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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变更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4 08:34:1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全省林地变更应用成果

全省林地变更成果应用情况

我省2013年度开展并完成了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当前,其成果数据已应用于政府目标考核(包括湖北省市州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考核、三农指标考核,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文明城市创建考核、脱贫奔小康试点县考核)、全省可造林绿化面积普查、国家储备林划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地核查等方面。今后,全省林地变更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成果数据还将在生态文明建设、林业生态示范县建设、营造林实绩核查、林业工程规划设计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推荐第2篇:高淳区林地变更调查报告620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前言

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3〕82号)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规范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3〕49号)的要求,江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此次变更的时段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调查范围为南京市高淳区,面积合计801.8 km2。此次调查工作的开展是为了探索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方案,建立县(区)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和检查机制。

高淳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处理。

(二)收集、处理林业经营管理资料。

(三)林地变化地块遥感影像判读。

(四)变化地块核实调查。

(五)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更新,林地变更统计分析与成果编制。

第一部分:工作概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工作组织:

我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工作,由省林业局统一部署安排,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筹措,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处理试点工作相关事务,掌握控制工作进度,组织收集有关资料,研究提出重大问题初步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等。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编制《江苏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技术方案操作细则》,承担技术培训工作;配合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试点单位开展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更新全省林地“一张图”数据库。

试点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承担本县(区)内林地变更调查任务,开展资料收集、调查核实、上图入库等试点工作,编制本县(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表;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配合国家林业局华东院做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的抽样核查工作;编写试点工作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对试点进度和成果质量负责。

(二)工作开展情况:

表1 江苏省林地年度变更试点单位-高淳区工作安排

序 号 1 试点工作启动会

2013.10

省资源监测中心、省市林政处、

区林业局

2 变更调查影像图处理

2013.10

省资源监测中心 内 容 完成时间 负 责 单 位

3 遥感影像背对背判读区划 2013.12 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业局

4 林业经营管理资料收集 2013.12 区林业局

5 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矢量化

在调查底图上转绘 经营管理资料

2014.01 区林业局

6 2014.02 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业局 华东院、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

业局 7 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 2014.02 8 更新成果制作 2014.02 省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厅资源处、省市林政处、

区林业局 9 更新成果研讨会 2014.02

(三)调查成果质量

一、成果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流程

1、提高遥感影像判读质量

使用真彩色遥感影像图,降低判读难度;判读时比例尺不得低

于1∶1000,通过培训、练习,提高人眼对变化图斑的识别度;双轨制判读,2人

各自判读,对有疑问的地方共同商定,宁愿多判不能漏判;

2、确保核实调查真实性

全面收集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分年度、类别、乡镇整理归档;对照资料记录的坐标点和面积等信息,完成变化图斑的内业核实;外业实地调查时真实、详细记录属性,对变化图斑的位置、界限进行确认。

3、保证逐级检查严格性

采取区级自检、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核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 区级林业局对林地变化数据进行全面检查。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林地变化数据内业进行全面检查;外业抽查比例为地类变化图斑总数的3%。

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江苏省林地变更成果国家级核查,编制核查报告。对林地变化数据内业进行全面检查;外业抽查比例为地类变化图斑总数的1%。

二、问题的处理方法

1、修正2011年的底图数据

使用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对2011年的底图数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属性因子填写不正确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进行了修正、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完善,确保2013年的林地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修正林地落界数据

使用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对林地落界的底图数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细碎的问题进行了修正,确保2013年的林地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查质量检查结果

表2 质量检查结果

序号 1 2 3 检查时间 2014年1月 2014年4月 2014年5月

检查单位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合格率

内业 96% 96% 95%

外业 94% 95% 96%

二、工作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投入工作量

表3 投入工作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工作内容 林业经营资料收集 2011年林地数据库检查、修正

2012年遥感影像图处理

遥感判读区划 林业经营资料矢量化 内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外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本期林地数据库生成、检查 本期林地变化数据库生成、检查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撰写

省级数据检查 国家级核查

工作单位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省林业局、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工作量 5人日 7人日 7人日 20人日 16人日 16人日 12人日 6人日 16人日 6人日 15人日 10人日 10人日 146人日

(二)资金使用情况

表4 资金使用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工作内容 林业经营资料收集 2011年林地数据库检查、修正

2012年遥感影像图处理

遥感判读区划 林业经营资料矢量化 内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外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本期林地数据库生成、检查 本期林地变化数据库生成、检查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撰写

省级数据检查 国家级核查

资金来源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省林业局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经费数量(元)

12500 13500 53500 15000 8000 18000 86000 8000 8000 8000 12500 15000 45000 303000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与建议

(一)主要经验

一、工作机制

平时应做好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在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过程中,用GPS仪测量到的地块范围需要保存。这对提高林地变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十分重要。

各类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矢量化工作建议先于遥感判读工作,特别是平时的造林验收资料与林政资料(采伐与林地征占用)的详备性,最好上图。其

优势有二:首先判读好的图斑地块叠加遥感影像图之后,相当于建立了一部分判读标志,可以给判读人员一定的先验知识,以增加判读精度;其次可以降低部分工作量,避免了后续对有资料对应判读图斑的剔除工作及可能引起的错误。

二、调查方法

针对判读区划后形成的数据库,我们只需对其中没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小班进行外业核查。

建立高淳区林地变更工作专用QQ群,加强与各乡镇、村的负责人的联系,外业调查时首先将小班以乡镇为单位归组,依靠各乡镇农服中心主任、各乡村主任等对当地林地变更情况熟悉的人员填写小班变化情况,以此提高工作效率。

对经营资料中的图斑与判读图斑差异较大的,可能涉及非法砍伐和占用的小班,应在实地调查中确认。

三、技术创新

图层设置时建议直接在落界“一张图”数据上作经营资料的矢量化和判读图斑绘制,在矢量化过程中即按原有小班界线分割,判读图斑因子记录表中所要求的字段可以通过添加字段的方式实现,如图斑编号、判读面积、判读地类。这样的优势有两方面:一是在矢量化的过程中即控制了因各种原因可能产生小碎班的问题;二是通过分割落界图斑的方式保留了原小班属性信息,仅需修改变化部分,如地类等。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基层技术人员缺乏问题

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年龄分布出现断层现象,老同志学习新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有限,年轻同志培训的机会有限,对Arcgis软件和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不能灵活高效的使用。同时,林地变更涉及到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植树造林、林木采伐、征占用、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工作人员的协作。建议更加注重技能操作,确保培训到位。一是以会议明确任务,分析问题统一标准。不仅在试点工作启动大会上对工作任务和质量进度要求进行了明确,而且在工作开展中多次召开会议,对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讨论分析,再次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确保调查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跟踪技术指导,提高操作技能。邀请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技术人员,在调查前进行操作细则和电脑操作技能集中培训,在调查中现场跟踪指导,通过现教现学,现学现用,增强操作技能,掌握调查技术和方法,确保调查质量与进度。

二、变更时点准确性问题

2013年开展的林地变更的影像图分别是2011年10月和2012年10月拍摄的,在林地变更调查过程中,我们依据影像图来判读变化小班,建议能够提供变更年度当年的影像图片。

三、遥感判读时的漏判问题

遥感判读时,可能会发生漏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两点:

1、影像图的分辨率限制,提高了判读难度;

2、图像的色彩限制,干扰判读;

3、影像图的划分,建议能将新一期的遥感图分割成若干小图,以免在判读时将局部地区漏判。

四、现地核实时小班的提取问题

对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判读小班,我们通过手动录入小班的中心坐标点来定位,工作量比较大。建议能增加自动提取小班中心位置坐标点的软件功能。这样通过excel表格的输出,可以直观的看到坐标点。

五、软件属性检查的问题

在使用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软件进行属性检查时,对每一项属性修改好之后,需要验证修改结果。建议软件能对每一项属性都设置检查按钮,这样子,不需要每做一项修改都从头检查一遍,特别是对性能不好的电脑来说,检查耗费的时间较长,容易造成死机。

六、林业管理经营资料矢量化问题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需要依靠平时资料的积累,林地变更工作涉及到林业工作方方面面,如造林、林木砍伐、林地征占、林权变更、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建议召开区林业局的林地变更的专题会议,邀请不参与林地变更的林业工作人员参加,了解林地变更的工作内容和作用。从而完整保留变更小班的矢量坐标和属性因子,并及时上图,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要让林地变更工作成为无米之炊。

七、林地变更所需物资的保障问题

林地变更工作需要安装Arcgis软件和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软件,对电脑的性能要求较高,基层电脑硬件配套比较薄弱;在进行实地调查时,由于调查地点多是山岗和丘陵,乡镇公交不方便到达,公车改革后用车受到限制,这些都给林地变更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建议能落实林地变更工作的专项资金和审核制度,保证林地年度变更的顺利推进。

