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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与罚高中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3 18:02: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考勤及奖、罚制度

考勤及奖、罚制度

一、考勤制度

■ 公休制度:公休须提前三天提请店面主管上报审批,当天提请审批的视为请假,同时消减相应公休指标。连休要提前5天报批;

■ 请假制度:提前一天报批的,按报批时间消减实际工作小时。当天提请审批的按1.5倍计算请假时间。事后报批的按双倍计算请假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迟到、早退制度:1小时内按1.5倍计算,1小时以上2倍,2小时3倍。3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旷工制度:旷工按双倍记录时间班时,连续三班时或当月累计5个班时的,列入自动离职处理,并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及补助、补贴和其他福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奖励

1、完成《额定工作时》,无迟到、早退、旷工、怠工记录者,给予全勤奖,奖金按当月综合业绩给予;

2、“零”顾客投诉、同事异议、上级问责记录者,给予奖励;

3、当月获得两次以上顾客好评、同事赞扬、上级表扬的其中一项者,给予奖励;

4、在交叉班组中业绩排位

1、2名者给予奖金;

5、跟单销售(通过非店面营业与顾客联络完成交易)累计达到三笔者,给予奖金;

6、在退、换货单中,完成翻倍交易者,给予奖金;

7、当月同时获得

1、

2、

3、4条款奖励者,给予奖励;

8、连续三个月获得

1、

2、

3、

4、

5、6条款其中之一者,给予奖励;

9、其他未列入以上条款的奖励。

三、处罚

■ 20元类:①服务姿势不规范②私活公干③妆容/着衣不整④不使用迎/送宾客语言⑤不讲解促销内容⑥收/退/换货不记录/不汇报⑦卖场卫生不合格⑧在卖场吃东西⑨消极怠工。 ■ 30元类:①卖场设备/道具有异常不记录/不汇报。②卖场安全不合格。

■ 40元类:①报表延时②虚报数据③收到通知不按时公布。

■ 50元类:①交接班不当造成退单②服务不当造成退单)。

■ 100元类:①代人受过②与客争执③谩骂同事。④他听不该公布的事情。

■ 200元类:①诽谤/恐吓他人②偷窃物品③泄漏他人隐私造成影响的④擅自上传数据/图片。 ■ 500元类:①打架斗殴②泄漏营业数据③破坏公物。④毁坏坏他人物品

注明:罚款不能代替以下其他处理方式:赔偿、行政处分、降薪、降级、调岗、开除等。

推荐第2篇:厨 师 奖 罚 制 度[优秀]

厨 师 奖 罚 制 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单奖励。

1、

2、

3、个人享饪技术出众,在工作中不断有创新菜品者。奖励2分。 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工作表现突出,受到领导表扬者。奖励2分。 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极大效益者。奖励2分。

4、

5、

6、

7、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奖励2分。 多次受到顾客对菜品表扬者。奖励2分。 卫生工作一直表现突出, 大家公认者。奖励2分。 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奖励2分。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惩处。

1、上班时服从领导的安排,如对布置的工作不理睬、有接受、公然顶撞、一次扣1分。

2、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卫生,如有灰尘、油渍、老鼠屎、私人物品乱放。一次扣1分

3、

4、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次扣1分 上班时间内打瞌睡、串岗、吸烟、看书报、玩手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1分

5、

6、

7、

8、

9、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1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严把出菜关,如发现菜肴有质量问题造成客人投诉。一次扣1分, 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如发现浪费行为一次扣1分。 使用变质食品做饭菜。一次扣1分。 上班时间干私活、不团结同事、挑拨离间。一次扣1分

10、不按规定吃工作餐,打包外出。一次扣1分。

宾馆办公室2012年11月13日

推荐第3篇:工 程 部 奖 罚 条 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工 程 部 奖 罚 条 例为调动本部门员工上岗期间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岗位责任心,切实做到“有据可依、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饭店规章制度及部门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要求制定以下细则:

一、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于10元---30元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时间为30分钟以内者;以在岗位上实际检查为准。 (2)上班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当班仪容仪表、礼貌礼仪不符合规范者;要求头发整洁光亮、无异味,前不能盖过眼眉,两边和后面不能过耳和衣领,面部整洁、眼角无异物、鼻毛要修剪,不能过长;手要保持干净,经常修剪指甲,不能配带戒指,不能配带广告性手表;皮鞋要保持干净明亮、无破损;服装要按规定着装,保持平整、干净,上班期间一律着工装,不能由于天气热就脱,工装口袋严禁装太多物品。 (8)言语、举止粗俗者;在饭店区域、同事之间,对领导、客人取绰号,说黄段子、吵架、做下流动作等。 (9)在面客区域大声说话,维修工作产生噪音、异味,引起客人投诉者; (10)无故不参加各种形式的例会及培训者;包括饭店、部门的例会、培训、协调会,有特殊情况提前4小时报请假。 (13)接听电话不符合规范者;接电话要求声音适度、吐字清晰、手持电话听筒正确,必要时做记录。 (14)在饭店随地乱扔废纸、果皮、垃圾者;乱堆工程备件者。 (15)工作时未对工作区域保护造成二次污染,工作后对遗留垃圾及工作区域卫生未及时清理、粉刷者; (16)对浪费饭店财产者;包括浪费水、电、汽等能源,及工程配件、材料能修理的配件不修理者。 (18)各自的卫生区域堆有杂物,不能保持清洁者。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元---100元罚款。 (1)部门例会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 (2)对部门或专业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或完成后一天内再次返工者; (3)未经同意擅自换班者,员工请假或换班需提前一天由专业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所有请假必须是书面申请; (4)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6)上班脱岗、扎堆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者;上班干私活,串岗聊天,不完成本职工作而去干别人的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7)无故不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者; (8)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或无故不到者;每个员工有义务提供能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 (10)未按要求完成部门或专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或有意推脱者(罚款100元); (11)因服务态度、服务语言及其它因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投诉者(罚款100元); (13)部门质检员检查出工作区域卫生不合格未及时整改者; (14)对所管辖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不了解、对系统不熟悉、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者(罚款100元); (15)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或漏填写者;在各种表格刮画、污损、撕毁者。 (16)未按要求、期限递交上报的各种书面材料者;上交的书面材料不全,错字连篇,用词不当、词不达意者。 (17)要求每日17:00前对饭店及部门例会进行跟办反馈、跟办,未按规定时间跟办或跟办不彻底、不及时者;(18)对未按计划完成培训、保养等工作者、培训无书面资料、不认真备课、听讲、不做记录、无保养计划、无故漏保养、保养后不填写各种记录表格者; (19)对同事间不团结及部门间协调工作不及时者; (20)对发现的故障、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采取临时措施、不上报领导、隐瞒真实情况者。 (21)违反饭店《员工手册》中A类过失者;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0元罚款或降级、降职处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不爱护饭店及部门设施、设备导致损坏、丢失者;在饭店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者;对发现人为损坏设施情况不进行制止者。 (2)未能及时发现各种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者(包括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发现而未及时上报者)。 (3)上班时间非维修工作而不在本职岗位者; (4)由于交接班不清或责任心不强造成设施、设备受损者; (5)上班时间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设施受损者; (6)在岗位范围内对违反饭店及本部制度的行为不管不问或随意处置者; (7)上班时间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或其他事故者; (8)违反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和标准者; (9)由于工作失职给饭店及部门造成一定损失并引起客人投诉者;(降职、降级); (10)对各种事故及隐患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不上报部门负责人者;(降职、降级); (11)散布影响饭店及部门声誉的言语者(降职、降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12)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者(降职、降级); (13)无故旷工一天者(降职、降级); (14)违反饭店《员工手册》中B类过失者;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上班时间睡觉者; (2)上班聚众赌博者; (3)未经同意私自挪动或打开设施、设备者; (4)上班期间饮酒或带有醉态上岗者; (5)进入客房打客用电话及使用客用品者; (6)私自或伙同他人偷饭店财物以及客人、员工的物品者〈并视物品的价格给予十倍赔偿〉; (7)对设施、设备野蛮操作者(并视损失轻重照价赔偿); (8)无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三天者; (9)造谣生事、影响饭店及部门声誉者;(10)严重违反饭店规章制度、岗位工作说明、操作规程、服务程序造成不良后果者; (11)违反饭店〈员工手册〉C类过失者; 附:员工违反规定受到处罚、专业负责人应负有连带责任,也受到处罚: 1.员工处罚10元--30元、专业负责人连带处罚10元--20元; 2.员工处罚50元--100元、专业负责人连带处罚30元--50元; 3.员工降级、降职或被开除、专业负责人连带处罚100元--200元(专业负责人自查处理的除外);

二、奖励

1、本部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50——100元的奖励。(1)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饭店领导或客人表扬者; (2)及时发现设施、设备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专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者; (3)部门内部当选为最佳称号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工作认真赢得客人、部门及其他部门好评者; (5)专业技能及其它培训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 (6)积极参与部门及饭店各项活动并赢得荣誉者; (7)积极配合各专业、各部门工作并连续三次受到部门表扬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升级、升职奖励。(1)对部门管理和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见成效者;(工资晋一档)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为饭店避免损失者;(工资晋一档) (3)获得饭店最佳员工、最佳主管称号者;(工资晋一档) (4)三个月连续五次获得部门最佳称号者;(工资晋一档) (5)在饭店晨会受饭店领导点名表扬者;(工资晋一档) (6)参加各类比赛、考核等成绩优异,为饭店和部门赢得荣誉者;(工资晋一档) (7)抓获破坏饭店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者;(工资晋一档) (8)一年内专业或所辖人员未出现任何投诉,未违反各项纪律要求等,经考评优异者;(专业负责人及相关员工工资各晋一档) (9)全年个人晋升累计三档者;(工资晋一级或升职)

推荐第4篇:奖 罚 管 理 制 度5

奖 罚 管 理 制 度

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酒店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为增强酒店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及发扬优秀个人品德,弘扬酒店标准服务行为,抵制不良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奖罚制度

酒店实行奖惩制度的目的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奖优罚劣。

3、实事求是。

4、奖惩对等。

5、奖惩累进。

6、奖惩统一。

7、连带责任。

二、奖罚方式

1、奖励方式:通报表扬、奖金(或物质)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和特别荣誉奖。

(1)通报表扬:对一些良好的行为及工作中值得肯定的行为予以鼓励的一种措施。

(2)奖金(或物质)奖励:对应酒店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奖励条款指向的行为给予奖金(或物质)奖励的措施。

(3)嘉奖:对于一些工作方面有较为突出的成绩优质的员工行为予以鼓励的一种措施。

(4)记小功:对于一些工作方面有典型的优秀事迹或突出工作成绩的员工行为予以鼓励的一种措施。 (5)记大功:对于一些工作方面有非常典型的优秀事迹对集团有重大影响,或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员工行为予以鼓励的一种措施。

(6)特别荣誉奖:对酒店做出特殊贡献和特别突出的卓越成绩的奖励措施。

2、处罚方式:通报批评、罚款、严重警告、降级降薪、停薪停职、开除留用查看、辞退/除名/开除等。

(1)通报批评:对于一些较轻微的不良行为给予提醒的措施。 (2)罚款:对应酒店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处罚条款指向的行为给予罚金处罚的措施。

(3)严重警告:对于一些工作等方面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给予降职降薪的惩罚措施。

(4)停薪停职:对于一些工作等方面非常严重的违规违纪或失职行为给予的惩罚措施。

(5)开除留用察看:对于一些工作等方面非常严重的违规或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的惩罚措施。

(6)辞退/除名/开除:对于一些工作等方面非常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对酒店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的惩罚措施。

三、奖惩说明及累进

1、奖励累进

(1)嘉奖可以配合奖金同时使用。

(2)一年内累计三次嘉奖,自第三次嘉奖起执行记小功奖励办法。 (3)记小功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4)一年内累计两次小功,第二次记小功起执行记大功的奖励办法。 (5)记大功晋一级工资,并可以配合奖金使用。

