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慎行作为
——-射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行政纪实
2013年1月11日,我县某医院职工蔡某投诉至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单位补缴退休前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万多元。监察员通过核实蔡某所提供的材料,发现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蔡某人社部门不予受理,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蔡某认为人社部门的不予受理是不作为,并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
因为蔡某(女)1955年3月出生,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2010年3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已终止。尽管蔡某目前仍在上班,但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况且用人单位2010年3月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查处2年时效,所以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这正是践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反,监察员在核实蔡某所提供的材料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漏报、瞒报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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