第二部分:调查成果

一、林地资源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据2013年高淳区林地变更调查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高淳区林业用地总面积8106.07公顷,其中有林地3876.73公顷、灌木林地1880.47公顷,疏林地20.35公顷。

(一)各类林地面积

在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3876.73公顷,占林地用地总面积的47.83%;疏林地面积20.35公顷,所占比例0.25%;灌木林地面积1880.47公顷,占23.20%;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655.3公顷,占20.42%;苗圃地面积446.28 公顷,占7.16%。

图1

各类林地面积分布图

有林地面积中:乔木林地面积3287.19公顷,占84.79%;竹林地面积589.57公顷,占15.21%。

灌木林地面积中: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1019.15公顷,占54.2%;其他灌木林

861.46公顷,占45.8%。

(二)林地面积按起源划分

高淳区林地面积8106.07公顷,其中国有林地面积687.55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8.48%;集体林地面积7418.52公顷,占91.52%。

(三)林地面积按分类经营体系划分

林地面积按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类经营体系划分: (1)生态公益林地面积

高淳区现有生态公益林地3785.59公顷,占全区林地总面积的46.7%。公益林地面积按保护等级划分:重点公益林地3382.62公顷,占公益林面积89.35%;一般公益林地402.97公顷,占10.65%。按事权等级划分:省级公益林面积3382.62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89.35%;市级公益林402.97公顷,占10.65%。 (2)商品林地面积

全区现有商品林地4320.48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3%。商品林地面积按地类分:重点商品林面积2324.86公顷,占53.81%;一般商品林面积1995.62公顷,所占比例45.74%。

(四)林种结构分布

高淳区现有林种结构分为防护林、用材林和经济林3大类。根据现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纳入各林种范围,上述三项合计面积5777.55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71.3%。另有2317.35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等,未纳入林种结构的面积范围,占全区林地面积的28.7%。

二、林地动态变化分析

(一) 林地范围变化:

全区各类林地面积为8106.07公顷,比2011年新增389.15公顷,其中:淳溪镇新增集体林地36.39公顷;东坝镇集体林地新增40.35公顷;古柏镇新增集体林地0.95公顷;固城镇新增集体林地58.23公顷;漆桥镇新增集体林地54.38公顷;桠溪镇集体林地新增 181.11公顷;阳江镇减少集体林地3.41公顷;砖墙镇减少集体林地0.32公顷;晶桥镇新增集体林地11.47公顷;傅家坛林场减少国有林地0.27公顷;荆山林场减少国有林地0.86公顷;实验茶场新增国有林地13.66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集体林地3.85公顷。

图2

各镇、场圃林地面积变化图

(二) 地类变化:

全区各类林地面积为8106.07公顷,比2011年新增389.15公顷,其中:有林地

减少116.37公顷,疏林地新增6.1公顷,灌木林地减少34.8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新增115.88公顷,苗圃地新增375.44公顷,无立木林地新增41.32公顷,宜林地新增0.62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新增0.98公顷。

图3

各类林地面积变化图

(三)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变化:

(1)生态公益林地变化:

高淳区现有生态公益林地3785.59公顷,新增163公顷,占全区林地总面积的46.70%。其中,重点公益林地3382.62公顷,减少22.54公顷,占公益林面积89.36%;一般公益林地402.97公顷,新增185.54公顷,占10.64%。整体来看:淳溪镇新增生态公益林17.23公顷;东坝镇新增生态公益林9.78公顷;古柏镇新增生态公益林0.21公顷;固城镇新增生态公益林5.73公顷;漆桥镇新增生态公益林5.19公顷;桠溪镇新增生态公益林125.13公顷;阳江镇减少生态公益林2.33公顷;砖墙镇新增生态公益林0.18公顷;傅家坛林场减少公益林0.27公顷;荆山林场减少生态公益

林1.16公顷;实验茶场新增生态公益林2.95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生态公益林0.36公顷。

(2)商品林地变化:

全区现有商品林地4320.48公顷,新增321.09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3%。商品林地面积按地类分:重点商品林面积2324.86公顷,减少50.97公顷,占商品林的53.81%;一般商品林面积1995.62公顷,新增277.12公顷,占商品林地的 46.19%。整体来看:淳溪镇新增商品林19.16公顷;东坝镇新增商品林29.74公顷;古柏镇新增商品林0.74公顷;固城镇新增商品林52.5公顷;漆桥镇新增商品林49.19公顷;桠溪镇新增商品林57.66公顷;阳江镇减少商品林1.08公顷;砖墙镇减少商品林0.5公顷;实验茶场新增商品林3.78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商品林3.49公顷;晶桥镇新增商品林地11.47公顷。

(四) 林地保护等级变化:

前期保护等级为二级,后期变为三级的林地有0.56公顷,变化原因为灾害因素;前期保护等级为二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23.57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17.89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5.68公顷。

前期保护等级为三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37.38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18.68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12.68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2.19公顷,规划调整导致的为3.83公顷。

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14.76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7.85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4.4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2.51公顷;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三级的有50.79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33.46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10.94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6.39公顷;前期保

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二级的有6.93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6.93公顷。

前期为非林地,后期变为二级的有87.14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87.14公顷;后期变为三级的有354.06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354.06公顷;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四级的有23.66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20.68公顷,因为调查因素的为2.98公顷。

三、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高淳区2012-2013年林地发生变化的面积为784.1公顷,其中,造林更新引起的变化面积为612.36公顷,占比为78.10%;森林采伐引起的变化面积为13.4公顷,占比为1.71%;规划调整引起的变化面积为3.83公顷,占比为0.49%;占用征收引起的变化面积为44.42公顷,占比为5.67%;毁林开垦引起的变化面积为0.11公顷,占比为0.01%;灾害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73.63公顷,占比为9.39%;自然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1.05公顷,占比为0.13%;调查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35.30公顷,占比为4.50%。综合来看,引起变化的因素主要为:造林更新>灾害因素>占用征收>调查因素。因为自然老化、树种长势差等因素,会导致林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下降,而对林木采伐后,依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重新种植其它树种,能够较好的提高林木成活率、提升林地质量和森林生态效益,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因此,造林更新是导致林地变更的最主要因素。灾害因素,主要是因为天气异常导致的干旱,马尾松的松材线虫病,还有在西部圩区因地势较低,导致的水淹。占用征收,主要是新建拓宽道路和安置房,而调查因素主要是在林地落界过程中和2011年林地变更调查中出现的人为错误。

图4

引起林地面积变化的原因分析

图5

引起林地变化的各类原因占比分析

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成效

(一)实施用途管制,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高淳区林业局积极介入涉林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严格执行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有效控制了林地逆转。进入新世纪,高淳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时期,林地肩负着供地、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尖锐,高淳区在做好林地保护的同时,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使林地得到了持续有效的保护。另外,通过开展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沿海防护林体系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区位的林地得到严格保护,森林综合效益得到有效发挥,林地保护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

(二) 加大林业建设力度,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林地的主导功能为发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自2003年起,高淳应建设绿色南京需求,全面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包括荒山生态林工程、江河湖生态防护林、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工程、林业产业工程、郊野公园建设工程、城市生态林工程、绿化新村工程、资源安全工程 ,同时,农田林网也基本形成,宜林“三荒”绿化率90%,沟渠路绿化率95%,村庄绿化也取得较大进展。目前,以丘陵山区生态、用材林为主体,平原圩区防护林带为骨架,农田林网、水系林网、道路林网为脉络,城郊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绿色村庄为嵌点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已初步建成。

据统计,自2011-2013年绿色南京建设第11年间,全区植树造林500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11年的18.7%提高到20.9%,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同时,通过营造阔叶林、混交林和套种珍贵树种等措施,培育树种多样、层次复杂、结构稳定、优质高效和正向演替的森林群落,森林生态功能显著增强。

(三)科学经营管理,森林培育成效显著

2012年-2013年,高淳区致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力度,提高林地生产力,为构建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提供森林资源储备。通过良种壮苗、工程造林、营养配方、森林抚育等措施,不断提高营造林科技含量,实现了森林资源面积与蓄积的“双增长”。全市森林资源后备资源进一步增加,林分质量进一步改善,森林资源培育取得可喜的成绩。

(四)加强林业执法,林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高淳区森林公安、林政管理等执法队伍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强化对破坏森林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强了森林采伐管理,特别是针对无证采伐、越界采伐、批少多伐等突出问题加强管理和督查,切实做到有计划、按指标、按地点依法采伐;二是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通过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有效减少市内未批先占、不批也占、少批多占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完善护林防火巡逻队伍建设,加强巡护,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林业建设成就。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对林地需求量大,保护与利用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十分迅猛,各项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园区、城镇、道路、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高淳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需要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供地责任。而全区林地中,受地理环境、生态区位重要性等用地条件的限制,可供建设项目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少。因此,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任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林种结构、林龄结构不尽合理