2、获得特别荣誉奖:工资予以晋一级,(A,B,C级)并给予一千元以上奖金奖励。

3、处罚累进

(1)严重警告,可以配合罚款使用;

(2)一年内流河累计严重警告两次,自第二次警告起,予以降工资1级,考察期1—3个月。

(3)一年内累计严重警告三次,自第三次严重警告起,予以停薪停职以上处分。

4、开除留用察看,免除管理职务,降级一级,考察期1—3个月。

5、停职停薪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经考察合格准予复职的,另行安排岗位。

四、奖罚程序与要求:

1、奖励签批权限和程序

(1)部门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书面提议,人力资源部门调查、单位负责人及总酒店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具体流程详见签批制度)。

(2)对员工的奖励行为可配合或单独使用相关奖励方式,以求强化奖励效果,但必须严格按签批程序完成审批后执行。

2、惩罚签批权限和程序

(1)部门负责人或各级管理人员书面提议,人力资源部门调查、单位负责人及总酒店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

(2)相关职能部门对员工实施停职停薪、开除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开除等较重处罚的,应当收集相关事实证据,并制成书面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被处罚员工。

(3)对员工的处罚可配合或单独使用相关处罚方式,以求强化效果。但必须严格按签批程序完成审批后执行。

五、奖罚的监督

1、酒店前厅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是奖罚决定的监督部门。

2、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员工,有权在决定下达后七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由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前厅部门、财务部、作出的奖罚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受理申诉。

3、受理申诉的部门对任何申诉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作出复核的结果告知申诉人;如因情况复杂,答复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4、受理申诉的部门对任何申诉都应给予认真调查与处理。并作出书面的申诉处理结果,对在奖罚处理决定及申诉过程中出现的人为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照本细则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5、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的同时,申诉人及相关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配合申诉受理部门的工作:

(1)受理申诉的部门只接受在申诉期内(当事人签收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的申诉。

(2)申诉人必须随时听候受理申诉的部门调查,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物。

(3)相关当事部门必须配合调查。

六、奖励金的发放与惩罚金的扣发管理办法

1、完成奖惩审批程序后,有奖惩金额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计入工资表,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或扣罚。

2、所有奖惩通报,需在员工会议和早会上当众宣读。

3、所有奖惩,要有正式文字记录,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升、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参考依据。

4、酒店各部下发的奖惩决定,由发文部门指定专人在决定下发三天内编制《奖罚通知单》(附表),交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七、连带责任

1、下属违规,其程度达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罚的,其直接和间接上级岗位按逐级递减的方式承担连带责任。

2、若直接管理人员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一旦由上级部门查处,其连带责任与相对岗位责任相同。

八、奖惩统一

1、酒店各职能部门与各酒店均有权对本部门和酒店所管辖的人员提出奖惩。

2、人力资源中心是奖惩制度运行、执行监督部门,确保奖罚适当。

3、总经办、前厅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厨房部门、拥有奖罚权。

4、酒店提议对部门负责人奖惩,提交议案给行政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对于平级干部无权奖惩。

5、酒店相关职能部门或各分店酒店,根据需要所制定的奖惩规定必须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在奖惩决定中必须注明参照本制度的具体条款。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奖惩规定,须报总店人力资源部备案。

6、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部门奖惩规定条款中有与本制度有相冲突之处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九、奖励实施细则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元奖励(成绩不明显,但值得肯定,予以通报表扬一次;前厅部门应在晨操提出,并宣布。):

(1)受到客户点名表扬一次的。

(2)卫生日检查、评比活动中,个人卫生、寝室、办公室环境卫生保持较好的。

(3)积极反映真实情况,提合理化建议并被认可的。 (4)工作尽职尽责并能较为明显改善工作的。 (5)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协助得力的。

(6)积极撰写稿件,被新闻媒体多次采纳发表并报道的。 (7)超时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的。

(8)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帮助同事的。

(9)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得到有关领导好评的。

(10)其具体行为有助于提高酒店形象和声誉的。

(11)其它通过鉴定达到20元奖励(或通报表扬)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元奖励

(1)爱护酒店财产,保护酒店财物,取得一定成绩的。

(2)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酒店赢得一定利益和荣誉的。 (3)勤俭节约、在降低成本方面有较好表现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创造了一定效益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

(6)爱护酒店财产,在保护酒店人、财、物安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7)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得当,为酒店挽回经济损失的。 (8)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9)改善本职工作提出高劳动效率,取得突出成绩的。 (10)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者。 (11)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

(12)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13)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50元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组予100元奖励:

(1)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较好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有具体先进事迹的; (2)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酒店赢得较大利益和荣誉的; (3)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损失的; (4)勤俭节约、在降低成本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5)管理人员管理得当,带出高效团队,为酒店创造较好成绩的; (6)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酒店楷模者。

(7)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100元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200元奖励:

(1)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酒店赢得重大利益和荣誉的。 (2)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较大损失的。

(3)处理突发事件及进得当,防止或减少酒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大胆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有贡献者。 (5)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200元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300元奖励:

(1)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挽回酒店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业务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为酒店赢得极大利益和荣誉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酒店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4)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使业务发展有相收获的。 (5)其它通过鉴定达到奖励300元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0元以上及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特别荣誉奖”的奖励:

(1)对提高酒店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为酒店作出持殊贡献和特别突出的卓越成绩的。

(3)自己发明创造,在酒店应用并创造效益的,为酒店节约成本及能源的。

(2)其它通过鉴定达到以上奖励条件的。

十、处罚实施细则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元罚款(对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指评): (1)上班、会议、培训、集会、活动迟到或早退的(15分钟内的)。 (2)卫生不合要求的(宿舍/办公室/个人办公桌20元/人/次)。 (3)上班时先就餐后签到的。

(4)工作与外事中未按酒店要求注重礼节、礼仪、礼貌的。 (5)上下班忘记打卡/签到的。

(6)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超过3分钟的。 (7)乱丢垃圾或乱倒饭菜的。

(8)不听从宿舍长、酒店部门领导安排,私自挪动床位的。 (9)普通员工上班时间混穿工装的。 (10)对客户不能一视同仁的。

(11)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且未在回到酒店当天(请假期间)让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

(12)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

(13)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工牌进出酒店者。 (14)其它达到20元处罚或通报批评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30元罚款:

(1)上班、会议、培训、集会、活动迟到或早退的(30分钟内的)。 (2)上班未按规定佩带工卡或遗失工卡的。 (3)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穿拖鞋或无袖上装的。 (4)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看报、吃东西、聊天、玩游戏等)。 (5)下班时间电器、门窗未关的。 (6)损坏公物,情节轻微的。 (7)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

(8)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20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9)不配合他人工作,情节较轻的。

(10)工作不细心多次出现差错,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晚上未按规定时间作息的。 (12)未按时开启设备的。 (13)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较重的。

(14)记录填写有错漏,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15)管理人员上岗时间混穿工装的。 (16)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17)未经许可私带非酒店人员进入员工宿舍或办公区域的。 (18)代人签到的(责任人双方)。 (19)利用酒店电话打私人电话的。 (20)普通员工之间争吵的(责任人双方)。 (21)其它构成30元罚款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罚款: (1)使用酒店设备做私事的。 (2)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的。

(3)无故怠慢,推卸责任,消极怠工的。

(4)在更衣室负责人安排下,拒绝打扫更衣室环境卫生,(附带处罚没收更衣柜)。

(5)员工之间工作不配合,相互推诿的(责任人双方或多方)。 (6)浪费酒店资源或损害酒店利益情节较严重的。 (7)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较严重的。 (8)损坏公物情节较严重的。

(9)无派车单私自出车的(责任人双方的)。 (10)私拉电源电线的。 (1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12)对正确的处理结果进行投诉,给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与客户发生争执的。

(14)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15)同类事件一个月内30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16)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17)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18)因丢失文件或资料(责任人不清时,同负责人承担)妨碍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19)在酒店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20)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21)未经许可,擅自在酒店推销物品者。

(22)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23)享有通讯报销、补贴无故关机、不接电话或设置呼叫转移本人未能马上接听的。

(24)向他人供钱或供给别人钱被发现者。 (25)其它构成50元罚款的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元罚款:

(1)管理人员之间、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之间吵的(当事人双方)。 (2)工作失职,负连带管理责任的。

(3)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文件、业务资料或复印资料的。 (4)擅自离岗,严重影响工作的。 (5)损坏消防安全设施未造成后果的。 (6)上班时间不穿工装的。

(7)未及时落实酒店文件精神和总经理及酒店领导批示的。 (8)被客户有效投诉的。 (9)员工将工卡、工作服装借与他人使用的。 (10)与上司顶撞的。 (11)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

(12)对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情节严重的。 (13)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 (14)越级汇报工作。

(15)下级提出工作合理要求,相关人员或上级不能及时给予解答的。 (16)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50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17)在酒店范围内打麻将、玩扑克的。 (18)其它构成100元罚款的行为。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元罚款:

(1)在业务活动中有损酒店利益或利用酒店资源,捞取个人好处的。 (2)侵占酒店或他人财物的。

(3)打架斗殴的(责任人双方或多方,对主要责任人员加重处罚)。 (4)违反酒店管理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 (5)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100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6)泄露酒店秘密情节较轻、未给酒店造成损失的。

(7)不符合VI或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部门负责人。

(8)故意损毁、涂改文件或公物者。

(9)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10)参与赌博工在酒店范围内饮酒的。 (11)其它构成200元罚款的行为。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3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接受他人宴请、礼物的。

(2)以任何各义向合作单位(个人)借支,索要财物的。 (3)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4)员工放纵粗暴、恐吓或秽语伤害他人,散布谣言损害他人或酒店利益的。 (5)对违规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知情不服,情节特别严重的。 (6)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 (7)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8)造谣中伤,散布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损他人尊严的。 (9)携带刀枪、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酒店办公或住宿区域者。 (10)工作出现失职,造成较大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或连带管理责任的。 (11)严重违反酒店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12)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13)同类事件一个月内经200元罚款处罚未改的。 (14)其它构成300元罚款的行为。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元罚款。(1)侵占或挪用酒店财产(资金)的。

(2)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损坏酒店利益的。

(3)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的。 (4)品行不正,贪污盗窃酒店资财物者。

(5)工作不努力,没有进取心,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6)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7)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酒店和相关部门形象和声誉言论的。 (9)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

(10)泄露酒店秘密,情节严重的。

(1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或连带管理责任的。 (12)严重违反酒店管理制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13)其它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鉴定达处罚500元及以上的。

8、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处理,同时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1)有严重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泄露酒店机密,使酒店利益蒙受损失者。

(3)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伪造或盗用酒店印章或利用酒店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酒店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5)故意泄露酒店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机密,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者。

(6)参加非法组织者。

(7)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者。

(8)擅自操作机器、车辆等技术性工具,构成重大损失者。

(9)凡违犯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导致酒店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10)利用职权侵占受贿的,以及有上列第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者。 (11)因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工作进度,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12)吸食毒品者。

(13)道德品质败坏且影响极坏者。

(14)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

9、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对屡次违纪违规人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10、对员工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应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情况,配合或单独使用“通报批评”、“罚款”、“严重警告”、“停薪停职”、“开除留用察看”、“辞退/除名/开除”等处罚,以求深刻教育员工。但必须严格按规定签批程序进行。停职、辞退、除名和开除员工应在处罚批准后在宣布决定的当日离岗。

11、中高层管理人员受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含)以上的,给予免职处分。附:《奖罚通知单》

推荐第5篇:员 工 奖 罚 条 例(推荐)

员 工 奖 罚 条 例

第一章 奖励

一、奖励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不同的奖励:

1.对改善本会所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过程中,技术创新,成绩优异者;

3.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见义勇为者;

