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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17:1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某县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xx县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更优质、更高效、更便利的营商环境,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要求,现就我县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引领作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根据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本次改革赋予县级政府的改革权限和我县实际,按照清单同步发布、方案同步制定、步骤分步实施的方式,全面推进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一)强化实时高效,实施清单动态管理。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形成《xx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附件1),清单应结合我县实际及改革权限调整,定期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我县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零许可”改革目标,通过立改废予以清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强化执行落实,分类推进事项改革。各部门要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发〔xx〕xx号)和《xx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要求,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具体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与省、市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反馈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化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落实各项改革事项的后续具体举措,积极探索优化服务的创新举措,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三)强化统筹协同,落实配套改革措施。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市

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

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司法部门要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全面梳理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实现“零许可”的改革目标,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主要举措、时间要求,落实任务、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推荐第2篇:聚焦 “证照分离”几个关键问题分析

聚焦

“证照分离”几个关键问题分析

“环球同此凉热”。营商环境竞争力的全球角逐,已然日趋白热化。美国大幅减税和减轻监管负担,我国则力推“放管服”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便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率先推行以大幅削减行政许可、打造智慧监管为目标的“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是什么

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说,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不知道我爱你……此句用于解读政府政策与民众感受度之间的关系,同样生动贴切。

政府诸多政策推出后,要让民众真切感受到改革的红利,除了措施本身切中肯綮之外,去繁从简,以接地气的方式解读和宣讲政策,同样非常重要。

“证照分离”即属此类。目前,别说老百姓 ,就是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也有很多人不理解“证照分离”的真正含义。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这是上海市在输出自贸区三周年改革试点经验之后,再一次完成制度输出。

什么是“证照分离”?学习总理最近的讲话,有利于理解这一概念。在2018年1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的关键!李克强总理指着会议材料中推进“证照分离”有关具体事项表一一分析:我国当前正在大力发展新动能,创新商业模式,但此前许多规定把企业应有的设备数量甚至使用年限规定得死死的,这些规定在今天真的还有必要吗?另外这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们看到的大量情况是,只要遇到检查就提前打扫得干干净净,其余很多时候群众反映的问题却往往视而不见,这种监管方式真的有效吗?他指出,正是因为这些形形色色的“证”,不仅制约了企业发展,事实上也分散了政府的监管能力。当前“证照分离”的关键,是大力推进“照后减证”。政府要把更多精力从关注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划划重点。总理的这番话,把“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旨点得相当通透。第一,重在解决“准入却不准营”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市场主体资格(准入)与经营资格(准营)存在背离,都领营业执照了,却还不让开张营业。第二,政府要从惯性的“资质监管”,走向“行为监管”。发了许可证,并不等同于管好了经营行为。第三,“证照分离”改革须循序渐进。对于上海而言,现在已从“先照后证”到了“照后减证”的阶段。

总体来说,“证照分离”改革的目标是,要从习惯于发证,转向习惯于通过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管。

看来,“证照分离”确实内涵丰富,要从法理上讲清楚,还是不忘初心,从其本原入手吧!

“证照分离”的本质是“先照后证”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所谓“照”,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证”,则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证照分离”改革之前,许多行业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审批置于工商登记之前,且规定了很多严格的条件。举例来说,要开一家餐馆,必须先到食药监部门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然而,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因身份不明,在资金筹措、员工招募、合同签订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往往难以具备经营许可证设定的条件,而领取营业执照要求必须先具备这些许可条件,于是陷入互为条件的死结,极大地影响了效率。

风起于青萍之末。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率先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成为其中的重中之重。也就是说,只要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可以采购原材料、招聘员工、办理贷款等。市场主体如果想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为了落实这一改革措施,浦东新区全面推行“双告知、一承诺、双反馈”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告知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后置审批事项,并把企业主体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市场主体作出承诺后,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审批部门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举例来说,A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音像制作单位营业执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把信息推送给新闻出版部门,并告知A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这样,A的主体信息就留存于新闻出版部门,不用重新提供。此后,新闻出版部门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双反馈”,即是否收到A的申请审批信息以及是否完成审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这些信息后,可以进行公示,如此闭环,打造了信息共享的基础。

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的一小步,营商环境优化一大步,更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生动体现。

就法理而言,企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法律内涵完全不同。企业获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并同时具备一般的营业资格。对此,《民法总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也在操作层面予以细化规定。当然,特殊的营业资格,还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特殊的权利能力后方才具备。

企业主体资格与特殊营业资格相分离,有利于解决实践层面的诸多疑难问题。例如,餐饮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被吊销许可证,丧失的正是特殊的权利能力(餐饮经营资格),而其营业执照仍然存在,可以从事一般的经营活动,如清偿欠款等。只有在清算完毕,被注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才算灭失。

当然,此番改革,绝不止步于“先照后证”。许可证的削减与监管方式的变革,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也是总理所说的“照后减证”。

“证照分离”的目标是“照后减证”

迄今为止,浦东新区的“证照分离”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2015年12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函〔2015〕222号)为标志。该复函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按照方案要求,浦东新区对1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根据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是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取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取消刻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

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产业政策制定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如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

以上两项改革,都是直接取消审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市场获得感最为真切。

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等。

四是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

五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审批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

第二阶段,以2017年10月上海市政府印发《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实施方案》为标志。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理各类许可,删繁就简,激发市场活力。其改革重点包括:

