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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1 07:58:5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东郊、北郊)

2011年在市劳动监察的领导下,在市劳动局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灵武市成员以乡镇工作重点为中心,以两网化管理为抓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目标,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2010年摸底录入的基础上,强化2011年两网化工作的核实,对地区企事业单位实施动态化管理,以网格为依托,通过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查找在录入过程中因填报不准确或录入疏忽的错误信息。目前我接管的是东郊北郊辖区的个体企业逐个走访采集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督促5人以上个体工商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人以上个体走到讲到劳动合同法,让更多的劳动者及老板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市劳动局反馈底单,东郊、北郊社区逐家核实,至今共完成对北郊203户东郊110户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制作最完善的花名册以及每个采集全面的营业执照都要输入电脑劳动监信息网。市里将各乡镇单位的信息采集做为日常工作来抓,发挥劳动协管和社区劳动委员的作用,及时对新增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对停业单位及时删除,劳动科坚持每天至少四次的网上查询工作,在第一时间打印任务清单,进行巡查,确保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到网格动态管理。

抓重点: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切实履行维护辖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益的责任,应急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切实做好地区劳动用工方面矛盾排查,特别是少数民族工人,要掌握好民族政策,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好侵害职工利益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和上访,做好地区维稳工作。

抓亮点: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综合管理平台网格为抓手,规范和谐劳动用工一条街,与有关执法部门,社区以及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共同配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抓好地区企业年审工作,规范各社会单位的劳动关系行为,促进地区和谐单位劳动关系的有序发展

解难点:针对地区建筑施工单位多,农民工多,经济效 益不景气的单位多,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协议履行难度大,加大我们的劳动执法力度。个社区企业和社区干部,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利益宣传活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的维权宣传,以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为重点,提高全民的劳动法律意识。促使经营者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近期打算,信息采集定期更新具体没有上面大得漏洞。快年底接近农民工返乡季节,近期我们将下访我们管辖的各个工地看有无从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如有就要与施工单位以及开发商进行合理的解决,让异乡的民工回去过个好年。

推荐第2篇:劳动监察工作汇报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下半年以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日常巡查监察、案件受理查处等日常性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大对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有力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县春节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8月份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劳动监察工作安排,结合《2012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精神,先后开展了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共对73户使用农民工用人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涉及建设项目21个,建筑施工企业29户,劳务公司35户,其他用人单位9户,涉及劳动者395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部门联动,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我局联合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形成了联动监察、协同作战、多管齐下的工作格局,一是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询问等方式,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依法用工,营造维护农 - 1 -

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做好来访农民工的接待工作,做到随时上访、随时接待,随时举报、随时处理。三是重点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加强用工管理,特别是在年底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防止年前付款扎堆, 必要时提前准备好资金,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不拖欠。

2013年2月1日,我局接到县信访局通知:水镜草堂〃西安新天地项目有大量农民工信访,情绪激动。接到通知后,我局配合县信访局、公安局、住建局、草堂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经了解,该项目因工程进度未达付款标准,建设方、施工方及劳务公司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致使200余名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上访事件。了解情况后,我局及住建局工作人员一方面稳定农民工情绪,另一方面积极联系项目各方与民工代表核算账目。先后三天,我局和住建局相关人员协调至凌晨,2月4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00余名农民工合计322万元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已高高兴兴返乡。

8月份至春节前夕,我局联合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8起,及时为782名农民工追讨工资773.55万元,有力的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了我县春节前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62号)文

件精神及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会》会议精神,专项检查中,我局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宣传力度,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截至目前共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1户,其中已返还3户,现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04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现阶段,我县各行业尤其是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仍存在存在部分问题:一是建筑工地短期用工比较多,人员流动性大,且因层层转包,劳动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农民工均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工资,而是按工程量或按季等其他形式发放工资;三是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不到位,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包工头支付,导致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一是继续把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为以后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举报投诉渠道24小时畅通,对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重处罚。三是加大与县住建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对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用人单位的,做到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处理,迅速上报,防止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切实维护我县县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〇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3篇:劳动保障监察

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能准则,较好地维护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诸多劳动纠纷,在促进经济水平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由于劳动监察工作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地要晚,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鉴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以及正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劳动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方式,而是要通过实际工作获取经验,一步一步加以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进入经济发展转型期,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等较为常见。在这些劳动纠纷事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均有待加强,只着眼于自身利益,总是根据主观想法来对一些行为来判断利弊,而不是很据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解决,对已侵害对方利益的事实视而不见,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不加以控制,及时处臵,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

近几年来,企业通过不断地“升级”、“转型”,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各类产业经济的发展,用工量逐步增多。不少单位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些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为,制定了一些有损劳动者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由于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欠缺,遇到不合法条款也浑然不知。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劳动者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能忍则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众多,即使非常仔细,也会被一些霸王条款约束,莫名其妙被扣除工资而鲜有奖金到手,但职工往往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勉强承受利益被侵害,这为今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很多企业为减少生产成本投机取巧,在录用职工的时候不提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此来逃避缴纳保险;作为劳动者,很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觉得签订合同就如同手脚被绑定失去自由,是一种无形中的约束,无法随时辞职走人。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最后都会因为一开始没有签订合同,吃了哑巴亏。为规范用工,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不够重视,用人情况混乱,用工不明。在接受职工投诉中,有很大部分人员正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于缺乏工资约定依据,职工工资无法明确,给劳动部门的劳资调解带来了不少的麻烦。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式的书面证明,是体现劳动关系最直观的依据。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合同签订的认识,是一项长久的工作,是规范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市局领导指示下,劳动部门通过免费开展法律法规事务培训班,召集各企业主和人事主管加以培训,加深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更是走上街头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尽最大可能把《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到位。各基层劳动部门每年开展“双推”工作,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不仅每年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还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宣传、督促、指正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合同的意识,规范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还是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再配合部门不定期检查,建立起良好的氛围。就全市来说,大大小小的企业有上万家,涉及职工数更是几十万、上百万,要落实好政策,也需要做好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配臵。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建设,壮大劳动监察队伍,才能更好的保证监察、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政府大力宣传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展开,如今的劳动用工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了解到的因未签订合同导致纠纷难处理的真实现状,对合同签订的必要性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切实提高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 在日常的群众接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老板拖欠工资而来投诉的。这些老板往往是经营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又或者是个体商户,用工制度不规范,自身也对建立良好劳动关系没有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劳资双方纠纷频发。在诸多涉及劳动纠纷问题中,因企业倒闭及老板逃逸引起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的。在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有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减产倒闭,劳资矛盾严重,尤其是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潜在风险。经济的不景气,导致许多企业业务量减少,职工工资难以为继。特别是一些鞋厂,由于早期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在一大批办厂潮流过后,面对如今行业整顿、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企业饱和等问题,维持经营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困难,因此导致大部分的拖欠工资现象出现在鞋厂之中。