林种结构、林龄结构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状况,林种结构、林龄结构的合理分布,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利用效能。高淳区在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上是基本合理的,为47比53。但二级林种结构不尽合理。林龄结构上,全区乔木林优势树种龄组以幼林、中龄林为主,占有林地面积60%;近、成、过熟林合计面积仅占乔木林面积的40%。

(三)林地保护利用需要统一的规划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管理、不注重基础性工作,高淳一直没有编制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致使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定量控制、定额管理,突出重点、强化效益。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林地保护利用存在顾此失彼,不合理的征占用林地,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时有发生。随着高淳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从源头抓起,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影像情况说明

在影像对比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影像存在以下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地年度变更调查遥感判读的精度。

(1)影像偏移问题。国家林业局提供的高淳区遥感数据的分辨率大部分为2m,按照《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1954-2011)要求,该分辨率遥感影像在平地、丘陵地区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能超过5m,在具体判读过程中发现,国家林业局提供的部分影像误差非常大(很多为10-15m,部分地区甚至超过15m),超出了规程要求,截图见附件。

(2)云量覆盖问题。《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

(LY/T1954-2011)中,明确了数据源的要求:云量覆盖面积少于5%,且不能覆盖主要工作区。其提供的一幅影像明显不满足要求。

(a)

(b)

图6影像偏移和云量覆盖情况截图 (a)1比1万航片截图中,小班位置(准确) (b)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小班位置(偏移)

(a)

(b)

图7(a)1比1万航片截图中,林地落界小班位置正确,无需变更

(b)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中,影像偏移,小班需要变更

21

图8 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白色部分为云,青色为高淳区界)

22

推荐第3篇:某县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2.24

xx省xx县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2013年)

xx省xx县林业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

项 目 简 介

项 目 名称:xx省xx县2013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班 胤(xx县林业局局长) 编 制 单位:xx县林业局 技术负责人: 编 制 人员:、执 笔 人:

制 表 人:制 图 人:审 核 人:编年一月十八日

2

日期:二0一四 制目

前 言 .............................................................1 第一部分:工作概况 ................................................2

一、工作基本情况 ..................................................2

(一)工作组织 ..................................................2

(二)工作开展情况 ..............................................2

(三)有关情况说明 ..............................................5

(四)调查成果质量 ..............................................5

二、工作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6

(一)投入工作量 ................................................6

(二)资金使用情况 ..............................................6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与建议 ..........................................7

(一)主要经验 ..................................................7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8 第二部分:调查成果 ...............................................10

一、林地资源现状 .................................................10

(一)地类情况 .................................................10

(二)权属情况 .................................................10

(三)起源情况 .................................................11

(四)森林类别情况 .............................................12

(五)保护等级 .................................................13

二、林地动态变化分析 .............................................13

(一)林地范围变化 .............................................14

(二)地类变化 .................................................16

(三)土地权属变化 .............................................19

(四)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变化 ...................................20

(五)林地保护等级变化 .........................................22

三、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22

(一)变化原因分析 .............................................22

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成效 .....................................23

(一)、专职管理,专人负责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保证 .............23

(二)、用途管制,定额管理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途径 .............24

(三)、严格监管,严肃处理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措施 .............24

五、林地管理中取得的经验 .........................................25

(一)、强化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 .................................25

(二)、依法做好林权管理各项工作 ...............................25

(三)、切实做好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26

六、存在问题和建议 ...............................................26

(一)存在问题 .................................................26

(二)建议 .....................................................28

I

附表

表1 各类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表2 公益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表3 商品林地面积变更统计表 表4 各类林地动态转移统计表 表5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统计表

II

前 言

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林地变更调查。调查工作依据《xx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方案》、《xx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细则》开展。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重点对林地范围、林地利用状况(地类)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内容进行变更调查。林地变更调查范围为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和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具体包括齐伯镇、乐平镇、十字乡、夏云镇、城关镇、天龙镇、白云镇、羊昌乡、高峰镇、马场镇、大坡林场、华山松林种场、夏云农场、广顺农场、羊艾农场、xx农场、牛奶场共5个农场8个镇2个乡1个国有林场1个林种场207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共99880公顷。

变更时点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报告编制过程中,分析整理了xx县诸多基础资料,对xx县林地现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围绕《xx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根据县情、林情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和调查分析,更新林地数据库,产出林地变更调查成果。

于2013年12月31日,完成了林地数据库的更新,林地动态变化分析工作,形成调查成果报告。本次林地年度更新工作得到安顺市林业绿化局、xx县林业局、xx省林业调查勘查设计院

1 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因时间仓促,难免有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第一部分:工作概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工作组织

本次林地变更工作、由省林业厅资源处组织,省规划院陈爱民负责我县的技术指导工作,xx县林业局林政站牵头,局领导组织协调,各办公室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完成了遥感判读,外业核查、内业判读、图斑区划和县级自查等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参加本次工作的技术人员总计8人,分别负责资料收集、变化图斑核实。

内业5人(其中内业判读、图斑区划2人,数据录入1人、文本编写1人,成果检查1人),外业调查3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自2013年10月开始,历时3个月的时间,于12月底完成了全部调查任务。分调查准备、调查实施和内业处理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2013年10月)

进行技术培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对遥感卫片判读的变化图斑进行统计分析。

(1)技术培训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年度变

2 更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安顺市林业绿化局组织,省规划院负责技术指导,对安顺地区负责各县林地变更工作的人员为期四天的进行培训。

(2)相关资料的收集、处理

基础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前期数据库、本期遥感影像与变更期间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主要按人工造林、森林采伐、占用征收、自然灾害等类型建立。参照林业经营管理资料,与前期林地数据库对比分析,在本期林地数据库上勾绘出林地发生变化的图斑。

(3)遥感卫片判读区划

将本期遥感影像与前期遥感影像叠加对比分析,判读区划林地发生变化的图斑,对本期数据库进行更新。根据本期遥感影像,参考二类调查成果等资料,在本期林地数据库中补充区划非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小班。

(4)调查底图的制作

①图层合并。将不同类型的林业经营管理数据矢量图层与遥感判读区划图层进行叠加并对比分析,判读出林地发生变化的图斑,生成新的矢量数据,即变更调查底图。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图斑与遥感判读变化图斑重叠的,由于林业经营管理图斑是实际发生的,所以保留林业经营管理图斑。

②图斑分类。变化图斑分为4类:有关资料对应的判读变化图斑、与有关资料不对应的判读变化图斑、遥感影像未反映的变

3 化图斑,以及没有遥感影像覆盖地区的变化图斑。做此分类是为了下一步进行外业核实调查,核实此4类图斑实地的具体变化情况。

③属性填写。根据遥感判读区划结果以及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填写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属性记录表,待做下一步的核实调查。

将以上工作做完后,整理出外业调查底图,待下一步的核实调查。

2、调查核实阶段(2013年11月)

根据制作出的变化调查底图及其中的不同变化分类,现场核实变化图斑,对与相关资料不符的变化图斑进行现地核实验证,并采集变化图斑属性因子,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通过内业核实与现地核实两种方式调查,首先通过遥感影像与有关资料内业核实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与外业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地核实调查,尤其对新增林地和外业调查底图上的变化图斑作重点核实。

根据核实情况,对变化图斑的位置、界线进行确认或修改,并转录或填写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属性记录表,形成林地变化数据包。

3、内业处理阶段(2013年12月)

通过调查核实后,确定林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图斑,与林地落界数据库进行叠加,根据不同情况,将图斑按变化原因分类,更

4 新林地落界数据库,形成本期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更新数据库,完成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编写等工作;由省林业调查勘查设计院同步开展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在全体技术人员的努力下,各项工作均按计划完成。省林业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提出严格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变更工作的开展;规划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在技术支持方面给予保障;xx县林业局积极调动现有技术人员,抽调技术骨干全力开展变更工作,并在时间、资金、设施等方面向变更工作倾斜,保证了变更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xx县森林资源状况,xx在上期林地年度变更(2012年度)调查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用2012年度的遥感影像,对2012年全省林地范围内、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和调查分析,同时补充调查非林地上的森林资源,以更加全面地掌握林地变化及森林空间分布情况。

(四)调查成果质量

按照《xx省2013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的标准,林地变化数据包和非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小班数据的齐备性、投影、坐标系、图斑的空间拓扑和属性数据逻辑性、图斑和属性数据的关联性等检查项目完全合格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的,则为不合格。林地变化图斑和非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小班区划和面积求算中,发现问题图斑数小于检查图斑总数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等质量要求。本次林地变更工作中,由于初次参与林地变更工作,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跨界补