一是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包括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等。

二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

总之,“证照分离”改革的最后目标,就是让政府和市场各归其位,少审批,更不得以批代管,要多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通过精准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运用法治资源引领和保障改革

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向来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特别是在这项前所未有的改革中,更要用好用足甚至创造性地运用法制资源。“证照分离”的法治保障工作,大体说来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

在这项改革进程中,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这两种形式涉及法律法规的调整问题。早在第一阶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即对这些事项的法律依据作了逐项梳理,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其中,4项取消的行政审批和2项改为备案管理的行政审批涉及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国务院作出专门请示。为此,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请示》《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目录》等文件,并多次赴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汇报沟通。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向国务院请示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并报国务院同意,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该决定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了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其二,地方层面的法律保障。

“证照分离”改革部分事项属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还需要对地方性法规予以调整实施。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研究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代拟稿)》。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将相关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确立地方性法规“一揽子调整”及“向后滚动调整”的机制。

所谓“一揽子调整”,是指在浦东新区内,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这样,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为“证照分离”改革闸门洞开,不设任何障碍。

所谓“向后滚动调整”,是指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对改革试点事项进行调整,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这是为了确保在第二批及更多批次的改革事项调整中,能够及时破除地方性法规的阻碍。

除地方性法规外,还必须完成对政府规章的清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密切合作,对改革试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5月提请市政府对一件规章予以废止,对两件规章进行修改,主要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中“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核发”以及“户外广告登记”相关审批事项的取消。2017年7月,上海市政府第53号令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上海市政府第54号令对《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这些规定的出台,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任务在全市复制推广提供了法治保障。

其三,创造性地运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在行政审批领域运用“告知承诺”制度,是上海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创造性举措。

早在2012年4月,《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即已颁布。经过5年的实践和探索,该办法进一步优化修订,于2017年10月延续生效。“告知承诺”的做法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当然,为避免形成错误认识,在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告知承诺,并非政府放弃了审批,而是优化行政审批的有益尝试。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规定,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也就是说,这是政府为了便利行政相对人,选择相信其承诺,而提前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举例来说,张三向某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要符合7项条件,其中有一项条件还没有证明材料。张三解释说,他实际上已经符合了,只是那项批文还在办理过程中,肯定不会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理申请的政府部门,为了避免张三再跑一次,可以要求张三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然后向其发放许可证。

第二,告知承诺,应限定适用范围,以避免造成不可逆的公共利益损害。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当然不适用告知承诺。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新药生产及上市许可、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等,均不适用告知承诺,反而要严格准入管理。

相反,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例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保安培训许可等。为了加大透明度,《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还规定,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告知承诺,如若违背,会引发特定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并非“承诺了事”,而要履行“后承诺义务”。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规定,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二是审批机关也并非“相信了事”,而要履行检查义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两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另外,可以引入信用惩戒手段。《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规定,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不诚信,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

信用治理须依法而为

“照后减证”,政府已然从事先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技术手段为支撑的信用治理,已是监管手段的不二之选。在此过程中,应依法审慎而为,避免陷入违法的泥淖。以下试举数例。

某市出台《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政府部门每年对企业实行信用积分管理,默认分值100分,并以此为基础或加或减。发生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工作不到位,环境卫生不达标,传播封建迷信等恶劣情形的,政府酌情扣减2分至10分。捐款超过1万元(累加计算),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小时(需经过有关部门认可)……政府酌情增加5分至10分。无独有偶,某省在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把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例如,AAA表示该企业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管理水平高,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很强……不过,与前者不同的是,它由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来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并要求政府将其作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伴随着信用社会建设,信用治理日益受到关注,但一些地方出现信用滥用泛化趋势,主要存在三种误区。

误区之一:政府为市场主体信用背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应保持定力,不为市场主体站台,更不为其进行信用背书或信用加持。

众所周知,信用就是财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运营成本。在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信用维度各有差异。谁用信,谁评信,信用的分级分类由用信主体依据用信场景自主确定,是唯一的科学路径。即便是政府,不同部门的用信需求也不相同。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关注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记录,以提高执法的精准度;而发改委、科委等运用财政资金比较多的部门,则看重行政相对人虚报骗领财政资金的过往历史。故而,根据比例原则,法律应当要求行政部门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制定与自己管理领域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并且向社会公布。这份清单,绝不统一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差异,体现的是合理行政,更是合法行政。

如果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政府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联动惩戒措施,固无不可。与此同时,政府不宜一刀切,直接确定信用评级的统一标准,更不应将企业或者个人分为三六九等。

政府不宜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持”,一个显见的原因在于信用“黑洞”。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要全面了解一家企业或者个人几无可能。例如,政府刚刚认定A企业为守信企业,结果这家企业下个月就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刚刚认定张三为孝悌忠信的典范,不久张三就被认定负有命案而锒铛入狱……故而,《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明确要求,从严从紧加快清理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评信与评奖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如果以信用的名义,对市场主体进行普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轻则自我打脸,重则引发大面积的行政诉讼,既不科学,又有悖法理,当予以纠正。

误区之二:捐款可以提升信用。

前面的例子中,该市规定,捐款1万元以上,可酌情加信用分,并且写入地方法规。此种做法颇值得商榷。通俗一点说,难道信用低下的人,出钱就可以修补自己的信用了?