以今年七月份发生的一起企业倒闭欠薪为例。七月底,镇劳动部门接到职工投诉,本镇某村一鞋厂因经营不善倒闭,尚欠职工工资130多万,涉及人数170多人,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未能按时结清工资。由于金额巨大,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成立专门处臵小组,召集管理区、法院、公安等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经过调查,此企业经营不规范,可收回货款已经没有,老板自己也已经没有钱款支付。政府劳动部门一向重视企业欠薪问题,一方面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及时告知资金筹集情况,另一方面迅速启动相关程序,集中各方面力量,快速处理。根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迅速介入,政府为保障职工生计,一边以垫资的方式先行发放部分生活费,安抚职工情绪,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一边通过联系法院查封厂房、冻结剩余设备及部分半成品、拍卖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来支付所欠工资,尽快速度解决好职工工资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坚决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此次案件能快速解决得益于市镇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各部门相互之间积极配合。

在案件处臵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是规范劳资关系,这一点触及到目前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其重要程度不亚于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其实际的执法权力却与它们差距很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它们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在近年工资拖欠案件偶发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罚,未能有效的利用行政手段进行威慑和遏制,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欠薪、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造成劳动者利益被侵害。 就上述例子而言,对于企业负责人无视要求支付所欠薪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仍我行我素,作为劳动保障不能无法采取更强而有力的措施,最终需要移交派出所及申请法院的介入,其中还涉及到能否立案的问题,这让处臵效率大打折扣。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立法者如何高瞻远瞩也不能穷尽未来社会状态的多变。要加强立法,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根据不断变化的劳动用工环境,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做出适当的流程调整,这样才能更契合实际地将整个劳动关系规范起来,改善劳动环境。

乘着改革的东风,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以民营企业为代表一大批经济体迅速崛起,成为浙江东部地区一颗闪耀的星星。其中以水泵机电制造行业以及各类鞋业最为出名,产品销售遍及国内外。宽阔的市场需要巨大的劳动力投入,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投身之中。做好劳动保障符合当前时代要求,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作为一名刚刚加入劳动保障监察的新人,深感这份工作所承载的社会责任,这是对自身的一次挑战,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回馈。“理论都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告诫着我们臵身实际工作的重要性。理论是对经验的总结,是前进的动力支持;实践是对理论的检验,是永不落后的工作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将是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能够投身之中,任重而道远。

推荐第4篇:劳动监察询问笔录

共计(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12年11月14日11时15分至11时35分 询问地点:被询问人:性别:男年龄:电话:工作单位:住址:

与本案关系: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工作单位:询问内容: 问:我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员,这是证件,请过目。答看过了。问:答:问:答:问:答:问:答:被询问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主办监察员签名:年月日 监 察 员 签 名:年月日1

推荐第5篇:劳动监察是什么

劳动监察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推荐第6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一、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察制度建设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我们在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又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并对区上组织的自行培训和对街道组织的企业培训进行授课。在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还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集体研究监察案件,提出工作要求。对每一个监察案件均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由局办公会议决定。办案程序清晰,办案过程文明,办案文书规范整洁有序,无过失无投诉。今年以来,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率和考试合格率100%,持证上岗率100%。按时完成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为规范行政执法奠定了基础。

二、搞好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结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们充分利用到用人单位监察检查的机会,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并通过区有线电视、金牛报等媒体,大力进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者维权的普法宣传,使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到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在全区逐步形成了共同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良好氛围。2月、3月、6月、8月,开展了四次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设点宣传,发放资料2100余份,接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900余人

三、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用工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察。开展了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社会保险扩面等专项监察和检查。监督检查面达98%。

一是积极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检查。截至目前,主动监察用人单位346户;审查273户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指导283户企业健全了劳动规章制度,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管理,加大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通过检查,监督企业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0.0136万人。同时,我们还接待企业和劳动者来电咨询3120余次,接待投诉举报344件,调查处理318件,结案率100%。查处中,为41人次清退押金(保证金)5.44万元;为161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2.35万元;为0.89万人补办养老、综合保险,追缴保险费58.8万元。督促118户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综合保险登记。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且存在严重问题的6户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3万元,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是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我们积极主动多次到用人单位,并配合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检查,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接受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建设局的监督。对涉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制定支付工资的计划,给予全额付请。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对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对出现集体讨要工钱的行为我们均能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共参与处理突发事件16起,涉及劳动者0.12万人。

三是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我们一是在3月15日至4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二是在3月11日至12日配合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对位于西安路辖区的永陵路街道所有商家店铺进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未成年保护和禁止使用童工、女工权益保护等方面检查。三是在2月22日至3月28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在5月--6月期间,为广泛宣传《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法条例》、《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依法打击非法雇用童工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在全区开展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活动。四是在2月22日起至3月21日,在全区开展清理整治劳动力及人才市场专项行动,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良性发展,严厉打击职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五是结合开展的打击非法用工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7--8月,全区通过自查、普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特别是对西华街办、沙河源街办、金泉街办、五块石街办、天回镇街办等城乡结合部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698户,涉及劳动者38649人,对少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调查处理。六是11月至目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在全区开展了拉网式检查。