4.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有显著成效者;

5.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6.在外事接待中,为本会所赢得良好声誉者;

7.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受到表扬者;

8.增收节支有显著成效者;

9.助人为乐、团结协作和拾金不昧者;

10.在酒店或会所举办的各类比赛中,为本会所取得荣誉者;

11.遵守劳动纪律,表现突出者;

12.严格遵守《员工手册》要求,并持之以恒者。

二、奖励方法

1. 授予荣誉称号:可授予服务明星(或优秀管理者)、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颁奖 状、证书。

2. 物质奖励:视成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金和奖品。

3. 晋升工资: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晋升工资。

4. 晋升职务:依据受奖者的成绩和工作能力,晋升适当的职务。

三、奖励程序

由关门提议,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奖励。

1. 班组推荐;

2. 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3. 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奖励;

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把有关材料存入员工档案。

四、奖励方法

1.授予荣誉称号:可授予服务明星(或优秀管理者)、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交颁发奖状、证书。

2.物质奖励:视成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金和奖品。

3.晋升工资: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晋升工资。

5. 晋升职务:依据受奖者的成绩和工作能力,晋升适当的职务。

第二章 处罚

一、处罚种类

对于违纪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店察年和开除(辞退)处分。

1. 警告:填写过失单,会所内通报。

2. 记过、记大过:记入个人档案,本会所内通报。

3. 降级、撤职:降级时,降低工资和行政级别,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撤职时,要调回经 理办公室报到,另行安排工作。

4.留店察看:三个月只发基本工资一半的费用,解除处分后,视其表现重新评定其工

资级别。

5.开除(辞退):严重违反本会所制度及触犯国家武刑律者,予以开除。

二、员工过失违纪分为:轻微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三类。

1. 轻微过失:

(1)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调动班次、上下班不考勤、委托或代他人考勤(捎假)者;

(2)不做交接班或在交接班记录本及各种资料上乱写乱画、任意撕取者;

(3)通知开会、学习或参加各类活动,不按时到场者;

(4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大门、通道出入,随意穿行公共区域者;

(5)下班后,办公室、工作间不关闭门窗、水、电、器具等人员;

(6)上岗不着制服或制服穿戴不整齐,不佩带工号牌或佩带歪斜,私自更改工装式样, 穿铁掌鞋或破损袜子者;

(7)携带私人挎包进入工作场所者;

(8)不讲究卫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者;

(9)当班时,打私人电话,携带收音机、手机干扰工作者,串岗、聚堆聊天、嬉戏、追逐、喧哗、打闹、哼唱、打响指、搂肩搭背者;

(10)非指定性接待任务,当日出勤人员中午饮酒者,吸烟、吃口香糖或零食、乱倚、乱靠等其它不文明举止者;

(11)非工作时间,在会所经营区域内滞留亲逛,在非指定员工饮用水锅炉取水,不遵守员工宿舍、食堂、浴室等管理制度者;

(12)搭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卫生间,坐卧客用沙发者;

(13)工作或服务达不到标准,服务时不讲普通话或语言不规范,接听电话不使用礼貌用语者;

(14)岗位上谈情说爱,乱拉关系,与客人及无关人员和长谈者;

(15)从大楼(包括宿舍)向窗外抛扔杂物、泼水、吐痰等,破坏公共场所整洁者;

(16)未经批准私自带亲朋进会所参观者;

(17)男员工留长发、胡须、光头,女员工留披肩发、怪发型、染异色发、不着淡妆、浓妆艳抹,佩带饰品(除手表、结婚戒子、结婚项链外)者;

(18)请假未填写请假单,未按程序逐级审批者;

(19)员工上下班不经指定的大门和通道出入者,下班后在会所内逗留或串岗者;

(20)上班时不坚守岗位,非公事在会所营业场所逗留或徘徊者;

(21)岗位上干私活(洗衣服、洗澡、看书报、下棋等)者;

(22)非工作需要穿制服或佩带工号牌外出者;

(23)在客人面前有吃东西、吸烟、打哈欠、打喷嚏、挠头皮、抓痒、拍打衣服、踏脚、剪修指甲、抠鼻孔、挖耳朵等不文雅、不礼貌的举止者;

(24)私拿、私用会所内的任何物品(包括信纸、信封、餐纸、牙签)者;

(25)其它类似情形者。

对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20——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2. 严重过失:

(1)犯有轻微过失两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以内(脱岗视为旷工)者,值班睡觉者;

(3)私配包房、办公室、公共区域钥匙者;

(4)拒绝保安或有关人员检查,私携物品出店者;

(5)违反会所收费标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6)私自进入包房打电话、洗浴、看电视、听音乐、睡觉者;

(7)偷拿或私自享用会所食品、饮品、物品、客用品及在会所内自制食品、酗酒者;

(8)不尊重宾客和同事、出言不逊、与宾客发生争辩、恐吓威胁他人者;

(9)因工作或服务不规范造成客人或同事投诉及私自销毁投诉人证据者;

(10)滋事生非、影响团结、干扰会所安定者;

(11)欺骗领导、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者;

(12)发现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者;

(13)违反用电规定,乱接电源,私用电炉或高耗电量电器者;

(14)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包括书、报)等;

(1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500——1000元者;

(16)设备系统运行状态未交代清楚及紧急故障未处理完毕擅自离岗者;

(17)擅自允许他人在包房或公寓内留宿、洗浴及使用设备机械、场所为他或本人谋私利者;

(18)利用工作之便允许客人欠账200——400元,并无法追回者;

(19)其它类似情形者。

对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店察看、直至开除(辞退)处分。

3. 重大过失

(1)累计犯有三次严重过失者;

(2)连续旷工本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

(3)向客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他人行贿者;

(4)涂改或销毁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或利用已付账单向顾客收费,中饱私囊者;

(5)偷盗、骗取顾客、会所或他人财物者;

(6)辱骂、污辱客人或同事者;

(7)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8)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

(9)偷看、偷听和散布传播黄色刊物、录像录音制品者;

(10)骚扰宾客或借故窥视客人房间者;

(11)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物料霉变、虫蛀、积压商品者;

(12)指挥失误,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亡及设备设施、现金等财产严重损失者;

(13)利用工作之便或工作期间私自在其它单位兼职者;

(14)擅自允许客人欠账400元以上,并无法收回者;

(15)携带、保存、使用毒品兴奋剂、麻醉剂或其它禁忌用口者;

(16)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者;

(17)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军队及会所机密者;

(1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19)触犯国家刑律者;

(20)其它类似情形者。

有以上过失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300——5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或留店察看、开除(辞退)处分/

4. 公物损失赔偿:

由员工责任造成的设施、设备、物料(品)低什易耗品的损坏及短款、跑帐等,由员 工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处罚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员工的经济处罚,由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违杨处理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2.给予员工警告以上的处分,由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执行并填写违纪处理单,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 对员工留店察看或开除(辞退)处分,同部门整理材料,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

室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部门经理的处分,由总经理直接审批。

四、申诉

1.被处分的员工如有不服,应在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或上一级的领导申诉,部门经理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后,做出审定处理。被处分的员工如有不服,可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诉,总经理办公室报总经理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本会所最后处理意见;

2.如对本会所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进行最后的仲裁。

推荐第6篇:“体罚”与“心罚”

“体罚”与“心罚”

临沂滨河明珠小学 何凤武

随着校园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师德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大大减少。但“罚写XX遍”、“你真是个笨蛋、傻瓜”之类的“体罚”或“心罚”现象仍屡屡出现。

前几天,我看到本校一名学生趴在水泥台上弯着身子写了很长时间的字,想提醒他回家。一问才知:因把“鼎”字写错了,老师罚他一百遍,并说少写一个字也不行,少写一个再罚写一百遍!

这位教师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首先,这不符合教学规律。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字写

四、五遍,小学生即可掌握,写多了就是无效劳动,写一百遍更无必要。这只能是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其次,让学生枯燥地抄一百遍,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不仅无助于知识的掌握,相反会导致厌学情绪。

对学生“体罚”不对,“心罚”更是不该。“哀莫大于心死”教师用尖刻的语言奚落、讽刺、挖苦学生,表面上看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而“心罚”更多是伤害学生的心灵。受“心罚”的学生自尊被摧毁,自信被打击,智慧被扼杀。

对这些现象的批评早已有之。但为什么至今屡见不鲜呢?原因之一就是有一个似是而非的托辞:“老师用心是好的,只是方式、方法不妥。”其实这何止是方式、方法问题。而且也是教育思想问题,是师德问题,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你写错了,我就罚你!”、“你学习不好,就是笨蛋、木头。”不管后果如何。这难道是关心、爱护学生吗?是真心为学生好吗?显然不是。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教师赢得学生崇敬和爱戴的一个重要因素。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应该用讽刺、挖苦的语言去伤害学生,去体罚他们,如果那样做,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教师法》;更违背了教育规律。

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了真心关爱学生,但愿这些“体罚”、“心罚”学生的现象早日杜绝。

谈多媒体电化教学中的“两主”“一辅”

如今,多媒体电化教学正在逐步推广,电教热的出现,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电化教育的巨大优越性。但多媒体电化教学是一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许多教师在使用多媒体电化教学时存在一些误区。要使多媒体电化教学达到最佳效果,我认为要抓住“老师的 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多媒体电教设备的辅助作用。”

一、教师的主导作用

许多教学工作者始终“盯”住电教媒体不放,而忽视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有些教师认为如今有许多现成的计算机教学软件或请计算机教师自行设计的教学软件,这样,便可由软件代替教师讲 课,这是电化教学误区之一。因为教师始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设计教课,有目的性的启发提问,善于抓 住教学重难点组织学生参与教学,否则会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质量。若单凭教学软件组织教学容易造成教与学的灵活性不强。教学是一个“动”的过程,如果课堂上只让学生看电视或电视投影,教师的提问由计算机软件代替,那课堂就会显得沉闷,时间一长,学生的注意力就容易分散。因为小学生虽然有意注意在发展,但无意注意仍发生作用,对一些事物刚开始能集中注意,若时间一长,就不容易保持稳定的注意,这就需要老师的主导作用,把握教学节奏,注意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气氛,才可能使教学质量更佳。例如,我曾在某校听数学《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多媒体电化教学课,该节课几乎都由计算机显示教学软件组织学生“学”。学生长时间都是看电视来学习,老师既没有组织学生观察实物教具,也没组织学生动手实践,问题也由软件设计好代替了老师提问,结果 总让人觉得气氛沉闷,缺乏生动,学生热情不高。我听完该课,取其之长,补其之短,同样上该课例,我充分发挥老师的主导作用,组织全班学生带着问题来动手做实验,看学生自己手中的长方体、正方体,观察有几个面、摸摸有几个顶点、几条棱,其次再由教学软件演示加深记忆、理解。在练习时,组织学生用竞赛形式比速度、比准确,并巧妙地利用实物投影仪将学生所做的练习答案“现场直 播”,学生异常兴奋,气氛活跃。整节课是通过老师引导学生参与 “教”与“学”的活动,把握多媒体的呈现时机,抓住重难点的反复引 导性提问,灵活自主地调动学生积极性,使该节多媒体电化教学课 取得满意效果。可见,多媒体教学并非由教学软件包办老师的“角 色”,反而是多媒体软件的出现,给老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一个新的 课题: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把握电教媒体的呈现时机及使用中的 “度”,切忌用电教媒体代替老师的主导作用。