信用的法律界定,必须依循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件,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

捐赠本身是道德行为,由于道德标准不确定,对道德事件进行法律评价,落实到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分配,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于法理不合。

当然,如果地方愿意将正面的捐赠信息纳入平台,也不宜对其赋予正面的分值,可以考虑纳入其他信息。是否能够增强信用,由用信主体来判断。

误区之三:“用大炮打蚊子”。

有些地方在推进信用治理时,将所有的违法违约行为,直接记入信用平台。例如,闯红灯、吐痰被城管处罚,水电燃气费欠缴,不慎驶入公交专用车道被拍,张三欠李四钱款逾期未还等都要被记下来,这样势必会雷区遍布,人人自危。

立法得须谨记,为给民众一定的容错空间,构成失信进而被记入信用平台的违法违约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确定这些条件时,要考虑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鉴于纳入信用平台会对信息主体的权益带来重大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立法,对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均须考虑比例原则。其一,充分考虑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避免过罚失当。其二,遵循最小干预与最小侵害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对记入信用平台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目录管理,以遏制行政滥权与恣意,确立市场预期。

推荐第3篇:“票款分离”工作汇报

“票款分离”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省市“票款分离”工作要求,我县于2000年五月一日起实施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工作,至2000年底共有86个单位、196个收费项目纳入“票款分离”管理。

一、主要做法

1.清理各单位的收费项目。针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纠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逐个摸底调查,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历年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以此进行项目编码,输入电脑备查。

2.清理各单位的银行帐户。由于在实行“票款分离”工作之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具体做法是:各单位在各专业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过渡户,由银行按旬将各单位收入过渡户的资金用特种转帐支票转入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而实行“票款分离”后,由各单位开具“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并交缴款人,再由缴款人持“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的专业银行、储蓄所缴款, 1

由银行开具财政印制“银行代收制的专用发票,因此,将原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进行清理并予取消。

3.清理各收费单位的的票据。由于实行“票款分离”后,除一些收费额小、零星的项目,如城监大队收取的占道费,经财政批准,同意由单位代开收据以外,一律由代收银行代开收费票据,因此,对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核销是做好“票款分离”工作重要保证。

4.确定各银行代收网点。根据各银行及收费单位的分布情况,确定代收网点,除各专业银行及收费单位的分布情况,确定代收网点,除各专业银行的营业大厅以外,还确定了8个储蓄所作为代收网点。

5.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首先对实行“票款分离”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然后对银行代收网点人员进行培训。

6.统一办法、分步实施、分批分次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票款分离”管理。

二、主要成效

1.实行“票款分离”工作是进一步落实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

生,可以纠正乱收费现象,以及收费单位截留,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至2000年12月止,财政专户共收入359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05万元,增幅33.61%。

2.提高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行“票款分离”后,各项收费收入由缴款人直接存入财政专户,使预算外资金在帐户停留的时间缩短(不要通过收入过渡户),增加了财政专户的月平均余额,由原来的二百万元,增至约四百万元。同时在当前县财政资金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便于管理的调度资金,保证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支持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3.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打下基础。现行各部门单位实行零基综合预算,实行“票款分离”能为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提供更为准确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国库统付”及“政府采购制度”等提供相关数据。

4.能逐步消除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现象。由于将单位的收费收入直接缴入财政,增强了调控能力,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对收费及单位的监督。

推荐第4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现阶段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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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现阶段实施情况

今年4月1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正式实施以来,在国务院各部委的支持、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指导、浦东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通过组织调查,听取部门和企业意见,现将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

1、改革举措全面实施。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证照分离”改革的116个事项中,国家部委和市级部门进行操作的有65项,浦东新区操作的有51项。自试点实施来,浦东新区根据取消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等五种改革举措的要求,调整格式文本近百件,除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外,全面启动新的审批办理程序对外受理,更新办事指南向社会发布,组织召开部门推进会和政策解读会,建立信息沟通和督查推进机制,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2、集中审批方便企业。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契机,按照“多部门集中为原则,分散独立为例外”的要求,推动许可证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向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作为该部门所有审批职能唯一对外窗口机构。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一门办结”的办事流程,禁止“体外”运行,简化办事的中间环节。目前,浦东新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15个部门,除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经营许可、公安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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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改革事项在基层所受理外,其他改革事项都正在或已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3、咨询受理平稳上升。商事制度改革和“先照后证”改革后,浦东企业登记注册快速增加,要求办理许可证数量上升。“证照分离”改革的推出,一定程度缓解了企业办证难的问题,试点实施20天,咨询受理量逐步增加,截止目前咨询量达到8699人次,受理量达到2908件,其中核发备案书321件,包括第一张《小餐饮备案通知书》、第一张《营业性棋牌备案通知书》、第一张《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通知书》;作出告知承诺决定333件,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建筑资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出版印刷等领域。因登记注册贸易企业增加,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数量增加,受理量达到1948件。