四、认真扎实抓好了两网化建设

按照市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我区各网格全面推进和深化网格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认真主动地抓好网格化管理工作,确保了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现全区共建立一级网格15个(街道),二级网格111个(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260人(其中:区8人、街道30人、社区222人)。全区用人单位网格化信息调查和录入工作严格遵守采集录入相匹配原则。截至XX年12月10日,辖区内用人单位1856户,其中:企业1694户,个体经济组织16户,行政事业等单位146户(含国家机关9户、社会团体10户、事业单位84户、民办非企业43户);单位用工数为69910人,其中:城镇职工48104人,非城镇职工21806人。采集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用人单位信息已按要求全部录入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率100%,准确率100%,无错漏重,无越级和超范围录入情况,各网格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更新达到了每三月更新一次的要求。全面实现了各项目标任务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了信息化和资源共享,进一步了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率和精确度。结合实际信息管理系统,我们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举报投诉管理、用人单位检查、行政处罚电子文档、综合查询、统计表等内容。规范了劳动监察流程,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的全过程信息网络流转,劳动监察文书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的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明确办案时限和进度,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避免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一些错误,提高了办案质量,实现了有效监督。今年市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对我区

一、二级网格进行了检查和抽查,均在达标以上。

推荐第7篇:劳动监察工作计划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

构筑劳动保障监察第一道防线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展望二○一○年,劳动监察工作任重而道远。在世界经济企稳向好的良好态势下,新的一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深入推进“两网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监察机构应急机制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劳动监察事业新发展,现将二○一○年工作计划概述如下:

一、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在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举办一次业务培训学习会。邀请工伤、仲裁、医保、统筹、农保、工会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来我队授课,以此来巩固监察员所学习和掌握的业务知识。

(二)继续坚持周

一、周四学习制度。周一,主要是学习中、省、市、县一些相关文件或会议精神。周四,主要是学习本部门的业务知识、案例分析,或以讨论的形式分析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点、疑点,通过讨论学习增强监察员的办 1

案能力及办案效率。

(三)定期参加中、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会,以此来开阔监察员的劳动保障工作视野,取他人之长弥己之短。

二、抓好宣传工作,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一)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活动。今年,我们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将我们自主编印的《劳动保障维权知识读本》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印成各类宣传手册和资料,免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以此来普及和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知识和维权能力。

(二)借助媒体广泛宣传。今年,我们将加大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平台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省、市、县劳动保障宣传平台,扩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面,及广大劳动者对监察工作的认知度。

三、继续做好日常性业务工作

(一)日常巡查工作:从四月份开始,我们将分阶段、分片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劳动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深入到最基层,检查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专项检查工作:我们将不定期的开展清理整顿人

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和清理“农民工”欠薪等专项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或清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专查工作:积极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或投诉的劳动者,对各类举报投诉案件要细致、公正地查明事实情况,对所投诉反映的违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惩处。对普遍存在的同类违法问题要予以纠正,从而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积极有效地维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两网化”管理建设体系

自去年6月份我县被确立为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县以后,我队积极组织成立了“两网化”管理工作小组,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初步形成了我县的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网络体系。

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创造和谐用工环境。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县经济增长中的一只主力军。伴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多,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用工形式也成为了建筑行业中的主要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等问

题,甚至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多,出现了假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或者利用农民工间接“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都极大的损害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我们将陆续出台“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备案制度”及“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此项工作力争在四月底前完成。

走向2010年,是走向新的起点。劳动监察工作新的目标已定,任务艰巨,工作繁重。我们将深刻认识做好今年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开拓奋进、埋头苦干、务求实效,谱写劳动监察工作的新篇章。

推荐第8篇: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

(一)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检查权;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前者只在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某一方面进行检查,后者没有检查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权来进行监督。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劳动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尤其是当前,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的劳动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因此,对这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劳动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始终处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中;而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则缺少客观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四)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监督检查并非是对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进行监督,而是仅对其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

(一)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顺利实现,一靠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二靠劳动监督检查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三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劳动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目前,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劳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劳动者的水平。

(三)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在各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往往囿于财力、时间、精力以及其他顾虑,不敢理直气壮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大量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通过国家机关主动进行检查时才得以发现的。

(四)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国家不仅将劳动监督检查权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同时也把这一权利赋予给广大劳动者,使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自觉地关心劳动法的实施,从而激发劳动者参加生产和与劳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第二节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一、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又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监察的特点

1、法定性。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劳动监察。

(4)惟一性。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监察机构;二是劳动监察员。

1、劳动监察机构 (1)含义

是指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专门机构。

(2)分类

①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我国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设置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除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各项劳动监察工作。

②专业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还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工业或矿山集中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分别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劳动监察员

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担任劳动监察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行政首长任命。

(四)劳动监察职权

劳动监察主体在进行劳动监察时享有如下的权力:

1、检查权

劳动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并可查询或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审查认证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生产指挥、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许可证等证件;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报告进行审查批准;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认证。

3、制止和责令纠正权

劳动监察机构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和纠正;遇到紧急、严重的不安全、不卫生情况,或在企业接到“监察意见通知书”后,无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不停止违章行为时,有权采取责令停止机器运转、封闭矿井、组织或支持工人撤离现场等措施。

4、处罚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被监察主体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有权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有权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监察的程序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主体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执法行为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过程和步骤。

1、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2、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经劳动监察机构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审议劳动监察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在15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等等。

(4)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结论,履行日期,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执行。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就可以执行。被处罚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某玩具厂为了按时完成订单,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并周日不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后经该厂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按什么程序来处理该厂的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应当适用立案监察程序进行处理。具体为:

由劳动监察部门登记立案-填写立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取证后,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决定 证据不足,补查;仍不足,撤销。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机关处理

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含义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检查主体联合实行劳动监督。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分类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其在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属单位制定出进行劳动监督检查的计划。 (2)健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制度。

(3)组织、领导基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4)听取劳动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及时制止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监察、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是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重要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在劳动保护、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有关方面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监督检查。

