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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5: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谁该为老人摔倒买单?

当事人: 刘老汉及其儿子

李某 调解员: 案情介绍:

已年近七旬的刘老汉万万没想到,在经过家门口池塘边时,被围在那里的围栏绊了一下,引来了一场邻里纠纷。

一天下午,刘老汉出去串门,经过自家旁边的池塘时,没想到被围栏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将其背回了家并通知其家人。回到家,刘老汉慢慢有点清醒,但喊身上痛,卧床不起。这下刘老汉的几个儿子急了,他们觉得这件事应该找邻居李某。于是几个儿子气势汹汹地找到李某,要求其带父亲去医院治疗,并赔偿损失。村里的调解员闻讯后立即与村里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李某与刘老汉为邻居,因其家喂养了许多鸡、鸭等家禽,经常往家门前的池塘里跑,李某便在池塘边缘围起了一块长10米、高1米的篱笆,并用破渔网等扎起来,由于家禽乱钻等原因,导致篱笆破乱不堪,没想到刘老汉经过不小心被绊倒。李某认为,篱笆是自己围的没错,但并没有围在刘老汉的地上,刘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刘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围栏是李某围的,绊倒了刘老汉,不找他找谁?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围栏虽然是李某围的,但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家禽,并且是在池塘边围的,并没有围在刘老汉家的地上,所以李某主观上无过错。而刘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也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刘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

双方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老汉也对此无异议。调解员还批评了刘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发生纠纷后,不顾实际情况,贸然行事而没有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调解员对刘老汉及他的儿子和李某说:“我们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刘大爷的儿子不和老人同住,平时老人有个头疼脑热多亏李某照料。虽然这回发生了点不愉快,但大家都别往心里去,大家还是好邻居,以后该互相帮的别忘了伸把手。”听了这番话,双方心里的疙瘩都解开了。随后李某主动将刘老汉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后来双方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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