4、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和要求,新区层面研究制定事中事后总体方案,各相关部门对116个改革事项,从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等方面,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实施细则,其中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建交委、人保局、民政局等9家单位已着手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卫计委、商务委、文广局、公安局等6家单位,已将监管方案提交市级部门。为加强证照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4月1日起,全市实行“双告知”,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在浦东率先实现营业执照信息同级抄告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目前116个改革事项中,涉及有87个事项,全部实施“双告知”,截止20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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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2407条,涉及18个事项、8个部门。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然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许可证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化。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部门,部分改革事项,即没有咨询也没有受理,或有受理没咨询、有咨询没受理,分析原因除了市场因素、企业反映程度外,也存在部门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改革事项社会知晓度不高;对新的审批程序有一个调整转变的过程,对事前审批放开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存在一些顾虑等。为此,要激发各部门改革的主动意识:一是开展工作交流,对改革举措实施较好的事项,要及时总结、案例推广;对推动阻力比较大的事项,要解放思想、敢于担当,了解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障碍和需求,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和监管方案。二是做好政策讲解和公告发布工作,通过市级网站、区级网站和告知单等多种形式,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每一个改革事项,解决“办证难”的举措和方式。三是对确实存在企业反响不大、咨询和受理很少的改革事项,要汇总梳理,为面上推开积累经验。

2、事中事后监管尚需进一步落实。有几方面建议:一是厘清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建议“双告知”提供的法人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信息要清晰,在浦东率先实施“双告知”的基础上,要归集各级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在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能够实时准确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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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障碍交换。二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机制。这次改革对取消审批中涉及需创新和重新构建管理制度都有明确分工,如户外广告登记取消后,市场监管局需与建交委、环保、规土、公安等部门联动,构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从4月1日到20日,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广告立案17件,涉及食品、房地产、化妆品、医疗器械、投资理财、教育培训等领域。三是要把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培育起来。企业希望政府监管办法要透明,发现问题要预警,黑名单制度要谨慎,相关部门在把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要查实、给企业知晓和改正的机会。针对行业协会薄弱的情况,行业协会希望政府出台相关办法,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和定位,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自身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部市、市区联动尚需进一步加强。这次“证照分离”改革,实施区域在浦东,政策制定主体分别是国家部委和市级相关部门,改革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部委、市级部门和浦东新区。目前,116项改革事项已经全面实施,6月1日每个改革事项的相关监管制度也将全面实施,新区将按照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改革任务的总体部署,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地,并把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市审改办和市级部门汇报,希望国家部委、市级部门对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给予指导。目前浦东新区已率先制定了51个区权事项的监管方案,其中尚有部分监管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尤其是明确由市级部门牵头的事项,如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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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由市消防总队牵头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事项监管方案等,对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在属地监管上给予指导。其次,浦东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希望市审改办和市级部门对浦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给予指导,对浦东进一步完善面上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给予指导。

推荐第5篇:好消息!下月10日起粤全省“证照分离”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刘倩 实习生/王禧 通讯员/粤市监)广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9月底,试点地区累计办理业务量4.5万笔,居全国首位,惠及企业4.2万户。10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11月10日起在全省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会上,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发言,交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既覆盖了特殊功能区,又覆盖了市一级完整行政区划,为全省全面推开此项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截至2018年9月底,试点地区累计办理业务量4.5万笔,居全国首位,惠及企业4.2万户,申请材料平均压减9.6%,办理时限平均压减36.5%;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了一批涉企行政审批减放转优,全省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增长,持续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麦教猛在动员部署会上指出,机构改革后,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涉企审批事项分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加强“照后证前”管理衔接,做好全省统一改革与前期改革试点的过渡衔接,加快建立新型监管制度,建立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等几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部署。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骆文智强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推荐第6篇: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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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上海市政府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此次改革将选择110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

根据许可事项的不同,分五种情况推进试点。

一是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自律管理的许可事项,取消办证审批,允许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按规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

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许可事项,将办证审批改为备案,企业按规定将材料报送行政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这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产业政策制订和维护公共利益。

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一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简化办证审批。在企业承诺符合政府告知的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当场取得相关许可。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或兼并和分立审批等。

四是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推进流程标准化和网上公开办理,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

五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许可事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风险防控,以更有效地“管”促进更有力地“放”。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等。

具体的110多项改革目录还有待国务院正式公布方案全文。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孙继伟表示,总的原则是在国务院正式批复之日起实行改革,但涉及到一些改备案的、告知承诺的改革事项,还需要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逐步尽快地全面实施。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目的是要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规则,使企业办事更加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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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和扩区以来,率先开展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了市场准入领域的“先照后证”,并在面上推开,获得企业广泛认可。但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反映,获得商事登记主体资格后,要实际开展经营业务,还存在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此次批准的改革方案,选取的110多项先行改革试点事项是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较高、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

部分改革事项还涉及到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调整。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式批准该方案后,还将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部分相关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民在发布会上透露,涉及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等,试点相关部门已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沟通,尽快提交相关调整法规和文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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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daodoc.com/article/news/1450601568.shtml

推荐第7篇:证照管理制度

证照管理制度

为加强证照管理,确保营运畅通、安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1、证照归口公司营运部管理,部门经理负责证照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

2、营运部负责健全各项证照管理台帐,及时办理,按时发放;

3、营运部办理各项随车证照,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

4、凡司属车辆必须“三证”齐全方能上岗;

5、驾驶员办理服务资格证必须是长沙本地户口,三年驾龄以上,并执有长沙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非本地户口必须执有长沙市的暂住证;

6、行业禁入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不得为其办理随车证照;

7、随车证照必须及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8、证照缺失的需及时到营运部办理补发手续;