(3)公安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发,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权加以处理。 (4)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指财税、审计、卫生、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职权分工,对涉及劳动法执行的有关问题,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节社会监督制度

一、工会监督

(一)工会监督的含义

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中,最重要的是工会监督。工会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监督,它拥有一套全国统一且几乎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组织系统,并以全体职工为后盾,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会监督所无法相比的。《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1、对劳动合同的监督。

工会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劳动保护的监督。

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有权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向其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工会应该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时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

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5、对劳动争议解决的监督。

工会有权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有权协同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做出处理。

6、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二、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群众的检举和控告可以为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提供丰富的线索。同时,对于促进劳动法的正确实施和提高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群众监督的方式只限于检举和控告。其途径一般包括以下三个:

(一)通过工会和职工民主监督的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

(二)直接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三)通过新闻舆论实施劳动监督,如在电视台、电台或报刊上开展批评、提出建议等。

推荐第9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劳动监察大队 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计划

2011年,在市局的帮助和支持下,在我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劳动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确立了以劳动监察向预防延伸,劳动维权向人性化迈进,劳动执法向规范化运作,劳动关系向和谐推进的工作思路,按照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平稳推进的原则,对照年初制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目标,不断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监管力度,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增强了广大职工合法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为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应急突发事件处理。

1、常规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家,。

2、我大队共接受日常投诉。

3、应急突发事件及信访案件处理。

(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

全年共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7次。

1、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

2、开展贯彻《劳动合同法》专项检查工作。

3、开展“春暖行动”。

4、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8(四)加快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是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提高我市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我们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全市专、兼职监察员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对于专职监察员则每周五上午都要安排集中学习,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互相交流经验,以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案件办理水平和为群众答疑解难的能力,增强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

(二)加强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和自我维权的舆论氛围;在开展宣传活动中,将发放宣传资料和提供维权服务相结合,直接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中地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讲解,通过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方式加强法律宣传,促使用人单位牢固树立遵纪守法、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及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针对各类行业的用工特点,我们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提出“突出重点、主动出击、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十六字”指导方针,形成了“隐患问题提前查、普遍问题全市查、重点行业专项查、重点地区重点查”的基本工作方式,及时开展各类专项监察工作,把可能发生劳动纠纷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继续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队伍学习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常抓不懈。

(二)需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工作,改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四、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着经济形势严峻,劳动用工关系日趋复杂和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力度不断加大等方面的困难,工作压力和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对此我们提出了“抓学习、提素质、严管理、创一流”执法队伍,强基础,搭平台,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二、认真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已初步建立,但尚不健全,需要结合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

三、做好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四、在做好各项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同时,着重培育劳动用工规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我市整体劳动用工行为的不断规范。

四、做好局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10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东郊、北郊)

2011年在市劳动监察的领导下,在市劳动局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灵武市成员以乡镇工作重点为中心,以两网化管理为抓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目标,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2010年摸底录入的基础上,强化2011年两网化工作的核实,对地区企事业单位实施动态化管理,以网格为依托,通过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查找在录入过程中因填报不准确或录入疏忽的错误信息。目前我接管的是东郊北郊辖区的个体企业逐个走访采集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督促5人以上个体工商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人以上个体走到讲到劳动合同法,让更多的劳动者及老板知道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市劳动局反馈底单,东郊、北郊社区逐家核实,至今共完成对北郊203户东郊110户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制作最完善的花名册以及每个采集全面的营业执照都要输入电脑劳动监信息网。市里将各乡镇单位的信息采集做为日常工作来抓,发挥劳动协管和社区劳动委员的作用,及时对新增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对停业单位及时删除,劳动科坚持每天至少四次的网上查询工作,在第一时间打印任务清单,进行巡查,确保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到网格动态管理。

抓重点: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切实履行维护辖区企事

业单位职工利益的责任,应急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纠

纷问题,切实做好地区劳动用工方面矛盾排查,特别是少数民族工人,要掌握好民族政策,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好侵害职

工利益案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和上访,做好地区维稳工作。

抓亮点: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综合管理平台网格为抓手,

规范和谐劳动用工一条街,与有关执法部门,社区以及各乡镇和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共同配合,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辖区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服务,抓好地区企业年审工作,规范各社会单位的劳

动关系行为,促进地区和谐单位劳动关系的有序发展解难点:针对地区建筑施工单位多,农民工多,经济效

益不景气的单位多,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协

议履行难度大,加大我们的劳动执法力度。个社区企业和社区干

部,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利益宣传活动,加强对外来务

工人员和农民工的维权宣传,以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意识。以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为重点,提高全

民的劳动法律意识。促使经营者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近期打算,信息采集定期更新具体没有上面大得漏洞。快

年底接近农民工返乡季节,近期我们将下访我们管辖的各个工地

看有无从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如有就要与施工单位以及开

发商进行合理的解决,让异乡的民工回去过个好年。

第11篇:劳动监察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职能介绍及业务办理指南

办理部门: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

受理对象范围:金水区行政区域内的在金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涉及建筑行业的违法案件由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一、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六、使用童工的(未满16周岁);

七、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办理工作基本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劳动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劳动监察人员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听取申辩:在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罚前,应向违法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做出处罚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办理时限:

一、自诉材料递交举报中心之日起七日内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将给予立案。

二、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与监察大队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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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浏览:509提问时间:2009-02-12 14:54 比如说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与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有什么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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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揪错 ┆ 评论

岁月无痕

[新手]

2、不同点

(1)执法主体层次不同,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区政府成立的,代表区(县)级政府;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是区(县)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政执法(虽然编制大多登记为机关事业法人)。

(2)职责不同,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是受理劳动争议,比如劳动工伤赔偿、工资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等;而后者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等进行监察、管理,如送达行政处罚文书(一般以区劳动局名义做出的文书)。

(3)机构组成人员不同,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由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如劳动局长等,而后者则是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3、业务上很难说有某种联系。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好比是法院和公安局处理同一个盗窃案件时,都是执行同一部法律(刑法),一个是处于居间裁判地位,另一个是侧重负责抓捕。

