡居民的实质平等奠定基础。在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面临诸多困难就因噎废食、望而却步,而应该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经济社会逐步发展的同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解决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要防止急躁冒进倾向,改革要稳步推进,在充分扎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开展。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宣传,让所有居民都认识到这是一项关系全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并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户籍改革过程中来。

第二,加紧制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户籍法律法规,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1958年制定并沿用至今的《户口登记条例》已经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严重不相适应,各地普遍要求尽快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并出台《户籍法》,认为这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也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考虑到短期内出台新户籍法的难度较大,应该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当地具体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地方层面解决现存的突出问题,同时积累立法经验,待到将来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统一的新户籍法。

第三,充分调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改革积极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广度、深度、难度都很大,只依靠公安机关一家之力难以将其深化下去。建议由国务院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协调各部门联合拟订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形成以公安为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分部门、分阶段推进改革。成都市在这方面有好的经验,由市委、市政府统领改革步伐,提出了“整体规划是前提、产业发展是基础、身份转变是重点、政策配套是关键”的改革思路,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财政、劳动、教育、卫生、规划、房管等均出台了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来支撑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取得了明显效果。

第四,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整体战略之中。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陆续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这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理论依据。户籍制度城乡二元对立实际上是经济社会结构城乡二元对立的反应,因此,必须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到

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整体战略之中,否则户籍制度改革有可能只停留在表面层次。在这方面,成都市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成都市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战略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城市反哺农村的作用,不仅在名义上实现了城乡户口的一元化管理,而且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高度,出台了五大系统支撑户籍制度改革。即:以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的空间支持系统;以新型公共财政制度为支撑大幅度增加城市对农村反哺投入的财政转移支持系统;以打破城乡分割、建立全市统一劳动力市场为依托的失地农民培训、就业、居住与保障支持系统;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本原则的乡村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文化事业和社会保障支持系统;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为目标的农村三大重点工程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工程、农村发展环境建设工程和农村扶贫开发工程)支持系统。这一改革模式实际上是从财政中拿出较大资金,按照统一标准规划和发展城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等事业,实行城乡统筹规划与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体系,不仅大大缩小了城乡差别、促进了城乡共同发展,而且也给成都市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

第五,逐步剥离附加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项社会管理政策。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但这需要长期不懈努力才能实现,在城乡差别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当前还难以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上的完全平等,但是,简单地以户籍为依据来分配利益的方法已经不合时宜。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剥离现行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项社会管理政策;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出台新的社会管理政策时,要尽量避免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相背离,避免继续让一些新的社会管理政策与户籍制度相挂钩。

第六,充分考虑各地不同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分地区、分步骤推进改革。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国情,我国的城市与农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上存在巨大差异,各地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各不相同。具体来说,东部地区的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社会福利水平好,人口高度密集,有的城市人口已经超过千万,这些城市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时,要充分考虑户口迁移管制放松之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而带来的土地、资源、环境以及社会管理的压力;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还不高,客观上需要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利条件较多。因此,户籍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改革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步伐;改革条

件还不具备的地方,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现实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稳步推进改革。

第七,增加投入,建立健全户籍管理网络,提高人口户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增加财政投入,实行户籍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网络管理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这将有利于提高户籍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工作效率,提高社会管理和治安水平,准确获取基本的人口户籍资料信息,加强对婴儿出生、人口流动等各种情况的管理,既可以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也为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提供基础管理平台,从而惠及全社会。

推荐第10篇:六盘水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调研

六盘水市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调研

联合调研组

〔内容摘要〕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在出台政策门槛、降低相关配套政策、新增城镇落户人口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就目前存在的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农转非积极性不高、外迁入户人数不多等问题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户籍制度 改革 建议

〔作者简介〕 市委政研室、市公安局、市农办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我国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是户籍制度形成阶段。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基本得到统一,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从1958年到改革开放初期,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最严格的时期。国家为了执行好计划经济政策,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实行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政策附加到户籍管理制度之中。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6年,各地纷纷开展试点,户籍管理政策不断放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是从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和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两个文件开始的。2000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2002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

两个文件下发后,我市户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政策门槛逐步降低。通过比较,我市政策门槛最低,主要体现在其他地方政策门槛底线为“有房”,而我市底线为有固定居所,具体规定为:租房落户的规定,凡城市、城镇租住房屋二年以上,租住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用工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等有效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经商落户的规定,凡在城市、城镇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在我市经营二年以上,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手续。

二是相关配套政策有所松动。凭证购粮、购肉、购物早已取消;城镇转业军人安置由就业安置转变为货币化安置;农村低保全面铺开,与城镇低保也只有数额上的差距;农村合作医疗普遍建立,比城镇医疗政策更优惠;厂矿企业招工和公务员招录已经取消了户口限制;义务教育农村子女就学比城镇更优惠。