9、营运部保证随车证照的齐全,缺失证照补办费用由缺失过失一方承担。

10、证照核发单位有权吊销证照,营运部有权依照《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变更证照的执有人。

推荐第8篇:证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证照管理,规范使用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及OA流程或模块:证照管理/制度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事业部。

四、职责与范围

(一)管理职责

1.相关证照按照权属原则由权属单位管理。集团行政部是全集团证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集团的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培训。(事业部因工作需要须保管相关证照时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证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是管理直接责任人。

(二)根据集团经营管理实际,证照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一类证(权证类):由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或颁发的权属证明,包括国土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他项产权证等。

2.二类证(资质类):企业资质类证明等,包括资质等级证书、各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等。

3.三类证(经营类):由金融部门(单位)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如贷款卡等、购置税完税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其他类:企业所获的各类荣誉证、牌、匾;由社会团体颁发的相关证照如会员证、理事证等。

五、证照办理

(一)工作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证照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审批及办理流程

1.一类证的办理

单位(部门)经办人员提出申请(附表一)→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集团副总裁审批→经办人员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他项权证的办理按照融资贷款抵押审批程序执行,由资金管理部门单项贷款办理人员办理。

2.二类证的办理

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附表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集团副总裁审批→指定经办人员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3.三类证的办理

经办人员提出申请(附表一)→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集团副总裁审批→经办人员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其中:

贷款卡的办理:资金部门或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集团分管资金的副总裁审批(集团贷款卡由分管资金副总裁审核,由总裁或总裁授权委托人审批)→由经办人办理。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本单位提出申请→事业部副总监或集团

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或总裁授权委托人审批→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上一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六、证照管理

(一)管理职责

1.一类证(权证类):原则上由集团行政部负责管理。(目前暂定行政部档案管理岗管理)

2.二类证(资质类):由证照单位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3.三类证(经营类):

(1)由金融部门(单位)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如贷款卡等由集团财务部管理;

(2)机动车辆登记证,集团的由行政部管理,事业部由事业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3)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财务部门管理;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由单位行政部门管理;

(5)税务登记证由单位财务部管理。

4.其他类:由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七、管理流程

证照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及时履行正式交接手续,交由证照使用单位的专管员管理→证照的移交由单位负责人监交→证照交接完成后,证照专管员及时建档登记→证照复印件报行政部备案。

八、管理要求

(一)专管员建档登记项目包括证照名称、办理部门、数量、登记日期、启用时间、有效期限、年审年检情况等。建立证照目录表,报行政部备案,行政部在核实后建立全集团证照总目录表,并进行动态信息管理。

(二)各事业部因工作需要须保管证照的,应设证照专管员。各事业部提出专管员建议名单,经集团行政部确认并授权后负责单位证照的管理。证照专管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调动或离职,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调动或离职的,应报行政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一般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交,重点单位应由集团行政部委托相关人员监交。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实施细则,添置保管设备,确保各类证照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被盗或丢失,应立即逐级报告并及时补办。

九、证照使用

(一)证照使用及审批流程

使用人填写申请表(附表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申请提出人履行借出手续。其中:

1.牵涉到担保、抵押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使用人单位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集团分管资金副总裁审核,由总裁批准。审批程序完结后,再由申请提出人履行借出手续。

2.使用贷款卡时,按照资金贷款审批程序一并审核、审批。

3.使用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须经本人或授权委托人批准。

4.使用税务登记证,应先填写使用申请单,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

(二)工作要求:

1.借用证照一般使用副本,若需借用正本,应在审批表中特别注明。

2.使用证照复印件时,证照专管员须加盖附有“与原件无异”、“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的蓝色印章,无印章时须由证照专管员手写注明。

3.证照原件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归档并办理登记手续。(附表一)

十、年检年审

证照年检年审由本单位综合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收费证、资质等级证的年检(审),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督办;税务证、贷款卡等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办;其它证照由总裁办负责督办。

十一、变更和注销

(一)工作流程

单位专业部门提出,拟写书面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和第一负责人审核→报集团行政副总裁审批后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毕需要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二)注销证照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办理。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总经办。

十五、本制度经集团总裁办批准、工会职代会通过后发布,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

废止。

附表一:证照使用登记表

主题词: 证照管理规定

呈报:董事会

抄送:总裁办、工会

发送: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

拟文:集团行政部

存档:集团行政部档案管理岗

推荐第9篇:分离

分离

六年级快结束了,我多么不舍得,校园与我一起6年了,我不想长大,想永远永远做一个天真活泼的女孩,但时间是不会留人的。

在我的记忆里有许许多多快乐让人值得留恋的事情,班上每天都是快乐的,每天都会发生不同有趣的事情,让我每一天都过得非常难忘。可如大家今却要分离了,大家都要说最后一次再见了。我无法逃避与好同学说再见的痛苦,毕竟我们大家已经在一起六年了,对我们班每一个人都非常熟悉……我望着没有星星相伴的寂寞天空,我的眼泪不禁流了下来,我知道我将会像那一片天空,没有同学们的笑声相伴,没有同学们的包容,一切都变了,这种感觉是没有一个班能代替的欢乐与幸福。虽然我们班的成绩很差这个是事实,但是我们班这种真挚的友谊又有多少的班能做到?在我们班分离的那一天会发生怎样的感人场面我很期待,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一定把我们班每一天发生的事都用笔记本记载下来,当我想起的时侯就拿出笔记本看看。快乐的时光总是如此短暂。我尽管如此不想离开大家但是我们大家是会长大的,最后也一定会分离的,不管我多么不舍得……

