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清单
一、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
(一)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本地审批,含新申请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含新申请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三)无线电频率或呼号延期使用(本地审批):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报告,若需要调整使用需提供新的使用技术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四)无线电频率或呼号延期使用(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报告,若需要调整使用需提供新的使用技术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个人业余电台呼号指配(含新申请和变更): 1.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
2.《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1份); 3.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1份) 4.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复印件1份)
(六)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注销: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原件)
(七)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补办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设置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本地审批,含新设和变更)(广播电视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集群通信台(站)等):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19,1份);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含新设和变更)(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制式电台等):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19,1份);
5.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申请卫星地球站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当提交干扰分析报告)。
(三)使用固定站址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19,1份)。
(四)设置和使用移动站址无线电台(站)(含新设和变更):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4.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19,1份)。
(五)设置和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站)(新设): 1.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
2.《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1份); 3.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1份) 4.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复印件1份)。
(六)设置和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站)(变更和延期使用): 1.申请书(原件1份,签字或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件1份); 3.《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国无管表17,1份); 4.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1份); (注:材料3和4有信息变更时才需要提供)。
(七)无线电台(站)延期使用: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执照(原件1份)。
(八)无线电台(站)注销: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件)。
(九)无线电台执照补办: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十)设置和使用粤港进出界移动电台(站)(含新设和变更): 1.公用频粤港进出界电台执照的申请(原件1份)。
三、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型号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1份);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单位用户应当提交接洽单位的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用户应提交设备使用说明;
3.《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4.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备案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取得核准证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审核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打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