三是城镇新增落户人口增加。2002年到2007年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新增落户人数累计137812人,年均增长27562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迁入85431人,占新增落户的62%;占地农转非23537人,占新增落户的17%;招生7686人,占新增落户的5.57%;聘用1014人,占新增落户的0.74%;投靠亲属9680人,占新增落户的7.02%;落户小城镇2579人,占新增落户的1.87%;投资、购房6432人,占新增落户的4.67%;其它1488人, 占新增落户的1.79%。

二、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镇人口增长缓慢。我市2008年总人口为306万,其中,非农业人口69万人,城镇化水平22.55%,若加上10万的流动人口,城镇化水平也只达到25.81%。按照“十一五”规划,201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5%左右的目标,每年要增加15万人,从我市2003年到2007年新增落户情况来看,每年新增不到3万人,2010年要达到35%的目标显然是不可能的。以市中心城区为例,2007年常住人口37.8万人,流动人口8万人,近46万人,按2002年至2007年,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总共增加了4.69万人,年均增长0.94万人计算,未来3年将增长近3万人,中心城区2010年达到50万人的目标基本可以实现,但是市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居住人口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要提高城镇化水平,仍然需要努力。

(二)农转非积极性不高。中心城区符合户籍政策而没有落户的约4-5万人,因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征地3.8万人,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户约7-8千人,2002年以来,办理农转非人数为566人,只占应转数的7.1%。农民普遍不愿农转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非农业人口户籍越来越失去吸引力。附加在非农业人口户籍上的优惠政策逐步取消,现在仍然保留的有城镇低保标准高于农村低保;非农业人口退伍军人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士兵为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士官5倍,按城镇低保标准支付半年的补贴;另外还有交通事故的处理赔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只针对部分人群,对多数常住户意义不大。二是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征地农户不愿农转非的主要因素。农转非后如第一胎是女孩的不能再生第二胎,育龄夫妇无论如何做工作都不愿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户普遍担忧农转非后就没有了宅基地,不能保留承包地,失去了土地方面的政策优惠。四是一些非农人口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宣传到位。由于公安机构、人员变动比较大,执行户籍制度政策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一些业务人员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学习不够、宣传不够、服务不够,一些农户对农转非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导致相当部分农户可转可不转的都不转。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农户对待农转非的态度是“趋利避害”,老年人由于要享受城市低保,多数愿意转;应征入伍的青年由于要享受货币化安置政策普遍愿意转;育龄夫妇由于第一胎是女孩的可以享受第二胎生育指标,坚决不愿意转;面临征地农户由于担心享受土地的政策优惠被剥夺,也不愿意转;其他农户由于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区别不大,农村合作医疗比城镇医疗保障更优惠,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补贴政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等政策宣传不够、落实不好,而且相当部分农户比较富裕,这些政策对农户的吸引力不大,多数农户的态度是可转可不转。

(三)外迁入户人数不多。2008年省内迁入31500人,省外迁入4690人,省内迁出25941人,省外迁出8752人,人口净增长1506人。2003年到2007年新增落户人口137812人,年均增长不足3万人。其中,征地、招生、落户小城镇合计33802人,绝大多数为原住居民,占24.53%,非农人口迁入、聘用、投亲靠友、投资购房合计102557人,多数为外来居民,占74.4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般来说,人口流动绝大部分在非农之间进行,支撑我市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人口自然增长,支撑我市非农业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农转非和外来人口增加,特别是外来人口增加。但是从数量上看,迁入迁出相抵后,非农人口数量实际增长不大。从质量上看,迁入迁出情况大致相同,主要区别是迁入的来自周边地区较多,迁出的往发达地区较多,值得注意的是迁出的人口中高考迁出和小孩读书占有相当比重,多数为经济条件较好、素质较高的人员。形成这种迁入人数不多、迁出人数不少的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发展水平不高,吸纳辐射不强。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与沿海城市、特大城市有本质上的区别,特大城市是控制、限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而我市的主要任务是提高非农业人口数量,增加城市人气。鉴于当前城镇人口增长缓慢、非农业人口增加不多的实际,根本上的问题还是城市发展水平不高,吸纳辐射功能不强的问题。一是加大城市水电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发展提高良好的基础。二是要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吸纳辐射的能力。三是要培育城市产业,发展城市经济,创造就业岗位,提高城市人口容量。户籍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因素,重要的是城市人口增加。