1、相同点都是在业务上执行政府劳动行政管理职能。

第12篇:劳动监察总结

塞北管理区劳动监察大队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劳动监察大队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精心指导下,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中心,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队通过电视、广播、流动宣传车、现场讲解、发送宣传单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有针对性的到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家中宣传有关政策20余次,上街现场宣讲10余次,并经常性走访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将抽象的法规条文与生动的事实事例结合起来,使更多的企业自觉守法,更多的劳动者主动维权。

二、严格按照上级部署,集中力量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

今年以来,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劳动监察大队在局领导指挥下,联合公安局、工商局、工会等部门,对全区的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了全区职介市场,为求职者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省、市领导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全区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小煤矿。

三、劳动监察稳步开展

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申诉案、劳动争议仲裁案猛增,劳动监察大队克服各种困难,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塞北做出贡献。

四、日常接访与重点案件重点查处相结合,做到两不误,两满意。全年,接待来信来访群众50余人次,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细心讲解、诚心处理。能处理的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明确处理时限,不符合政策的细致的做好解释,尽力使群众希望而来,满意而去。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2、劳动监察的面不够广,力度不够大。

3、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于劳资关系的变化,办案程序有待完善,办案力度有待加强。

4、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专职人员不够,致使监察大队工作压力大,监察力度不够。

2011年即将过去,新年的钟声又将敲响,回眸过去一年,如果说取得了些成绩,也是与局领导的正确指挥、局属兄弟部门的全力配合分不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千方百计克服自身的不足和困难,加大宣传和监察力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求真务实,热情服务,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塞北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13篇: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年检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按下列程序进行:(1)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4)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三、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回到顶部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回到顶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哪些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回到顶部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回到顶部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八、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期限要求? 回到顶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时间要求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九、什么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回到顶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1)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9)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方式?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举报专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日常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3)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的活动。

(4)年度检查。又称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度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回到顶部

(1)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2)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目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启动的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权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

(7)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4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尖山区劳动局劳动监察2010年工作总结

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劳动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区劳动保障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落实劳动保障各项政策,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和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有力地推动和促进我区劳动保障工作。现将10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0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今年全年接到投诉案件12件,现已解决12件,结案率达100%,为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追回工资213900元、抵押金700元,主动巡视监察各类用工单位129户。

(二) 工伤认定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件,经过走访调查、取证,现已认定工伤2件。

(三) 双矿集团并轨人员档案管理、接续工作。今年按照的要求,为接收的双矿集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到我局登记人员126人,为22人办理了医保。为尖山区大集体职工办理退休12人,接待政策咨询300多人次。

(四) 妥善处理涉劳信访案件。接待原区属集体企业及 1

其他人员信访300人次,坚持“大信访、大协调”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为原尖山区属企业职工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申请549人,审查合格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433人,其中12人因为家庭困难还办理了养老金贷款手续,较好控制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新兴大街繁华路段多次开展了“五七工”、“家属工”和全民医保宣传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单7000余份,接待政策咨询300多人次,增强了百姓对党的政策的了解。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以这两部法律的实施为契机,强化服务保障意识,有效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 不断完善劳动信访、仲裁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及时接待处理涉劳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力争将信访问题控制在萌芽之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 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借《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契机,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尖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9日

第15篇:劳动监察问答

1、常听说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的维权卫士,劳动监察部门到底有哪些职责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哪些具体问题实施劳动监察啊?他们可以主动去调查单位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劳动监察,主动检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听证的权利?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可能对用人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监察部门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听证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监察部门是否申请听证。

4、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造成了损害,需要对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就赔偿的金额一直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我能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我处理?

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5、单位在3年前每月安排我们加班超过36小时,对于这类违法加班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能否进行调查?

答: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查处,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几年前,某单位曾经收取了我500元押金,现在我已经离职有3年了,但到现在一直没拿到退还的押金,劳动监察部门能否进行调查?

答:劳动部门将不再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2年时效的起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你这种情况,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时效,因此劳动部门不再查处。

7、今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20元,可是公司每个月只发给我900块,加上加班工资后,才凑到1320元。我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过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且双方无其他争议,劳动监察部门会做出限期整改指令,要求单位在限期内支付你低于最低部分的工资差额,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将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欠薪数额50%至1倍的赔偿金。

8、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过程中,是否会涉及到回避问题?

答:如果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我们单位进行调查,他们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呢?能否直接进入我们的劳动场所?

答: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0、劳动保障监察一般以什么形式进行啊,怎么对单位进行检查呢?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11、劳动监察部门在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调查后,可能会做出哪些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劳动监察部门在做出最后的行政处罚前,会给予单位申辩机会吗?

答:必须给予。因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3、如果单位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14、如果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的处罚(处理)决定,劳动部门可以强制执行吗?

答:目前劳动监察部门还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用人单位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提出。

15、如果单位订立了损害员工权益的、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比如规定每个月只能休息一天这样的规章制度,我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且给予警告的处罚。

16、如果单位招用了童工,我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吗?可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给予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17、如果劳动保障监察员单独到我单位来检查,要求我提交相关材料,我可以拒绝提交

吗?

答:可以拒绝提交。因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18、收到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接到处罚(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执行,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执行。

19、如果单位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0、我被推选为单位的工会主席,因为有一次代表员工和老板就加班事宜进行协商,老板决定解除我的合同,我应当如何向劳动部门提出救济请求?他们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第

(四)款就是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属实后,将依法责令其改正。

21、我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举报,单位因此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撤消了我的职务,我应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可以就单位打击报复你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单位改正。

22、我发现我身边有的企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吗?我有权要求劳动部门为我保密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同时,第九条第三款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且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3、我刚生完小孩2个月,单位就让我回来上班了,我可以继续休假吗?我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因此,你可以就这一问题,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且依法作出处罚。

24、我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项,劳动部门就一定会帮我立案查处吗?