二、学生的主体作用

长期以来,对电教媒体应用,老师往往是偏重在如何让电教媒 体更好地去“展示事实”、“呈现过程”……等方面,使教师讲授的知 识让学生更好地接受,从而达到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目的。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侧重于为教师更好地"教"而进行的应用 研究。事实上,它在教学实践中,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等方面确实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我认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 入发展,电教媒体应用还应该有更高的立足点,就是要让现代媒体 教会学生自学,在课堂教学中成为“学习主体”。这是由素质教育 的目标所决定的。当我们通过老师的主导作用组织学生参与“教"”与“学”时,教学质量更尽人意。例如,上小学五年级数学《梯形的面积计算》课例,如果老师单凭教学软件中设计的公式推 导来教学,即使画面变化巧妙、声音悦耳、多种方法推导,都令人感觉到学生只有被动地接受,且抽象地理解梯形面积二(上底+下底)X高÷2。另外,学生动手实践,动脑思考的“量”和“度”不够。 但改用传统教学与媒体教学相结合,通过老师的引导,组织学生先 动手剪一剪、拼一拼,带着问题在动手实践中去发现规律,直观的 学具让学生形象地理解到两个完全一样的梯形能拼成一个平行四边形,一个梯形的面积等于所拼成平行四边形面积的一半,既然平行四边形面积二底X高,则梯形面积等于平行四边形底"平行四 边形高÷2,然后要学生思考,平行四边形底和高与梯形的上底、下 底、高有什么关系?学生通过自己观察就会发现梯形面积二(上底 +下底)X高÷2。老师还可以继续开发学生的思维,要求学生用一个梯形能否割拼成所学过的图形,也许有部分学生是想不到的, 老师再将媒体软件演播出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开拓思维。这样,在学生成为教学主体时,老师把握时机呈现媒体软件,课堂效 果及教学气氛就妙多了。我们知道,在“教”与“学”中,“学”是重点,学生作为教学对象,他们还是一个认识体,需要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目前,电教教材缺乏学生的动手实践性,启发思考性,再 加上一些老师单凭电教教材授课,(其实质也是“满堂灌”的“现代 化”形式)这些种种因素都影响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而且学生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即使再现代化的教育媒体,也不利于培养学 生通过自己实践、思考去探索、去发现知识。总之,运用多媒体电 化教学中必须让学生多动手,多动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三、多媒体电教设备的辅助作用

使用多媒体是为了加强教学,起辅助作用,不是用来代替教师。有人认为,“电教媒体”进人课堂越多越好,课堂教学中使用“电教媒体”越多越好,这又是多媒体电化教学误区之一。正如前文举例上《长方体、正方体的认识》及《梯形的面积计算》课时,若单 凭使用“电教媒体”授课,表面看来好象充分运用“电教媒体”进行 现代化教学。其实不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把“电教媒体”优化组合,发挥各自的功能去传递不同性质的教学内容,以实现本堂课的 教学目标,而不是电教媒体的“拼凑”。我们要认识到,教师在课堂 中滥用了多媒体技术或不重视教育媒体的优化组合,还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使学生的精神常常极度兴奋,却又是处于游离不定的状态,也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总之,运用电教媒体教学, 我们要认识电教媒体的辅助教学作用,把握最佳的呈现时机以及使用的“量”和“度”,忌用媒体软件代替老师的“角色”。 因此说,在多媒体电化教学中,要通过在老师的主导作用充分引导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把多媒体有机地优化组合,把握 最佳的呈现时机,最大限度地刺激学生求知的欲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相信会收到满意的教学效果。

推荐第7篇:严≠罚

严≠罚

余金屏

俗话说:“严师出高徒。班级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老师对学生适度严格要求能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也体现教师对社会、家长、学生的负责态度。但有极少数人认为“严”就是“罚”。因此在工作中为了促使学生达到目标,采取罚的手段,并坚信这是对学生有利而无害的,这种理解是有悖于教育方针政策的,是一种过激的行为手段。

体罚学生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虽然体罚也是一种责任的具体表现,殊不知,一失足成千古恨,滥用处理手段使学生致死、致残、致伤的事例屡见不鲜,给社会、学校、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学生、家长的身心健康。

罚款、罚劳动、罚作业等行为都是变相体罚行为。运用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可造成学生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只能导致负面反应,使学生厌学、厌师、逃学、抄袭作业、欺骗老师、家长、给学生的生活、学习造成消极的影响。

因此,作为老师,要搞好教育教学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严”与“罚”。严格要求学生,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能讽刺、挖苦、乱扣帽子、随意责骂,要以公正和宽大的胸怀处理事情,帮助他们认识缺点和错误,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采用强迫命令式,要把表杨与批评紧密结合起来,对待受批评的学生,不能用老眼光看人,应该在对其所犯错误进行正确批评的同时,对其所取得的成绩甚至微小的进步给予表杨,消除自卑感,引导他们积极向上。严格要求学生,要注意适合学生的实际水平,接受能力,对要求的落实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切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一棍子打死。要做好批评善后工作,对受批评的学生心理和言行要细致了解观察,获得信息,进行疏导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

当前广大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还不能完全做到自立、自律,看问题还是很片面和肤浅,难免出现错误行为。我们每一位教育界工作者,都应该理解和爱护学生,既要把握好“严”的尺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又要做到把爱和严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在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里茁壮成长。

推荐第8篇:一事不罚

本文认为,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例外

目 录

一、何为一事

二、能否再罚

三、合理的运作机制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使学者对行政处罚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注有所升温。但是,至今理论研究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意在对这一难题展开探讨,希冀为实践提供符合理性、现实和国情的研究成果。

一、何为一事

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认识,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说虽然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旨趣大致雷同,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在《行政处罚法》起*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这一方案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违法行为说的最大缺憾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仍然是一个必须进一步界定的词组。

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者试着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上的难度,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有曰,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处罚。 有曰,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包含两项要求:一是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这类观点可通括称为违反法规范说。

同样是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另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 有的学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 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综合概括,我们可以把此类观点称为构成要件说。

把“一事”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同义反复的嫌疑,且缺乏可操作性;把“一事”界定为“相对人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缺乏原理性,且容易引起误解。比较而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可惜的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大多只作简单定义,至于何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基本上语焉不详。在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上,笔者主张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二事,以此类推。构成要件说以一种综合的姿态解决一事与多事的区分标准,相比于以行为,或以违反法规范等单一或局部的现象为标准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下简称为违法构成要件)。对此,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早期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应类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992年,有学者通过对截止1991年底有效的共223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总结认为:行为的违法性是违法构成要件的普遍和基本属性;主观过错通常不是受处罚行为的必备条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确定应受处罚方面只有较小的意义;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才受处罚是极端例子。 据此有人得出违法构成要件的三项标准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的;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它们中有的规定是一个要件,有的规定是两个要件,有的规定三个或四个要件。 还有学者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只需具备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即可,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而不是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在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在行政法学上,违法构成要件同样也是一种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鉴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在现代主流法学观念上倾向于“量”之差别而非“质”的不同,又鉴于立法未对违法构成要件作统一规定,但各具体法律中又有具体的要求,违法构成要件应与犯罪构成要件相似。其中,违法构成必要要件有四,一是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是相对人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受处罚责任能力,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基于过错产生。 违法构成选择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方法与手段、工具、对象、结果、情节、频率等。这些要件是在违法构成必要要件之外,构成某项具体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还应具备的其他主、客观条件。这些要件由具体法律直接或间接加以规定,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是在特定案件中起要件作用,所以是对必要要件的补充。相对而言,违法构成必要要件却是所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均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违法构成要件为标准区分一事与多事的时候,必须根据立法规定的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予以判断。以上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只是一事与多事判断中要素的抽象概括。

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

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

从理论上分析,容易引起看似合法实有可能构成一事再罚的情形有三类:一类是单纯一事,指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根据违法构成标准应为一事,但该行为因特殊易被认为多事。典型形态如想象竞合违法等。一类是法定一事,指相对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或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违法结果,形式上已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构成,但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典型形态如常业违法等。比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第11条规定:屡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从重处罚。第三类是处断上的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其典型形态如牵连违法等。以上三类情形中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主体显然无权进行再罚,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仅依据法理予以认定,当然容易引起争议,其具体分析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

二、能否再罚

一事能否再罚?对此最便捷的回答是查找法律规定。目前能够直接找到的总则性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从字面上分析,该条内容不能理解为立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行政处罚法在起*过程中,曾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又由于对“一事不再罚”能否成为基本原则意见不一,外加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处罚主要是罚款,立法者坚持新制度起步宁低忽高, 所以条文出现了现在的“一事不再罚款”适用规则。对此,有的学者直接把一事不再罚原则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一并归纳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但多数学者持谨慎态度,除认为在理论上一事不再罚当然应该成立外,都以法律的字面含义为解释的基准。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事不再罚在理论上是否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在行政处罚中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通常理由是: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深远的理由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它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实行此原则意在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刑事案件实行此原则则为防止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制裁。 具有类似见解的学说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刑诉上的一事不再理要求法院判决具有确定力后,将不容许对同一行为再进行新的刑事程序。从实体上说,此可避免个人受国家多次处罚,基本权利得已保障;从程序上说,此具有阻断效力,可保护被告免于再一次成为其他刑事程序之标的。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在概念和内涵上非常类似,所以两者成立的理由可以通用。 的确,起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诉法领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 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宪法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古罗马司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领域必须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刑诉领域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意味着与此性质类似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存在相同原则;即使有学者作广义的解释,德、美等国用宪法确立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并不等于这一规定可以延伸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何况,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在决定主体、制裁类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假设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小心求证也是不可缺少的工作。从法理上说,一事不再罚存在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实体正义的实现固然是行政处罚的价值之一,但此价值并不是绝对的首位价值。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导致行政法安定生活的恐惧, 导致公众丧失对国家决定权威的尊重和服从,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及时终结程序方面存在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二,对价和比例的要求。基于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发展,相对人基于违法的行为已受国家处罚相当于个人为自身错误已经付出代价,从对价原理和平衡功能出发,国家不应再次启动处罚程序,否则个人必成为国家权力鱼肉的客体,现代法治推崇的人权必遭至蹂躏。第三,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道德性准则, 它以多数人主观形成的客观善意为基准,在当事人利益不均衡时发挥衡平作用。民众与国家间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也有存在空间,一事不再罚原则真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另外,已受行政处罚相对人相信国家不会再就同一违法再受追究仍属人之常情的期待,国家本为民众而生,民众如此纯真、自然的期待即信赖的保证实为文明国家的必然态度。

上述论证虽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根据,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款的适用规则等规定都从各自角度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再寻当时的立法争议,有学者总结:“一事不再罚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经再三研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作法律规定要特别慎重,搞不好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现行体制下简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条件不成熟,这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考虑的问题。但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体现,于是针对执法中最突出的乱罚款问题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 这一历史记录告诉我们,立法者希望规定一事不再罚的心声昭然若揭,只是苦于体制局限,才不得已生产出”犹抱琵琶半遮脸“的第24条。再往上溯,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尤其 是人格尊严和自由权的规定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成立的宪法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理求证也包含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例外的合理性。首先,在刑诉和民诉中实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存在例外,再审制度的成立显然为了更好地均衡法生活安定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其次,由于法院是唯一的裁判者,它比较容易运用综合技术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不同,由于行政主体间有不同的行政任务,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容易阻碍不同行政主体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为克服此类缺陷,适当允许第二次处罚实有必要。第三,法安定性、信赖保护、诚实信用、比例等法律价值都不是绝对的最高价值,这些价值与其他诸如实质正义等价值相冲突时,必须经过利益衡量,当其他价值更优先时,一事再罚的存在当然有其合理性。第四,目前我国立法所确立的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并不纯真,有些处罚类型象责令停产停业除达到制裁目的外,还兼有防止违法者继续违法等功能,实行一事不再罚有时可能阻碍此种非制裁功能的实现。第五,在法规竞合情形下,无论采用“最先查处机关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还是“择一从重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予处罚”方案,都可能影响某些制裁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19条才规定:“同一行为触犯科处罚锾之数法律,或数次触犯同一法律时,仅得处一罚锾。触犯数法律时,依罚锾最高之法律处罚之。但其他法律有从罚之规定者,仍得宜告之。”第六,国外已有相应的立法。前述的德国立法例已可说明。 另有奥地利1950年颁布的《行政罚法》第22条甚至规定:“行政被告以各种独立之行为违反不同之行政义务时,或一行为而牵涉数罪名,而应各别处罚时应予各别处罚。”