5 偿小班问题、公益林界定小班与遥感影像不吻合、发现有图形碎片和逻辑错误等。经修正、调整等方法处理后均达到质量要求。

在本次工作中,县级自查合格率为100%,省级检查合格率为93%。

二、工作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投入工作量

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共涉及1县17个乡(镇、场),判读变化图斑40个,实际变化图斑31个,累计投入工作量300人日,各主要工作环节累计投入工作量见表1。

表1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累计投入工作量统计表 单位:人日

主要工

作环节 累计投 入工作量 合计

收集整 理资料 100

分析统计 变化图斑 80

核实验证 变化图斑 60

数据 采集 40

报告 编写 20 300

(二)资金使用情况

xx县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累计投入经费6万元,其中,xx县林业部门投入6万元。各主要工作环节累计投入经费见表2。

表2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累计投入经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主要工 作环节 累计投 入经费 合计

收集整 理资料 1

分析统计 变化图斑

核实验证 变化图斑 1.5

数据 采集 1

报告 编写 0.5 6

6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与建议

(一)主要经验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保护好林地就是保护林业发展空间,保护管理好林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工作。xx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林业工作同志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根据工作要求制作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执行,明确分工,从外业到内业定人定岗分配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规定时间完成。同时加强了技术人员对GIS及林地年度变更软件的运用,为今后的林业数据的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按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要求,xx县2012年已形成了xx县的“林地一张图”(2012年林地落界现状图),给林地管理工作开创了新局面,为今后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数字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次林地年度更新工作,是在xx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的基础上,将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上图,完成2012年内林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更新,保证林地数据真实、可靠,是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基础。目前xx县已全面完成该项工作。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是一项全新而且今后需常态化的工作,也是林地管理新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今后要把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人力、物力

7 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为xx县的林地科学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总之,做好林地管理工作,是我们林业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事业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崇高职责。我们要紧紧围绕xx县“十二五”发展目标定位,以建设“山水生态城,低碳示范区”为目标,以建设“避暑休闲度假城、生态旅游目的地、文化教育聚集区”为主体功能定位,努力建设生态之城、旅游之城、知识之城和宜居之城。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林地管理工作,为xx县的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1、存在问题

(1)在外业调查过程中,由于调查人员使用的是遥感影像为监测数据源来进行图斑区划调查,对影像图识别能力不够强,造成个别小班判断不够准确,小斑勾绘存在一定误差。

(2)前期林保数据与本期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坐标系为西安80,而二调数据是北京54坐标系,且是用地形图进行区划的,导致二调数据中非林地小班与林保数据图斑不能完全重叠。

(3)由于xx省林地年度变更(试点)应用软件不完善,影响统计汇总结果,增加了人工统计数据的工作量。

(4)“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表”不能体现前期、本期林地保护等级等数据,不能直观体现本期与前期数据的变化及其它林地现状情况。

(5)设备落后,技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县级林业单

8 位人员有限,尤其是乡镇林业站人员有限;二是林业站人员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个别地方存在技术人员标准把握不准确、计算机操作人员匮乏等现象,导致变更工作进展缓慢;三是林业站GPS、电脑、扫描仪等设备不足,很难满足工作需要。

(6)个别遥感影像图质量不高,影响了林地变更工作质量。个别遥感影像图图像不清晰或时间较早,变化地块体现不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地变更工作质量,且无形中增加了现地验证和矢量化的工作量,延长了工作时间。

2、几点建议

(1)完善xx省林地年度变更(试点)应用软件。软件研发人员对软件的开发只停留在用户提出需求方面,部分功能不完善,应加强软件稳定性与实用性的研发工作。

(2)提高工作底图影像精度。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能提高前期林地落界数据库修边精度和小班区划调查的准确性,确保最终变更成果的质量。

(3)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全面铺开技术人员运用ArcGIS软件、林地年度变更软件,为今后林业工作做铺垫。

9 第二部分:调查成果

一、林地资源现状

(一)地类情况

xx县林地总面积为38573.45公顷,其中,有林地13619.74公顷,占林地面积的35.31%;疏林地81.04公顷,占林地面积的0.21%;灌木林地22242.88公顷,占林地面积的57.66%;未成林地1101.48公顷,占林地面积的2.86%;苗圃地593.76公顷,占林地面积的1.54%;无立木林地350.74公顷,占林地面积的0.91%;宜林地583.81公顷,占林地面积的1.51%;林业辅助生产用地0公顷,占林地面积的0%。见表2-1。

表2-1 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合计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

林地

未成 林地

苗圃地

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0 面积 38573.45 13619.74 81.04 22242.88 1101.48 593.76 350.74 583.81 % 100 35.31 0.21 57.66 2.86 1.54 0.91 1.51 0 各乡(镇、场)地类面积情况见附表1。

(二)权属情况

在38573.45公顷林地中,权属为国有的林地面积为2123.9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5.51%;权属为集体的林地面积为36449.52公顷,占林地面积的94.49%。各地类权属情况详见表2-2。

10 表2-2 各地类面积权属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权属 合计 有林地 13619.74 850.71 6.25 12769.03 93.75

疏林地

灌木

林地

未成 林地

苗圃 地

无立木 林地

宜林 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0 0 0 0 0 合计 38573.45 国有 % 2123.93 5.51

81.04 22242.88 1101.48 593.76 350.74 583.81 0 0

507.1 2.28

67.54 6.13

584.42 32.35 98.43 9.34 1.57

9.22 318.39 90.78

81.81 14.01 502 85.99 集体 36449.52 % 94.49

81.04 21735.78 1033.94 100

97.72

93.87 各乡(镇、场)地类面积权属情况见附表1。

(三)起源情况

人工起源资源面积为17587.66公顷,其中,人工林面积为12259.79公顷,占人工起源资源面积的69.71%;疏林地面积为72.45公顷,占人工起源资源面积的0.41%;灌木林地面积为4153.94公顷,占人工起源资源面积的23.62%。

天然起源资源面积为20635.44公顷,其中,天然林面积为2406.94公顷,占天然起源资源面积的11.66%;疏林地面积为8.59公顷,占天然起源资源面积的0.05%;灌木林地面积为18219.91公顷,占天然起源资源面积的88.29%。见表2-3。

表2-3 各地类面积起源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起源 合计 人工 % 天然 %

合计 38223.1 17587.66 46.01 20635.44 53.99

有林地 14666.73 12259.79 69.71 2406.94 11.66

疏林地 81.04 72.45 0.41 8.59 0.05

灌木林地 22373.85 4153.94 23.62 18219.91 88.29

(四)森林类别情况

在林地中,公益林地面积为24126.67公顷,占林地面积的62.55%;商品林地面积为14446.78公顷,占林地面积的37.45%。

在公益林地中,重点公益林地面积为19802.47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82.08%;一般公益林地面积为4324.2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17.92%。防护林面积为21863.24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90.62%;特用林面积为313.97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1.30%;其它林地面积为1949.46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8.08%。重点公益林地、一般公益林地各林种情况见表2-4。

表2-4 公益林地各林种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合计 % 重点公益林地

% 一般公益林地

% 合计 24126.67 100% 19802.47 82.08% 4324.2 17.92%

% 100% 100%

防护林 21863.24 90.62% 18240.92 83.43% 3622.32 16.57%

特用林 313.97 1.3% 244.04 77.72% 69.93 22.27%

其它林地 1949.46 8.08% 1317.51 67.58% 631.95 32.42% 各乡(镇、场)公益林地各林种情况见附表2。

在商品林地中,重点商品林地面积为9332.89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64.60%;一般商品林地面积为5113.89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35.40%。用材林面积为10508.98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72.74%;薪炭林面积为186.44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1.29%;经济林面积为417.14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2.89%;

12 其它林地面积为3334.22公顷,占商品林地面积的23.08%。重点商品林地、一般商品林地各林种情况见表2-5。

表2-5 商品林地各林种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合计 % 重点商品林地

% 一般商品林地

% 合计 14446.78 100% 9332.89 64.60% 5113.89 35.40%

%

用材林 10508.98 72.74 7071.62

3437.36

薪炭林 186.44 1.29 58.9 127.54

经济林 417.14 2.89 183.13 234.01

其它林地 3334.22 23.08 2019.24

1314.98

各乡(镇、场)商品林地各林种情况见附表3。

(五)保护等级

I级保护林地270.95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0.71%;II级保护林地19407.86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51.11%;III级保护林地15857.1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41.76%;IV级保护林地2438.96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6.42%。

二、林地动态变化分析

在本次变更调查工作中,xx县县共计变更了31个图斑。由非林地转为林地增加的林地面积为2.96公顷,由林地转为非林地减少的林地面积为15.13公顷,净减少林地面积为12.17公顷。其中有林地减少了10.59公顷,疏林地增加了0.4公顷,灌木林