答:符合一定条件后会立案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件,主办监察员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报领导批准立案: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5、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超时加班的问题,劳动部门会在多长时间内帮我调查好呢?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16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白鹭社区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2014年,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监察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以创建“无欠薪云和”为重点,以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为主线,以主动巡查为抓手,坚持执法服务相结合,维权与维稳并重,提高指导服务企业能力,实现企业、职工权益双维护,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一、工作情况

(一)以群众路线为宗旨,转变监察工作思路。

深刻领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以新思想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从而建立起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贯穿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始终,使广大劳动者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进企业、走社区、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意识和劳动者维权意识,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还注重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积极转变工作方法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应有的作用。

(二)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做好日常监察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监察工作业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今年8月份组织队员参与市里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并认真学习了业务相关知识,通过培训,使参加人员更加了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更明确日常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为今后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以保障机制为基础,狠抓专项检查工作

今年共开展专项检查4次(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春雷行动”、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等),主动监察、巡查各类用人单位XXX家,涉及劳动者XXX人。通过专项检查,狠抓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采取送法上门,广泛开展执法服务工作,今年以来,加大了劳动普法力度,用人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规章制度,我县劳动用工情况呈现出逐年规范、劳动者维权能力逐年增强的良好势头。

(四)以书面审查为重点,规范企业守法用工

社区自2014年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以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逐年提高。今年以来,社区企业发展较为平稳,新增中小型企业较少,多数企业都能自觉配合书审工作。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让企业了解书审工作,自2014年4月份以来,劳动监察大队结合网格化建设,以地域为划分依据,以工商局数据库为基础,采集劳动用工基本数据,逐步完善劳动监察数据库。同时,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宣传劳动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用工。2014年共完成XXX家企业的书面审查及录入工作。

(五)以监管基础为保障,深化监察两网化建设

切实加强基层网格化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网格防范处置企业劳资矛盾前沿关口作用,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监察大队不断地探索劳动监察“监管网格化、信息网络化”管理模式,提高监察应变能力和精细化执法服务,把劳动保障监察延伸到社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效能。通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逐步形成基础扎实,监管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一是实现关口前置,重心下移。以“层层有点、点上有人、上下联动、快速反应”为目标,建立了一级网格,进一步加强网格化人员的管理考核,有效发挥社区保障员的作用。二是实现工作方式转变。由被动监察向主动监察、执法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通过前期的数据采集,已有XXX余家企业数据入库,建立了企业基本资料,并能快速有效地运用到日常监察工作当中,为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等工作打下扎实基础。三是逐步实现“四化”管理模式。通过前期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逐步实现了监察队伍专业化、企业管理规范化、日常监察信息化、实时监控动态化。

(六)以和谐稳定为主线,扎实开展综治工作

安全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安和谐是安居乐业的保障。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国庆、春节法定节假日的维稳工作,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整治。同时,社区围绕健全完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监察清欠工作任务艰巨

建筑交通领域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且涉及劳动者人数多、工资数额大,包工头一旦逃匿,农民工工资追回难度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个别餐饮、酒店工资发放不及时,且拖欠对象大部分为厨师,工资数额较高,容易达到恶意欠薪的入罪标准,个别企业也存在拖欠工资现象。

(二)新形势下农民工维权不当

近年来,劳动监察的宣传在不断地深入,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地增强。由于社区外来农民工众多,企业用工紧张,招用手续过于简单,导致维权情况出现多种形式的偏差。企业之间竞争劳动用工,致使员工频繁换岗,由此出现讨薪的投诉。这些新出现的情况,都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压力与办案的难度,仅靠单一部门的权限难以办妥,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办案,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17篇:劳动监察总结

XX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2006年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要工作目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成效良好。现将本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

今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共审查了XXX户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数XX人。XX户用人单位中,审查达标单位有XX户(其中国营企业XX户,集体企业XX户,私营企业XX户,个体经济组织XX户,非企业单位XXX户),达标率为XX%。完成了柳州市局下达的年审XXX户的目标任务。

二、查处案件情况

截止XXX年底,我们共接待投诉案件XX起,接待来访者XXX余人次;决定立案查处案件XXX件,结案XX件,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率XXX%(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有XX起,涉及金额XX万元,结案XX起,追缴工资XX万元,结案率为XX%。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案件XX件,涉及金额XX万元);

三、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情况

今年我们对全区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XX户,其中国有企业XX户、外资企业X户、集体企业X户、私营企业XX户、个体经济组织XX户。涉及应签合同人数XX人,经过检查督促,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XX人,合同签订率达XX%。其中对XX户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了整改,改正率97.4%。实现了与市局目标责任制中确定的劳动合同签订任务。

四、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1)职业资格证书检查情况

根据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劳动监察大队会于今年XX月份起,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了排查,总计涉及人数XX人,持证人数XX人,持证率为XX%。之后,分批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先后开展了烹调、建筑行业技术培训。截止XX年底,共培训烹调从业人员XX人,建筑工人XX人。

(2)、童工检查情况

今年第三季度,我们对区城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童工用工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26户,其中加工厂10户、饭店8户、超市5户、美容院2户、建筑公司1户。本次活动通过检查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实地核对用工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过检查,未发现有使用童工的情况。

(3)、农民工工资发放专项检查情况

根据柳州市工作布署,从XX月起,对区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深入企业,与民工直接对话的方式,共检查了企业XX户,其中建筑企业X户,加工企业X户,住宿和餐饮企业XX户,其它用人单位XX户,涉及农民工XX人,在这次检查活动中,未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五、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开展情况

企业的诚信度是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为此,今年结合我区实际,为了让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使企业增强诚信守法的意识,并逐步推行和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执行情况

今年我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率偏低,XX年仅对XX个在建工程收取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涉及金额XX元。

七、工伤认定情况

从今年XX月起,监察大队开始接手工伤认定的工作,经统计,共接到申请工伤认定案件XX起,组织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开展了两次工伤认定会议,对XX起工伤申请案件进行了讨论,其中认定为工伤的申请XX起,不予认定的X起,告知申请人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XX起。

八、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了专项执法检查这一平台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普法教育,同时,我们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等手段,打造舆论监督力量,深入营造企业依法用工、职工自觉维权、社会共同关心的大环境。并且于今年五月,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开展了XX次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散发赠阅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材料XX余份;通过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