综上,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指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包括法律精神,下同)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具体而言,该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包括原行政主体,下同)不得对相对人再行处罚(包括补充处罚)。即使原处罚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必须经法定程序对其效力予以否定后方能对相对人重新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2)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3)作为例外,已经一次处罚,他行政主体仍可依不同法律规定之性质不同的处罚种类甚至同一种类在合理限度内为第二次处罚。

三、合理的运作机理

在学理上,部分学者拒绝认同“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的界定会使在马路中间卖猪肉的老太太受到“多方处罚” ;象制造、运输、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者,容易遭致分段制裁等。其实,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范方面判断,一事与一次处罚并不成简单的等于关系,其具体情形可从事数形态与法条竞合两方面予以考察。

(一)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

前已论证,相对人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言下之义,相对人符合多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当然为多(数)事。在这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是确定违法单复数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判断标准与一事与多事的具体推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强调构成要件作为一事与多事区分标准的整体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方面,而这又进一步取决于各种具体违法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主要有行为、主体、罪过、客体、结果等。

根据构成要件理论,典型一事与多事的区别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实践中存在着既非典型一事,又非典型多事,但根据立法规定、立法精神、行政认定仍应被作为一事对待的形态。对此类形态的正确认识和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以性质及处理对策为标准,上述非典型数事可分为三类,即单纯一事、法定一事和处断一事。

1.单纯一事。单纯一事并不单纯,其本质含义是,实质上只有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该行为的某些特性,易被误认为多事。持续违法是单纯一事的典型形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是持续违法的适例。这一违法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持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过错,尽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动作表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

2.法定一事。指本来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的多事,因某种特别的原因,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的形态。连续违法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态。

连续违法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从广义上说,连续违法包括以某种行政违法为常业或习性的违法。比如长期出租淫秽录像带作为谋生手段尚不够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常业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租淫秽录像带行为均可构成一个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因其进行的是同种类违法,所以法律上仍规定为一事,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屡犯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就是连续违法为法定一事的实定法例子。

连续违法每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同一违法形态。如果某一违法为单一名称,其连续违法的认定相对容易,困难在于选择性违法是否为同一违法。比如,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19条和第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的处罚。这一规定中的生产或销售假商品行为即为选择性违法。笔者认为,这类前一违法为后一违法作准备并最终达成目的的具有因果连贯性的各种违法,也属于连续违法,行政主体应根据违法种类用选择性违法名称对违法者作综合处罚,而不是根据各违法分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遇几个行政主体分别查处的时段违法,原则上应由最接近终局目的的违法行为查处者综合处罚。如部分阶段的违法已经处罚,其他行政主体即不可再考虑予以处罚。

3.处断一事。实为多事,但在处罚上却以一事对待。牵连违法就是处断上一事的典型形态之一。

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例如,利用假发票进行逃税,该逃税行为构成逃税违法,逃税的方法则构成票据违法,这两种违法是牵连违法。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他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

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已存在的少量规定又很不统一;理论研究者对此重大问题似乎并不在意;实践因缺少统一立法的遵照和理论成果的指引显然各自为阵、缺乏公认准则。从理念上说,根据合理性原则和信赖原则的要求,对牵连违法的处理应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这样做的难题在于:(1)行政主体在处罚时责任大增。它必须审查某违法行为是不是牵连违法;若是,则必须进一步对牵连违法的主、从行为进行分类,并进一步比较两种违法不同处罚种类的轻重;最后可能把案件移交“重事”一方的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对方不接受移交怎么办?(2)同性质的处罚轻重尚能比较(比如先比后定,或先定后比),不同性质的处罚轻重如何比较?如能比较,标准是什么?(3)“重事”一方行政主体处罚后,“轻事”一方的行政主体认为有必要再运用不同性质的罚种对相对人予以处罚,可否进行?

针对上述疑难,笔者主张对牵连违法的制裁应遵循下列规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1)牵连违法由同一行政主体查处时,应坚持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除非有必要运用“轻事”领域具有独特性质的制裁类型;(2)牵连违法由不同行政主体同时查处的,原则上应联合依照(1)的规则共同处罚;(3)牵连违法中的各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不同行政主体非同时查处时,行政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互通信息,可能被处罚的相对人也有通报信息的权利,并按规则(2)处罚;非同时查处的行政主体在不知另有行政主体正在查处的情况下已作出处罚的;被处罚人有告知后查处行政主体的义务,后查处的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同种类的处罚,依合理原则不进行同种类处罚会产生明显放纵违法行为人的例外。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如认为有必要可依规则(1)进行。遵循上述规则处理牵连违法才能真正确保罚过相当原则的实现,使行政处罚发挥应有功能的同时充满人权关爱。

(二)法条竞合及处罚运作规则

除事数形态外,法条竞合是容易引起一事能否再罚问题的另一个难点。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律所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的竞合。它的特征是:相对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但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出现触犯数个违法行为(多事)的状态;数违法行为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从属的逻辑关系。

与事数形态不同,法条竞合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但象持续违法、牵连违法、连续违法等事数形态却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只是定性或处罚时作为一事处理。

从理论上说,法条竞合可分为局部竞合、交互竞合二类。

局部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在局部竞合中,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对局部竞合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排斥适用外延大的一事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即使普通法的处罚形式上重于特别法。自然,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先查处的,该行政主体有将案件移送适用特别法行政主体的义务。

交互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事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违法行为正好符合相交部分的情形。对于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应适用谁先查处、谁制裁的原则 .除非有必要运用具有独特性质(即在性质上不同于已使用的处罚种类)的制裁,后查处方不得再行处罚。对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相关的行政主体应联合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在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情形下确立的诸多规则,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则,在个案处理上应时刻牢记这是一些策略选择,而不是机械原理,属于利益衡量范畴,而非自然科学规律。

(三)管辖冲突及处罚运作规则

在理论上,行政管辖是指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实际上只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第20条、第21条)。由于行政处罚的规范对象之间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上较诉讼法的规范对象显著,外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能纷繁复杂,所以因行政管辖引起的再罚极易发生,所以,有必要研究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规则。

通常,法学理论都把管辖分为事务(职能)、地域和层级(级别)管辖三类。解决管辖冲突也应该从这三方面着手。

事务管辖是指拥有不同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此,《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法第16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至于具体行政机关享有何种行政职权需仰仗具体法律的规定。如果遇到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均有管辖权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前述事数形态或法条竞合的情形,并运用相应规则处理。

地域管辖是指同类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于因地域管辖引起的冲突,《行政处罚法》原则规定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可能引起不同的解释,外加行为发生地可能不在同一区域,行政区域在划分上有交叉、模糊地带等,相当容易引起管辖冲突。对此,部分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理规则。例如:《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处、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管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处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再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8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除法律有规定外,地域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案应坚持谁先查处谁处罚原则。原因是同类行政主体间不存在不同罚种选择上的不公平问题;另外,由最先查处者负责处罚也符合行政经济原理。

级别管辖是同类上下级行政主体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对于级别管辖引起的冲突,《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统一解决规则,显然立法者把这类管辖权的划分委任给具体法律进行。具体的部门法中依不同标准通常都对级别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标准有案件重大程度、可能被处罚对象的身分、案件的特殊性质等。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第5条即规定:“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笔者认为,级别管辖冲突处理应依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具体法律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管辖,上级认为需要自己管辖的必须在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由上级管辖。说明合理理由意在通过程序设计避免上级越厨代疱,避免上级领导和监督权形同虚设。

2001年10月28日

通讯地址:浙江大学法律系(西溪校区)

邮编:310028

电话:013805729905

注解:

1.杨海坤:《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若干原则》,《政法学刊》1991年第3期。

2.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9页。

3.吴祖谋、葛文珠:《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评论》1993年第5期。

4.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5.《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有的学者把“同一个违法行为”解释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为(详见汪永清编著:《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1页)。其实,这种解释仍存在同样的疑虑。

6.何乃忠:《试论一事不再罚原则》,《现代法学》1993年第1期。

章新生、向群雄:《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需指出的是,把行为理解为处罚对象,显然不妥。

7.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8.罗文燕:《行政处罚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文》,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10.参见叶必丰:《行政处罚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52页;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说》,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2-475页;姜明安:《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1.孙秋楠:《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2.汪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13.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35页。

14.杨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

15.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

16.这里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例如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荣誉、风俗、秩序等。

17.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历来是学术界激烈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非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制裁是不人道的制裁,所以,主观过错必须成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当然,如果具体法没有明确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罚时认定过错,那么,行政主体即享有推定过错的权力(即一旦确认某行为违法即可推定相对人存在过错),除非相对人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此种推定过错原理在台湾已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75号解释首肯(陈新民:《公法学劄记》,1993年自版,第298-300页)。这对大陆不无借鉴意义。

18这里还有必要区别构成要件和构成事实。构成要件是相对人违法的类型,是框架,它本身是观念的、抽象的。构成事实是符合前述类型的具体而现实的事实。参阅[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67页。

19.1993年7月19日地质矿产部发布。

20.请参阅江必新主编:《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第二至五编相关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7-69页。

2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23.金伟峰:《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4.参见洪家殷:《论“一事不二罚”原则在行政秩序罚上之适用》,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

25.英美法系有“不受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相近。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199页。

26.在法理上,有一种解决正义与安定冲突的规则可作借鉴:当制定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产生矛盾冲突时,我们应兼顾考虑,即使制定法的内容不正义,制定法仍然有效,为法的安定性考虑法官必然服从制定法。但若制定法与正义冲突至“不堪忍受程度”时,安定性必然让位于正义。详见邵曼璠:《论公法上之法安定性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

2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7页。

28.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浙江大学2000届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9.参见江必新主编:《行政处罚及其司法审查实用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30.我国台湾由廖义男教授主持的《行政不法行为制裁规定之研究》(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执行之研究计划,1990年)中的《行政秩序罚法*案》也有类似设计。

31.需要强调的是,限于篇幅和研究计划,本文只讨论行政法领域内的一事能否再罚问题。实际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及其他行政制裁也同样存在能否再罚的问题。

32.实际上,我国具体法律规定中存在不少并罚的规定,这类规定数量之多使本原则实际上成为例外,所以大陆学者在研究一事不再罚原则时无人提及此项蕴涵。

33.老太太在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在马路中间卖未经检疫的猪肉。以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为一事,老太太可能分别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对于这种情形,我国部分法律以合并处罚作为合理制裁的策略。比如1994年11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2条就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一个物理性行为同时构成多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可能。

34.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71条规定的“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关于“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就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适例。

35.对此,部分(广义的)法律和行政规则已有规定。比如林业部1994年8月1日林护通字[1994]109号“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立案由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

36.广义的管辖还包括行政主体与其他性质的国家机关间在受理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根据主题,本文只对现行定义范围内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展开论述。

37.1992年2月1日农业部令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8.这一条显然有违《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法》正式生效后,该条应属无效。

39.1990年12月26日林业部发布。

40.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推荐第9篇:未名湖畔的爱与罚读后感

未名湖畔的爱与罚读后感

去年,我在一次偶然中得知了《未名湖畔的爱与罚》这部小说,读着读着,我便被小说的情节吸引住了,于是一字不落的把这部小说读完了。在阅读的过程中,作者逆旅主人风趣、有渲染力的文笔,时不时给我带来欢愉和感伤。就如这本书的书名,“爱与罚”,这不仅仅是小说主人公之间的爱与罚,也是对我们读者的“爱”与“罚”。