13 地减少了10.03公顷,未成林地增加了3.78公顷,无立木林地增加了4.27公顷,宜林地保持不变,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也保持不变。详见表2-6。

表2-6 各地类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新增 减少 林地

2.96 15.13 有林地

1.84 12.43 -10.59

疏林地

0.4 0 0.4

灌木 林地

3.72 13.75 -10.03

未成 林地

3.78 0 3.78

苗圃 无立木 地 林地

0 0 0

10.28 6.01 4.27

宜林

0 0 0

林业辅助 生产用地

0 0 0 净增 -12.17

(一)林地范围变化

xx县由非林地转为林地增加的林地面积为2.96公顷,由林地转为非林地减少的林地面积为15.13公顷,净减少林地面积为12.17公顷。详见表2-7。

表2-7 林地范围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增加林地到 减少林地自 林地净增加 合计

2.96 15.13 -12.17

有林地 疏林地

1.84 3.99 -2.15

0 0 0

灌木

林地

1.12 7.73 -6.61

未成 林地

0 0 0

苗圃地

0 0 0

无立 宜林木林 地

0 3.41 -3.41

0 0 0

林业辅助 生产用地

0 0 0

1、非林地转为林地新增的林地

非林地转为林地新增的林地面积为2.96公顷。其中,非林地转为有林地的面积为1.84公顷、灌木林地的面积为1.12公顷。非林地转为林地的地块零星分布于xx县3个乡镇,均是由调查因素引起的地类改变。

14

2、林地转为非林地减少的林地

林地转为非林地减少的林地面积为15.13公顷。其中,有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3.99公顷,占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的26.37%;灌木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7.73公顷,占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的51.09%; 无立木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3.41公顷,占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的22.54%。因占用征收由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15.13公顷,因调查因素由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为0公顷(见表2-8)。因占用征收由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地块主要分布于马场镇、高峰镇、羊昌乡及乐平镇,面积为15.13公顷,占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的100%,主要用于矿产、沙场等建设。

表2-8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及原因统计表 单位:公顷

前期地类

合计

计 耕 地

有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灌木林地 无立木林地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3.99 0 7.73 3.41

3.99 0 7.73 3.41

0 0 0 0 后期地类

合计 15.13 3.99 0

占用征收 15.13 3.99 0

调查因素

0 0 0 在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林地面积总体上略有减少,这主要是由于矿产、砂场等建设占用征收林地所致15.13公顷林地转化为非林地。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对有林地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以防止林地数量的减少,大力发展造林,推动

15 林业事业的发展。

(二)地类变化

在林地范围内,xx县有林地面积净减少了10.59公顷,疏林地增加了0.4公顷,灌木林地减少了10.03公顷,未成林地增加了3.78公顷,无立木林地增加了4.27公顷。详见表2-9。

表2-9 林地范围内各地类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新增 减少 净增 有林地

1.84 12.43 -10.59 疏林地

0.4 0 0.4

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3.72 13.75 -10.03

3.78 0 -3.78

无立木

林地

10.28 6.01 4.27

宜林地

0 0 0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0 0 0

1、有林地变化情况

在变更期限内,林地内转变为有林地而增加的面积为1.84公顷,有林地转变为林地内各地类而减少的面积为12.43公顷,使得有林地减少了10.59公顷。转变为有林地的地类为非林地,主要是调查因素引起的。由非林地因调查因素转变为有林地的地块主要分布在xx县羊昌乡,面积为1.84公顷,

有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的面积及原因详见表2-10。

16 表2-10 有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的面积及原因统计表

单位:公顷

后期地类 合计 疏林地 合计 12.43 0.4

造林 更新 0 0

森林 采伐 3.17 0

占用 征收 3.99 0

灾害 因素 3.86 0.4

自然 因素 0 0

调查 因素 1.41 0 无立木 林地 非林地 8.04 0 3.17 0 3.46 0 1.41 3.99 0 0 3.99 0 0 0 有林地转为疏林地面积0.4颂,主要原因是灾害因素;有林地转为无立木林地8.04公顷,其中森林采伐面积为3.17公顷、灾害因素3.46公顷、调查调查因素1.41公顷,有林地的减少主要是由占用征收和灾害因素导致的,面积为7.85公顷,占有林地减少面积的近63.15%,且转变为建设用地的面积较大,这部分地块主要分布在高峰镇和羊昌乡,面积为3.99公顷,占有林地减少面积的32.1%。

2、疏林地变化情况

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发现,只有有林地转变为疏林地,面积为0.4公顷,而疏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的没有,使得疏林地面积增加了0.4公顷,这主要是由灾害因素引起的。增加的疏林地分布在高峰镇。

3、灌木林地变化情况

在林地内,其他地类转变为灌木林地的面积为3.72公顷,

17 由灌木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而减少的面积为13.75公顷,主要是占用征收引起的,面积为7.73公顷;使得灌木林地减少了10.03公顷。灌木林地转变为非林地的面积较大。减少的灌木林地主要分布在乐平镇,面积为2.64公顷,占减少灌木林地面积的34.15%,其余分布在马场镇、高峰镇、羊昌乡、天龙镇。详见表2-11。

表2-11 灌木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的面积及原因统计表 单位:公顷

后期地类 合计 未成林地 无立木林地 非林地

合计 13.75 3.78 2.24 7.73

植树造林 3.78 3.78 0 0

占用征收 7.73 0 0 7.73

灾害因素 2.24 0 2.24 0

4、未成林地变化情况

林地内各地类转变为未成林地而增加的面积为3.78公顷,未成林地转变为林地内各地类而减少的面积为0公顷,使得未成林地增加了3.78公顷。

由灌木林地转变为未成林地而增加的面积最多,为3.78公顷。增加的未成林地主要是由于植树造林活动引起的,面积为3.78公顷,占增加未成林地面积的100%,增加的未成林地主要分布在高峰镇和十字乡。详见表2-12。

表2-12 各地类转变为未成林地的面积及原因统计表 单位:公顷

前期地类

合计

植树造林

灾害因素

调查因素

18 合计 有林地 灌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3.78 0 3.78 0

3.78 0 3.78 0

0 0 0 0

0 0 0 0

5、无立木林地变化情况

林地内各地类转变为无立木林地而增加的面积为10.28公顷。无立木林地转变为其他地类而减少的面积为6.01公顷。使得无立木林地净增加了4.27公顷。增加的无立木林地主要是由有林地和灌木林地转变的,主要是由森林采伐、灾害因素、调查因素等导致的。减少的无立木林地主要转变为灌木林地和非林地,主要是由造林更新和占用征收导致的。详见表2-13。

表2-13 各地类转变为无立木林地的面积及原因统计表 单位:公顷

前期地类 合计

森林 采伐 3.17

占用 征收 0

灾害 因素 5.7

自然 因素 0

调查 因素 1.41 合计 10.28 有林地 8.04 3.17 0 3.46 0 1.41 灌木林地 2.24 0 0 2.24 0 0

(三)土地权属变化

在本次林地变更中,林地权属为国有的林地面积保持不变,在xx县,国有公益林是得到严格控制的。林地权属为集体的林地面积增加了2.96公顷,减少了15.13公顷,使得林地权属为集体的林地面积减少了12.17公顷。这主是由于部分有林地转变

19 为非林地所致,权属变化绝大部分是由前期错划造成的。见表2-14

表2-14 土地权属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权属 项目

新增

国有 减少

净增 新增

集体 减少 合计 0 0 0 2.96 15.13

有林地 0 0 0 1.84 12.43 -10.59

疏林 地 0 0 0 0.4 0 0.4

灌木 林地 0 0 0 3.72 13.75 -10.03

未成 林地 0 0 0 3.78 0 3.78

无立木 宜林 林业辅助林地 地 生产用地 0 0 0 10.28 6.01 4.2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净增 -12.17

(四)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变化

xx县公益林地面积保持不变。见表2-15。由于xx县对公益林实施重点管护,因此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均保持不变。

表2-15 公益林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重点公益林地

项目 合计

新增 减少 净增 0 0 0

0 0 0

公益林 0 0 0

其它林地

0 0 0

计 0 0 0

公益林 0 0 0

其它林地

0 0 0

一般公益林地

在xx县国家级公益林地的所有面积都保持不变,这主要得益于我们林业部门同志的严格管控和强有力的监督,使得国家公益林得到很好保护。见表2-16。

20 表 2-16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公益林

项目 新增 减少 净增 合计

小 计

0 0 0

0 0 0

防护林 0 0 0

特用林 0 0 0

0 0 0 其它林地

在本次林地年度变更调查中,重点公益林合一般公益林的特用林和防护林均未发生变化。见表2-17。

表 2-17 公益林林种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重点公益林地

项目

小 计

新增 减少 净增 0 0 0

防护林 0 0 0

特用林 0 0 0

小 计 0 0 0

防护林 0 0 0

特用林 0 0 0

一般公益林地

商品林地增加了2.96公顷,减少了15.13公顷,使得商品林地减少了12.17公顷,其中重点商品林地净增加了1.09公顷,一般商品林地净减少了13.26公顷。主要由商品林减少所致。见表2-18 表2-18 公益商品林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重点商品林地