九、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加强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一项常规工作,明年的书面材料年审工作要加大审查力度,在年审工作中查处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处罚,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及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日常检查,重点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查处,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各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加大巡查力度,扭转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率偏低的被动状况。

五、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争创文明窗口单位。

第18篇:劳动监察工作总结

府劳监发﹝2010﹞05号

关于府谷县劳动监察大队 二〇一〇年工作总结的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又是一年。二0一0年我队在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进军全国百强的中心大局,以全县“创卫生、创环保、创文明”核心工作为抓手,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经过全体监察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如下:

一、执法情况

1 今年,按照主管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从四月份开始,我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活动。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为重点,集中对部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建筑行业单位进行了重点抽查和实地检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532户,涉及劳动者12680人;年检用人单位137户,对118户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16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37万元,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5874份;全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巩固在86%以上。外出开展设点宣传活动3次;接待来电、来访咨询152人次;受理举报投诉143起,其中立案20起、调解处理123起,群体性突发事件5起,并全部结案,结案率为100%。为劳动者追讨工资669万元;涉及劳动者1021人。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做法

1、扎实认真学习,构建学习型、专业型监察队伍。今年,我们以“双创”活动为契机,积极深入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年初,我队抽调骨干力量14人赴西安、韩城两市专门考察学习了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劳务派遣、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4月份组织全体监察人员开展了2010年度业务培训学习会,系统的学习了《劳动法》、

2 《劳动合同法》、《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每周召开业务知识学习会及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会,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学习,极大地提高了监察员的各类业务知识理论水平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使监察员成为政治坚定、思想先进、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严明的精兵强将。

2、狠抓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今年,我们以各项检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基层第一线散发《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10000余份,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送到劳动者手中。在设点宣传活动中,现场解答劳动者咨询,帮助他们释疑解难,提高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增加了劳动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3、做好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建筑用工、劳务派遣等方面。我们从实际出发,对这些劳动用工重点领域进行了重点规范,责成由案件室专人专项督查,成效显著。除此之外,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一是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接待来访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等方式,及时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对于属于

3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坚持5日内立案查处,30日内必须结案,切实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行为,责令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责任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三是以劳动用工年检为突破口,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四是以宣传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通过各种途径向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针对那些知法犯法,下达整改指令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和震慑力。五是通过日常巡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尽量做到防微杜渐,同时主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逐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六是为了减少和避免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出现盲点和死点,我们以省局挂牌为契机,对县境内原由省局监管的企业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纳入了大队全年工作之中。通过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少或杜绝了违法案件的发生。

4、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在劳动监察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日常巡查,提前防范,坚持“早发

4 现,早介入,快速处理,就地解决”原则,将劳资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化解在最小状态。例如在“神府高速九标段中铁二十局5.25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中,我们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做好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及时给主管局和分管县长汇报,同时积极协同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着手调查取证、疏导。由于我们办案方法正确,措施得当,使曾经失控,矛盾升级的局面得以有效的控制。在我们的主导下,通过几方配合,经过短短的两天就化解了此次危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网化”建设夯实基础。上半年,经过争取,主管局同意给我队购置10台计算机,用于“两网化”管理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有5台已经到位。同时按照省局的统一标准重新粉刷、布置了办公场所,更换了科室牌匾与宣传栏,更换了新制服。经主管局提案,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大队更名为劳动监察局。各项指标都力争与省厅劳动监察标准化方案对接。

6、积极参加县委、政府及主管局举办的各类活动。6月份,我单位积极参加了县上组织的庆祝建党89周年,“建靓丽府谷,当双创先锋”主题征文活动。10月份参加了妇联组织的“书香府谷,创先争优”主题征文活动。11月份参加了主管局举办的“爱岗敬业,创先争优”演讲比赛,高娟同

5 志荣获了此次比赛二等奖的好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违法承包,层层转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的局面。

2、个别企业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较多。

四、下年工作计划

1、加强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造就一支打的响,过的硬,冲的出,富有创新精神且有生机活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2、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稳定的现状,着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实现劳动合同覆盖全县,做到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力争二0一一年底签订率达95%以上。

3、继续加强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签订《建筑行业劳动用工责任书》制度。出台我县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制度。对境外注册

6 在府谷施工的劳务公司实行备案准入制度,加强对其的有效监控。

4、加大“两网化”工作力度,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加大对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的机构设立(网格设立)及经费的投入,真正建立“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网络系统。

展望充满希望的二0一一年,我们相信在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以及全体监察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将一如既往,勇于创新,取长补短,克服工作中的不足。谱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谐优美的新乐章。

府谷县劳动监察大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19篇:劳动监察课

一、劳动监察的发展历程

1.国际劳动监察发展简史

劳动保障监察,在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又称为劳动监察或劳工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检查、纠正、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等特点。

劳动监察是工业化大生产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劳动就应当有劳动监察。劳动监察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大生产和工人运动要求政府为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干预。1833年英国颁布工厂法,首创工厂监察制度。同年,英国政府任命了四名监察员,标志着劳动监察制度的诞生。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美国及很多欧洲国家普遍通过立法设立了劳动监察制度。

1919年10月,第一次国家劳工大会通过的若干公约中,就包括一项《劳动监察(卫生机构)建议书》,该建议书呼吁对工人的健康进行保护。而1923年通过的《劳动监察建议书》则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范围以及监察员的权利地位、监察组织规则等。其后1947年、1969年和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分别通过了《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劳动监察(农业)公约》和《劳动监察公约(81号)议定书》,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农业、教、科、文、卫等各个领域。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劳动监察是一项公共职能,一项政府责任,要作为一种制度加以组建,并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中,目的是管理社会和劳动政策并监督其实施,使之符合立法和标准。由此可见劳动监察行使的是一种行政公权力,劳动监察权是行政权的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定位应是“社会警察”。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劳动监察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成为各国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没有劳动监察,劳工立法就难以实施到位,劳资关系就难以实现和谐,企业就难以公平发展,社会就难以保持稳定,这已逐步成为国际上一个越来越明确的共识。□