我非常喜欢小说中的两位主人公,于雷和陈可。在作者的妙笔下,于雷阳光、幽默,灿烂的笑容,总给人无限的正能量。可这样的一个人,却在面对陈可的时候,不再自信了,总是揣摩着陈可的一举一动。较之于雷,我更偏爱陈可一些,那是一位非常纯真、可爱、聪颖和脱俗的男孩,就如他的名字一样,总让人特别怜爱。

书的开头,于雷和陈可的相遇,其实冥冥中缘分已然注定,非你莫属。在陈可很小的时候,上天就派“黑子”来到“豆豆”身边,守护着他。从那时起,小陈可的心底就已经很崇拜“黑子”了,以至于十几年后,再次遇到于雷,第一眼,陈可依然打心底里仰慕于雷,尽管那时他们彼此认不出来,可是那种埋藏内心深处对喜爱的人或事物的感觉,是不会变的。

读到陈可和于雷短暂的离别时,我又体会到了一个人的孤独和思念可以有多么铭心。逃避的那个人所承受的痛苦比起留在原地的人居然有过之而无不及,那是怎样的爱恋,才能痛到彻底领悟,然后再下定决心坦然面对一切。作者非常善于人物的心理描写,我的心,也跟随着小说中主人公的心情,跌宕起伏,时而晴朗,时而潮湿。

当于雷和陈可在机场再次相遇时,仿佛一切都以他们曾经经历过的方式再现,什么都不必说,一个眼神,一个微笑,心中了然。这样的两个人,即便处在多么尴尬的环境下,即便分开再久,一旦有交集,就会有火花,所以他们只会永远的交缠在一起。

一切都是那么自然,自然到不知不觉这部小说的很多情节已藏在了我内心深处。“这里弹下去就是DO……”,“于雷,你便是要我只欢喜你一个,只想着你,我也再不会离开你了,因为我也真是喜欢你,只喜欢你一个,让我再跟任何人说这些,也不能够了”……我想,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日子里,我都会忍不住重温于雷和陈可的故事,去怀念那份难以割舍的青涩柠檬味道。

推荐第10篇:质量奖与绩效

质量与绩效

众所周知,如何做好质量管理工作是每个企业质量管理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要为本企业选择合适的质量工具和方法、体系,还要努力使质量管理融入企业的经营和文化,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潜意识”,即我们常说的质量意识,使广大员工在不知不觉中习惯性地运用质量手段和方法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帮助企业获得卓越绩效。

ISO 9000族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176)制定的一系列质量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是目前最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我们国家针对这一族标准基本上是采取了全盘接受的态度,通过翻译法等同采用的方式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国家标准。这其中最有名的标准就是我们企业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以及其引用的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标准。这是质量管理体系最基本的两个标准。

除了这两个标准之外,ISO9000族标准还包括20多个标准,内容涵盖质量管理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GB/T 19004-2011《追求组织的持续成功 质量管理方法》、GB/T 19024-2008《质量管理 实现财务与经济效益的指南》以及针对顾客满意过程的GB/T 19010-2008《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行为规范指南》、GB/T 19012-2008《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处理投诉指南》、GB/T 19013-2009《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GB/Z 27907-2011《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监视和测量指南》等。这些标准很好地融合了企业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质量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内容详实,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们企业追求可持续发展、基业长青不可多得的知识宝库。

随着质量管理活动的不断推广,为了进一步引导质量管理活动融入企业经营,我国又参照国外质量奖的评价准则,结合我国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规定了组织绩效的评价要求,发布了GB/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两个标准,为组织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自我评价的准则,也作为全国质量管理奖的评审标准。GB/T19580-2004标准与GB/T19001的最大差别在于它不是符合性的评价依据,而是为组织提供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强调战略、绩效结果和社会责任。

最著名的国外质量奖有美国国家质量奖(即马尔科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和日本爱德华·戴明质量奖。这些质量奖和我国全国质量奖在评审标准方面的差异一方面表现了质量管理在各国的最新进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质量管理在融入各国不同的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所采用的卓越绩效准则是我国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的主要参照物,虽然在我国发布GB/T19580-2004标准后,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准则又有了新的版本,但其总体框架并没有改变。最新的2008年版的准则建立在一组相互关联的核心价值和观念之上。这些核心价值和观念共十一条,分别是有远见的领导、顾客驱动的卓越、组织和个人的学习、尊重劳动力成员和伙伴、灵敏性、聚焦于未来、管理面向创新、根据事实而管理、社会责任、聚焦于结果和创造价值、系统视角。它们共同支撑起准则需要评估的镶嵌在系统化的过程中的六大类组织活动:领导,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聚焦,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劳动力聚焦,过程管理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出的结果(第七类)。这个准则为提高美国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欧洲质量奖根据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的卓越模型及其依赖的基本观念来评奖。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的卓越模型基于九个准则:领导、方针与战略、人员、伙伴与资源、过程、顾客结果、人员结果、社会结果、关键绩效结果。这九个准则分成两组:一组是手段,由前五个组成。另一组是结果,由后四个组成,它们是卓越组织需要仔细测量并取得突出结果的四个相关方面。与绩效、顾客、人员和社会相关的卓越结果通过领导驱动由人员、伙伴与资源和过程传递的方针与战略来达到。而面向关键绩效结果的创新和学习帮助改进手段,使之反过来更进一步地改进结果。这个模型的核心是RADAR逻辑。RADAR的要素是结果(Results)、处理(Approach)、展开(Deployment)、评估(Aement)和评审(Review)。除了结果要素用于评估“结果”准则外,其它的要素都用于评估“手段”准则。欧洲质量管理基金会认为的支撑其卓越模型的基本观念有:结果导向,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与目的的恒定性,基于过程与事实的管理,人员的发展与参与,持续的学习、创新与改进,伙伴的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 日本爱德华·戴明质量奖分为戴明奖、戴明应用奖和戴明控制奖。戴明奖授予在质量管理方法研究、统计质量控制方法以及传播全面质量管理的实践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戴明应用奖授予质量管理活动突出,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获得与众不同的改进效果和卓越业绩的企业,戴明应用奖还授予国外的企业。戴明控制奖授予企业中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通过使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与众不同的卓越改进效果。日本爱德华·戴明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对全面质量管理(TQM)的定义是:由整个组织从事的、在效率和效益两方面达到组织目标的系统活动。它使组织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价格上提供给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日本爱德华·戴明质量奖的评价要素有:领导能力、规划与战略,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系统,质量保证系统,经营要素管理系统,人力资源,信息利用,全面质量管理的价值观,科学方法,组织活动,对实现企业目标的贡献。

从以上对国际上最著名的三大质量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欧洲和日本用不同的卓越模型来推动它们的企业、组织追求卓越。这是因为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不同文化背景,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形式各异。比如,全面质量管理在日本开展得很好,但在美国、欧洲就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质量标准以等同采用ISO的标准为主,全国质量奖的标准以等同采用美国国家质量奖的准则为主,对我国的国情考虑不够,为质量管理活动在我国企业里深入开展以帮助企业取得卓越绩效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ISO质量标准是国际通用质量标准,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我国企业的“必修课”,是在我国企业里必须执行的标准。对ISO质量标准的要求,我们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是必须要满足的,但我们在满足的方式方法上却可以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的特点,关键是把质量标准的要求与企业的日常流程、做事方法、企业文化融合起来,也就是要走“由下至上”的路,先画出我们企业各职能的流程图,先写出我们企业现在做事的作业指导书,再归纳总结写出我们企业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质量手册。这种“由下至上”的方法是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思维方法推理出来的,比较适合我国企业的情况。ISO质量标准是国外专家根据他们的企业的实践得出的理论,本来到了我们这儿就有点“水土不服”,如果我们再按照他们的指点“由上而下”地硬性贯彻,往往事倍功半,还有可能造成“两张皮”的情况,华而不实。

追求卓越,追求基业长青,这是企业经营的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追求卓越绩效。国外的三大质量奖和我国的全国质量奖、各地方上的质量奖都给了我们企业追求卓越绩效很好的途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些质量奖的要求各有不同,很多地方可能也并不一定适合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照搬照抄地在我们企业中执行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从这些质量奖的准则和标准中找出适合我们企业的那些东西,结合我们企业自身的文化,制定我们企业自己的卓越绩效准则,持续学习,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我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我们企业的战略服务,使我们的企业不断高速成长,成为真正卓越的世界顶尖企业。

第11篇:环保违法不怕罚

“环保违法不怕罚”

---的底气从何而来

“先违法建设,再请求处罚。”

一些分布在钢铁、铝业、电力、煤炭等行业的环境违法违规项目“不怕查、不怕罚,甚至主动请求处罚”。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这一方面显示出对生态环保的重视,同时也表明,解决环境生态的危机已到了紧迫的地步。在现实中,“环保违法项目不怕罚”正在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越是规模大的重要项目,常常越表现出视“环评法”为无物的牛气。

为此,环保部门曾掀起多次“环评风暴”,但是这样的执法风暴往往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在接受相应处罚之后,“先上车者”大多都能补上票。

之所以会陷入如此尴尬,是因为“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按“环评法”规定,企业未通过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款20万,这一罚额对于投资动辄上亿的大项目,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环评法”还规定,交纳罚款之

后,企业可补办环评手续。这样的法律条款,客观上其实是对“先上车后补票”者的纵容。

当然,法律说可以“补票”,不是说一定能补上,环保部门也可拒绝“补票”。但问题是,这些违法大项目,多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力推动,利益牵涉面广泛,且一旦停工,经济损失巨大,环保部门若要不顾一切地拒绝“补票”,所要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而且,即便环保部门敢较真,但手中无威慑性的执法权,企业继续违法施工,环保部门又能奈何?

所以,要想根治“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完善相关制度是关键。

一方面应大幅提高对“未批先建”的处罚额度,给企业以震慑。现在一些地方摸索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按日计罚,获得很好效果,但遗憾的是,此次环保法修改草案,最终却删去了“按日计罚”的内容。面对环境违法的屡禁不绝,期待立法机关能在审议时重作考虑。

另一方面,法律应明确向“补票”行为说不,对于一切不经环评就开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项目,应一律停工并恢复原状,从程序上赋予环保法律的刚性。这样做虽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但惟如此,才能让企业和政府部门养成

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捍卫公众环境权,能否摆脱对经济利益的顾忌,这其实是生态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所在。

在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前,国家相关部门不妨给环保部门以强力支持,彻底停掉几个影响重大、违法性质恶劣的“未批先建”重大项目,打破“先上车后补票”的惯例,从而树立环保执法的权威,给违法者敲一敲警钟。

第12篇:谈“罚”的教育

谈“罚”的教育

今天中午吃了午饭,我到我联系的六一班教室,教室里已有一二十位学生了,其中我叫得出名字的xx、xx,xx等。他们给我介绍谁是xx,说xx的外号叫“xx”。一边介绍,一边笑,挺开心的。xx走到我身边,我轻轻摸着他的头说:“你就是xx呀,挺不错的哈,那天在操场里捡到两元钱交给校长,我移交给了xx老师。”又一位男生过来,笑眯眯的,我问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xx。“哦,真不错,你不是我们的镇长吧!”我一边笑一边说,“前几年我们镇的镇长就叫xx。”说着说着我无意识的看了看黑板,黑板右下角写着一些学生的名字,名字后面写着1呀,5呀,35呀的数字,我不解的问在场的同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同学七嘴八舌的告诉我那是罚做清洁的天数。“哎呀,我的天呀!”我吃了一惊,特别是看到写有35的同学。我说:“那个同学够惨哈,这个月的地他就包了哟。”一个同学说:“是呀,这是班上定的规矩,哪个喊他不扫地逃跑呀!”于是我和同学们探讨起不做清洁该不该罚,如何罚更有效。当聊了几句,xx老师进教室辅导来了,我离开了教室。