项目 新增 减少 净增 合计

2.96 15.13 -12.17

4.34 3.25 1.09

商品林 其它林地 1.12 5.16 -4.04

5.13 0 5.13

计 2.48 15.74 -13.26

商品林 1.84 10.74 -8.9

其它林地 8.77 13.13 -4.36

一般商品林地

在重点商品林中用材林面积减少了2.13公顷,一般商品林中,用材林减少了6.66公顷,经济林没有变化。见表2-19 表2-19 公益商品林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

21 重点商品林地

项目

小计

新增 减少 净增 1.12 5.16 -4.04 用材林 1.12 3.25 -2.13

薪炭林 经济林 0 0 0

0 1.91 -1.91

小计 1.84 10.74 -8.9

一般商品林地 用材林 1.84 8.5 -6.66

薪炭林 0 2.24 -2.24

经济林 0 0 0

(五)林地保护等级变化

本次林地变更调查中,林地保护等级为发生变化,Ⅰ级保护林地270.95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0.71%;Ⅱ级保护林地19407.86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51.11%;Ⅲ级保护林地15857.1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41.76%;Ⅳ级保护林地2438.96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6.42%。

三、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一)变化原因分析

xx县林地范围和林地地类变化主要是由造林更新、调查因素引起的,这两种原因导致的变化占总变化面积的百分比分别为15.04%、10.3%。

林地范围变化主要是由占用征收引起的,比例达43.04%以上,其余由造林更新和灾害因素等原因导致的。

林地地类变化主要由森林采伐和调查因素引起的,这两种原因导致的林地地类变化的百分比分别为9.02%和12.43%。见表2-20。

表2-20 各原因导致林地范围和地类变化统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合计 合计 35.15

造林

更新 6.38

森林 采伐 3.17

22

占用 征收

非法 占用 15.13

灾害 因素 6.1

自然 因素

调查 因素 4.37 % 林地范 围变化 % 林地地 类变化 %

6.38

3.17

15.13

6.1

4.37

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成效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保护好林地就是保护林业发展空间,保护管理好林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工作。xx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林业工作同志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专职管理,专人负责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保证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们设立了林地管理的专职部门,由专人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林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等工作。坚持实行凭证用地制度,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事项,必须在林权清晰的情况下办理。对不能提供林权证等证明的,不予受理。在征占用林地补偿时,凭林权证兑现补偿,凭证管地用地,有效维护了林权证的法律效率,保障了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林地林权管理相得益彰。专职部门负责、专人管理,保证了林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化。

23

(二)、用途管制,定额管理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途径

我县进一步规范了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原则、占用征收林地申请及审核审批权限与程序、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制度;按照生态优先、保障重点、综合平衡、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每年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实行林地的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从而完善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与社会经济开发利用的矛盾。在林地管理中,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非林地,在农业综合开发中不得挤占林地,对前期违规开垦的林地,全部纳入还林规划,限其逐步还林,坚决制止毁林开垦。

(三)、严格监管,严肃处理是做好林地管理工作的措施

为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我县加大了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尽职守,严格执法,不断提升各专项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和加大检查评估的客观性和追踪问责力度。建立重大破坏、乱占林地案件报告制度,对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基本做到及时制止并报告,切实保护管理好林地资源。实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行重点督办,做好案件查处结果的跟踪监督,以典型案例教育和推动林业执法工作。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发挥全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揭发不法分子,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受理、查处、报告程序,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做好林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资源林政执法成

24 效。充分发挥林业行政执法、森林公安的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打击行动,并及时公开通报林地保护管理中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严格监管和对违法案件的依法严肃处理,保证了林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制化。

xx县国土面积99880公顷,xx县现有林地总面积38573.45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8.62%。公益林地面积为24126.67公顷,占林地面积的62.55%;商品林地面积为14446.78公顷,占林地面积的37.45%;重点公益林地面积为19802.47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82.08%;一般公益林地面积为4324.2公顷,占公益林地面积的17.92%。重点公益林和重点商品林的比率是53:25。非林地上的森林资源面积为1288.88公顷。

五、林地管理中取得的经验

xx县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林业工作同志的艰苦努力和辛勤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强化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

xx县公益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的原则。

(二)、依法做好林权管理各项工作

林权管理是林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予以重视,依法做好林地林权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凡发生使用权的变更流转,双方应签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和林

25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发林权证。

(三)、切实做好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随着xx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林地保护的形势必然日趋严峻。对此,要从既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各类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六、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林业经济效益低下,给林地管理带来困难

xx县属于喀斯特地貌,土层浅薄,水土易于流失,由于长期人为干扰,植被以次生与人工为主,结构、功能较差,经济、生态效益不高。公益林地面积24126.67公顷,占全县林地的62.55%,其主要为生态建设服务。再加上xx县人口密度过大,居民生产生活能源问题难以解决,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时有发生,给林地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2、林地和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

我县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与森林资源富集的黔南黔东南相比排名靠后。从分布上看,县内森林覆盖率呈西北部高中部东部低的特点,西北部齐伯、十字、乐平森林覆盖率较高,中部的天龙、城关、夏云、白云森林覆盖率则较低。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更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的要求。

3、林种、树种结构不合理

26 林种结构、树种结构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状况,林种结构、树种结构的合理分布,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利用效能。xx县在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上是基本合理的,但二级林种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经济林和特用林比例偏低,特别是风景林数量明显不够。森林群落结构单一,针叶树种比例大,而常绿阔叶树种少。森林群落结构单一,针叶树种比例大,而常绿阔叶树种少。极易遭受病虫害、森林火灾危害,生长缓慢,不利于林地地力恢复。

4、林业投入不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贡献低 林业是一项战略性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林产品供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主要依靠国家投入。但长期以来,林业建设投资一直是采取补助的形式,单位面积投资偏低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造林成本的需求,造成建设质量难以保证,局部造林质量不高。我县林地占国土面积的四成,但总体上林地生产力低,林业产业发展滞后,区域特色不够明显,未能形成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较低。

5、林业产业基础设施薄弱,社会化、市场化体系尚未建立 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林业发展基础薄弱。一是经济总量小,地方财力不足,严重影响生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致使林业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林区道路较差,影响资源培育和原料的输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27 改善速度缓慢。二是林业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以及林业管理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三是林产品市场化程度低,行业总体竞争力不强,林业企业经济效益亟待提高,各种生产要素还没有向林业产业聚集,社会化体系尚未建立。

(二)建议

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林地资源安全,不仅是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保证。结合xx县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合理保护利用林地

xx县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城镇体系初步形成,具备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中心城市有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将发展成为新的区域性城市群;必须合理保护和利用林地,严格按照原《xx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的保护管理措施对xx县各级保护林地进行管理,对xx县石漠化严重的生态脆弱区域以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严加保护,对其它林地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当开发利用,以确保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项规划指标的实现。

2、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建立健全xx县森林保护管理机制 xx县是以生态建设为主,大部分林地属于公益林,林农不能

28 够采伐林木,就不能给林农带来经济效益。同时在防火、森林病虫害有效防治等基层管护投入经费太少(几乎没有),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因此必须提高生态效益资金补偿标准,同时加大对基层林业管护的投入,以促使林农共同参与生态建设,加强管护力度,实现林业主管部门与林农共管共荣的局面。再者要提高林业工作者的薪水福利,解决xx县面临的人才匮乏问题,通过探索研究建立健全森林保护管理机制,以确保森林资源得到长期有效保护。

3、固定林业资源调查类项目的经费来源

近年来,随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第二次石漠化监测、第二次湿地调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等工作的陆续开展,林业部门所承担的调查任务过于繁重,尤其是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将是每年都要开展的常态化调查工作,因此,需要固定一定的经费来源来保障此类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完成。

4、林地保护利用需要统一的规划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管理、不注重基础性工作,xx一直没有很好的对林地进行统一的保护利用规划,致使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定量控制、定额管理,突出重点、强化效益。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林地保护利用存在顾此失彼,不合理的征占用林地,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时有发生,林地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xx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县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管

29 理,已成为林业主管部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30

推荐第4篇: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不致林地流失,合理利用林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林地所在范围:新四号渠,东起老四号渠,西低中沙河,南北两边迎水面及南面六米宽堤面。

二、林地承包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三、林地承包金额:共计万元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2013年春把该林地还林,所有物资、人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合同付款后,就拥有了该地的造林权和使用权,栽植树木的林木产权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侵占。