2.中国劳动保障监察发展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了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劳动监察制度体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逐步建立、发展。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探索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劳动者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大幅度上升,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开始从行政性的政策调整向法制化的依法调整转变。我国劳动关系逐渐从行政关系中剥离出来,并表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企业成为独立的用工主体,劳动监察开始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扩展到对所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进行监察。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在随后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中,都规定了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条款。80年代末,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深圳、珠海等地,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技能开发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进行了探索,取得经验。

建立拓展阶段(1992年~200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1993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监察作了规定,用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出台,设有“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机构的机构和职责。与此相配套,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的管理办法、准则和监察程序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1994年1月,原劳动部设立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同年11月,中央编办和原劳动部就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相机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全面开展了执法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尤其是1999年1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后,劳动监察的范围从劳动领域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形成了目前意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

提高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部分行业的用人单位不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强化监察的执法手段,在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强化了监察职责,进一步确立了监察的法律地位。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同年举办的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的中长期目标。□(资料整理:杨琳)

3.浙江省劳动监察的发展历程和云和县的情况。

二、劳动监察的相关案例

1.浦江县非法使用童工案。浦江县珍珠业比较发达,所以浦江县的许多业主为了多赚钱,竟然从江西省非法招收童工,其中很多是被骗来的学生,而且他们都是工作16小时以上。后来,当学生家长开始向公安局报案,很多业主都被判刑。

2.温州双屿老板逃跑案。温州双屿一皮鞋厂一老板逃跑,后没有发工人的工资,工人到劳动监察投诉说没有饭吃,监察员说要到民政去,后民政不理睬。导致上万工人到104国道,致使104国道堵车20小时,公安警车和劳动监察的执法车被烧毁的重大事件。

3.云和伯特利双倍工资案。

三、劳动监察的规章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

第20篇:劳动监察计划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洛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洛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10-2012年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四日

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10-2012年发展规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两网化”管理体系,切实增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42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监察工作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212号)精神,特制定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10—2012年发展规划。

一、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状

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经过13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进展,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初建仅有2名兼职工作人员,发展到现有编制5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7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设立了25个劳动监察维权工作站,在用工单位比较密集村(社区)设立了19个劳动监察维权工作分站,并为各乡(镇)及村(社区)配备了52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基本形成了县、乡(镇)、村(社区)“一级执法、三级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做到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层层有人管、户户有人抓,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先后配备了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1辆,安装了举报投诉电话4部、传真机1部,配备电脑5台,更新了办公设施。修建了建筑面积达1500余平方米的劳动保障监察综合办公楼,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办公条件,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形成了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为内容的主要执法方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合同管理、案件查处、劳动保障监察形成了劳动保障监察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劳动监察工作效能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发展面临的形势

我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与省、市其他各县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机构组建、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执法装备和监察队伍建设上都存在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监察机构专职监察人员编制不足,劳动保障监察经费不足。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不断增加、监察事项不断扩大、监察范围不断拓宽、劳动者诉求不断提高、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树立忧患意识、进取意识、创新意识,转变工作观念,知难而进,着力解决好工作体制、机制问题,全力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保障权益。

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人为本、创新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使劳动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保障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使监察执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做到权利与责任相挂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的推行,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发展规划,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改革和事业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洛南。

(二)主要目标

1、组织机构健全。按照上级要求,在2011年底成立洛南县劳动监察局,在乡镇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站、社区(村)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分站。全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组建率于2011年底达到100%。

2、编制经费落实。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工作发展规划》中“各级监察机构劳动监察专业力量与各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人数比例在规划期内达到8000:1,辖区地域面积较大的可适当提高人员配备比例”的要求,县劳动监察机构在规划期内至少要保证30人以上的劳动监察专业力量,同时积极争取劳动保障监察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监察人员工资按规定标准发放,努力达到拨付到位,足额保障。

3、监察制度完善。根据依法行政和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要求,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重大案件处理和督办制度目标责任管理等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激励机制,完善各级监察机构间的联动协查机制和不同部门间的综合治理机制。

4、基础工作牢靠。县、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和推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形成一套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的运行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用人单位的信息台帐,摸清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和严格执行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

5、培训教育优先。全县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形成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政治业务水平,使之成为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人民信任的劳动监察标准化执法队伍。

6、执法装备配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的规定和优质文明服务窗口建设的要求,全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专用车辆不少两辆。

7、监察行为规范。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监察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和办理执法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监察程序,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全面调查取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高效服务。

8、监督机制齐全。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督,受同级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件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自觉履行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配合纪律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工作并接受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9、实现五个统一。两年内我县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达到监察机构实现五个统一,即名称统

一、机构标识统

一、工作标准统

一、执法文书统

一、服装统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建设。以“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建设为契机,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着力解决和改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取得明显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责任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建立工作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努力使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制度更加规范、科学和完善。

(三)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转变工作作风。要以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为载体,树立劳动监察文明执法、廉洁高效、规范服务的好形象。探索监察员职级分类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建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法律规定和监察工作实践,研究和解决劳动监察工作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形成一套行之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标准,切实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统计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监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落实执法检查与宣传服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依法监察。

(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继续发挥联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与公安、工商、城建、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构建多部门共同治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切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小型用工单位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和坚持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为重点内容开展日常监察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童工、恶意欠薪逃匿、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七)加快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积极推进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制建设,逐步建立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劳动保障监察数据库和监控管理平台。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两网化”试点工作依照《方案》稳步顺利推进。

(八)强化理论学习和指导交流工作。要定期开展指导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监管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障条件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人劳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编办、财政、工商、经贸、民政、乡企、统计、安监、公安、司法、国土、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开展培训、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规划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措施深入人心,真正成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南,并落实到具体执法行为之中。

(三)落实规划目标。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站(分站)要根据县上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订落实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将落实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具体化,并贯彻落实。

(四)建立监督检查报告制度。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站(分站)每年要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站(分站)贯彻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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