晚上我回到家里,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学校对学生行为实施教育评价和教育强化的方式无非就是两个字“奖”和“罚”。“罚”的形式很多,如罚扫地,罚写作业,罚学生跑步,罚学生不回家吃饭或晚吃饭,罚站,罚钱,罚跪等。于是我百度了一下“罚”的意思,百度上是这么解释的:“处分犯罪、犯错误或违犯某项规则的人:罚款。罚球。惩罚。罚不当罪(处罚过严或过宽,与所犯的罪行不相当)。奖赏”读了罚的意思,对如何实施好“罚”的教育有了一些启示:

1、罚是必要的的教育手段,对不守规则的学生就是要罚;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2、罚要定好性质。是犯罪?是犯错误?是违反各项规则?对于小学生来说,一般是违反各项规则。

3、罚要量好“刑”。罚的数量、力度要合情合理,便于学生接受、可行。诸如有的学生没写作业,教师罚学生重写50遍,很明显没有考虑罚的数量。

4、罚要及时兑现。要及时督促学生完成,避免秋后算总账的做法。

5、要有减罚的措施。学生改正不足及时、表现好可宽大处理。

6、罚不能有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行为。如魏书生老师班上学生违反了班规罚学生在全班唱歌、罚学生写500字的说明书等。

7、“罚”要与奖励相结合,与强有力的学生思想工作结合,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

相信通过以上“罚”的思考,一定能够起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13篇:一事不再罚原则

浅析一事不再罚

秦宇 2014221101120047 摘要:“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仍有分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过于简单,这直接导致了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对“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和我国当前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罚;法规竞合

引言:近年来,围绕“一事不再罚\"的具体涵义,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由于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概念,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混乱、重复处罚,这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已有诸多著述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阐述。行政法学界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如何认定。而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中所指“罚”应当是指行政处罚,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对此,在我看来,“一事不再罚”只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罚款这一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一事不再罚的涵义

“一事不再罚”由古罗马共和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在刑法上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异议,但其在行政法上是否同样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该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根基于人权的保护,同时又涉及到人性尊严,法的安定性,等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一事不再罚原则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它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可以避免使行为人遭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治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制理念。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可以称为一事不两罚原则或重复处罚之禁止原则,其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公民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处罚,对于一次以上的处罚应该予以禁止。也就是说,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指“不得重复处罚\"。因为“处罚\"是属于国家公权力,具有明显的制裁特征,通过对人民施加各种不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由于处罚措施的行使将对公民的权利产生干涉或限制,所以,如何在行使处罚的同时,兼顾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重要课题。如果国家对于公民的处罚过于严苛,就违反了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行使制裁性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最低标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在外国立法条例上一直以来是普遍接受的,并且定有明文规定。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增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使得生命或身体遭受两次危险。英美法上把它叫做“禁止双重危险”条款;\"日本宪法第39条规定:“任何人实行合法的行为,或者已经被认定为无罪的行为,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现代国家都将这个概念视为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也有规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以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依据而处以一次以上的处罚。

二、对一事和不再罚的理解

“一事的理解\":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也可能包含几个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做出处罚;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样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因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之后有做出了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 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之前的被处罚行为“同样的”行为,是必须要受到再次处罚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且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人。不应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形:

1.不同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认定同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同一行为人,如果两个不同的主体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是有两个违法行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2.持续实施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行为即告结束。该违法行为自实施到被行政机关查处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过程,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但行为人如果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则应认定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3.当事人的数个违法行为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在违法行为性质上不同或各自满足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均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则应当作为数个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不再罚”的理解。不再罚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界定不再罚,有一下几点: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如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情况,应在法律相应规定的诸处罚种类中选择一种处罚形式进行处罚,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罚;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罚款作为一种财产罚,其目的、作用是通过处罚使相对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引起切肤之痛,从而达到纠正违法,教育违法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的功效。对于相对人的处罚如果过于严苛,将有违人权保障的宗旨,所以如何在处罚的同时兼顾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人权保障思想运作下的产物,在我国,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基本上都能使用罚款这一手段,但其目的、作用、功效都是相同的,即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相对人。且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不论由任何行政机关作出,最终都是收归国库。那么,只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罚就足以起到纠正违法,教育相对人的作用,而重复处罚只会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产生抵抗情绪,并不能达到其应有的功效,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行政处罚的功效也体现在纠正违法行为上。

三、实施一事不再罚的意义:

1、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准确,避免当事人受到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处罚。

2、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奉公,尽职尽责,避免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干群关系。

3、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避免放纵行政违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制裁。

四: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第14篇:按日记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12.15)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1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15篇:违规罚停规则

违规罚停规则

为加强实验管理,规范实验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违规项目

1、实验完没登记,或不按实登记,或不按规定登记,或登记不完整;

(其中:样品数按实际测试次数登记;预约的时间没有用完的按预约时间登记,提前或延迟的按实际时间登记。)

2、未按预约实验(增加样品,不按申请参数实验,未经允许实验,或加塞,拖延实验时间);

3、迟到达10分钟以上,或迟到又拖延实验时间;

4、未按设定程序测试(任意增添程序、修改“禁止修改”的仪器参数);

5、违规操作导致实验中断;

6、申请时间过多;提前离开不报告不关门。

7、预约后没来实验;

8、冒用他人预约账号、将预约账号借给他人(包括一个账号多人合用的);

9、将申请的机时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申请的机时的、多人联合申请机时;

10、乱扔垃圾、遗留垃圾不清理、不带走。

2.罚停规则

从海洋三所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运行之日起,将实行违规后立即罚停的规则。

罚停由预约系统自动实施,违规者在被罚停期间将无法进行预约申请。

A.第一次违规:

一般违规,将停止处理次周起7天的申请资格。

迟到达10分钟以上将停止本次实验资格,并停止7天申请资格;

因迟到而拖延时间的将停止7天申请资格。

安排后没来实验、未经允许私自实验或违规情节较严重的,将停止1个月的申请资格。将申请的机时给他人使用的按“安排后没来”罚停;

冒用他人机时的按“未经允许私自实验”罚停。

多人联合申请机时的,将分别罚停。

加塞与允许被加塞者,拖延时间与允许被拖者将同时罚停。

申请时间过多,即剩余机时达到30分钟及以上将停止申请资格1周;

剩余机时达到10分钟及以上的,请在2天内向仪器管理组说明原因,否则将停止申请资格1周。

乱扔垃圾、遗留垃圾者除罚停外,还将被罚打扫实验室卫生一周。

B.半年内违规累计两次:将停止6个月的申请资格。

( 多次违规并屡劝无效者,将谢绝其申请使用共享平台仪器。)

C.违规修改禁止修改的仪器参数导致实验中断者,停止6个月实验资格。

(不论违规次数,包括已申请的预约单)

D.被罚停者当周已提交的申请单,和下一周已安排的机时将同时被取消。

E.罚停时间不包括通告不开放的节假期,届时罚停时间将被顺延。

一次多项违规的,将累加处罚。

罚停期内再次违规的,罚停时间将叠加。

F.凡被罚交检讨书的,必须有导师签署的意见。

G.多次违规屡劝无效、被责成检讨而又不交检讨书者,将被永久罚停!

第16篇:处 罚 通 知

AAA司字(2000)013号

关于AAA公司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运输、装卸人员及驻我司各相关单位: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作为重点防火单位的我司长期以来把安全列为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安全警钟要时刻长鸣,以避免人员、财产遭受损失。

在坚决贯彻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的管理措施及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总部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及要求部署,我司本着“彻底杜绝流动吸烟,严格控制火源入场,明令禁止明火作业,坚决惩处违法违规”的基本要求,不但与我司各部门负责人签署了《安全消防、生产责任书》,还与驻我司各单位达成了相关确保安全的合同条款及协议,来促成各项安全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做到细处、责任清楚、目标明确,出现问题,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进一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但在如此严厉的制度约束下,在三令五申的多次强调下,在日常工作的明令禁止下,在合同签署的严肃重申下,仍有人视安全如儿戏,置相关约定于不顾,置我司财产于不顾,违法违纪、顶风作案。

十月十二日十二时许,我公司总经理助理在列行日常的安全工作检查时发现,在我司重点防火区域AAA值班室内有烟头乱扔。作为租赁我司场地的AAA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理应以身作则,带好头,起模范作用,以保证安全工作能落实、有人抓、有人管。而其却不顾我司财产安危,自由散漫,无组织性、无纪律性,无视我司相关规定,行为极其败坏,影响极为恶劣。为教育本人,以示他人,经我司研究决定,给予AAA公司(AAA合同签订委托代表)处以罚款AAA元,以示惩戒。

望其各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我司运输人员,应引以为戒,在工作中要有安全工作“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时刻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实,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指示,树立崇高的思想意识和主人翁精神,为了生命、为安安全,更为了不牵连他人,希望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遵章守纪、尽职尽责的站好自己的每一班、每一岗。

AAA年A月A日

主题词:处罚 通知

AAAAAAAA公司

第17篇:篮球罚篮心得

篮球罚篮心得

在我看来,篮球中罚球最重要:许多比赛的胜负在罚球线上就决定了。那么,怎样才能轻松自如地罚球呢?

经过实践和理论的证明,我总结出以下十点,希望能和大家探讨!

一、瞄篮

罚球始于瞄篮点:篮圈的后面一点(篮圈上离你最远的一点)。许多队员瞄篮于篮圈最前面的点,使球击于此点之上。如果想投中,他们必须比瞄篮点投得更远些。为什么要瞄准一点而又放弃这一点呢?如果确定一个瞄篮点,就努力去瞄准这一点。

当你看到篮圈后面的点时,就能看“进”篮圈里面,这里才是球要去的地方。大多数人投得轻,这是因为太多的人瞄篮于篮圈之前。相反,球员瞄篮于篮圈之后,辅以合适的弧度,很少会投得太重。当瞄篮于篮圈之后,篮圈看起来显得更大一些。因为你注意篮圈的部分变多了。大目标总比小目标更容易把球投入网中吧。

二、投篮站立姿势

两腿不要并拢,而要分开,以便能向各个方向移动对于右手持球者来说,右脚应靠近罚球线,稍领先于左脚,指向篮圈中央,每次罚球你都做同样的姿势。这种固定化模式非常重要,是关键所在。

三、持球

开始投篮时持球要小心谨慎,每一次投篮都非常关键,与胜负相连,要时时记住这一点。许多球不是空心入网,而最后却进了。持球方法与此有关:它能缓冲球触篮圈的冲量,如果球未直接命中,球在篮圈上的时间能更长些,这样球滚入网的机会就越多。

对于单手投篮,用投篮手的食指尖端接触球的平面中心部位。投篮手的拇指应该展开,与食指呈60度夹角。扶球手扶球的一侧,手指全面展开到最大程度。 假如你持球,球两边接合处从左到右,显著的商标也从左到右。这种位置很容易保持,一旦掌握投篮,每一步就定型成机械化,你就会自动把手放球上,然后不用考虑球的两边接合处在哪里,商标在哪里(一旦持球不看这些东西时,你就不知哪里是球的接合处━━不管怎样持球,不看球时感觉都一样。)

当小心持球时,一定记住只用手指和掌根触球,不要用掌心触球。在球与掌心之间可以有光线穿过。

四、膝

膝关节不要过分弯曲。许多球员坚持膝关节屈得多些;相反,轻微的屈膝才是必要的。过分身体运动只能增加不中的可能性,特别是在以下这些不适合的场合,对方教练叫暂停来分散你的注意,最终影响你的出手习惯。但如果习惯动作中没有过多不必要的身体运动时,你就更容易处理这种情况。应该在罚球时努力争取简单流畅的运动,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身体和上臂的运动。

五、球出手和出手后手臂跟随动作

整个投篮,从开始到球出手后的跟进,应该连续地一次性地流畅进行。应该训练这一点,即使一开始你的准确性不高也该如此。柔和地拨球在动力定型中非常重要:柔和而流畅的出手有助于球命中篮圈而入网。