到最后我们班只会残忍地分散在一个埋藏着有无限多快乐、幸福、幽默……的母校。分离这一个词我永远也不要懂得。

江门市新会区红卫小学六年级六一班 赵嘉敏

推荐第10篇: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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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下决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浦东新区选择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领域开展“证照分离”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国务院审改办、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调推进《总体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国务院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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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方式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审批频次比较高、改革后效果比较明显的116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表),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深入试点。

(一)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综合监管措施

(一)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能。

(二)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诚信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视情况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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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四)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助,实施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五)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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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浙江出台方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附具体事项目录)

浙江出台方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附具体事项目录)

近日,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所谓“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从前,开办公司首先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案印发后,将如何推进改革呢?快随小布来看看:总体要求工作目标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全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成熟经验。试点范围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复制推广上海市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已取消的事项除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对浙江相应的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改革。试点期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省内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实际出发提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做法的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改革重点1清理规范各类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探索业界自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围绕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边界,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围绕海洋经济、油品全产业链发展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等重点领域,探索监管制度的创新和监管模式的多元化。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全面整合优化权力运行业务流和信息流,按照事项名称、办事材料、工作流程、数据流程的统一要求,继续做好办事事项的规范化工作,并不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工作。加快建设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以基础先行、急用先上为原则,加快推进“1253”公共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建设,完成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建设任务。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开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动”办事渠道。积极提升准营便利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单一窗口”服务机制,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一网通办”。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实行“多证合

一、一照一码”。《方案》还对改革具体事项作了明确:

第12篇:办理证照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刘洪强李帮军卢青爱梁松旺刘长河徐迎合徐道豪闫涛刘现伟

上列委托人为办理“洛阳市工商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特委托陈运昌、王素平作为代理人代办以下登记注册以及设立不成时的退款手续:

1、代办省级批准设立手续;

2、代办工商登记手续;

3、代办税务登记手续;

4、代办企业组织单位代码证;

5、代办企业基本账户开办手续;

6、代刻公司印鉴;

7、如公司设立不成,代办工商撤资证明以及注册资本退回手续。

委托人(签名):

2010年4月23日

第13篇:酒店证照管理制度

********酒店 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各类证照管理,防止被非法利用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照是指酒店取得的具有备用、备查价值的工商、税务、银行、经营资质等证照及相关资料和各类奖牌、证书、教育培训、职称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为酒店证照的管理部门,负责酒店证照的管理工作。行政人事部须安排专人负责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发证(照)部门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年检(审)、更换等工作,以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行政人事部负责统筹整个酒店证照的办理及年检(审)、更换等工作,税务登记证等专业证照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及年检(审)、更换等工作。

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酒店所有证照,专业证照办理年检(审)时由相关部门从行政人事部借出。

第三章 证照移交

第五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证照及相关资料中需由地产公司办理的,由地产公司在签订《酒店租赁经营协议书》时一并移交给酒店,其他的由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移交行政人事部。

各类奖牌、证书、教育培训、职称的证照及相关资料在每月5日前移交行政人事部。

所有证照移交时须做好移交手续。

第六条 对于应予移交的证照,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移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移交。

第四章 证照利用

第七条 证照利用类型分为查阅、复制、借用三种。档案利用均须办理审批手续,由当事人填写《证照利用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利用。

第八条 原则上,未转正员工不得借阅证照原件,借阅档案原件须为经理级别领导。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报总经理审批。

1 行政人事部不直接受理外单位的证照利用申请,确因工作需要,须由酒店相关部门按本制度办理证照利用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所借证照,做到不丢失不泄密。证照严禁私自转借、摘抄、复制。

利用者只能用于《证照利用申请表》上填写的用途事项,严禁它用。违者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借用证照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预计归还时间。原则上,借用档案原件单次时间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证照复印须注明用途并加盖“再复印无效”印章。

第十一条 借出证照必须保证原样归还,不得损坏、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所借证照一旦发生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借出证照必须按时归还,确因工作需要逾期无法归还应提前1天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调动、离职等人员,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还清证照,否则行政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国家法定长假前,所借证照原则上应予归还以保障档案安全。

第五章 证照保管

第十二条 酒店在办公场所安排上应满足证照管理工作需要,并确保证照存放空间的安全及相对独立。行政人事部应对所接收的证照进行规范整理,并及时完成分类、编目、登录台账、扫描等工作。行政人事部须定期对证照及相关资料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照完整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失职问责处理。

附件:

1、《证照移交书》

2、《证照利用申请表》

2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或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回收用后用品用具应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4、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旅馆业客房座便器每日一消毒,其它场所座便器应提供一次性坐垫。

5、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洗消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6、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已用或受污染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7、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8、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其它用具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

3

第14篇:酒店相关证照

营运相关证照办理明细

一、酒店开业筹备阶段,需办理的营业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2) 到财税局申领财务登记证;

(3) 到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到卫生局申领公共场所及食品卫生许可证;

(5) 到消防局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二、如果因为地区政府政策或者制度规定的不同或变更修改而产生的个别差异,具体可以同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许可证;

3、企业法人代码 (技术监督局);

4、外汇登记证 (外汇管理局);

5、外汇兑换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 );