3、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积极配合乙方对苗木的管理和对毁林盗林行为打击,以及砍伐树木时的社会治安。

4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将应为乙方承包地上的林木纳入采伐计划,并办理好采访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到期未能采伐,承包期顺延,直至完全采伐为止;承包费用根据情况酌情减免。

五、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享有下轮承包优先权。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工作站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林地审批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一一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

㈠㈠㈠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㈡㈡㈡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二二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三三三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1.1.1.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2.2.2.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3

33、、、、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4

44、、、、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推荐第6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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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即转让方

乙方:即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村用材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森林类别:,地类:林地)

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期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日为止。

三、转让费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四、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1.甲方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取得过程中合法有效,并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符合林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年限不得超过甲方剩余承包年限。

2.乙方对已转让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六、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中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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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林带、林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林带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却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林带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转包给乙方林带林地位于三节地,长150米,宽10米,计:1500平方米。

第四条:林带林地转包费人民币柒万元整。

第五条:转包期限:自2014年6月1 7日至2064年6月1 7日止,即50年。

第六条: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赔偿另一方 双倍价款。

第七条:如果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事宜,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林带林地转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林带林地的经 营管理等方式。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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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林地承包合同

##第1篇: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xxx林场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朝阳县朝阳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承包甲方木营子工区1林班11小班136亩林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1条:承包期限为20年,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条:承包地面积为136亩。四至为:东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南至林道;西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北至集体农田坝埂。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3条:承包费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二OO五年三月四日前付拾柒万贰仟元,余款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清。

二、双方权利、义务

第4条:甲方保证对发包的136亩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5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136亩林地另行发包或他用。 第6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林地使用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承包期内,该林地只能用于农、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8条:承包期内,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管护房一座,面积不得超过1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三、违约责任

第10条:因林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第11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12条: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按剩余年限退回乙方承包费,双方互不负其他赔偿责任。 第13条: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此前所有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等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14条:若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因病或意外身亡,本合同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16条:本合同已经过甲方全体职代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附后。

第17条: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18条:林地四至图、甲方职代会记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19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20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

第21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2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章):国有朝阳县朝阳林场乙方(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推荐第10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11篇: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承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 村民,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为了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土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 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 县 镇 村 的林地(山地),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经林业部门实地勾绘,林地总面积为 亩,四界是: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方法

该地块的承包费每年每亩为 元(人民币)。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于每年的 月 日前直接给付到方。甲方在收取承包费时,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其他 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自本合同签订后,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地块已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进驻该地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无偿在该地块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并拥有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既有权依法处理该地块上遗 留的树木、竹林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要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有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伐林木、开荒垦地、采石、构筑固定设施等。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承包地块的经营权确认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前,双方对签订合同的地块的权属及 是否有纠纷,四至范围,签订合同的地块是否签订过其他合同进行确认,如遇到上述情况,甲方必须把以前全部签订的合同解除,解决该地块存在的争议和纠纷,双方才签订本合同,否则,因上述问题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征(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 (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地、青苗补偿费等部分,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承包优先权及延期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地块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应同意将承包范围内未达到砍伐期的林木,自动延续到该轮砍伐期结束或将该等林木按照市场价评估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 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 元,并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如逾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理。

3、如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罚。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因承包范围内出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责妥善处理纠纷,致使乙方生产受阻或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开发荒山,需使用甲方已经形成的公路或便道,由甲方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需新开进山公路或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林业设施需占用水田或旱地,甲方应给与提供方便或协调。

3、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方应当为 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包括:

1、地形图(四至界限图)即红线图;

2、林权证或山林权属证明;

3、村民集体决议;

4、村民签字册;

5、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 签署确认,也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纠纷解决方式

在承包期间,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政府部门调解,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具备条件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场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

办理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政府、村委会及见证单位各存档一份。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在场人:

见证单位:(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第12篇: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 )、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 (或者山林权证,下同 ),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 有认界 协议;

(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十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 毗今单位 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集体林地须经 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为平时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国营林为平时修建林区道路、保护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 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 或乡林为平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

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 以上林 为玉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 不 得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被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总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 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 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五) 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

(三) 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林地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 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多征土地的,责令 限期还所侵占 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审批或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民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 (一)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

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 2000元至 20000元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 10元至 5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造成林地破坏,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的特殊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价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 2元至 5元罚款。

(六)国营林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 5万元至 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 5000元至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篇2: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林地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21(2013)03—301—02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征占用林地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林地是林业发展之本,没有林地就无从谈起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经济体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林地保护管理仍然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出现的越权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发展。近几年来,林地因各种原因被改变用途、非法征占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造成林地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研究,正确处理好林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仍然薄弱。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来参与,进行全民监督,但由于人们对依法保护林地的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许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况,林地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认识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发展。有些领导还以支持经济建设为由,要求特事特办,造成一些建设工程未批先占林地。还有个别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巧立名目,将一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供地或限制供地的项目也引进来。对一些大的建设工程,为了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控制在省内,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便对工程进行分解立项,将一个工程分解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个小项目。因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或不知内情,对违规违法使用林地不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林地保护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处理项目建设和林地管理问题上往往重建设,轻保护,给依法管理林地和查处林地违法案件造成困难和障碍。

(2)资源林政机构不健全,林政管理部门无权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往往只能依靠森林公安进行处理,给林地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3)修筑乡村公路、小型水库等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

篇3: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 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第13篇:林地总结

炎陵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年”活动

总结汇报

----记炎陵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先进材料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保护好林地就是保护林业发展空间,保护管理好林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工作。

今年我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以中央、省委、县委林地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抓手,以全省“林地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始终坚持以宣传为基础,围绕依法行政,实现了全县征占用林地报批率和规费到位率100%的良好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成立班子。

2010年,炎陵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对林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县委、县政府将林地管理工作列入全县十大整治行动之一,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李晖同志亲自挂帅,督办林地管理工作。县政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林地管理工作,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全县林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年”活动会议精神,我县制定了关于开展“林地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局长邓长久亲自任组长,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与清理队伍,做到层层有班子和清理小组抓林地管理工作。林地管理工作在全县掀起了一个新高潮。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大众意识。

今年开展“林地管理年”活动以来,一是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向征地业主和当地政府宣传林地管理,通过发放资料2080余份,在电视台进行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让他们了解征占用林地为什么要办手续,办理手续的程序,不办理手续的后果,让他们明明白白办理手续,清清楚楚交费用,提高依法征占用林地的意识;二是加强协调,确保管理到位,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小水电站使用林地一直不交费用,采取先上车、后卖票的办法,迟迟不履行手续,自邓局长到任后,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进行汇报,指出不办手续的危害性和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途径,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做通了领导们的工作,目前全县所有征占用林地项目都按规定办理。

三、抓落实、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

今年我县借助省厅“林地管理年”这股强劲东风,在规范林地管理上使实劲,在督查整改中求实效,在积极为重点工程建设搞好服务中求主动。认真抓好征占用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申和严格规范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管理审核行为,强化了现场核实及后续监管制度,实行了林地属地管理的制度,强化了林地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林地管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通过一些措施,从根本上保证了依法使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金额到位。

今年全县共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34起,面积85.85公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共256.78万元,其中长期占用5起,面积8.94公顷,森林植被恢复费共77.16万元,临时占用林地29起,面积76.9公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共179.62万元。补交临时用地育林基金92万元。

四、依法行政,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近两年来,我县林业局多次组织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对清理出的对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下达催办使用林地手续的通知,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和限期补交林业规费通知书,坚决杜绝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全县共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5起,罚款13.91万元。

总之,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县政府、

县人大、县政协的高度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得益于全县人民及林业局干部职工的全力配合,虽然我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已步入了正常的法制化轨道,但与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要求还相差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好有效的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好生态炎陵、魅力炎陵,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0年11月16日

第14篇:放宽林地建设面积及协调地类变更的建议

关于放宽林地建设面积 及协调地类变更的建议回复

**代表:

您好,您的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分解转发至林业厅办理,按职责权属分工,您的问题由我处来进行调研解答。首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您提的建议,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建议,专门召开了会议讨论研究后,现对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函[20**]1号)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文件研究出台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第九条规定:“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我省地处京津周围,是全国生态建设最重要的地区之一,又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省情,决定了我省林业建设不仅担负着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的重任,还担负着为京津阻沙源、保水源,改善京津人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任。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在研究制定•***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函[20**]1号)时,开展了调研认证,并与国家局沟通汇报,认为不超过3%(最多15亩)的使用林地面积,满足绝大多数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单位生产、生活和实际发展需要,同时对生态环境损害影响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下一步,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逐步好转,我们将根据生态评估和监测情况,及时向国家局、省政府做好汇报,研究调整用地规模,促进更好更快发展林下经济。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严格划定生态红线,为林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留出空