球出手时,投篮手的手臂、手腕和手指应充分伸直、拌腕柔和,不能太猛━━这样使球有必要的后旋。正确的出手跟随动作是:手腕与手指呈鹅颈型。 吩咐队员时关节内收靠近身体是教练特别喜欢强调的,而这并不那么重要,记住━━投篮由手腕来进行,上臂主要是协助手腕做投篮。如果投得以很好,并且肘关节姿势平而直,从而感到很舒适的话,就不要改掉而接受不舒适的姿势。只要不影响其它重要的投篮因素,舒适是很重要的感觉。

六、弧线

理想的投篮应有一个好的弧线━━球在抛物线最高点时,应比篮圈高度约1米左右,这样的话,如果球不空心入网,也会落在篮圈上,滚动几下最后仍然入网。

七、眼睛

还记得眼睛向哪儿看吗?即使球在飞行,也要使眼睛注视着篮圈后面的点。不要使眼睛跟随球的飞行,不管你认识到没有,它会影响你的注意力,并且这种毛病很普遍,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的,但通过实践我“否认”了这一点。

八、旋转

从罚球线到篮圈,球旋转一周到一周半就足够了。旋转太多,如果球不空心入网,就会使球滚出篮圈。指端对球的控制至关重要,因为它是你在投篮过程中最终触球的部分。

九、自信

如果站在罚球线上毫无信心,那你可能就会投不进。投篮要有准备,有信心,这样命中率也会高一些。

十、注意力

当你罚球时,场上有五名队员希望你投不进。无数观众也这么想,特别是作为客队比赛,但你不要被分散注意力。注视瞄篮点,用步伐调整到自己感到舒服。一颗炸弹在球场上空爆炸,球进了。

一旦你按部就班地练习所有这些基本功,你的自信心(这非常关键)将逐步得到增强。我希望你能很认真地采纳这些意见,并逐个练习,即使一开始命中率不高。生活中你不得不努力去做有意义的事,罚球也不例外,亦需努力。同时,我也希望你能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一起探讨其中不足之处和需改进的地方

第18篇:论一事不罚

论一事不再罚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中,何为一事、何为再罚等的理解存在较多分歧。本文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并结合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键词】一事违法行为不再罚法条竞合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一、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例如:某医院在该城市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称“三个疗程(三个月)彻底治愈哮喘”。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该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又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此案例中,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几个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管几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至于罚款之外的例如吊销企业执照等处罚是否允许的问题,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禁止,应当视为可以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2

1用,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职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下,仍不足以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问题。可以说,这条规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存在,这条规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于理论上不成熟。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法行为就终结了。例如,某甲在某公共场所设摊无照经营行为,因为是可以马上纠正的,所以被执法队员当场处罚后,就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的终结。如以后再出现此种违法行为,无论相隔时间长短,都应认为是另一违法行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违法行为情况比较复杂,立即改正却有困难,因此处罚完毕后应限期改正,而不能以罚代改。比如说,一辆超载的货车行驶在京沪高速上,如果他走到天津的时候被查处,并做了处罚,那么走到北京时再被发现超载这一连续违法行为,就不能再处罚了。因为他行驶在高速路上,不可能把超载的东西卸下来,那么每到一个地方都处罚对相对人很不公平。所以,只有当限期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也可能包含几个违法行为。例如,某工程车在无证清运工程渣土过程中违法交通规则,将一路灯杆撞损。在这一违法事件中包含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损坏市政实施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与处罚。在此案中,会出现被处罚人受到两次处罚的情况,但这是基于两个不同违法行为的前提而产生的,并未触犯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当某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另一人又实施了此种违法行为,但由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不同的,所以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是不相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对两个行为人进行处罚。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完毕后,又作出了与之相同的违法行为,则实际上是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是与被处罚行为“同样的”违法行为,是必须要再次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第五,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

2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3二、“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一定问题。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该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范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滥罚款现象,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带来技术性困难。第一,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由谁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但如此做法对违法行为人最为有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小额罚款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即当场罚,或者通过无听证的一般程序作出。小额罚款的事先存在,使得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运作完毕后,已失去了对外作出的法定资格,导致行政浪费。应该说,这是一个立法当中难以周密设计、实践中又不好合理操作的问题。第二,如果某一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只拥有罚款权,而当它准备实施罚款时,已有其他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如此只能将该行政主体置于两难境地:要么依法罚款,并构成违反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原则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么不罚款,并构成不作为违法。又如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该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如某出口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如果确立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一次处罚,不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导致未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构成失职,而且在立法设计时会带来技术性困难。

三、“一事不再罚”适用中对问题的处理

“一事不再罚”原则除“事数认定”争议以外,“法条竞合”的处理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运用中的一大难点。法条竞合源于法律的错杂规定,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为避免这一情况所带来的尴尬,理论界主要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 3 ○5○

4轻法等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触,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与旧法是以法律的生效时间先后为标准来分类的,仅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是这个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两部法律规范均由同一机关制订的时候才能成立。

4.重法优于轻法: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罚较重的法律条款优先于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款适用的原则。鉴于“行政法”和“刑法”打击或规范对象的不同,行政法中不存在“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说法。但是此原则可适用于前文中的想象竞合违法、牵连违法等事数处理。

四、“一事不再罚”存在的几种例外

一事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适用或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从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例如:

一、多个行为违反了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看似一个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同时或连续发生了数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或多次侵犯了同一行政法律规范。这本身就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一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应由有权机关依照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实行处罚。这两种处罚的性质、依据和功能都不一样,相互间不能代替也不能免除,这种“双罚制”也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行政行为的换罚或者易科。在某些具体的行政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 4 ○6

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或者无法达到法律效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改用另外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以便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这种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合法转处情形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围。

五、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反复加重义务人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自己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当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依法再处以罚款以强制其履行被处罚的义务。即是说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可以对违法者同时适用,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

5 ○7

【参考文献】

1、简敏,《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使用与例外》,《重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2、王伟清,《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载企博网。

3、刘阳中,《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载中国质检网,2007年12月。

4、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2001年第11期。

5、田凯,《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及法律适用》,《山东工商》,2006年第21期。

6、周杏梅,《也谈一事不再罚原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

7、陈书全,《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载青岛新闻网。

8、《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北京律师网。

【引注】

○1李国光,《行政处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定义。

○2全国人大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3鄞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如何确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4刘宏渭 柳砚涛,《析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5刘阳中,《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

○6王伟清,《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7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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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班级管理中的赏与罚目录

班级管理中的赏与罚

【摘 要】在新课改背景下,农村偏远地区班主任依然习惯性地运用传统和经验的赏罚管理模式,致使班级管理中出现赏与罚教育的随意化、片面化等现象。

文章针对以上实际情况,依据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魏书生的班级管理思想、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等,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文献法、调查研究法、行动研究法等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从赏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以我校四年级至六年级的六个班学生与班级赏罚管理模式为研究对象,对影响班级赏罚管理因素展开调查与分析,总结出影响班级赏罚管理因素既有外部的客观原因,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原因。之后,对这六个班级的班级赏罚管理模式进行调查、干预与追踪,尝试探索适合于农村中小学的具有针对性的对策,突破现有班级管理中赏罚教育难点问题。

结合对六个班级赏罚管理模式的干预实验与追踪,针对研究过程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以下九条对策:赏罚分明与罚之有理的管理艺术;赏为主,罚为辅,并做到罚之有度;奖励时要做到因人而异;物质与精神奖励并重,身体与精神处罚并行;目标奖励法;自夸式的奖励;错误就要惩罚,并做到罚之育人;在寓教于乐中惩罚;奖惩要做到虚实结合的艺术。

【关键词】班级管理;赏与罚;对策

目录

一、课题的提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班级管理中赏与罚存在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课题期望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研究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研究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班级管理中赏与罚的现状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班级管理中赏与罚的调查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班级管理效果普遍不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班级管理理念陈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班级管理制度先天性不足且执行不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赏罚教育的有效方法不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班主任队伍责任心有待加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赏与罚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赏与罚教育的随意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赏与罚教育的片面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班级管理中赏与罚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观原因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应试教育的负面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学校缺乏科学的班级工作评价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主观原因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对班级功能的认识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班主任角色的定位模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对学生主体地位的认识肤浅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班主任的责任心不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班级管理中赏与罚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奖励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实施奖励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施奖励的心理学原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实施奖励的意义及其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惩罚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实施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新课改背景下的班级管理中的赏与罚应对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班级管理中赏与罚的教育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构建和谐的班级氛围是班级管理的重要前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师生共同制定的班级规章制度是班级管理的基本保障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让每个同学都成为班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赏罚并举,学会从多视角去看待学生的对与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赏罚教育要做到及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班级奖惩制度必须与学校管理工作相统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班级管理中赏与罚的教育艺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赏罚分明与罚之有理的管理艺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赏为主,罚为辅,并做到罚之有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奖励时要做到因人而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物质与精神奖励并重,身体与精神处罚并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目标奖励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自夸式的奖励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错误就要惩罚,并做到罚之育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在寓教于乐中惩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奖惩要做到虚实结合的艺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赏罚教育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把握“惩罚也是为了爱”的理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惩罚教育要建立在良好的师生关系基础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惩罚切忌翻老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惩罚学生时要给予学生方法和目标,不能半途而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赏与罚教育中班主任要求家长要与学校保持一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束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课题研究的反思...........................................................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农村中小学要转变班级管理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健全奖惩制度和明确奖惩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农村中小学应加强班主任教师管理艺术的熏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农村中小学要建立科学的班级工作评价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课题研究的不足...........................................................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I:班级管理中的赏与罚调查问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Ⅱ:班级管理中的赏与罚调查问卷统计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20篇:奖扶工作计划与总结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计划

为顺利推进2011年度奖励扶助工作,确保奖励扶助任务的完成,有效地开展奖励扶助服务工作,特制定2011年奖励扶助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落实奖励扶助工作责任,确保本辖区奖励扶助责任到位。

2、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并确保任务有效完成。

3、打基础,抓落实,促进奖励扶助服务水平提高。

4、提高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整体业务水平。

二、奖励扶助工作责任

1、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实施奖励扶助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的一项惠民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搞好“奖扶”的重大意义,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做好“奖扶”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把“奖扶”工作抓好抓落实。

2、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要突出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属性,坚决纠正“办好事”的思想,切不可把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等同于困难救济、五保供养。在资格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个人申报、街道调查、村级评议、审批公示”的程序开展“奖扶”对象申报确认工作。凡是2011年度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要在奖扶中填报《退出审批表》予以退出,在特扶中按“重新申报”予以申报;凡享受省奖扶的女性对象,2011年已满60周岁的,应填写《退出审批表》予以退出,再重新申报进入国家奖扶。

在“奖扶”具体工作中,重点要把好“五关”:一要把好调查关。计生专干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在调查登记附表上签字;二要把好评议关。由调查员组织村组干部和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同村民小组的村民参加的评议会(其中与评议对象同年龄段、同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名认可并加盖指印;三要把好审批关。四要把好公示关。对申报对象婚育史、收养史、等内容,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人群聚集地、被公示对象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五要把好年审关。各地在调查申报对象的同时要对继续享受的“两扶”对象进行逐一走访,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表上“两扶”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签名。对应退出“两扶”的,要填写 1

《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奖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奖扶”工作任务,确保我街道“奖扶”工作实现“零误差”、“零举报”。

三、奖励扶助工作任务

1、加强宣传,切实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能够准确理解好政策的原则,并能够准确地把握奖励扶助的重点、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

2、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水平。通过对社区(村)计生干部宣传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做好服务的意识。

3、主动送服务上门,挨家挨户地走访符合奖励扶住条件的家庭,认真填写各项表格。

4、严格把关,做好公示。将符合条件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使奖励扶住工作做到准确无误。真正使这项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开公正,使群众深深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

在确保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制定2011年奖扶工作计划,并结合辖区奖励扶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工作计划的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2

奖与罚高中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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