6、烟草专卖许可证;

7、卫星收视许可证(文化厅局);

8、电梯使用许可证(劳动局);

9、环保排污批准证书(环保局);

10、消防验收许可证;

11、消防卫生许可证;

12、锅炉使用许可证(劳动局);

13、文化许可证;

14、卫生许可证 (卫生防疫站餐厅厨房设计图现场审查噪音和空气污染项目测试);

15、食品许可证;

16、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

17、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消防卫生验收合格,配备与规模和适应的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由公安部门给予指导协调);

18、公共场所合格证;

1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涉外许可证 (旅游局消防验收通过办好特行业许可证 未批准不能接待涉外宾客);

21、排烟合格证 (环保局排烟系统的设计安装等要按规范进行排烟检测结果);

22、物价许可证;

23、网络安全许可证;

24、组织机构代码证;

25、国税注册证;

26、地税注册证;

27、锅炉使用登记证;

2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申请书;

29、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30、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1、税务登记表(国税地税);

32、开户许可证(以年检);

33、公司网上银行签约申请书;

32、代办外币及外币票据收兑合同;

33、待发业务协议书;

34、委托收款协议书;

35、POS机组用管理协议;

36、关于车辆方面的。

四川凯斯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沙江酒店筹备组2012年7月9日

第15篇:酒店证照管理制度

********酒店

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各类证照管理,防止被非法利用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照是指酒店取得的具有备用、备查价值的工商、税务、银行、经营资质等证照及相关资料和各类奖牌、证书、教育培训、职称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为酒店证照的管理部门,负责酒店证照的管理工作。行政人事部须安排专人负责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发证(照)部门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年检(审)、更换等工作,以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行政人事部负责统筹整个酒店证照的办理及年检(审)、更换等工作,税务登记证等专业证照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及年检(审)、更换等工作。

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酒店所有证照,专业证照办理年检(审)时由相关部门从行政人事部借出。

第三章证照移交

第五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证照及相关资料中需由地产公司办理的,由地产公司在签订《酒店租赁经营协议书》时一并移交给酒店,其他的由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移交行政人事部。

各类奖牌、证书、教育培训、职称的证照及相关资料在每月5日前移交行政人事部。

所有证照移交时须做好移交手续。

第六条 对于应予移交的证照,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移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移交。

第四章证照利用

第七条 证照利用类型分为查阅、复制、借用三种。档案利用均须办理审批手续,由当事人填写《证照利用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利用。

第八条 原则上,未转正员工不得借阅证照原件,借阅档案原件须为经理级别领导。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报总经理审批。

行政人事部不直接受理外单位的证照利用申请,确因工作需要,须由酒店相关部门按本制度办理证照利用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所借证照,做到不丢失不泄密。证照严禁私自转借、摘抄、复制。

利用者只能用于《证照利用申请表》上填写的用途事项,严禁它用。违者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借用证照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预计归还时间。原则上,借用档案原件单次时间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证照复印须注明用途并加盖“再复印无效”印章。

第十一条 借出证照必须保证原样归还,不得损坏、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所借证照一旦发生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借出证照必须按时归还,确因工作需要逾期无法归还应提前1天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调动、离职等人员,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还清证照,否则行政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国家法定长假前,所借证照原则上应予归还以保障档案安全。

第五章证照保管

第十二条 酒店在办公场所安排上应满足证照管理工作需要,并确保证照存放空间的安全及相对独立。行政人事部应对所接收的证照进行规范整理,并及时完成分类、编目、登录台账、扫描等工作。行政人事部须定期对证照及相关资料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照完整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失职问责处理。

附件:

1、《证照移交书》

2、《证照利用申请表》

第16篇: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地使用,服务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证照。

3 责权部门

行政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检查及协助各种公司证照的管理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证照种类

证照种类包括基础证照和专业证照两类。

4.1.1 基础证照是指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

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开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证照。

4.1.2 专业证照是指各公司在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酒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

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建设集团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资格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等。

4.2 证照办理

4.2.1 办理部门。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公司行政部统筹办理。

(2) 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由集团财务部统筹办理。

(3) 公司专业证照由行政部主要办理。

4.2.2 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4.2.3 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

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的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如被罚款的,所发款项全部由经办人及其直接领导共同承担。

4.2.4 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复印件备案至行政部。

4.2.5 证照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凭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4.3 证照保管及使用

4.3.1 公司所有证照原件由专人专柜负责保管,行政部登记、备案并保留复印件。

4.3.2 各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证照复印件,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的,由行政部同

意提供,并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及有效期。

4.3.3 如因业务需要借用证照原件的,须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到

保管员处借出,并在“证照借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3.4 证照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刻归还,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4.4 证照遗失处理

4.4.1 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

重新补办新证照。

4.4.2 遗失证照的,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遗失人承担,并处以XXX

元/次罚款。

第17篇:资质证照管理制度

公司资质证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证公司资质证照管理有序规范,维护资质证照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质证照类型

公司资质证照包括公司营业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所拥有专项资质(如:CRCC铁路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建筑营业资质证书等)以及公司所获得各类技术成果证书和荣誉证书(如:专利证书、名牌证书等)。

三、公司资质证照的管理及借用

1.资质证照的管理

(1)公司资质证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资质证照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相关责任管理单位须进一步明确资质证照管理人,并将资质证照管理人信息报综合部登记备案。