间》建议的回复

牛玉鹏代表:

您好,您的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分解转发至林业厅办理,按职责权属分工,您的问题由我处来进行调研解答。首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您提的建议,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建议,专门召开了会议讨论研究后,现对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我省根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保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稳步推进,确保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责任分工方案‣(冀改革发„2015‟3号)、•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发[2016]2号)、•河北省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2016-2020)‣(冀政发[2016]8号)等系列文件,并由河北省环保厅、发改委牵头,会同国土、城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共同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科学划定、整体布局、综合协调、动态调整”的原则,同时兼顾“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与各地相关规划和相邻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最终形成•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该方案已经权威专家认证和专业部门的实地调查,并于2017年11月29日,由河北省省长许勤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功能极重要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范围内划定,并纳入禁止开发区和其他生态保护地。此次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39791.46km,分布在全省各个区域,占河北省国土面积的21.11%。其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红线区面积为27833.13km,占红线面积的69.95%;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红线区面积为5592.91km,占红线面积的14.06%;禁止开发区红线面积为9345.82km,占红线区面积的23.49%;其他生态保护地面积为3676.65km,占红线区面积的9.24%。

本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中,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落实到了实际地块,红线区内林地的比例为81.32%、草地为11.79%,湿地与水体占3.01%,基本涵盖了全省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通过加强对红线区的监管和治理,增加地表植被覆盖度,能有效提高区域的生态系统抵抗力。并通过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明确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22

222规范开发秩序,扩大生态空间,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

目前,•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在制订当中,已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将来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注。

关于进一步加大冀东北部 山区生态林保护力度的建议

刘文福代表:

您好,您的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分解转发至林业厅办理,按职责权属分工,您的问题由我处来进行调研解答。首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您提的建议,我们认真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会办单位的意见建议,专门召开了会议讨论研究后,现对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公益林普查工作

201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文件,对公益林区划落界与公益林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截止2017年10月,我省已按国家要求,对全省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区划落界;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了山头地块,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进一步明确生态公益林监管责任,我省实施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项目,共计2985.51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2585.51万亩,省级公益林400万亩,涉及沧州、衡水和廊坊以外的8个设区市的56县(市、区)、5个省直属单位和7个市直林场。我省还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下发了•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冀林字[2015]114号)、•河北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5]55号)、•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冀林推字[2010]4号)文件。各市林业主管部门都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配备了专职人员。据统计,全省省、市、县三级共有公益林管理机构79个,其中11个专门管理机构,共有工作人员327人。

为进一步强化管护力度和效果,各地不断创新举措,组建管护队伍,聘用专职护林员和兼职护林员,通过充实和优化护林员队伍,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护林网络。目前全省护林员队伍已达3.7万多人,人均管护面积700亩。大部分县(市区)都按要求树立了重点公益林标牌,并标明了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关于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工作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安系统连续开展多种专项行动保护林地安全。2017年,河北森林公安机关针对涉林违法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野外违法用火的“2017〃1号金钺行动”,打击非法采挖、运输苗木及盗伐滥伐林木的“2017〃1号金剑行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2017〃1号、2017〃2号金网行动”,以及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的“2017〃1号金盾行动”。集中森林公安和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全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共计查处各类涉林案件4444起,处理4995人次。其中:刑事案件43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3人;治安案件537起,治安处罚416人次;林业行政案件3474起,行政处罚4206人次,罚款2648.88万元。侦破了唐山市系列非法狩猎、掩饰、隐瞒非法狩猎所得案,唐县系列盗伐林木案,非法占用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案等一批大案。

综合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下一步工作将努力做到: 一是合理使用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及时、规范,确保补偿基金安全运行。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加大管护队伍培训和管理力度。各市、县(市、区)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监督、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方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护林员队伍的业务能力。

三是扎实做好检查验收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检查验收体系,形成年度检查验收工作新常态。对检查验收程序进一步规范,制定详细完备的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建立检查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第15篇: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末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本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资格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用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

(四)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并可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土、废水的;

(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22日发布,1997年12月16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自1994年1月10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6篇:林地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

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位于XX县XX乡XX村林权证编号为XX的杉木林,总投资为X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三条 本次合伙经营期限为高劳则位于大寨乡箐脚新寨村的杉木砍伐销售完毕。

第四条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第17篇:发包林地申请书

发包林地申请书

白水镇人民政府:

为加速发展,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经村委会议讨论,并获得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决定将权属我村位于 的荒山土名为 山的集体林地,面积约 亩实行发包,发包后由承包者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种植的树种(包括速生桉树或其他林木、果树)。

承包方案为:

1.林地承包款为 ,共承包期限为 年; 2.林地现有全部林木按下列方法之一处理: ①.作价 元人民币转让给承包方采伐经营。 ②.由本村自行采伐后交林地给承包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特向镇政府申请,敬请批准。

谨此呈上

附件:

1、发包林地方案集体决议书。

2、拟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样本。

3、经县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申请人:白水镇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承包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

汨罗市林业局:

为加快林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群众收入,我于 年 月 日与汨罗市白水镇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山林承包合同》,将其权属的位于土名 山的林地共 亩发包给我承包经营,承包期7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村民发包给我承包经营林地发包方案已经得到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并获得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林权登记手续,敬请批准。

谨此呈上

附: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包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证。

4、发包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发包林地方案决议书。

5、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万分之一地形界线图。

6、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包的文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8篇: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第十一条 使用林地必须遵照“科学合理、保护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林地资源效益。

第十二条 林场(保护区)与用地单位除签订使用林地各项费用缴纳协议外,还应签订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协议、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协议等。

第十三条 每年省厅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局统一安排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优先考虑被占用林地单位。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统一上缴局财务,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臵补助,由林局统筹使用。

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还需另行交纳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纳入林局多种经营收入,60%返回林场做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和发展后续产业用。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林场(保护区)同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被恢复。

第十五条 林局对占用林地实行年检制度,防止随意扩占和不遵守用地协议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占用林地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林地资源的消长变化,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用地单位需占用林地时必须向林场(保护区)提交书面申请,林场(保护区)研究同意后向林局

- 3(三) 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 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占用协议书”。林地占用协议书应包括四项费用数额、预交时间和未被批复退回;占用林地前、后双方对周围林地保护的责任;双方应履行的责任等;

(六)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征占用林地位臵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非占不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 林局审核。林局接到林场(保护区)报批的占用林地文件后,由林局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用途、内容、地点、面积、地类、林种、林木起源、采伐林木数量和各项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用地单位向林局预交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费三项费用及林地评估费后,由林局分管局长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初审意见,同时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占用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缴纳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批件,林局按照林局有关规定向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行文批复,林场(保护区)再向占用林地单位划拨林地。

第二十六条 占用林地后续管理。

- 54-5倍计算;

2、征、占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以每亩400元计算;

3、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1000-2000元/亩计算;

4、征、占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2000元/亩×6=12000元;

5、征、占用苗圃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六倍计算。800元/亩×6=4800元。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三)林木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1)幼龄林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林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2.5元计算;

(2)灌木林每丛每年按5-10元补偿

(3)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用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4)成过熟林,按所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补偿费标准,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三倍计算。

3、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益盛产期林木平均产值的二倍计算。

-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答应他人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非法占用林地论处。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相关法律处罚;造成林地破坏或其它实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经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占用、征用林地或擅自临时使用林地的;

(二)超过审核或审批的面积占用林地的;

(三)擅自改变审核或审批同意的地点和用途占用林地的;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违法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采取弄虚作假,或使用伪造、涂改及其它无效、失效文件或材料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林局的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包含的内容过去规定仍然有效。

- 9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19篇: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 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

第八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林地权属协议

林地权属调解协议书

甲方:XXX身份证号: X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

纠纷事由:乙方XXX因常年外出,委托甲方XXX照看其山林,2008年林地确权时,因乙方廖群英户口已迁出余家村1社,错将本属于乙方廖群英的山林确权给甲方,现乙方提出异议申请重新确权。为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便利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余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调解,当事人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原乙方山林返还给乙方,林权证号:贡井林证字2008第0000000765号 上的属于原乙方所有的林地划分退还给乙方。

二、重新协定划分山林界线为:

甲方林地界址:东与本户承包地连界,南与杨长玖山林连界,西与张学辉山林连界,北与杨兴林山林连界。

乙方林地界址:东与文述君山林连界,南与罗义江山林连界,西与罗孝文山林连界,北与田坎连界。

三、自村民委员会调解之日起,乙方自行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所属权证,否则后果自负。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余家村1社、余家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当事人所属村民小组(盖章

社长(签字)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时间:2012年4 月1日)当事人所属村委会

林地变更自查报告
《林地变更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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