(二)提供均衡的公共资源。均衡的户籍政策必须以均衡的公共政策为条件。从长远来看,一种户籍是发展方向,在目前不能实现均衡的公共政策,一次性取消附属在两种户籍制度背后的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应以积极的态度从先易后难入手,逐步取消两种政策区别,首先要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向城市低保看齐;其次逐步统一城乡医保标准;第三逐步提高农村退伍军人货币化安置标准,或国家可能统一从大中专院校中征召军人。第四其他政策也应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和形势发展逐步实现无区别对待。对当前城镇人口不愿落户,非农业人口增加缓慢的问题,原则上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实行一种户籍两种政策,分期过渡,逐步解决。对老年人愿意享受城镇低保的优先办理;对应征入伍的优先办理;在加大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的前提下愿意享受政策的优先办理;对失地农民优先办理;对农户愿意转为农转非的其既得利益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政策一律不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政策;对已农转非的其房屋无条件登记发证。

(三)落实好外来人员落户政策。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投靠亲属等符合落户政策的,与城镇原住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对整户迁入或单个迁入的要一视同仁。对长期居住或“空挂户”一视同仁。对长期居住又不愿意转为当地户口的,加强暂住管理,来去自由。居住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人口进行统计,愿意迁入的,优先办理。

(四)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户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籍管理政策的学习,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政策宣传。要不断改革工作,简化办证程序。继续落实市府办发[2002]87号文件,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公布可简化的程序和手续,探索网上办证等新形式和新方法,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勾通协调,适时通报情况,共同推进工作。

调研组成员:赵

曹正喜刘春雷 尹端仪李金国 略

第11篇:户籍

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 (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结婚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 (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 (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 (7)其他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程序:派出所受理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股,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日审核,需要调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公安局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夫妻投靠、大中专学生落户、姓名变更、退伍和专业军人落户一般当日审批。

第12篇:户籍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仅供参考):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第13篇:广州户籍新政用人报告

用 人 报 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XXXX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8月,本公司是一家全日资企业,主要是开发、设计和生产汽车用压铸毛坯件,汽车压铸模具并销售本公司产品,同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产品主要是供给:广州本田、丰田、东风日产、铃木、加特可、大众等公司。公司目前设备有:压铸机650吨、800吨、1650吨、2500吨、数控机床、放电加工机、通用铣床、车床、摇臂钻床、抛丸机、三坐标测试仪、成分分析仪等设备。其中机械加工部门由3个车间组成,生产多达50多种汽车配件,拥有288台数控铣削加工中心(使用各类FANUC数控系统),213台测漏、组装、测量、洗净等辅助设备。

XX同志2004年08月入职我司后,从事HR的工作,能出色的完成工作,获得公司领导的好评,经过试用及考核,认为该同志业务能力强,满足我公司要求。

XX同志目前户籍系湖北省XX县,为更好地留住人才,解决工作后顾之忧,同时为稳定员工队伍,特向人事局申请户籍调入广州。恳请有关部门同意将其户籍迁入广州市,并协助办理有关户口的调入手续。

广州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05月30日

第14篇:户籍登记管理实习报告

户籍登记管理实习报告

2013年01月05日上午我有幸接到仁里派出所的电话,期盼已久的实践实习将为我在形形色色的现实生活中又添了一色。我深刻的认识到这次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各类基层公安的业务知识,提高在工作期间中独立从事工作能力,更好的适应公安工作打好基础。实习时间为2013年01月05日到2013年03月07日,现实习期满,我将实践实习小结报告如下:

经过三个多月的户籍登记管理实习,我对户籍工作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识, 户籍登记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户籍登记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掌握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增减变化情况:维护、执行户口登记管理政策、制度:正确使用党和政策赋予公安机关加强户口管理的权力:依照国家颁布的护楼管理法规,对住户和人口实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登记: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负责暂住人口管理、指导工作。

也通过网络的便利查询到许多关于户籍方面的专业性知识,认识到户籍工作的重要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登记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而起到了巨大作用。

户籍登记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的国家其实并不少,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登记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上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的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登记管理二元化机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针对当前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推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来自公安部门的消息,中国全面而推进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将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等5个方面着手。

划分城市、乡村户口并将作为短缺经济、计划经济条件社会管理的基础,使社会众多矛盾集中于户口迁移制度,公众看到“户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却忘记了“户口”背后的诸多决定因素和关键部门。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虽然现在我还是名大学生对于将来的工作也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认识,但通过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习中我却对自己责任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一名法律事务的大学生,将来走上社会所作的工作也许与公安系统是密切相关的。刚开始觉得有点不适应,但单位上的领导、师兄、师姐都对我很好,大家关心我、照顾我,也

给与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渐渐地我习惯了这样的生活。

现实的情况也让我开始思考,在大学里学到的东西似乎没有用在工作上,不过书面上学到的东西也丰富了理论知识的小河。过了几天也慢慢的悟出道理,大学里学的东西只是一种大体的概述,一些关于工作和规章制度的东西我在学习时往往把它当作了一种非重点而忽略了,道理明白但操作性不强。这让我找到了在学习上存在的缺点,便于今后在学习中亡羊补牢,为我将来得的工作和学习打好基础。在今后的任何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不断强化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实习期间让我见到的许多。也感动的许多,成长了许多,也了解的许多。真正的从实际生活看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这句话的真实写照。

非常感谢派出所的全体人员,感谢大家对我的照顾和帮助,同时也感谢学院的大力支持和鼓励,谢谢。

第15篇:户籍问题

大学毕业生 不得不知道的事情 档案和身份问题作者: 郭峰

打回原籍和派回原籍的区别

什么是派遣回原籍?