(3)资质证照管理人如更换,须做好移交手续,并到综合部登记备案。

(4)相关资质证照的年检或复检工作由资质证照责任管理单位负责,或由资质证照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督促职能单位及时完成。

(5)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复印公司资质证照,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证照。

2.资质证照的借用

(1)资质证照的借用必须经严格审批。借用人到资质证照管理人处领取《资质证照借用登记本》,填写详尽信息,经审批后,到资质证照管理人处领用资质证照,并注明借用

1起止时间。

(2)借用人须按规定时间归还资质证照,资质证照管理人接收资质证照时,核对证照无误后,予以收回,并签字确认。借用期间,借用人承担资质证照的使用、管理责任。借用人逾期未还,资质证照管理人要予以催促;污损、遗失资质证照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借用人的违规使用管理行为,资质证照管理人须及时向公司法人代表报告。

3.资质证照的保管

(1)资质证照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资质证照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图文清晰,无污损。 (3)若有遗失,资质证照管理人应及时向公司法人代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管理制度或未按本管理制度执行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资质证照借用登记本》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资质证照借用登记本

第18篇: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公司证照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公司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房产证、土地证、及其它证件。

第四条公司应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积极参与职能部门或行业举行的有利于公司经营、可以提高公司声誉、信誉的评比活动。

第五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经营场所悬挂有关证照的检查。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科室根据职责承办部分事项和全部事项。

第六条 证照的管理

一、公司证照的管理范围: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公司证照的管理内容: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归档和根据公司经营变化需加强管理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证照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证照在申报、注册、年检办理完毕后,其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律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按发证机关的要求在经营地点的显著部位正照上墙,副本、副证入柜。

二、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三、公司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翻动、复印、外借。

四、公司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六、企业证照交办公室保管,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证照管理台帐。证照的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主要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使用期限等。

第八条 证照的备案

一、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证照每年均需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备案。(连续使用的证照除外)

二、备案内容: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荣誉认证及相关的认证手续、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对外租赁场地、房屋、设备的协议书。

三、凡备案内容涉及到的企业证照,各单位均需将复印1份报公司办公室备案。未能通过年检和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证照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证照的归档

一、各种证照要分类归档。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自申报到各种相关手续办完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

二、归档的证照要复印全套资料随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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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资质证照管理制度

八、资质证照管理制度

1、企业资质证照统一由行政部保管。

2、管理范围:颁发给公司的各类证书、执照。

3、公司各部门在取得颁发给公司的各类证照后,送到行政部证照管理人

处统一保管,登记后由经办人签字确认移交到行政部。

4、行政部证照管理人应将各类证照原件分类、妥善保管,必要时采取覆

膜、装镜框等保护措施,放置时应注意磨擦,避免证照损坏。

5、做出公司证照目录在网上共享以备各部门查阅,及时登记输入新获得

证照及相关信息,并将资质复印件及时提交相关部门留存,以供项目投标或证明公司资质及身份时所用。

6、原则上原件不得脱离管理人的监管,确因业务需要需提供原件的,按

照借用手续办理审批后方可借出。

7、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不得复印,确因业务需要提

供法人资格的应复印副本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后加盖公司公章方为合法;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上市准备或给政府部门提供资质证明、投标时应由执照核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副本的复印件上盖章方为合法。

8、纸质、木质、塑质、布质、合金等不同质地的证照分别放置以免划痕

或擦伤,经常擦拭清洁。

9、各资质、证照到期,应及时办理有关年检、续办手续。办公室负责营

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年检、变更手续;其他证书遵循哪个部门申办领证、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年检、变更、续办手续的原则,行政文秘负责督促办理,确保存档证书的有效性。

第20篇:证照管理规定

证照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各类证照的管理,盘活公司无形资产,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2.适用范围

2.1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局、消防、环保、外汇、财政、海关等行政机关核发的:

2.1.1 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

2.1.2 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

2.1.3 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件。

2.2 客户授予的合格供应商证书。

2.3 认证公司授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4 特殊设备的证照。

3.职责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保管、登记和备案。

3.2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承办证照办理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3.3 证照保管人工作变动时需要将证照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部分进行移交。

3.4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拟制,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

4.工作程序

4.1 综合管理部委派专人保管公司的各种证照。证照保管人员在接收到证照时需要打收条,并登记入账,同时以邮件的形式通知经办人和各部门经理。

4.2 各类证照由保管人员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如出现损坏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4.3 在各种证照的新登记、变更、年检、注销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承办或协办对应部分事项和全部事项,办理完成后,其正本和材料一律交综合管理部保管。保管人员负责将证照的正本进行复印、扫描存盘,复印件连同正本、副本一起保存。

4.4 因业务需要,各部门需要借用证照的正本或复印件时,需填写“文件借(使)用申请表”,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和预计归还时间,部门经理和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到保管人处领取。正本领出时需登记,注明领出时间,当使用完毕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使用复印件涉及到用印时,按“印章管理规定”作业。

4.5 保管人员对即将到期的证照提醒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验证。

4.6 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保管人需立即向部门经理和公司副总经理报告,并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考核

5.1 擅自翻动、复印或外借公司证照类文件,对违规者每次处罚50~100元,后果严重的加倍处罚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 证照到期未及时办理验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经济处分。

证照分离工作汇报材料
《证照分离工作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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