毕业生派遣回原籍具体操作如下:

1、档案转移:档案按毕业生生原所在地机要通道邮寄至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事部门,不得自带(毕业时发放的报到证将会注明档案邮寄地址);

2、户口迁移:户口转移回迁出时的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毕业时发放报到证,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转迁户口)。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时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3、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毕业后凭报到证及时到原籍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已注明)报到,由原籍就业主管部门进行二次下发派遣回毕业生生源地最近的就业主管部门。如:广东省生源派遣回原籍至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该生是湛江市生源,毕业生前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时,可申请转迁至湛江市人事局。

4、派遣回原籍的具体接收部门依照各省有关文件执行,如,福建省生源转至福建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江西省上饶生源转至上饶市教育局毕分办。

如果回原籍,也不要让学校给你打回原籍,也要派回原籍

如果是打回原籍,不但户口回自己上学前的街道

档案也要回街道,人事身份就失去了,按失业处理,除非再考学等特殊渠道

否则无法恢复干部身份了

所以,一定要派回原籍,在原籍找到接收单位

让学校和接收单位给你做正式的派遣和接收手续(如果学校现在还给你做派遣的话)做了正式的派遣和接收手续以后,你的人事身份就是干部了

或是说保住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对于以后,无论是去事业单位还是将来退休都比较有利 如果是回原籍的人才中心,一定要注意,原籍的人才中心往往提供两种服务

或是说各地的人才中心的制度是不一样的,一定要问清楚

有一种情况是,人才中心直接以企业的形式出面,给你做接收手续

给你干部身份,那样的话,就不用担心了,也省得自己去找接收单位了

另一种情况是,原籍的人才中心只管给你暂存档案,没有给你作正式的接收手续这种情况对你是没有好处的,没有正式接收手续,拿不到干部身份

原籍的人才没有给你做接收手续一天,你在北京上的养老保险就白上一天

将来退休的时候,都不算数,不算工龄,而且你是迟早要找一家单位来给你的档案做接收的所以如果原籍的人才提供的是这样的暂存服务,我建议,还是自己去找一家亲戚朋友的单位来给自己做一下接收手续比较好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除本市企业外,在与外省市企业签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注意以下事宜: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

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市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6、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 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

(二) 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

(三) 档案工资的晋级

(四) 职称晋升申报

(五) 办理落户手续;

(六) 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

(七) 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就业协议书》在就业计划中是非常严肃的,学生就业按就业协议办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观点的日益变化,大量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如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人不去报到,或是签了就业书,等到毕业时,该单位没有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一报到就发现单位不是他想象的,提出解约,不同意解约就一走了之,等等。就业协议书的约束力在减弱,但国家教育部仍在使用,所以,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好《就业协议书》。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的。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都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如杭州,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紧缺专业或具备其它特殊条件的毕业生可进杭落户。有那么一部分学生,虽已在杭找好工作,但不符合进杭落户条件,结果户口落不下来,变成口袋户口。

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这样,你就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遇到的麻烦,如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结婚证明等没地方去办理。

二、报到证

报到证有什么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干部身份证明;

4、凭报到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现在看,前三点都不重要,第四点才重要,所以报到证不要丢失。

三、户口迁移证

来到学校读书,户口从原籍迁到学校,但在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都应该迁出。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你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四、档案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经验,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五、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六、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如果

你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你以个人名义参保,应该主动参加。

除了以上列举的,还会遇到其它问题。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这部分毕业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到有一天需要某方面材料时,手忙脚乱,而且会造成许多损失。

第16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我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居民_____,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_____市公安局_____派出所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7篇:户籍证明

证明

兹有本辖区居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

该居民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违法乱纪行为,未发现参加“法轮功”组织。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 ××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第18篇:户籍证明

户 籍 证 明

兹证明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与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高楼村白庄组022号系同一个人。

特此证明!

XXX派出所

20XX年9月23日

第19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淄博市沂源县国税局源泰花园五号楼韩兴红,性别男,民族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81971031813

特此证明!

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2011年5月12日

第20篇: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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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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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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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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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 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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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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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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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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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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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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